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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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大纲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第六节宪法规范
第七节宪法效力
第八节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选举制度
第三节国家的结构形式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法治理论
第四章法与社会
第二节法与经济
第三节法与政治
第四节法与道德
第五节法与宗教
第六节法与人权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罗马法
第二节英美法系
第三节大陆法系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简易程序
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和处理
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判罚的核准程序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六章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法官职业责任
第七章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检察官职业道责任
第八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2 .对权利义务的消灭 (1)剥夺权利 (2)消灭全能 (3)免除义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对权利义务的变更 对权利义务的变更,即行政行为的内容 表现为行政主体依法改变相对人原有的权 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减、法 律地位的变化及对行为能力的限制。 4.对权利义务的确认或证明 (1)对权利义务的确认 (2)对权利义务的证明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行政主体对规范的适用有无灵 活性为标准。 羁束性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 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实施,不能作灵活处理 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 法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 根据合理判断,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实施的行 政行为。


(5)通知 (6)通报 (7)报告、请示 (8)批复、批转 (9)函 (10)会议纪要

【实例】下列项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并说明 理由。( )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 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 行为
(三)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 标准 主动行政行为又称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 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应当主动 实施的行政行为。 被动行政行为又称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 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主体 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分类意义:启动程序和举证责任不同。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 律状态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 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或 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2.分类意义:加强对不同方式行为的监督 与救济

第三章定义判断

第三章定义判断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创造想象的是( )。 A� 老刘故地重游时脑海里浮现出了一些往事 B� 公安人员根据受害者的描述画出犯罪嫌疑人的肖像 C� 人们在听评书《三国演义》时仿佛身临其境来到了古战场
【例 10】(2017 年联考)趋同适应是指亲缘关系很远甚至完全不同的类群,长期 生活在相似的环境中,在外貌形态、内部结构、生活特点、生理特征及发育等多方面 表现出相似性,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形态。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趋同适应的是( )。 A� 豆科牧草根部能与固氮根瘤菌共生,将大气中的氮气合成含氮化合物,具有生
际排放量要达到 2000 吨,于是打算购买 500 吨该厂明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例 7】(2017 年山西)生态移民,是指为了保护某个地区特殊的生态或让某个地 区的生态得到修复而进行的移民,也指因自然环境恶劣,不具备就地扶贫的条件而将 当地人民整体迁出的移民。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生态移民的是( )。 A� 贵州省某山区因土地出现石质化现象,该地区村民被迁往他乡 B� 几百年前,中原一带的居民为躲避战争,整体迁到南方,成为客家人 C� 某村落位于山谷中,交通十分不便,为更快致富,村民集体研究决定移居山外 D� 张三的父母家住三峡库区,由于修水库,其父亲将家产变卖,来到上海与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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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与综合应用能力系统讲义(联考A类).indb 105
2019/12/25 星期三 下午 7:44:05
第一部分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A� 儿童无需系统地学习语词和语法规则,不知不觉地就会说母语 B� 小李经常看别人下象棋,时间一长,他也掌握了下象棋的方法 C� 小张在高考前做了大量的数学题,因此在数学考试中获得高分 D� 生长在京剧世家的孩子耳濡目染,很小就会唱京剧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题库【历年真题(部分视频讲解)+章节题库+考前冲刺】内容简介在准备“法考”的过程中,刷题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但是,近年来法律更新过快,解析变动处也较多。

因此,对每一个真题根据新大纲进行解析尤为重要。

否则,考生做的题越多,记住的旧知识点就越多。

刷题不仅没用,反而有害。

为此,我们根据2021年的考试大纲、辅导用书和最新法律法规编写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题库。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传统题库,本题库是一种包含高清视频课程的可互动学习的题库,是用“高清视频”和“传统题库”两种方式结合详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科目历年真题、章节习题的题库【题库+高清视频课程】。

本题库提供传统题库做题模式,包括近年真题及详解,同时也提供2010~2013年真题的部分高清视频讲解。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历年真题(部分视频讲解)。

精选2010~2019年的考试真题(其中2010~2013年真题提供部分高清视频讲解),系统自动评分。

学员可以熟悉考试真题的特点,测试自己的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8~2019年真题为考生回忆版,本题库对其进行了精细的解析,观点争议之处,也予以注明。

但司法部自2018年起不再公布真题和答案,因此无论是真题题干,还是本题库给出的答案,仅供学员学习、交流和使用。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遵循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章目编排,根据考试大纲对“客观题卷一”部分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题库中的试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该部分不仅选有经典的历年真题,还包含大量典型习题供学员练习。

无论是题目的数量,还是题目的质量,都足以让学员针对自身薄弱点进行充足的练习。

第三部分为考前冲刺。

根据历年考试真题的命题规律及热门考点进行命题,其试题数量、试题难度、试题风格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基本保持一致。

行政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复习提纲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的形式特点1、无统一的法典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数量规模的宽泛性(二)行政法的内容特点1、行政权的支配性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杂性3、效力的多元性4、对社会的适应性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一方面,宪法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有关重要的行政立法,特别是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宪法中有关以行政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规范,如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范和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的规范等,则是行政法的直接法源。

(二)制定法1、法律。

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3、地方性法规。

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4、规章。

规章和行政规章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

行政法关系的种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一种。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3、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有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之重要事项,没有法律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作为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其它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权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

所以法律保留原则,通俗地说也就是保留给法律去规定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P31~33 重点掌握)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或平衡原则,是实质意义上依法治国原则的典范. 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1)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也可以称为适当性原则2)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也可以称为必要性原则3)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也可以成为侠义的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第三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 1.行政行为非有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废止;
• 2.授益行政行为即使发现违法,但只要不是由 于行政相对人过错引起,一般不得撤销和改变, 除非有重大公共利益,但必须给予相对人赔偿和 补偿。
• 3.依法、依公共利益需要撤回、废止、改变行 政行为的,需进行利益权衡。
比例原则
• •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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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无效原则
•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 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 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 但是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和具体适 用范围有广有窄。
• 我国行政法的解释较窄。 • 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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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
• 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 不是随意变更、反复无常。该原则表现有:
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 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 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 该原则包含以下三个子原则: • 1.适当性原则; • 2.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 • 3.均衡性原则;(狭义上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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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
• 行政公开:政府行政行为和信息,除法律规定 保密的之外,一律必须公开。
• 行政公正:办事公道,平等对待所有的行政相 对人,不偏私。
• 行政公平:行政相对人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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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下述六项: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进行整体和宏观的调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 为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参与 权。
时限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效率 。
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增加行政透明度。
特点,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君主专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详细描述
早期的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君主的诏令、敕令等,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相继制定了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规,不断完 善行政法律制度。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
02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
决。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
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 行为方式和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 保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促进行政法治建设: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原则
详细描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程序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准则,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 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 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
作出行政行为; •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
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 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
• 第二、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 《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 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 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 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 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 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 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 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 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 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
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 该说认为: • 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
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
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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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复习提要】本章阐述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的角度有二:一是行政立法方面,主要考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以及与《立法法》相结合考查立法监督问题。

关于《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可以预见的是,2015年司考本部分命题将侧重于新《立法法》的相关修改内容。

二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考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考生朋友应当着重学习《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制定程序、批准与备案以及适用监督等内容。

本章的难点是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规章的备案以及立法冲突的解决。

本章在前十三年司考中,考查了16题,共23分。

【要点概览】第一节行政法规一、立法权限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分为以下三种:1.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例国务院为了实施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而于2007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例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国务院制定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该条例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生效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新《立法法》作出如下规定:(1)授权的范围:有授权有保留。

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授权的期限:5年和6个月。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届满,或续或转: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3)转授权禁止: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职权立法VS经授权的立法1.范围不同。

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的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但是经授权的立法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保留事项均可制定为行政法规,如犯罪与刑罚、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司法制度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

同时,国务院不得将其获得的授权再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形式不同。

即名称不同,法律配套行政法规和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或“规定”,而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3.效力不同。

如果依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原因在于,国务院经过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当于准法律,其立法权本来就属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以,准法律与法律发生冲突,应当由授权机关裁决适用。

二、制定程序(一)立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2.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部门立项申请后,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3.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二)起草1.主体:(1)一般的行政法规,①起草组织者:国务院。

②起草者:由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2)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2.民主立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开门立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4.送审稿的报送:(1)报送材料: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2)送审稿签署:向国务院报送的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共同签署。

5.工作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起草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于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1.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办。

2.协调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对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国务院决定。

3.缓办和退回: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条件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没有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的。

4.形成草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5.提请审议或审批。

(1)审议: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2)审批: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而不需要召开常务会议。

(四)决定与公布1.决定。

(1)决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决定方式:方式有二,即审议和审批,其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办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2.公布。

(1)签署: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2)标准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施行日期。

(1)一般情形: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特殊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备案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解释1.国务院解释。

(1)适用情形: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2)申请者: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的解释要求。

(3)解释与公布: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拟定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4)效力:该解释与行政法规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2.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适用情形: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2)申请者:国务院部门法制办或者省级政府法制办请求国务院法制办解释行政法规。

(3)解释与公布:国务院法制办可以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4)效力:适用于行政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七)监督1.监督主体。

(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是改变)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2.监督程序。

(1)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4)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

第二节行政规章一、制定主体1.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制定权限(一)部门规章: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地方政府规章:1.地方政府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而制定规章;也可以制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规章。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3.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制定程序(一)立项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有立项决定权,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下属机构提出立项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政府有立项决定权。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可以报请立项。

(二)起草1.主体。

(1)组织者: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2)起草者:①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②地方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③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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