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保定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建筑市场管理第一节勘察设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标准: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
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㈠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㈣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1. 引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决定处罚的权力。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法律依据(此部分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合理性原则和公正原则。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如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比例原则等)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裁量决定等环节的规定)6.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超出法定权限或滥用裁量权,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7. 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和规定。
8. 附件(此部分根据具体内容列出相关附件,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案例分析表格等)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2. 案例分析表格9. 常用法律名词及注释(此部分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法:指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的法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拒 绝 提 供 资 料 或 拒 绝 整 改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的, 对劳动者身心健康未造成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三)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三)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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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建筑市场管理第一节勘察设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㈠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㈣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条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执业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㈠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㈡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㈢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㈣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㈤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执行标准: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四条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违法。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㈢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㈣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㈤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㈥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执行标准: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2.2万元的罚款;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五条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㈡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㈢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㈤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执行标准: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未造成质量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轻的,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重的,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严重的,处以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工程造价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执行标准: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乙级资质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违法行为: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25%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25%至50%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50%至75%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20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75%以上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㈠逾期1个月内不办理的,可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㈡逾期1至3个月内不办理的,可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㈢逾期3至6个月内不办理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㈣逾期6个月以上不办理的,可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违法行为: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执行标准:㈠暂定乙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㈡乙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㈢甲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活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准:㈠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一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㈡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二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㈢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三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