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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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陈宇翔 赵景龙 刘杰轩 黄伟展 林泽深 揭阳海事局摘 要: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历来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难题,其中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和法规建设不完善长期困扰如何更加有效保障此类船舶水上安全。

需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符合实际的配套法规,压实各级各方责任,促使乡镇船舶健康发展,保障好人民群众水上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水上交通、渔业生产生活的需要,乡镇船舶呈增多趋势,因乡镇船舶导致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给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从乡镇船舶的定义变化,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如何加强监管、压实责任和完善法规建设的思考。

1.乡镇船舶的概念1987年11月3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文件中,将乡镇船舶表述为“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经营性船舶的管理逐渐规范,而群众用于生产生活的农用船、自用船以及用于个人休闲的自用船艇等非经营性船舶逐渐成为乡镇船舶的主流。

近年来,各地区各级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解决此类乡镇自用船舶管理难题,纷纷出台关于乡镇船舶的相关管理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该文件所列的船舶类型外,未经渔政管理部门检验和登记从事生计捕捞的船舶及农用船、自用船等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也纳入了乡镇管理范畴。

因此,当前乡镇船舶的概念既包括了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也包括了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舶)用于群众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从事农副业生产以及自用等纳入乡镇安全管理的船舶。

2.乡镇船舶现状2.1乡镇船舶发展的现状乡镇船舶按照运输性质可以分为乡镇运输船舶和非运输船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多元化的追求,乡镇运输船舶在船舶日趋大型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下逐渐式微,主要还在运营的大部分是乡镇渡口渡船,而取而代之的乡镇船舶主流是非经营性、非运输的各类涉渔船、农用船、自用船、休闲船艇以及其他非经营运输性质船艇,此类船舶突出的特点是船舶尺度较小,船舶状况较差,一般没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航行资料,驾驶人员多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甚至未接受过任何水上安全培训,活动区域主要在当地水域。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慧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张翼腾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蓝良木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陆元市政府办调研员
张文力市政府安办副主任
刘亚良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吴蔚漳州海事局局长
兰群峰市边防支队政委
成员:林俊雄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效能办常务副主任方耀辉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周宽哲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杨勇琦市旅发委副主任
林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彩章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副局长
方春明市体育局副局长
蔡英明市水利局副局长
韩天德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江晓宏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魏金华漳州海事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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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整治办”),挂靠在市政府安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导、情况汇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安办张文力副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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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漳政综〔202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8份文件予以废止,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废止8份文件下列8份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若原文件已设定有效期并已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一)《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模工业产值及增加值考核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7〕138号);(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7〕82号);(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75号);(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04号);(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指标计划纳入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的补充通知》(漳政办发〔2018〕55号);(六)《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20年项目服务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七)20号);(八)《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项目复工复产达产量产奖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发〔2020〕13号)。

二、修改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下列3份文件的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原文件一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2日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建设节水型城市,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经营。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污水排水管沟、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包含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市政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本市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芗城区和龙文区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当将排水设计方案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管控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漳政综〔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漳安委〔2014〕10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漳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推进全市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以及市委陈家东书记、檀云坤市长等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用改革创新的措施办法,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漳政办[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2〕2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相关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2日漳州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客观评价安全生产工作成效。

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考评。

考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安办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奖惩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下达的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以及本年度的工作部署要求等开展。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考评内容由工作保障和责任目标、抽查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创新等四部分组成;开发区管委会考评内容由工作保障和责任目标、抽查相关单位、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创新等四部分组成;市直单列考核单位考评内容由工作保障和责任目标、事故控制考核目标和工作创新等三部分组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漳政办〔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1〕28号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1号)以及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大会要求,加快实施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优化产业布局,实现渔业提质增效,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沿海各县(区)、古雷开发区集中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至2023年底,全面淘汰养殖用泡沫浮球,将传统养殖渔排升级为塑胶养殖渔排或深水抗风浪网箱,将筏式养殖泡沫浮球升级为塑胶浮球;同时,逐步探索发展深远海养殖,推进海上养殖高质量发展,建设更加美丽的“海上田园”。

二、实施主体和责任人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古雷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其管理辖区内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责任人。

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宣传发动、普查核实、政策执行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重点任务(一)科学布局养殖空间。

沿海各县(区)、古雷开发区要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和绿色发展要求,全面优化养殖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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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漳政办〔2018〕107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1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实施;
(二)职责相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检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减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六条村(居)委会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台帐不清、责任不明、日常管理不落实等;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运行配合不力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乡镇船舶防台防汛工作中转移避险组织落实不力或出现涉险事故的;
(八)因本村(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九)对本村(居)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不积极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的;
(十)本村(居)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十一)乡镇船舶总量失控、不减反增的;
(十二)对本辖区造船厂(点、作坊)非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的;
(十三)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不力,责任不明,管理机构、设施、人员和日常管理工作不落实的;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不配套、运行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市政府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对本辖区造船厂(点、作坊)非法违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置的;
(九)对本辖区老旧不能继续使用的乡镇船舶以及《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后未纳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管理的船舶、违法违规被取缔的乡镇船舶或相关部门执法监管中取缔并移交的乡镇船舶,未及时组织拆解取缔的;
(十)拒不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乡镇船舶,并不按规定组织拆解的;
(十一)乡镇船舶总量失控、不减反增的;
(十二)本辖区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十三)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领导组织协调不力,责任不明,工作不落实的;
(二)乡镇船舶定位终端不装、漏装的;
(三)对乡镇船舶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协调、督促不到位的;
(四)发生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乡镇船舶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的;
(六)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省政府或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办)挂牌督办的;
(七)因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未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年度考核的;
(九)未协调组织取缔和处理(拆解)本辖区未登记在册并纳入管理乡镇船舶或违法违规被取缔的乡镇船舶,或未组织违法违规乡镇船舶公开集中拆解的;
(十)本辖区乡镇船舶发生涉外或涉台被抓扣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履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县级以上有关行业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推动不力的;
(二)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应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同级监察机关或效能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未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监察机关或效能机关问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问责权限和程序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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