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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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1]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1]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1〕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益阳市水利建设“十大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全面推进“十大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水利建设“十大工程”的决定》(益常发〔2011〕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集中解决“水多、水少、水脏”等突出问题,力争2020年前全面完成“十大工程”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总投资约248亿元,基本建成标准较高、协调配套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功能齐全、长效管护的农村水利体系,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水资源保障体系,有效控制、河湖健康的水生态保护体系。

二、实施规划(一)城市防洪建设工程。

2020年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县级城市和重要集镇防洪工程建设。

其中:市中心城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建设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南县、沅江、桃江、安化等县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建设主体为各县(市)人民政府;重要集镇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建设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洞庭湖综合治理工程。

2015年前完成皇家湖等灌排泵站建设,2020年前完成蓄洪垸、平原水库、河湖连通、水利血防、内湖和撇洪河整治等工程目标建设任务。

蓄洪垸防洪标准达10年一遇,建设主体为市水利局;平原水库达到设计蓄水能力,排涝标准达10年一遇;完成规划内内湖、撇洪河和水利血防建设任务,建设主体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辖区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辖区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辖区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益资政通[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辖区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益资政通[2020]2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资阳辖区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辖区内重点水域为资江资阳段、甘溪港河资阳段、万子湖沿线资阳段。

二、资江资阳区新桥河杨家洲尾(泥口港)下首1000米至清水潭大桥(原资江二桥)水域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核心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禁钓区域,任何人不得在该区域垂钓。

其他水域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钓)”休闲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垂钓;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交通休闲工具垂钓;3.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垂钓;4.禁止垂钓黄颡鱼及翘嘴鲌、鳜鱼幼鱼;5.禁止任何渔获物上市交易;6.垂钓者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有关部门和涉河(江、湖)乡镇(街道、经开区)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地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三、各有关部门和涉河(江、湖)乡镇(街道、经开区)各司其职,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止、处罚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共同规范水域垂钓管理。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渔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经开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采取没收渔具、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202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202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202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7日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益阳市江河湖泊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确保安全度汛,维护河湖健康美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堤防是指本市范围内为防止洪水侵袭、沿河湖边缘修建的挡水建(构)筑物。

主要包括河堤、湖堤、隔(间)堤、通湖渍堤(不包括渠堤、水库围堤)。

堤防工程包括大堤主体工程、护堤地、涵闸、护坡、防汛公路以及防浪林等附属设施。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格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河湖划界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相关成果执行。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附属工程设施,护岸控导工程,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及护堤地。

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1996)相关规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一般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5-30米至大堤背水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开发银行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4〕15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益政办电〔2003〕99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失效(见附件2)。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营运船舶专项清理整顿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营运船舶专项清理整顿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营运船舶专项清理整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益政通[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营运船舶专项清理整顿的通告(益政通〔2011〕6号)为了维护水上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至11月对营运船舶开展专项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一、本次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和作业的船舶,重点整顿砂石船舶和客运渡船。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营运船舶是否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三证”)以及船舶是否标明船名、船籍港和持有船名牌等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三、凡未持有“三证”和标明“标识”的船舶,应当立即至船籍港海事部门依法办理好“三证”,并标明“标识”。

四、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各区县(市)交通部门牵头、海事、船检部门配合,对未持有“三证”和“标识”不规范的船舶,一律由发现地海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依法采取停航、暂扣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举报电话:2223535。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益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附则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湘交农路〔2021〕16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国省市补助”的投入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推广低成本、高效率、标准化、易操作的养护技术。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1987年10月15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近几年来,我省乡镇船舶(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渡运的舰舶以及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发展很快。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乡镇船舶4.9万多艘,其中从事客货运输和渡运的乡镇船舶已达1.67万艘,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小船3.2万多艘。

乡镇船舶的发展,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搞活经济,方便农村交通起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对这些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985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湖南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85]46号),对全省船舶进行了初步清理整顿。

但有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不认真不得力,不少地方的乡镇船舶和渡船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一些无证无照或者破烂失修的船舶,仍在载客装货,任意超载、违章航行,致使沉船死人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对这种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必须坚决追究。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和船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文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再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年)》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年)》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益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年)》的通知(益政发[200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船舶制造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抢抓国内造船业向内地转移的现实机遇,加快我市船舶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船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益阳造船业起步较早,产业集中度较高,已经具备较大规模,形成一定比较优势的产业体系。

(一)产业规模快速扩张到2008年底,全市共有各类船舶制造企业36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家,产业工人近1万人。

2008年,全市造船企业实现总产值11亿元,占全省造船业产值的80%左右,相比2004年的2亿元,年均增长53%;造船能力达到20万载重吨,相比2004年的6万吨载重吨,年均增长35%。

造船类别也由以前单一的内河船舶制造逐步拓展到沿海各类船舶制造。

(二)产业分布比较集中产业的地域集中度较高,初步形成了沅江市、资江沿岸和南县茅草街等产业集中区。

全市36家造船企业,有23家分布在沅江市、3家在南县茅草街镇、7家在资江沿岸相距不到10公里范围。

占全市造船业总产值65%左右的5家规模企业也基本集中在上述三大区域。

(三)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益阳制造”已成为湖南船舶制造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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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乡镇和村(社区)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二)制订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协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四)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组织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打击船舶超载、非客船载客、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渡口、渡船。

(五)负责渡口布局规划,对渡口设置、撤销进行审批。

(六)做好老旧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加大对渡口码头安全设施经费投入。

(七)负责渡口、客船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统筹实施,确保使用、租赁费用每年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一)制定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与村(社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负责安排专职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渡船航次签单员并保障相关经费。

(三)制定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假日等客流高峰期的客、渡船安全运输工作制度,并组织人员值守渡口、码头。

(四)建立各类船舶和渡口台帐,检查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制止非运输船舶参与客(渡)、货运输。

(五)对所属渡口、船舶开展日常检查,制止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协助海事部门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事故,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七)负责对非运输船舶及其船员核发船舶证书、船员证书。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管理职责:(一)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村实际,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安全管理责任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三)加强对渡口、客渡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客(渡)运安全。

(四)在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安排渡船航次签单员现场值守。

(五)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组织现场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九条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传。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制定县乡公路渡口、渡口渡船的规划与改造计划。

(四)负责水路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资质审核、许可,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

(六)参加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渡口设置、撤销的审核工作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已批准的渡口核发《港口(水域、滩地)岸线使用证》。

第十条区县(市)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一)负责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向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对乡镇运输船舶、船员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四)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签单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参加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区县(市)渔业管理机构管理职责:(一)负责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渔业船舶、船员核发《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三)负责渔业船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乡镇船舶管理第十四条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配备规定的消防、救生和其它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

(二)按规定配灯光、声响信号等设备,并按规定显示。

(三)船体外侧标明船名、船籍港。

(四)从事营业性的船舶还应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五条客(渡)船除应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船体长12米以上的客(渡)船舾装部位涂桔黄色与白色相间的专用色。

船体长10米以下的客(渡)船不得设置固定舱室。

(三)必须按规定办理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六条船舶不得超载运输,未经核定装载的客、货部位,不准载客、载货。

第十七条客渡船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停止渡运。

第十八条客(渡)船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客渡船严禁载运两轮以上的机动车辆。

车渡船不得人、车混渡。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农用船不得从事经营性客(渡)、货运输。

第四章渡口管理第二十条渡口的设置、撤销,应当符合本地城镇或乡镇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渡口,不得在渡运航线上设置妨碍渡运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撤销)渡口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社区)签署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区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提出意见,经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区域内申请设置渡口的,由市区海事部门勘查、审核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渡口的设置应当明确渡口位置(经纬度)、渡船、航线和乘客定额,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航行以及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的地点,并远离跨河桥梁、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保障旅客安全的码头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应当有旅客候船设施。

(三)渡口上、下游各500米内没有同类功能的渡口。

第二十三条渡口两岸应设置标有渡口名称、渡口守则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公告牌。

乡村公路渡口还应设立公路标牌、标识。

第二十四条渡口经营人应当取得《港口(水域、滩地)岸线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学生渡口和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客运高峰期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需配备签单员,对客、渡船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工作。

签单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船况不良、证照不齐、停航封渡、气候不良、乘客超载和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等情况不得签单发航。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是本校(园)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中小学校应制定学生定点、定时、定船的乘船制度,并组织安排教师、员工在渡口、码头护(接)送,从源头上预防学生乘座超载超员船舶。

中小学校应把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围,提高中小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条船舶建造(改建)前应当将设计图纸资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具备有相应资质的船厂施工建造。

第二十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口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第二十九条船员应当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船员证书后,方可在船上服务或担任相应船员职务。

船员应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章操作。

第三十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主办部门应在15日前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海事机构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限时航行、临时封航等措施疏导水上交通。

第三十一条对设置有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闸、坝,业主应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按海事机构要求落实排档过闸、履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在泄洪期间通知船舶撤离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在航道内不得养殖水生物、种植植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时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渔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渡口渡船经整治后仍未取得合法手续、或者未办理强制保险以及未达到安全渡运条件的,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其成品油价格补贴。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积极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和渔业管理机构在获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要立即组织救助,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乡镇船舶及相关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农用船之间发生的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业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政府应予协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渡口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追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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