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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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7章 国际物流法律规范《会展政策与法规》

7.3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7.3.5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进行跨国业务合作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应和国外的代理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清楚地列明两个货运代理 0 1 之间的合作条件。
如果是相互代理关系,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时使用何种单据尤为重 0 2 要。
在签订有关费用的条款时,如果是合伙关系,在分享利润的条款中,不仅 0 3 要列明分享的比例,还应当把相应的财会程序以及用于完成调查和汇款
CHAPTER
ONE
第七章
国际物流 法律规范
7.1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概述
7.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 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种车辆; • (6)货样; •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 (9)盛装货物的容器; •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7.4 会展物流的相关规定 7.4.2 会展展品进出境的手续
2)会展展 品免税
1)会展展 品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以下简称《海商 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 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以下简称 《民用航空法》)和《中 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 规则》
(1)《FIATA国际货 运代理业示范法》 (2)其他国际公约和 惯例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流活动,其运输安全和合规性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行为和责任。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说明。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国际公约和协议1.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1.2 国际铁路运输联盟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规(COTIF)2.国家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法2.2 美国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法2.3 英国铁路公司法2.4 德国铁路货物运输法3.运输合同法律法规3.1 货物运输合同法3.2 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款(INCOTERMS)3.3 货运代理合同法4.运输保险法律法规4.1 国际货运保险法律法规4.2 运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5.运输安全法律法规5.1 国际铁路运输联盟运输安全法规5.2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物舱位租用合同规则》(CTS)6.责任和争议解决法律法规6.1 国际货物运输责任法律法规6.2 联合国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技术专家组(CITL)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内容1.适用范围1.1 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1.2 国际性运输合同与国内运输合同的区别1.3 不同国家法律法规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适用2.运输合同的相关要素2.1 运输合同的缔约方2.2 运输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2.3 运输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3.运输安全的法律要求3.1 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防范措施3.2 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部门4.运输责任的法律规定4.1 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4.2 货主的权利和责任4.3 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运输责任的监督和执法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1.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1 国际铁路运输联盟的角色和职责1.2 国家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2.执法程序和流程2.1 运输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流程2.2 国际仲裁机构和程序3.海关和边境检验检疫的关联与合作3.1 货物的报关和查验程序3.2 海关与铁路运输部门的协作机制五、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作用与价值1.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2.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减少争议和纠纷3.促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和合作4.提高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效率和质量六、结语本文对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说明,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提供一份准确、全面的参考。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物流法律法规整理

物流法律法规整理

物流法律法规整理物流法律法规整理1. 导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物流行业也越来越重要。

物流业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仓储、包装等一系列活动,为了保障物流行业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和规范物流业。

本文将对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提供一些常见的物流问题解决方案。

2. 国内物流法律法规2.1. 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运输业务的经营许可、运输合同、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物流业的运作和发展。

2.2. 仓储物流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保险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仓储业务的合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

2.3. 包装物流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包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毒危险品运输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包装物流业务的要求,保证货物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

3. 国际物流法律法规3.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的合同法律规范之一。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为国际物流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3.2.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OTIF公约)《国际多式联运公约》(IMDG公约)这些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公司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货物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3.3. 国际贸易安全管理体系国际海上集装箱安全公约(简称:栗木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规则)国际公路运输危险品规则(ADR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危险品规则(RID规则)这些规则主要规定了不同运输方式中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装卸、运输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判决

英国上议院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 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 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 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2、管货

业务水平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

4、签发提单
《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 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 签发提单。 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内容、作用

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 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 担赔偿责任。 2、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 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心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 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 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 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答案:A、B、C、D
Canada Rice Mills v. 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 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 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 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 损失。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 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 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 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

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

5.10 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1.物流法规对物流活动的影响1)物品本身的流动受到法律的制约例如,有的物品可以自由流通,有的物品法律限制其流通,还有的物品被法律禁止流通;有的物品可以在国内流通却不可能在国外流通,有的物品的流通要根据政府间的协议,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流通等。

2)运输工具的运行要遵守相应的规则运输工具在水上、陆上、空中各种通道中运行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以水运为例,运输经营人的行为要受到水上运输法规、港口航道安全管理和海事监督方面的规定的制约。

在国际水域航行要遵守海洋法公约、国际防污染公约、海上人命救助公约等的规定。

3)承运人与托运人各自行为要有规范运输行为中为规范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行为,一方面各国有运输法规进行制约,国际上也有针对不同运输方式的公约可以适用;另一方面承托双方要根据各自意愿进行磋商、签订运输合同。

这样,运输合同双方的行为便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得到规范,双方的利益也在相当的程度上达到了平衡。

比如,按照我国海商法和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承运人任何想要解除自己的基本义务或降低损失赔偿的最低标准的做法都是无效的。

4)货物、运输工具进出国境受到口岸法规的制约国际物流必须要经过口岸进出国境,任何对货物或运输工具的监管,都会影响物流的实现并影响物流的速度和效率。

5)物流活动的其他环节同样受到法规的制约物流活动的其他环节,指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由于这些活动只要在国内进行,因此更多地受到国内法规的制约。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包装活动的要求就需要根据贸易和运输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规定。

2.物流法规的特性物流活动的内容十分广泛,同时,其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

因此,物流法规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和多样性。

物流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物流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仓储、包装和配送等多个环节。

为了保障物流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物流业的运作。

本文将针对物流法律法规展开讨论,并分析其对物流行业的影响和重要性。

一、国家物流战略规划良好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物流战略规划的基础。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物流行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物流效率和物流管理水平。

例如中国国家物流战略规划提出了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推进物流标准化等目标,为中国物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国际国际物流涉及到跨境运输、国际贸易、海关手续等多个领域,因此,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行为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的约束,而涉及海运的物流活动则必须遵守《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条约》(简称海运条约)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

三、国内国内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各国家和地区对本国物流业的运作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中国,物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流业发展促进法》、《物流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为物流企业的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物流安全法律法规物流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因此,物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例如,在中国,物流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确保物流运输的安全性。

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物流活动会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例如排放废气、废水和废弃物。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物流业的环境责任。

例如,中国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物流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废弃物的分类、运输和处理等。

六、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物流与电子商务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因此,物流法律法规还需要与电子商务相结合,以应对电商物流中的新问题和挑战。

国际物流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物流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
货物运输安全、高效、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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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国际货协》
总结词
是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详细描述
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是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与中国等国家之间进行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它规定 了货物的范围、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运价和清算等事项,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重要法律依据。
04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概述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是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方面的一个统一的法 律规则,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 实体法规则的唯一的国际条约。
适用范围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但 以当事人双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适用公约为准 。
《蒙特利尔议定书》
总结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补充规定
详细描述
《蒙特利尔议定书》是《芝加哥公约》的补 充规定,它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 任、货物运输、航空器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更 详细的规定,以适应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发 展需要。
各国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总结词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法规
详细描述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这些法规在遵循《芝加哥公约》和《蒙特 利尔议定书》的基础上,对国际航空货物运 输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本国的航空
总称。
主要内容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法规主要包括 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法 律规范、保险理赔法律规范等。
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法规具有国家 性和地域性,只在本国境内有效

05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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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相关国际法规一、海商法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

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2)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

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

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2)承运人的义务。

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

(3)合同的变更《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

(4)承运人的责任《国际货协》详细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铁路的赔偿金额应按外国出口方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时,铁路应按声明的价格予以赔偿。

2)如果货物遭受损毁,铁路应赔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损失金额的款额,不赔偿其他损失。

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3)如果货物逾期运到,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的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款。

如果货物在某一铁路段逾期,而在其他铁路段都早于规定的期限运到,则确定逾期的同时,应将上述期限相互抵消。

对货物全部灭失予以赔偿时,不得要求逾期罚款。

如运到逾期的货物部分灭失时,只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罚款。

如逾期运到的货物毁损时,除货物毁损的赔款额外,还应加上运到逾期罚款。

4)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数额。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我国大陆至港澳台的海上货物运输,目前比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处理。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这里所指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为询价→报价→磋商。

在合同的形式方面,海商法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在合同的条款方面,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和责任,该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予以排除。

(2)运输单证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提单的作用。

提单不仅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和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的作用,而且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如果是证名提单,承运人应向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则承运人应向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

2)提单的转让。

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可以转让,其中指示提单通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进行转让,不记名提单则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3)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①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

②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③正确托运危险货物。

④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2)承运人的义务。

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基本一致。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作为托运人的物流企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物流企业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5)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详细规定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的期间。

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但是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协议。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②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④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⑤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⑥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⑦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⑨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⑩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⑪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⑩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①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适用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限额。

4)承运人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①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主要有3个∶1924年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是只适用于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而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本身。

而《汉堡规则》则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而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

1)《海牙规则》的主要规定①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即承运人负有使船舶适航和合理管货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

提单中如果有相反的规定,该规定无效。

②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事项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③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即从货物装上船之时起至卸离船舶之时上。

至于装前卸后这段时间内的货物责任,托运人和承运人可自行约定,不受《海牙规则》各项规定的约束。

④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即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责任限额为100英镑,但对于托运人已经声明价值的货物,则应按声明价值赔偿。

⑤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即提供托运的货物,并保证所提供的负物情况的正确性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

⑥诉讼时效为1年。

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果货物灭失,则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计算。

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改①明确了提单的最终效力。

即当提单已经转让给第三人时,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

②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提高到每件或每单位10 000金法郎或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1979年议定书将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

此外,还特别规定,如经证实,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就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③扩大了责任限制的适用对象。

即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所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项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并且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3)《汉堡规则》的重大变革①承运人责任原则的变更。

即抛弃了《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取消了承运人免责事项中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两项,而实行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

②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长至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

③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

④又一次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即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提高到了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两者较高的为准,并且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应付运费的总额。

⑤延长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

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通《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

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也作了特别规定。

(1)货物的托运和承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托运和承运的过程与国内航空运输基本一致,只是在航空货运单的填写方面,国际航空运输明确要求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同时明确了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进一步明确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填制货运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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