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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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沧政发[2011]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沧政发[2011]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沧政发〔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全市环境安全,创新举措,狠抓落实,全市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圆满完成了“十一五”环保任务目标。

按照《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沧政办字〔2009〕165号)的要求,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进行了考核,16个县(市、区)及渤海新区、开发区全部完成了年度环保工作目标。

为激励先进,更好的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市政府决定授予肃宁县、青县、泊头市、沧县、东光县、任丘市“2010年度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优秀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授予河间市“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进步奖”,颁发奖牌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为“十二五”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圆满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任务,为促进沧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结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8•【字号】沧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精神,加快建设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的沧州坚强智能电网,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提升沧州市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满足沧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一)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并在项目选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二)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电力部门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后,按程序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

新建铁路、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建设,相关业主单位应按照电网规划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后实施,并预留输电线路通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三)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要予以保留和严格保护。

电器低压配电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评验收建设评价范本

电器低压配电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评验收建设评价范本

电器低压配电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评验收建设评价范本【项目名称】电器低压配电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项目简介】本项目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进行电器低压配电柜的生产加工,并为相关领域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该项目的目标是提高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电力设备的升级换代。

【项目环评目的】本项目环境评价的目的是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并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项目申报环评验收提供科学依据,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从而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的目的。

【项目环评范围和方法】范围:本项目主要涉及到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对环境的影响。

方法:基于详细的现场调研和数据统计,使用综合评价方法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项目环评内容】1.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对环境的潜在影响-项目建设期: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能源利用、生产工艺、噪声和震动等。

-项目运营期: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处理、噪声和震动等。

2.环境保护措施和减排措施-选址和土地利用:选择合适的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确保与周边环境协调。

-废气排放:引进先进的废气处理设备,实施废气净化和排放标准控制。

-废水排放:建设合规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固体废物处理:建立科学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分类收集和处置。

-噪声和震动控制: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和震动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环评评价结论】对于本项目,我们认为:1.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对土地、水资源、能源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通过合理的规划和控制措施,可以有效减轻这些影响,保护环境。

2.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减排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和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

3.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周边居民的噪声和震动影响较小,通过适当的隔音和减振措施可以进一步降低影响。

【环评验收建议】基于以上评价结论,我们对该项目的环评验收提出以下建议:1.确保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制定并执行详细的环境管理方案,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沧政办字〔2022〕98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管,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排污口排查;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推进大清河流域排污口整治,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子牙河、大清河、黑龙港及运东、漳卫南运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详见附件1)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建立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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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沧政办字〔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做好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一)沧州市高速合围区内和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二)青县、沧县、河间、肃宁确保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三)其他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乡镇试点示范,全市农村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

其中,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二、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专门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施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原则,结合城乡规划进行集中施工,确保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任务目标。

(三)验收通暖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施工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程序组织验收,确保10月31前具备通气(电)取暖条件。

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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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 《河北省主体功能区 区规划》实施相关工作 规划》
1.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各级各类区域规 划及专项规划的衔接 未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开 2.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好相 展工作的行为 关工作 1. 在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对资 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北省发展循 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 环经济条例》,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 依法监督检查的。 环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 对浪费资源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 理的。 1.组织编制风电、光伏、地热能、生物质 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计 划 )。 2.落实省下达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年度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备案项目 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程序和权限组织上报生物质发电项 目及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申请省级备案。 1.贯彻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有关政策。 1.不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政策、擅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 《循环经济促进》 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 环经济工作。 济条例》。 《可再生能源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核准实施办 2 县发改 局 发展可再生能源 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备案管理办 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 三五规划》 《价格法》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 《关于印发〈河北省 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 定价目录〉的通知》 环境保护 (冀价政调〔2015〕 143 号)
2.落实省制定的差别电价、城市生活垃圾 自出台违反国家政策的价格政策和 处理费有关政策。 措施并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3.做好差别水价、农业水价、城镇污水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滥用职 理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4.对居民用水、用气实施阶梯价格。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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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3家电镀厂被环保局挂牌督办

沧州3家电镀厂被环保局挂牌督办

2 1 年4 0 1 月起 ,根 据市政 府部署 的环保专项 行动 ,北 京市对 重金属 污 染源、污 染物减 排两项工作进 行 了重点整治 。截至 目前 ,全市 共出动 执法人 员3 0 余人 次 ,检查 企业1 0 余 家次 ,立案查 处 1 2 30 0 40 0 4 件环境
违 法 行 为 , 已办 结 1 6 。 2件
证 企 业
2 1 年 8 初 ,浙 江 玉 环 县 召 开 了 环 0 1 月
对两电镀厂进行执法检查
上海市崇明县 的崇 明岛已定 为生态 岛。但 是在堡镇地 区至今 还 有2 电镀 厂 ,它们 的排 污 口竞在 大河 里 ,离 水厂的取水 口很 家 近 。现 堡镇地 区患癌症病人在增 多 ,一 个小队 ,近几年就 有7 、 8 个得此病 ,出现 了一 方面长寿老人 多 ,另一 方面癌症 病人 多的

法 行 动 为 契 机 ,进 一 步 重 视 整 治 金 属 表 面
用 性 , 得 以 引入 中 国。质 才
企业 的 电镀 废水通 过管道 到达处理装置 ,经过初步的金属回 收处理 ,固液分离装置处排 出绿色污泥 ,其 中含有少量金属 ,仍 可继续进 行 回收利 用 ,而 在C 干燥机蒸 发后 ,最 终排 出 白色污 D 泥。企业负责人介绍说 ,这些 白色污泥里含有盐等成分 ,不会对 环境 造成 污染 ,最终由环 保公司回收统一处理 , 这样 的做 法 是否 可 以推 广 到其他 电镀企 业? 环保 部 门介绍 说 ,因为整套零排放装置造价太贵 ,并不适宜全面推广 ,但如果
改造等措施 实施停产整治 。 目前 ,
各企业忙于车 间与废水 处理 设施改 造 ,直至通过整治验 收合格后 再恢
复 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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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冀09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国张春明李艳华【审理法官】孙树国张春明李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当事人】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当事人-公司】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斌刘健【代理律所】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本院观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罚款变更行政处罚现场笔录合法性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华通公司2018年新上一台激光切割机,为防止生产中产生铁沫,垒了一条室外全封闭式排尘沟。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华通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因华通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所以华通公司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关于处罚告知问题,原南皮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即向华通公司送达,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华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捺手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华通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经原南皮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拟对该公司罚款21万元。

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提出陈述和申辩权的期限,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亦明确告知华通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期限,华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故华通公司关于原南皮县环保局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其应有的权利,认定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罚款数额,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从轻、减轻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款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最低限以上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最低限以下处罚。

具体到本案,原南皮县环保局适用了从轻处罚,将罚款数额裁量确定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之上,即21万元。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裁量,一般予以认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本案21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禁止行为所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一部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政法规。

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禁止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不仅可能起不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而且可能产生新的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身健康。

对华通公司的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应根据案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考量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

首先,华通公司为防止生产中产生铁沫,垒了一条室外全封闭式排尘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主观过错较轻。

其次,原南皮县环保局亦不能证明华通公司采取该措施后是否仍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何种程度污染。

第三,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华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华通公司及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原南皮县环保局,原南皮县环保局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选址要求,同意该项目建设,并要求华通公司在三个月内自主验收,华通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验收合格。

对于华通公司,既要坚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又要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华通公司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处以21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明显不当。

根据本案前述具体情况,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0万元可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二上诉人相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沧华通公司、原南皮县环保局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南皮县环境保护局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0:16:5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原告华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激光切割和五金冲压正在生产,五金加工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激光切割设备配备自制除尘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于当日制作《监察登记表》并向原告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10月12日被告对原告华通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2019年10月29日被告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2019年11月28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2019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申请,2019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南环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华通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12月30日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华通公司。

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为原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了审核意见,2019年12月3日原告华通公司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2020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南环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监察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南皮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原告华通公司作出南环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一、在事实认定方面,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于2019年9月24日发现被告华通公司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后,即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12日对原告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两份笔录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周福华对公司存在五金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笔录中的签字系后来补签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原告华通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法定程序方面,被告提交的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中最后一栏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中签字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与前两栏签字日期2019年9月24日存在时间出入,本院认为被告机关负责人对日期的签署笔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核过程中的轻微瑕疵,不影响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认定,且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在本案行政执法和处罚中履行了立案登记、审批、询问、现场勘察、形成调查报告、集体讨论、处罚事先告知、处罚听证告知、处罚审批、依法送达程序,以上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故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作出的南环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在适用法律方面,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原告华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系原告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华通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第四、在处罚是否适当方面,本案中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原告华通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涉及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中,原告华通公司因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给与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应结合原告的具体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予以综合认定。

首先,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均能证实原告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原告在安装布袋式除尘塔之前为防止生产中产生铁沫,垒了一条室外全封闭式排尘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其次,2019年9月24日,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因原告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告于2019年10月即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1月5日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出具了审核意见,要求原告在三个月内自主验收,2019年12月3日原告公司的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且符合限期验收的要求,根据以上的时间节点判断,原告在收到被告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且其环保设施经验收后已经合格,故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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