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期限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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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77号1986年7月12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和终止规定是什么

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和终止规定是什么

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和终止规定是什么劳务派遣是一种人力资源服务模式,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客户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客户企业工作,由客户企业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用工需求的灵活性,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机会。

然而,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和终止规定却备受关注。

一、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由《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其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力服务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需要再次派遣,必须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规定,同一个派遣单位派遣的同一劳动者不得超过两年。

按照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主要与两个时间节点有关:一是派遣服务期限,二是客户企业用工需求时间。

派遣服务期限是指派遣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客户企业用工需求时间则是指客户企业所需人力资源的时间。

因此,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期限应该根据客户企业的用工需求来确定。

二、劳务派遣的终止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规定,可以按照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客户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分类。

1、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态(1)正常终止劳务派遣员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委托方或者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到期后,不再接续续签或者续约的情况。

或者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不再续约或者续签的情况。

正常终止的合同规定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一般应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至七日之间通知对方。

(2)因个人原因终止因个人原因终止,是指派遣员工提出辞职或者其它原因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派遣单位和用户单位应当在派遣员工提出辞职或单位发现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所需工作时,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里面可以约定在解除合同之前,派遣员工应当提前告知派遣单位或用户单位,以免造成双方经济损失。

(3)因违规行为终止劳务派遣员工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委托方或用工单位在合同期间内,根据相关规约规定及其它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国企长期劳务合同签订规定

国企长期劳务合同签订规定

一、概述为规范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合同期限1. 长期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与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限相一致。

三、合同内容1.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2)派遣期限;(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5)违反协议的责任;(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合同签订程序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3.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将劳动合同复印件送至用工单位。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届满前,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3.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保障措施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工程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规定

工程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规定

工程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规定
一、合同签订的时间安排
合同双方应在项目启动前确定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

一般来说,合同的签订应在项目计划
书批准后的30天内完成。

在此期间,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所有条款和细节都得到充分
的讨论和一致的理解。

二、合同期限的规定
工程合同的期限应明确规定,包括工程的开始日期和预计完成日期。

还应考虑到可能出现
的延期情况,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延期的条件和处理方式。

三、合同变更的时间规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

对此,合同应明确规定变更的时间
限制,例如,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应在变更发生后的15天内提出。

四、合同解除的时间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应明确规定解除的时间限制,例如,任何一方提
出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原因出现后的30天内提出。

五、合同争议解决的时间规定
如果出现合同争议,应尽快解决。

合同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例如,任何一方
提出争议,应在争议发生后的60天内提交仲裁或法院。

工程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规定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
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合理设定时间期限,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为了统一规范事业单位聘
用合同的管理,确保聘用双方权益的保护,提高聘用合同的执行效率,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临时管理办法。

1. 聘用合同的签订: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责任等条款。

合同的
签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2. 合同期限的确定: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合同
期满后,根据需要和工作表现情况,可以续签或解除合同。

3. 试用期的安排: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
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聘用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4. 职称评定和岗位晋升: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聘用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和岗位晋升。

评定和晋升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5.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

终止合,应当进行协商或依法赔偿。

6. 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福利。

7. 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以上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规定。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形式2.2 合同内容2.3 合同签订程序第三章: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3.2 履行方式3.3 履行期限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4.2 合同解除4.3 合同终止第五章:合同的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制5.2 管理职责5.3 违约处理第六章:合同争议解决6.1 争议协商6.2 争议仲裁6.3 争议诉讼第七章:附则7.1 解释权7.2 生效日期7.3 签署条款第八章:签署条款8.1 签署地点8.2 签署时间8.3 签字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立的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1.3 基本原则1.3.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3.2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公平合理。

1.3.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1.3.4 合法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形式2.1.1 书面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 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2.1.3 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2.2 合同内容2.2.1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2.2 标的:合同标的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

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签订对象1.1:国营企业职工的定义1.2:合同签订的条件1.3:合同签订的程序第二条:合同期限2.1:合同的固定期限2.2:合同的续签条件2.3: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三条:职工的劳动权益3.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2: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3.3: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第四条:职工的管理和考核4.1:职工的考核制度4.2:职工的奖惩制度4.3:职工的晋升和调动第五条: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5.1:职工招聘和选拔5.2:职工的培训和发展5.3:职工的离职和档案管理第六条:企业的社会责任6.1: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6.2:职工的健康和安全6.3: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合同的变更条件7.2:合同的解除条件7.3: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第八条:合同的争议解决8.1:争议解决的途径8.2:仲裁和诉讼的程序8.3: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合同的违约责任9.1:违约行为的认定9.2: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3: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第十条:合同的履行保障10.1:双方的履行义务10.2:履行过程中的协调机制10.3:履行保障的措施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1.1:合同终止的条件11.2:合同解除的程序11.3: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续签12.1:合同续签的条件12.2:合同续签的程序12.3:合同续签的有效期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和继承13.1:合同转让的条件13.2:合同转让的程序13.3: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第十四条:合同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4.1:适用法律的确定14.2:争议解决的途径14.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优先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对象1.1:国营企业职工的定义本合同所称国营企业职工,是指在国营企业工作,与国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1.2: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签订的条件如下:(1)符合国营企业职工的定义;(2)具备与所招聘岗位相匹配的技能和素质;(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海润公司劳动合同暂行规定

山东海润公司劳动合同暂行规定

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润人发(2008)21 号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本部所在地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集团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自开始工作起,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

本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不予录用,因原劳动合同发生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本人书面承诺完全承担。

第六条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告知查询公司办公网站、电子文档等形式如实说明,并由所在部门书面告知其具体的岗位职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代表对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认可.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职工手册、内部网站、公告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学习讨论会等形式公布。

员工应主动理解并充分学习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确定的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工作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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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暂行规定
为优胜劣汰适应人才流动规律,减少企业与员工双方聘用需求矛盾和劳资纠纷。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现对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员工。

二、合同期限
(一)、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为三年。

(二)、课级以上干部,合同期限为五年。

(三)、确因核心、关键岗位、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及业绩突出员工(优秀),可以签订五年。

但需经所属用人部门主管申请《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申报表》,报分管本部长审批同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签订合同。

三、说明
(一)、上述课级、部级干部是含同职别(副职、助理、代理、担当等)级别管理人员。

(二)、上述二、(二)、条款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属地人事部门应征求用人部门主管意见。

(三)、上述条款规定包括首签、续签的正式劳动合同。

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申报表》
以上规定自xx年08月01日施行。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申报表
地区:
说明:本表为需签订三年以上合同期限员工之用(除课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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