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例(5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确保在危险环境下进行作业时的员工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可能出现危险的作业环境,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火焰作业、高温作业、高压作业、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等。
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评估风险: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专业人员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危险源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紧急预案。
2. 安全培训:对参与危险作业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作业规程、安全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3. 保护装备和设备:根据作业环境的特点,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专业设备,确保员工在危险环境中的安全。
三、作业执行过程中的控制措施1. 作业许可证:制定作业许可证制度,对涉及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许可,并明确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2. 现场管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保持现场整洁,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防护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4.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个操作步骤和所需的控制措施,禁止操作人员违反规程进行作业。
5. 作业监护: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6. 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险事故或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保护员工的安全。
四、作业后的处理工作1. 安全验收: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验收,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收效。
2. 记录和总结:对危险作业过程进行记录和总结,评价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并提出改进意见。
3. 设备维护:对使用过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专业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下次使用时的可靠性。
4. 员工关怀:关注参与危险作业的员工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关怀。
公司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部门、项目及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危险作业安全可控。
第二章危险作业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作业。
第五条危险作业分类如下:1. 高处作业:在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 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有限空间(如地下、地下管道、储罐等)进行的作业。
3. 带电作业:在带电设备或设施上进行的作业。
4. 动火作业:使用明火、电弧等产生的火焰、火花或高温进行的作业。
5. 噪声作业:在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6. 有毒有害作业: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作业前,相关部门应组织编制危险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作业时间等。
第七条作业方案应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作业前,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作业实施第九条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条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作业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章作业结束后第十三条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遗留隐患。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评估,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危险作业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可能对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高处作业;2. 粉尘作业;3. 有毒有害作业;4. 高温、高压作业;5. 电气作业;6. 有限空间作业;7. 爆破作业;8. 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严格审批,确保危险作业安全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危险作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作业审批与许可第九条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第十条危险作业审批流程如下:1. 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明确作业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安全措施等;2. 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后,予以批准;4. 作业部门根据批准意见,组织实施危险作业。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四章安全措施与培训第十二条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四条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篇一(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批、确保安全。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危险作业分类第五条危险作业分为以下几类:(一)化学危险作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作业;(二)放射性危险作业:涉及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作业;(三)电气危险作业:涉及电气设备运行、检修、试验、改造等作业;(四)机械危险作业:涉及机械设备运行、检修、试验、改造等作业;(五)高处危险作业:涉及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六)其他危险作业:指上述类别以外的危险作业。
第六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类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危险作业审批第七条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危险作业前应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申请危险作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作业审批表;(二)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危险作业应急预案;(四)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危险作业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危险作业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因素、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危险作业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外包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中存在较高风险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气体作业、化学品作业和机械作业等。
第四条公司对危险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充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第五条危险作业在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评估内容包括危险点分析、风险等级判定、安全措施建议等。
第六条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起危险作业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危险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由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对方法。
第九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配备安全网,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高温作业必须提供充足的防暑设备,包括防暑服、防暑帽等。
第十三条气体作业必须在通风设备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同时配备好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化学品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直接接触有害化学品。
第十五条机械作业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对于特定的危险作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在危险作业过程中,如有紧急情况发生,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应急处理的技能和知识,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突发情况。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危险作业的公司员工和外来承包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引发伤害、事故或疾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操作规程、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危险作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危险作业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六条危险作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危险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操作规程、风险评估、安全措施、职责分工、培训等内容。
第八条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应具体明确危险作业的操作流程、安全要求、紧急处理措施等,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作业。
第九条风险评估是危险作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条安全措施是保障危险作业安全的关键,应严格执行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明确危险作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协同合作,提高危险作业管理的效果。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作业。
第四章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管控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应考虑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的结果应根据危险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公司十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作业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危险作业分类及辨识第四条危险作业分类:1. 高处作业:指在离地面2米(含2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设施的地方进行的作业。
2. 焊接与切割作业:指使用氧气、乙炔、电弧等产生的火焰或电弧进行金属切割、焊接作业。
3. 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罐体、槽车、管道、地下室、坑洞等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危险化学品作业:指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
5. 高温、高压作业:指在高温、高压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6. 电气作业:指在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7. 机械作业:指在机械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8. 露天作业:指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9. 水下作业:指在水下进行的作业。
10. 特种作业:指国家规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五条危险作业辨识:1. 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辨识潜在的危险因素。
2. 对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作业许可制度:1. 作业前,需办理作业许可证,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及安全措施。
2. 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3. 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作业现场安全措施:1.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2. 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3.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4. 作业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 作业现场不得吸烟、饮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总则1.1.为规范生产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3.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针对生产过程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生产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负责生产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3.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生产过程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3.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3.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3.3.起重吊装作业;3.4.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3.5.临时用电作业;3.6.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申报、审批程序生产技术部必须建立健全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生产副总、生产技术部长、专职安全员必须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
5.危险作业的实施5.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5.2.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3.作业前,生产技术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5.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6.危险作业过程中,生产技术部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5.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5.8.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5.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6.危险作业控制措施6.1.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6.1.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6.1.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6.1.3.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2米时,必须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套在安全稳固的构件上或专门设臵的安全保险绳上。
6.1.4.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6.1.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
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6.1.6.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扳手、手锤等工具必须系防坠绳,其他小型工具必须装入专用的工具袋中,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6.1.7.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专人看护现场和提醒其他人员。
6.1.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6.1.9.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
6.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安全控制措施6.2.1.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生产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基坑开挖必须严格按照生产组织设计和土方开挖方案进行;6.2.2.作业前应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合格安全帽;6.2.3.生产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生产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2.4.开挖深度超过1.5M,应设人员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发生坠落,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设两道1.2-1.5M高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6.2.5.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
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
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6.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6.3.1.吊装作业人员中起重机司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司机要了解机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6.3.2.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吊钩等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3.3.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6.3.4.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3.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3.6.起重吊装作业“六不吊”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安全限位或限重失灵或带病不准吊;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6.4.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6.4.1.电焊作业6.4.1.1.焊接用的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6.4.1.2.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水溅到的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操作。
6.4.1.3.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能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4.1.4.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6.4.1.5.焊接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是否有损坏的地方,焊机的外壳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
不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就开始操作。
6.4.1.6.在带电情况下,为了安全、焊钳不能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
6.4.1.7.推拉电闸时,脸部不允许直对电闸,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烧伤脸部。
6.4.1.8.下列操作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改变焊机接头时;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更换保险装臵时;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
6.4.2.气焊、气割作业6.4.2.1.施焊现场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6.4.2.2.氧气、液化气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米。
6.4.2.3.液化气瓶要求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
6.4.2.4.使用液化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液化气减压阀。
6.4.2.5.氧气瓶和液化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6.4.2.6.瓶阀开启时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6.4.2.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6.4.2.8.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6.4.2.9.气线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灾危险。
6.4.2.10.氧气瓶、液化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得超过45℃。
6.4.2.11.作业点火前,检查焊枪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进行点火。
6.4.2.12.液化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气流不超过1.5—2.0m3/h。
6.4.3.动火作业6.4.3.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4.3.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6.4.3.3.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4.3.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4.3.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4.3.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6.4.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4.3.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4.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液化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液化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4.3.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控制措施6.5.1.现场安装、维修或者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电工完成。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6.5.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
6.5.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臵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6.5.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6.5.4.1.停电将被检修设备可靠地脱离电源,也就是要将有可能给被检修设备送电或向被检修设备送电的各个方面的电源断开;断开电源,拉开至少一个有明显的断开点的开关;停电操作时,必须先停负荷,后拉开关(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
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邻近带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停电操作时,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无遮拦时,对10kv系统不小于0.7m,对低压系统不应小于0.1m。
6.5.4.2.验电分相逐相进行验电,在对断开位臵的开关或刀闸进行验电的同时,对两侧各相验电;对停电的电缆线路进行验电时,若线路上未连接可构成放电回路的三相负荷,要予以充分放电;示设备断开的常设信号或标志,表示允许进入间隔的闭锁装臵信号,以及接入的电压表指示无压和其它无压信号指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根据;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