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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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要求吗

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要求吗

⼆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要求吗当事⼈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如果对⼀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上诉。

有的⼈在上诉的时候,想要增加诉讼请求。

那么,⼆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要求吗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要求吗⼆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般是不允许的,在第⼆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另⾏起诉。

民事诉讼第⼆审程序:第⼆审程序由当事⼈上诉⽽引起的。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将副本在5⽇内送达被上诉⼈,由此时间可推算对⽅是否上诉,当然也可以询问⼀下承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可能并⾮同⼀天收到判决书。

如果收到上诉状,被上诉⼈有15天答辩期,⼆审答辩较⼀审重要,因为⼀审要开庭审理,当庭可以详尽发表意见,⽽⼆审由开庭审和书⾯审,若不交答辩状,⽽法院⼜决定书⾯审,则发表意见的机会就少。

所以,应重视写好⼆审答辩状。

原审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应在5⽇内连上诉状、全部案卷、证据,报送⼆审法院。

⼆审法院⽴案后应在3个⽉审结判决上诉案,30⽇审结裁定上诉案。

⼆审与⼀审最⼤的不同点就是可以书⾯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判决裁定;另⼀个特点⼆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

当事⼈可以对⼆审合议庭⼈员提出回避的申请。

⼀般⼆审开不开庭,关键看双⽅对事实认定是否有意见,如果是适⽤法律问题,⼀般不开庭;事实出⼊较⼤,⼀般会开庭。

⼆审开庭与⼀审相同,但重点是上诉请求。

在⼆审中,双⽅当事⼈还是可以和解、调解、撤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

在和解的情况下,结案有两种⽅式:⼀种经法院同意撤诉;⼀种制成调解书结案。

⼆审中,⼀⽅或双⽅撤诉的,应在宣判前提出,并得到法院准许。

⼆审中,出现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法院的做法是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另案起诉。

发回重审制度思考

发回重审制度思考

对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姜梅发布时间:2005-11-21 09:32:24发回重审是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发回重审制度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它贯彻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有错必纠〃的原则,因而它的价值追求在于绝对的实体公正。

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民事审判已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审发回重审在理论上引起的循环审判,在实践中的弊端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一、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 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4项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 1条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另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就以下事项作了发回重审的规定: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但调解不成的。

上述三种情况亦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发回重审的标准一是事实证据上的理由,一是程序上的理由。

(二)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立法者通过在二审程序中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在穷尽司法审判程序救济之前,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达到维护程序公正的目的。

浅析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研究

浅析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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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发 回重审 ,顾名思义 ,就是再 审加重审 ,首 先是上级法 院 的再审裁定 ,其次是一审法院的重审案件.一般来说 ,上级 法院受理 当 事人 申请再审 ,裁定再 审 的应当通 过 自身的 审理来 处理 ,根 据法 律规 定 ,原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 ,则再 审法院按 照一审程序 审理 ,所做裁 判可 以上诉 ,原生效判决是二审作出的,应 当按照二 审程 序审理 ,所做 裁判则为终身判决。这样的再审案件程 序符合法律 的一般规 定 ,容易理 解和处理 。而现将案件 发 回原 一审 法院处 理 ,原一 审法 院作 为基 层法 院,其只能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那么既然按照一审程序审 理,所 有的案 件就相 当于重新审理 一个新 的案件 ,必 须严 格按 照法定 的一 审程 序进 行 ,当事人按照一审法律程序规定,应 当具有提起反诉 、提 出管辖权异 议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 执行 回转 的权利 。 首先 ,从法律规定来 看 ,我 国 《 民事诉讼 法》 以及 相关 的司法 解 释 ,都明确规定了民事一审程 序,在一 审程序 中当事人享有 的管 辖权异 议权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些权利 的存在是 紧紧 依托一审程序的适用 ,二者是 直接的 因果关 系 ,有前者 必然存在后 者。 而现在若一方面规定再 审发回重 审案件应 当适用一审程序 审理,另一方 面通过 内部指导意见明确限制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 中的基本权 利,这不仅 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左 ,而其 自 身也存在 的矛盾 。 其次 ,严格再审发 回重审的概念看来 ,再审是针对上级法 院的而定 义的 。而对于一审法院 ,发回重 审则是与其一一对应 的,一审法 院担负 的是重审案件的职能 ,而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法院裁定发 回原审法 院重审 的事由与二审法院裁定发 回重 审的事 由大同小异 ,都是程序违法 和事实 不清两大类 ,发回重审的 目的都是 为了实现程 序合法是认定 事实清 楚。 这种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原一审法 院自我纠错功能的实现 ,不 是对 自身原审判决的撤 销,本身不承担再审 的职能 ,只是在补正上级法 院发 回重审中认 定原 审法院审理过程 中的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 问题 ,进 而再 次做出判决 ,如果 将其本 身作 为上级法 院再 审 的延审 ,原 审法 院重 审 后 ,当事人不服上诉 的,二审法 院经审理后改判的 ,那么二审法 院裁判 就是对其 自身裁判 的否决 ,两级法院都是对案件的再审 ,或者说原 审法 院是代表上级法 院对案件 的再审 ,现在原审法院经过 “ 再审 ”后 ,上级 法院又再 审该案 ,最后否决 前次 再审 ,这 本身 就存 在着 自相矛 盾 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页眉可删)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为您推荐】岢岚县律师磁县律师滦县律师黄江镇律师麻栗坡县律师怀仁县律师原平市律师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一般我们是需要先将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提交好的,但是如果是需要进行变更和增加也是可以的。

那么,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我们在进行增加民事诉讼请求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一起跟着了解一下吧。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_省略_释_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_陈杭平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_省略_释_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_陈杭平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陈杭平*目 次一、引言二、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质”的变更三、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量”的变更四、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的变更五、结语摘 要《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分别对二审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规定。

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而有待辨析。

因此,有必要在区别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的前提下,分类型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

后者规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可变更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第四种分别涉及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以及不变更无法通过另诉解决,需要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以展开分析。

关键词发回重审 诉的变更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一、引言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在实务上一直颇具争议。

由于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告认为必要或者经人民法院释明申请变更的情形屡见不鲜。

对此,被告常常以变更的请求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变更请求构成新案件而非对原案件的重新审理等理由加以反对。

〔1〕多数法院固守“重审即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准许。

〔2〕在理论上,重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属于原*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参见“辽阳县万凯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胜达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54号;“文柏池与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3号等。

〔2〕 例如,“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与罗旭和、王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03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重审时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实质就是撤销原诉讼并重新提出新诉讼,那么案件就没必要再重新审理”,故不准许变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对⼈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形式及裁判效⼒作了规定,但对再审案件应在什么范围内审理没有作出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公共利益,或者当事⼈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增加诉讼请求的,⼈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三条作出的上述规定,主要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对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三⽅⾯内容: ⼀、再审审理范围的⼀般原则 1、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

诉讼程序始终是诉权与审判权的结合。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以公权⼒对错误裁判的⼲预为最初设⽴的宗旨,但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享有申请再审权利取代了申诉,并规定了申请再审期间、应当再审的情形等,从⽴法上确⽴了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的“申请再审权利”。

实际上1991年《民事诉讼法》设⽴申请再审权利的⽬的在于是申请再审权利能成为当事⼈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特有的权利,当事⼈能通过申请再审权利的正当⾏使,达到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裁判,使⾃⼰的合法权利获得救济的⽬的。

但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申请再审权利制度的规定⾮常不完善,⽴法在赋予当事⼈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不仅没有建⽴⼀套公开、系统地保障当事⼈申请再审权利落实的程序规则,⽽且制度设⽴上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

2005年最⾼⼈民法院《⼈民法院第五年改⾰纲要》(2004-2008)指出:“改⾰民事、⾏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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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案件重审是重新开始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重审时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民事证据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重审案件,案件重审,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当事人重新设定举证期限。

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为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需要,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否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是否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追加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有无管辖权,合并审理是否会造成对原诉讼请求审理的拖延等因素。

如果原告在重审中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在性质上相同,且合并审理不会导致诉讼的拖延,法院应当予以合并审理,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案件重审适用新的一审程序,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应当相同。

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

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诉讼请求提出规定了期限。

《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举证期限在开庭之前,诉讼请求的改变自然应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提出了。

举证期限届满后,是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除非有该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结论
综上,在民事诉讼发回重审阶段,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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