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经济人管理制度
养殖企业生猪销售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

养殖企业生猪销售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
1. 备案管理的目的
养殖企业生猪销售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养殖企业与生猪销售经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销售经纪人的资质和行为合法合规,促进猪肉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养殖企业合作的生猪销售经纪人,并涵盖其申请备案、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3. 备案条件
生猪销售经纪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备案:
- 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 拥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和商业信用;
- 具备相应的销售经纪能力;
- 同意遵守养殖企业制定的销售经纪人管理规定。
4. 备案程序
生猪销售经纪人备案的程序如下:
1. 申请备案:生猪销售经纪人向养殖企业递交备案申请书,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审批:养殖企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生猪销售
经纪人的资质和能力,并进行审批决定。
3. 备案登记:经审核通过的生猪销售经纪人将被登记为备案销
售经纪人。
4. 发放备案证书:养殖企业向成功备案的销售经纪人发放备案
证书。
5. 备案管理与监督
养殖企业对备案销售经纪人进行管理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 检查销售经纪人的备案证书,确保备案有效;
- 定期检查销售经纪人的业务行为,确保合规操作;
-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限制合作或解除合作关系;
- 收集销售经纪人的销售数据和反馈信息,用于市场分析和决
策参考。
本制度的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并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执行。
屠宰企业生猪运输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

屠宰企业生猪运输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1. 引言本备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屠宰企业与生猪运输经纪人的合作关系,确保生猪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屠宰企业从事生猪运输的运输经纪人,旨在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
2. 背景为了应对生猪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屠宰企业需要与经纪人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进行备案管理。
这样可以确保生猪运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提高整个供应链的安全和质量。
3. 备案程序3.1 申请备案运输经纪人在与屠宰企业合作前,需向屠宰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经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纪人的运输车辆信息;- 经纪人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2 审核备案屠宰企业接收到备案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 对经纪人身份进行核实;- 对经纪人从业资格进行核实;- 对经纪人运输车辆进行抽查检查;- 对经纪人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3.3 备案通知屠宰企业审核通过备案后,应向经纪人发出备案通知。
备案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经纪人的备案编号;- 经纪人的备案有效期限;- 经纪人的备案管理要求;- 经纪人的备案失效情形。
4. 备案管理要求4.1 合规要求经纪人在进行生猪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以下合规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守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协助屠宰企业进行运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4.2 质量要求经纪人在进行生猪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质量要求:- 保证生猪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妥善处理生猪运输过程中的问题和紧急情况;- 提供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运输信息。
5. 备案失效情形5.1 备案失效原因经纪人备案可能会失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经纪人资质失效或被吊销;- 经纪人不符合合规要求;- 经纪人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新泰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管理

其 是 山羊奶 行业 ,类 似 的高 水平 、专 业化 体 系等 ,这些 都制 约 了山羊 奶业 的发展 。
服 务还 很 欠缺 。 曲绪 仙 表示 ,新 西 兰恒 天 2 0
( 王 伟)
经 营 区域 、联 系方 式等 信息 ,以便 监督 和
四是 严格规 范其 经营 行为 。进 一步 明
溯 源管 理 。
确 动物 检疫 有 关规 定 ,严禁 擅 自收 购未佩
二 是 强 化 对 生 猪 贩 运 经 纪 人 的 政 策 带 耳标 、未经检 疫 及检 疫不 合格 的 动物 ;
瘦 肉精 ” 等违禁 药 品的危 害 和 法 犯 罪行 为 ,进 一步规 范生 猪贩 运人 的行 营 、使 用 “
业 管理 一 【 作 ,促 进 动物 检疫 工作 的深 入开 监 管整 治措 施 ,提 高其 履行 畜产 品安 全职 展 。新 泰 市畜牧 兽 医局 四项 措施 加强 生猪 责 ,促进 依 法经 营。
法 规教 育 。2 0 1 4 年 ,对 全市 生猪 贩运 经纪 建 立购 销 台账 对 收购 的生 猪详 细记 载养
人 进 行 了2 次 政策 及 法 律 法规 培 训 ,增强 殖 户姓 名 、耳标 编码 、检 疫 情况 、销 售去 其 法制 观念 和社 会 责任 意识 ,提 高守 法经 向等 内容 ,以便追 根溯 源 。 ( 倪伟 )
前 景很 好 。”姜 皓 俊所 经 营的 山羊奶 在莱 然 公 司的发 展模 式值 得 借鉴 。恒 天然 控制 了新两 兰9 0 %以 L的奶 源 ,其并 不是 真正 西 当地 的高 端消 费群体 中广 受青 睐
“ 山羊 奶之 所 以起步早 却发 展滞 后 , 意 义 上的公 司制 企业 ,而 是 一家 合作 社组 是 因为 缺乏 龙头 企业 的带 动 。” 曲绪 仙认 织 ,其 中每 个成 员都 是合 作 社股 东 ,享有
销售生猪管理制度

销售生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销售生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销售生猪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生猪的准备工作1. 生猪出栏前,需经过定量检疫、定性检测、定价评估,确定出栏时间。
2. 生猪出栏前,应对生猪进行体检,确保生猪健康无疾病。
3. 准备好销售生猪所需的相关证件,包括养殖证、出栏证、体检报告等。
4. 对销售生猪的品相、品种、重量等要求进行统一规范,明确标准。
第三章生猪销售的程序1. 选择销售渠道,可以选择网络销售、农贸市场销售、批发市场销售等。
2. 设定销售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和生猪品质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
3. 确定销售数量,按照客户需求和自身产能确定销售数量。
4. 发布销售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发布销售信息,吸引客户。
5. 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权益。
第四章生猪销售的标准1. 生猪销售的品质标准,包括生长环境、饲料、体检等方面。
2. 生猪销售的重量标准,根据不同种类的生猪,确定不同的重量标准。
3. 生猪销售的价格标准,确定合理的价格范围,避免价格波动。
4. 生猪销售的包装标准,统一规划生猪包装形式,提高产品形象。
第五章生猪销售的管理1. 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生猪的相关信息,便于追踪管理。
2. 定期检查销售生猪的质量,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3. 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销售技能和服务质量。
4. 处理好客户投诉,及时解决问题,维护企业形象。
第六章生猪销售的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销售标准。
2.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3. 开展销售生猪的质量抽检,提高产品质量。
4.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七章生猪销售的风险控制1. 建立完善的销售风险控制机制,规避销售风险。
2. 定期进行销售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争取更多销售机会。
4. 加强团队合作,共同应对销售风险。
第八章生猪销售的宣传推广1. 制定生猪销售宣传计划,提高产品知名度。
仔猪销售管理制度

仔猪销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仔猪销售管理,提高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仔猪销售,是指公司利用自有仔猪生产资源,销售给客户的活猪和猪种。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销售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包括销售经理、销售人员等。
二、销售流程1. 客户咨询:客户有意购买公司仔猪产品,可通过电话、网站、微信等渠道咨询相关信息。
2. 产品介绍: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包括仔猪品种、质量、价格等。
3. 约定时间和地点:客户确定购买意向后,销售人员应与客户约定交易时间、地点等细节。
4. 签订合同:客户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产品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等。
5. 交付货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客户,并提供相应的交付证明。
6. 结算付款:客户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清货款,公司应及时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
三、销售管理1. 价格管理:销售部门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成本情况确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并及时向客户做出说明。
2. 客户管理:销售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对客户的需求、购买记录等进行跟踪和管理。
3. 售后服务:销售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4. 销售报表:销售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交销售报表,做好销售情况的报告和分析。
四、销售奖惩1. 销售业绩:公司将根据销售人员的业绩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提成、奖金、表彰等。
2. 不良行为:对于销售人员的不诚信行为、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迁行。
2. 本制度相关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抓好六项制度 规范畜禽经纪人管理

立经纪人登记表 ( 卡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单位、住址 、 和举报 。 经 营种 类 、经营 区域 、联 系 方式 等信 息 ,实 行 “ 一 人 一档 ”动 态 3 培训宣传制度
通 过新 闻媒体 、集 中培 训考 核 、发 放法 律读 本 等 多种形 式 , 动 。凡 村 级 动物 防疫 员 一 律不 得 从事 畜 禽 收购 贩 运活 动 ,一旦 发 重点培训 《 动物防疫法 》、 《 经纪人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重 大 动 物疫 病 防控 及 “ 瘦 肉精 ” 等违 禁物 的危害 等方 面 的知识 ,提 现 ,要 责成 其放 弃畜 禽 收购贩 运 活动 ,拒 不改 正 的 ,一 律解 聘 。
2 质量承诺制度
畜 牧兽 医 主 管部 门要 与辖 区 内登 记 备 案 的畜 禽 收 购 贩 运 经 纪人 全部 签 订 《 质 量安 全 承诺 书 》,承诺 的 内容包 括 不兜 售 “ 瘦 取私利 ,诱导养殖场户在饲养过程中添加 “ 瘦 肉精”等违禁物质 的现象 。为提高畜禽经纪人知法守法意识 ,全面增强畜产品质量 肉精”、三聚氰胺、金刚烷胺、利 巴韦林等违禁化合物,不收购 安 全保 障水 平 ,应 对 畜禽 收 购运 销 经纪 人 实行 登 记备 案 制度 等 措 贩 运 含 上述 违禁 化 合物 的畜 禽 ;不 经 营 、运输 《 动物 防疫 法 》第 施 ,强 化对 经纪 人 的监管 ,切 实 规范 经纪人 经 营行 为 。
2 0 1 3 年 统计 册 亨 县新 增 规模 养 殖 场 ( 合 作养 殖 社 )共 5 9 个。 养 殖 合 作 社 进 行 了免 疫 程 序调 整 及 补 免 工 作 ,达 到 了 免疫 保 护 其 中 ,新增 养 羊 场 ( 合 作 社 )9 个 ,存 栏 羊6 0 4 4 只 ,新 增 规模 养 作 用 。 牛场 ( 合作社 ) 7 个 ,存 栏 牛5 7 6 头 ,新增 生 猪养 殖 场 ( 合 作社 ) 2 4 实验室免疫抗体监测是检验动物防疫免疫注射 的依据 3 3 个 ,存 栏 生 猪 3 8 6 9 头 ,新 增 家 禽养 殖 场 ( 合 作社 )l 0 个 ,存 在2 0 1 3 年秋 季 动 物 防疫 免 疫 抗体 监 测 中 ,共 监测 3 8 9 头份 , 栏家禽2 0 0 4 2 0 羽 。从 养 殖 现 状 来 看 ,规 模 养 殖 场 ( 户 )不 断 壮 猪合格 率 仅为4 4 . 7 %,高致病 性猪 蓝耳病 1 9 4 头 份 ,合 格率 5 8 . 9 %。 大 ,将成 为 畜禽 养 殖 的 主力 军 。但 是 ,很 多 养殖 场 并无 专 业 的兽 合格率 未 达到农业 部规定 的合 格率7 0 %以上 。后经调查 ,不合 格原 医人 员 ,畜 禽传 染 病 已成 为 畜牧 业 发展 的主要 障碍 因素 。加之 许 因 主要 表现 在 一是 免疫 时 间过 长 ,特别 是 规模 养 殖场 ,对 要 出栏 多 传染 病 临 床症 状 相 似 ,有 些人 畜 共 患病 潜伏 期 长 ( 如 布 氏杆 菌 的猪 不 再免 疫 注射 。二 是有 些 养殖 户 抱着 侥幸 心 里 , 自认 为 ,不 病 ),仅 仅依 靠 兽 医人 员 临 床和 剖检 诊 断很 难 确 诊 。送 到 省城 相 免疫也不会发病 ,免疫注射反而影猪生长。三是免疫密度不高 , 关 兽 医实 验 室也 因路程 远 ,来不 及及 时诊 断 ,费 时 费力 。所 以 , 散 养 户 对在 4 O一 5 0 d 中要 注射 口蹄疫 、猪瘟 、猪蓝 耳病 等疫 苗 难 应 加强 县 级兽 医实 验室 建设 ,提 高疫 病 监 测水 平 ,及 时 为养 殖 场 以接受 。四是免 疫失 败 ,主要 表现在 ( 1 ) 某些 细 菌、病 毒变异 。 提供 疫 病诊 断 ,减少 经 济损失 。 ( 2) 现 有疫 苗 接种 后保 护 率低 下 ,跟 不上 变异 速 度 。 ( 3) 疫 苗
生猪经纪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生猪经纪市场秩序,保障生猪养殖户、购销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生猪经纪人员素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纪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3. 熟悉生猪市场行情,具备一定的养殖、销售知识;4. 通过生猪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取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5. 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经纪人员的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2. 为生猪养殖户和购销双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服务;3. 协助养殖户和购销双方签订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4. 做好生猪养殖、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协调工作;5. 积极宣传国家生猪产业政策,推动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四、经纪人员的权利1. 依法开展生猪经纪业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获得合理报酬;3. 接受培训,提高业务素质;4. 对生猪市场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建议。
五、经纪人员的义务1. 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2. 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形象;3.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4.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六、经纪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经纪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2.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市场行情、养殖技术、合同签订等;3. 经纪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七、违规处理1. 经纪人员违反本制度,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违规操作、泄露客户信息、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等;3. 一经查实,将取消违规人员的经纪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生猪经纪市场,提高经纪人员素质,保障养殖户、购销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养殖企业生猪交易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
养殖企业生猪交易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1. 背景为规范养殖企业的生猪交易经纪人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2. 目的确保养殖企业生猪交易经纪人的资质合规,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管,促进交易的公平、顺畅进行。
3. 备案要求3.1 经纪人资质要求- (a)必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b)需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经验;- (c)需拥有合法的经纪业务场所;- (d)无违法犯罪记录。
3.2 备案流程- (a)经纪人向养殖企业提出备案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b)养殖企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c)符合要求后,养殖企业向经纪人发放备案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在备案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3.3 备案期限和更新- (a)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b)备案期满前一个月内,经纪人需向养殖企业申请更新备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经纪人行为规范4.1 公平交易- (a)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交易公平、公正进行;- (b)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等手段误导交易双方。
4.2 保密义务- 经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保护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3 不得收受贿赂- 经纪人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备案管理的监督与处罚5.1 监督机构- 养殖企业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备案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违规处罚- 对有违反备案管理制度的经纪人,养殖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备案、撤销备案等。
6. 附则本备案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养殖企业应按照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养殖企业生猪交易经纪人的合法合规行为。
为进一步增强生猪调运经纪人履行法定义务
靖边县生猪经纪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生猪经纪人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生猪调运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生猪的收购、运输、销售等活动(包括生猪调出和调入)。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从事生猪调运活动的经纪人和组织。
第三条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生猪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经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二)熟悉国家畜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生猪防疫、消毒、饲养的基本知识;(四)具备从事生猪贩运的专用运输车辆。
第五条县境内调运生猪的,经纪人应在调运前,向生猪产地乡镇产地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详细报告调运生猪的时间、来源、数量、运输方式及到达地点等相关情况,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产地检疫报检点接到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员实施产地检疫,并要求生猪调运经纪人提供所调生猪的免疫证。
并保证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剂。
提供的材料审核合格、并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的,告知后,经纪人不得收购调运该批生猪,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相关处理措施。
第六条调出或调入生猪的,生猪经纪人应当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猪体佩带有合格的耳标。
第七条生猪调运经纪人应当建立生猪购销台账,详细载明所调运每批生猪的时间、数量、产地、销售地点、销售记录(包括购猪人姓名及住址、购买数量)等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检疫,擅自调运生猪,引起动物疫情传播扩散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生猪调运经纪人调运过程中一年内发生一次下列行为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给予警告;发生二次下列行为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禁止其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生猪经纪活动。
(一) 调运的生猪被检测出违禁物质的;(二) 调运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的;(三) 调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生猪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调运的生猪的;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屠宰企业生猪交易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
屠宰企业生猪交易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
一、背景
随着屠宰企业的发展壮大,生猪交易经纪人的数量与日俱增。
为了规范屠宰企业与经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二、备案管理的目的
本备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屠宰企业生猪交易经纪人的管理,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备案管理的内容
1. 经纪人资格要求:
(1) 年满18周岁;
(2) 具备相关资格证书;
(3) 无不良信用记录;
(4) 具备熟悉生猪市场行情和交易流程的能力。
2.备案程序:
(1) 经纪人向屠宰企业申请备案;
(2) 屠宰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纪人予以备案;
(3) 经纪人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申请备案。
3.备案管理的责任:
(1) 屠宰企业负责对备案经纪人的日常管理;
(2) 屠宰企业定期进行备案经纪人的信息核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经纪人应立即取消备案;
(3) 经纪人应按照屠宰企业的规定进行交易,如发现违规行为,屠宰企业有权取消其备案。
四、监督与处罚
屠宰企业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备案经纪人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规经纪人,屠宰企业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取消其备案;
(2) 应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警示教育;
(3) 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备案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屠宰企业与
生猪交易经纪人的交易行为。
以上为《屠宰企业生猪交易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有调整或修改,所有修改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感谢您的阅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生猪经济人管理制度一、实行备案制管理。
全面推行生猪经纪人备案制,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经纪人姓名、住址、经营区域、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台账,明确规定凡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生猪收购交易活动。
二、强化政策法规教育。
计划每年对经纪人进行至少两次以上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培训畜牧业法律法规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广泛宣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和监管整治措施,提高其履行畜产品安全职责,自觉抵制经营有毒有害畜产品行为,达到依法经营的目的。
三、推行安全承诺制。
每个生猪经纪人都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在生猪收购过程中不诱导养殖户使用“瘦肉精”、不收购含“瘦肉精”的动物及其产品,确保外调生猪及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有关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收购,严禁擅自收购未佩带耳标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建立购销台账,对收购的生猪详细记载具体来源、养殖户姓名、耳标编码、检疫情况、销售去向等内容,以便追根溯源。
.五、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