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公众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除国家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集体房屋外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其他用途房屋,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本条例指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物业信息咨询、物业设计策划、物业维护及另有约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强化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业主委员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第五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规章制度、财务、设备、人员、保险、秩序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依法在省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适宜的物业服务设备和相关设施。
(四)有具备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所需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员工,并按照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清晰、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录管理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及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情况。
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机构和登记日期,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和运行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经业主或其授权管理组织选聘,为其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书面管理协议。
(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出的机构,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与其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书面服务协议。
2024年安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安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阳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力与义务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合法登记的资格,依法成立和履行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的环境整治、设施维护、安全防控、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依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业主合理的公共区域使用权。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防范和解决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力与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并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业主有权按时缴纳物业费,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使用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关注小区的安全状况,积极参与社区安全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应尊重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物业费应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计费,并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整治、安全防控和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支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五章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反映问题。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002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002号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8月28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基本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住宅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住宅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强调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沟 通与协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制度建立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强调信息 公开透明,让业主和住户了解物 业管理费的用途和去向,提高公 众的信任度。
共同参与原则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鼓励业主 、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 小区管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 良好氛围。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Hale Waihona Puke • 引言 •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的基础理论 •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的实践分析 •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定义和重要性
定义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是指政府、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及物 业使用人等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对住宅物业管理中的公共事务 、公共决策、公共利益等进行共同协商、审议、监督和处置 的活动。
05
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01
公众参与程度低
目前,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的公众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居民对物业
管理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度不够。
02
信息不对称
在住宅物业公众管理制度实践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业主和
物业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通,容易导致误解和纠纷。
03
管理混乱
加强物业管理的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
加强政府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力度,建立物业管理监督机制,对物业服务质量 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业主自治
鼓励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约 束,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4年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前期物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街道统筹保障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建、人防、生态环境、公安、气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和至少一名专员专门负责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拒不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城管局依法处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动态信息、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2023物业管理条例

2023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各类物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指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配套设施的综合管理服务。
2. 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员工。
3. 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提供的各类服务。
4. 物业管理费:指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由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
5. 物业所有权人:指法律上对物业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
6. 承租人:指依法与物业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物业使用权并履行租金义务的人。
7. 物业管理机构:指经国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资质条件第四条设立条件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五条资质标准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1. 具备国家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2. 经过培训并通过国家物业管理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 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正常运行。
2. 监督和协调住户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区事务管理。
3. 确保物业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 做好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义务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时足额支付。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3. 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配合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物业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费用的计算、收取和使用应当合理合法。
小区物业管理规范15
7.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与业主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7.2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社区、业主委员会等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小区物业管理。
7.3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回应,改进工作。
八、物业管理考核与奖惩
8.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19.3物业服务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行业交流活动,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十、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20.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依规进行。
20.2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充分考虑业主利益,避免给业主造成损失。
20.3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交接。
18.2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
18.3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查找服务不足之处,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十九、物业管理创新发展
19.1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引入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9.2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引入先进的物业管理理念和技术,为业主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二十一、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与宣传
21.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1.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学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21.3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业主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1. 小区管理- 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应该定期进行,包括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园等地方。
- 小区内设施的维护应该及时进行,如灯光、电梯、门禁系统等。
- 严禁在小区内乱丢垃圾,垃圾需要分类投放并由物业进行定期收集。
- 物业应该组织住户定期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居民的文明意识和社区归属感。
2. 安全管理- 物业应该加强小区安全巡逻,确保小区内没有安全隐患。
- 安装监控摄像头,定时巡查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及时修复系统故障。
- 设置门禁系统,确保小区内外人员的出入安全。
- 加强消防安全,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并组织居民进行消防演练。
3. 维修服务- 居民面临的维修问题,如水管漏水、电路故障等,应提供及时的维修服务。
- 维修服务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确保维修质量。
- 物业应提供维修热线,并及时响应住户的维修请求。
4. 社区活动- 物业应组织各种社区活动,如节日庆祝活动、社区联谊等,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 物业应定期组织社区健康讲座、知识讲座等活动,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 物业应提供社区设施的预约服务,如会议室、健身房等,方便居民的使用。
5. 投诉处理- 物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并提供投诉热线和投诉信箱,确保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 物业应及时回应住户的投诉,并尽力解决问题,以满足居民的合理需求。
总之,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应该以居民的需求和利益为导向,提供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增进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为了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应该不断改进,并与时俱进。
以下是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几个方面。
1. 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平台物业可以建立一个方便居民管理的物业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居民可以方便地提出相关问题和需求,查询维修进度,预约社区设施等。
此外,物业可以通过平台发布小区通知、提供居民服务信息等,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便利。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住宅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和住宅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并公示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2.倡导和谐原则: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促进住宅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解决邻里纠纷。
3.公众参与原则:住宅业主可以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意见表达和监督。
4.法制管理原则: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行政,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
二、管理服务内容1.日常维护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进行住宅的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住宅的正常使用。
2.安全防范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提供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监控住宅区域,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
3.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住宅区域的垃圾清理、绿化养护、卫生设施的管理等,确保住宅环境整洁和居住质量。
4.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对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如电梯、停车场、游乐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5.物业收费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物业费收取,并保证费用的使用透明、公开。
三、业主权益保护1.住宅业主的知情权: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住宅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告知住宅业主有关政策和规定的信息。
2.住宅业主的参与权:物业管理机构应促进住宅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民主管理。
3.住宅业主的财产权:物业管理机构不得侵犯住宅业主的财产权益,如违规收取费用、挪用维修资金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4.住宅业主的投诉权:住宅业主有权提出物业管理问题的投诉和意见,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提供反馈,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5.住宅业主的维修权: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住宅的共用设施和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住宅的使用安全和舒适。
四、物业管理机构责任1.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权限。
住宅小区物业规章制度
住宅小区物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住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物权法》、《居民委员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住户和物业服务公司。
第三条住户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且有义务向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小区内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住户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居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第二章住户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住户有权享有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包括绿化、游乐设施、停车位等。
第七条住户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故意破坏或污染。
第八条住户有义务按照规定定期缴纳物业费和公共维修基金。
第九条住户有义务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危险行为。
第十条住户有义务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小区物业的整洁与安全,及时修缮和维护小区内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值班系统,确保小区内24小时有物业人员值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住户进行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保持与住户的良好沟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小区的管理信息和财务情况,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住户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破坏公共设施、干扰他人生活等,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住户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居民委员会申诉,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住宅小区物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住户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和谐安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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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公众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公众管理制度(一)装修须知一、报批程序1、用户装修必须提前5天向客户服务中心申报,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及《施工人员登记表》,如实、详细地填报装修项目、范围、标准、工期、装修变化部位相关图纸及施工队名称,并提供营业执照和装修协议书。
2、工程量较大的装修工程,应由南京注册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3、装修申请经批准后,施工队必须与客户服务中心签订《明月物业装修工程队安全责任书》并缴纳装修押金方可施工。
4、必须按审批项目施工,若有新增装修项目须按第1条程序重新申报。
二、装修注意事项1、住宅装修,只限于房屋本体单元内的自用部位,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的结构、用途及外观统一。
2、各部位装修材料须符合防火要求见。
3、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楼板、承重墙、阳台、屋面、通道、以及上下水主管道、消防设施(含进户防火门)和户内配电箱等。
在承重墙上作孔(如空调冷凝管孔),必须经客户服务中心批准。
4、禁止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电视天线、对讲设备等。
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必须报客户服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和施工。
5、防盗设施及空调机安装要求:(1)、窗户允许在内侧安装防盗网。
防盗设施的位置、规格、色调、材质及空调机的位置、支架材料、冷凝水的处理等均须客户服务中心批准,并按照客户服务中心的统一规定实施。
(2)、高层住宅不得擅自和随意在前后阳台和外门窗安装防盗设施、空调机或将其封闭等,有关此类项目均须向客户服务中心申报。
其允许与否以及位置、规格、色调均由客户服务中心按区或按栋统一规定、统一管理。
三、施工管理1、施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确需要延长,须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每天施工时间为早上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超时施工,客户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
2、施工垃圾:必须按照客户服务中心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收集、清运和收费。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与生活垃圾分开。
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乱抛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共管线、道路、绿化的违章人员,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处罚或责令赔偿损失。
3、施工用水、电及特殊作业。
(1)、严禁私接水电。
(2)、需要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填写明月物业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待批准后按《防火管理规程》实施。
4、施工押金(2)、押金收取标准,住宅装修的押金标准为2000元,从验收之日计起三个月后给予退款;四、装修部位的保修、维修责任1、自用部位:凡属住户装修中,增设或改动的部分,其保修、维修责任由装修户负责。
2、公共及毗连部位:装修工程完工后半年内,若因装修造成该部位的渗、漏、堵、损坏等情况则由装修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违章处理:1、对未经申请擅自施工者,不如实申报装修项目者,多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可作如下处理:处罚一、责令接受各种形式的规章教育。
处罚二、责令恢复原状。
处罚三、停工。
处罚四、扣留或没收工具。
处罚五、赔偿经济损失。
处罚六、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罚款。
处罚七、以上几种处罚可以同时并处。
(二)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的管理规定为美化净化住宅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处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南京市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村口。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2、为犬只带防护口罩;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4、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商店、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广场及庭院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
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饲养人承担。
八、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小区内。
(三)业主(用户)退房及物品搬迁管理规程目的确保业主(用户)退房程序有效地进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业主(用户)退房手续的办理。
职责客户服务中心主任负责统筹安排。
巡楼员负责查验房屋各类设施的完好情况。
收款员负责结算费用。
门卫负责对搬迁物品的核查放行。
社区资料员负责用户退房资料的整理归档。
工作规程业主(用户)退房规程巡楼员在核查房地产签发的退房有关手续后(《退房通知单》)陪同业主(用户)对室内设施进行查验,若有损坏,将相关费用提交收款员。
收款员按规定结清费用后,通知巡楼员。
巡楼员负责收回钥匙,并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
巡楼员统一将用户退房情况登记在《业主(用户)退房登记表》上,并由社区资料员整理归档。
物品搬出管理规程搬物品者出示该户业主同意搬出物品的证据,如业主的书面或口头证据,也可由该户业主打电话或发传真给客户服务中心说明其同意,但同时客户服务中心须通过核对业主个人资料(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等)等措施来证实业主身份。
社区资料员在取得业主同意的证据后,开具《物品放行条》给搬物品者。
《物品放行条》上须列明搬出物品清单(列明贵重电器、家私等即可),并由搬物品者在《物品放行条》(存根)上签名和登记其身份证号码。
若为租户、住户搬家,社区资料员则须征询业主意见以明确由谁交纳各项费用。
在收款员核实各项费用已结清或有切实可靠的费用收取来源后,社区资料员才可开具《物品放行条》。
对于业主可不必核查其交费情况。
在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2:00,13:30—17:30)以外,当门卫可确定搬家者为业主本人时,可找护卫班长开具《物品放行条》,并由业主在存根上签字之后对其搬家物品放行。
护卫班长必须及时将《物品放行条》存根交给社区资料员。
门卫根据社区资料员核批的《物品放行条》对业主(用户)搬出的物品放行。
(四)住宅区消防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住宅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南京市有关消防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住宅区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责任制。
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为消防责任人,副主任和治安人员为义务消防员,并指定专职消防管理员。
住户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并服从以上人员的管理。
二、必须保持楼梯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三、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或备用水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四、住宅区内严禁经营、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五、安全使用石油气,炉具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七、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守《南京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须向客户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备好灭火设备,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八、特殊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必须向客户服务中心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报批手续。
九、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客户服务中心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源和煤气总阀,迅速离开住所,服从统一指挥,救火或疏散。
十、凡违反本规定和不服从消防管理人员管理的,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消防规定予以处罚。
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住宅区治安管理规定维护住宅区治安,必须“群防群治”,人人尽责。
为此,制定本公众治安管理规定如下:一、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旨在维护住宅区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如物品出入大厦和暂住人员的管理规定等。
二、密切配合住宅区客户服务中心,主动参与住宅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治安人员因故查询时,给予积极配合。
三、勇于制止、举报破坏住宅区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处理。
四、必须及时向客户服务中心或居委会申报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前者应在三天内,后者应在十天内持有效证件申报。
五、居民有责任保护住宅区的保安设施,大人并教育儿童要正确使用电子防盗门、电子防盗对讲系统,不得损坏住宅区的各类保安设施。
六、居民有责任维护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及车辆的安全。
出入必须锁好大厦和本户的门窗、车辆,不得让陌生人进入住宅,积极采取有力的自我防范措施,并积极参加人身、财产和车辆保险,以减少损失。
七、不得在住宅区内非法或变相地进行吸毒、贩毒、嫖娼、卖淫、销售各类赌具或聚众赌博,酗酒、打闹等。
八、不得在住宅区内使用汽枪进行射击。
九、居民有权监督住宅区客户服务中心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向物业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十、住宅区居民,凡不遵守本规定的,将按章处罚,造成恶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房屋设施装修、维修责任书为了加强对房屋设施装修、维修管理,根据业主公约及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处规定,凡本物业的业主都有如下责任:1、住宅区房屋本体的自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
2、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为房屋本体内的全体业主。
3、房屋毗连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毗连业主。
4、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修责任人为业委会。
5、若属住户自行装修、增设或对原设计改造的部分,如:土、木结构,上水管、下水管(污水管、雨水管)、电气、电话及电视线路、插座、开关、对讲电话、燃气管道(经批准改动)等一切设施,其保修、维修责任人为业主。
6、若客户服务中心因维修保养或其它物业管理需要,不论是否在保修期内,对住户房内公用及毗连部位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方便,移开妨碍检修的装饰物,切勿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具体巡视检查或施工方式由客户服务中心提前通知。
管理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责任业主(签字):日期:年月日(七)进入网球场须知一、不得穿皮鞋、钉鞋进场,入场前先把鞋底泥沙擦干净。
二、不得用尖物、硬物碰击或磨擦场面,不得在场面放置下尖上重的椅凳或其它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