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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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2017--682-取消环评资质

国务院令2017--682-取消环评资质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 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 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 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 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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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 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
明确“未批先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 后评价的处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 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 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 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 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 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 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 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不怕罚款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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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2 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是上位法。2016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
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 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 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 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环保验收新规和老规

环保验收新规和老规

国务院通知:10月1日起,环评资质取消!“环境监理没了!环保部门不再参与竣工验收!环评”不允许收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

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总理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新旧环评法解读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

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

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

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

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为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行政许可作为“三同时”制度实施的有效监管手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拟取消验收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取消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改革成为了关注的重点。

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理顺机制,逐步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更好的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

验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考核项目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的任务,面临很大的挑战。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是围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抓手;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引导约束建设单位更好地落实“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升级;是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一、积极引导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改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等管理文件及技术文件均已废止,仅剩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也难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

目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建议条例修正完成后,应尽快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指导意见等相应的管理文件,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提高自验的实施效能。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环环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日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回顾“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取得积极进展。

展望“十四五”,面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艰巨任务,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仍任重道远。

(一)“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取得新进展制度改革创新蹄疾步稳。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试点推进到全面铺开,完成了所有省级成果发布。

排污许可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证登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和环评机构资质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在线备案,审批和监管向基层下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环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规范环评行为,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一)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造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依法开展环评监管,突出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环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环评从业行为。

国务院:除重特大项目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国务院:除重特大项目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国务院:除重特⼤项⽬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核准前置条件2019-07-072014年12⽉2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企业投资项⽬⽹上并联核准制度⼯作⽅案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标对项⽬核准进⾏流程进⾏改造。

改⾰的重点任务包括,精简与项⽬核准相关的⾏政审批事项;实⾏项⽬核准与其他⾏政审批⽹上并联办理;规范中介服务⾏为;建设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项⽬核准将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地预审(⽤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并联办理。

对重特⼤项⽬,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项⽬的具体范围。

同时,国家根据“先横后纵”,在政府外⽹上部署建设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成的项⽬代码,作为整个项⽬建设周期唯⼀的⾝份标识,并与社会信⽤体系对接。

⼀是实现中央层⾯“横向联通”。

发展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的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6⽉底前开始试运⾏。

发展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平台,及时区域性、⾏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环保等⽅⾯信息,引导企业投资⾏为,接受社会监督。

⼆是实现全国范围“纵向贯通”。

尽快确⽴满⾜保密要求的统⼀接⼝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统⼀标准分别建⽴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联通,形成覆盖全国的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上办理”,2015年底前开始试运⾏。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

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企业凭项⽬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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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

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国家在生态环境系统简政放权,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大力清理,对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更有利地保障了服务建设单位与需求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面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务院在项目环评与验收方面做了哪些简政放权的大动作!一、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下称《决定》))。

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条例》全文:/zhengce/content/2016-12/14/content_5147959.htm二、删除环评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取消试生产、验收审批等事项2017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下称《决定》),决定明确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取消试生产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二是,简化环评程序。

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

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

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

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决定》全文:/zhengce/content/2017-08/01/content_5215255.htm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本次《条例》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上位法。

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

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

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

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

2、《决定》在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方面有哪些规定?取消和下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的活力,是国务院确定的改革要求。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3、《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要重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按照法律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国家建设大局。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4、《决定》在服务建设单位,便利群众方面有哪些规定?“放管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决定在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在费用收取和罚款等方面注重衔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企业不合理的负担,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二是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今后随着环评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企业负担还会进一步减轻;三是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政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尽量让群众少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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