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常识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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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常识

农村法律常识

目录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71.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9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93.哪些村政事务应向村民公开? 94.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 95.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干什么的? 106.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 107.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108.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有多长? 109.村民委员会选举应由谁来主持? 1110.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 1111.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该怎么办? 1112.对村委会成员不满意怎么办? 1113.什么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1214.村民会议有哪些主要职权? 1215.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 1216.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1317.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1318.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 13二、刑法常识: 141.什么是犯罪? 162.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163.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164.什么叫“自首”,自首的后果是什么? 175.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176.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 187.什么叫抢劫罪?受何种处罚? 198.什么是抢夺罪?对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犯罪,应如何处罚? 199.什么是盗窃罪?受何种处罚? 2010.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2011.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20三.治安管理处罚常识 221.哪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242.治安管理案件由哪个机关管辖? 25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25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处罚责任吗? 255.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26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26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268.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罚? 279.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2710.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711.对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怎样处罚? 2812.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81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8 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9 15.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916.赌博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917.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918.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3019.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3020.行政拘留怎么执行? 3021.治安处罚中,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02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多长的期限内将受到追诉? 31四、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财产常识 321.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342.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 343.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344.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 355.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 356.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 357.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368.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369.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3710.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 37五.债权、债务常识 38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40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40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404.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 415.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 416.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427.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428.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429.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43六. 农地产权常识 441.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452.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453.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454.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455.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466.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 467.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468.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46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471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47七.农村土地承包权常识 48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502.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503.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504.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505.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51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517.《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 518. 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519.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 5210.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 521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52八. 民事侵权常识 541.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56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563.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564.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57 5.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576.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 57九.婚姻法、继承法常识 59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61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有几种形式? 61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61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15.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626.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 627.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628.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怎样处理? 639.嫁出去的女儿还有继承权吗? 6310.寡妇能带着财产改嫁吗? 6311.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6312.孩子入学年龄有法律规定吗? 64十.“五保”规定常识 651.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对象”? 662.确定“五保对象”有一定程序么? 663.“五保对象”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64.供养“五保对象”的经费是从哪儿来的? 66十一. 劳动法常识: 67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需要办理就业证卡吗? 692.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693.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694.农民工怎样进行劳动力鉴定? 705.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吗? 706.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工资和安置费怎么办? 717.农民工享有休假权利吗? 718.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729.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怎么办? 721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7211.“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731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 7313.劳动合同签订了就有效吗? 731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劳动者能领取报酬吗? 7415.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了,劳动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吗? 74 16.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7417.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合同收回统一保管吗? 7518.劳动合同未履行完可以解除吗? 7519.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7520.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7621.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裁减职工人员吗? 762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7623.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772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 772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否享受医疗待遇? 7726.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7727.职工不交抵押金,企业则让其下岗,且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吗? 7828.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7829.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了劳动,可以得到赔偿吗?? 7830.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7931.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79十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解决常识: 801.什么是医疗事故? 822.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823.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 824.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申请事故技术鉴定? 835.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如何保存病历资料? 836.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83十三. 农村消费常识: 85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 872.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哪几项是根本权利? 87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87 4.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怎么办? 885.购买商品和服务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怎么办? 886.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897.消费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 898.消费者向法院举证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909.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9010.遇到假化肥,怎么办? 9111.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 91十四. 农村纠纷解决常识 921.在农村生活中,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942.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943.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944.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 95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如何申请? 956.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967.发生纠纷后,起诉状应向哪个法院递交? 968.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979.如果成为犯罪嫌疑人了,可以委托哪些人为自己辩护? 9710.“民告官”要交诉讼费吗? 9811.什么是信访? 9812.对哪些事项可以进行信访? 9813.信访应当向哪个机关或者部门提出? 9914.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9915.不服信访处理决定怎么办? 99后记 101一、基本权利和义务:1.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农村实用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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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什么农村实用法律知识(一)一、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那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二)、调解民间纠纷;(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六)、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八)、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九)、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经济建设中有那些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二)1、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如何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农民法律知识点

农民法律知识点

农民法律知识点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对每一个公民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农民长期以来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往往比较欠缺。

因此,本文将介绍一些农民常见的法律知识点,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土地承包法土地是农民生产的基本要素,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进行了规范。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可以通过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并享有相应的承包权益。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农民作为劳动者,也享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权益保护。

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条款,并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

3. 婚姻法和家庭法婚姻法和家庭法是保障家庭关系稳定和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

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农民也应了解相关法律。

例如,农民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合法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在家庭财产共有、抚养子女、离婚等问题上,农民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4. 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险法农民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权益。

劳动保护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资支付等内容,农民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应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5.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农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农民应了解诉讼程序和途径,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法是一种快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仲裁领域,农民可以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6. 环境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执法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的法律。

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爱护环境、节约资源。

农村土地执法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

农村居民法律常识

农村居民法律常识

农村居民法律常识1、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是涵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

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如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瞻养老人的义务等。

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一是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要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条件和职责,制定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以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

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

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和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少数几个干部说了算的作法。

二是要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是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章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

3、哪些村政事务需要向村民公开?在农村,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如新上的经营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他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集体地土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

目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4、农民新建住房需办理哪些手续?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叮论遇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在农村,了解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农村实用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谈谈土地相关的法律知识。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农村发展的基础。

农村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农民对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

同时,土地流转也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农村宅基地方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的申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接着,我们说一说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比如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都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继承问题,农村常见的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分配遗产。

再来讲讲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

在农村,不少农民会外出打工或者在本地从事一些临时性的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在消费方面,农村消费者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受到欺诈,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农民工法律常识

农民工法律常识

农民工法律常识对于广大农民工朋友来说,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能够帮助大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在工作和生活中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首先,咱们来说说劳动合同。

这可是农民工朋友工作中的“护身符”。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清楚里面的条款,比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等。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可不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咱农民工朋友可不能怕,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来说说工资支付的问题。

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是咱们应有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农民工朋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在这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等,这些都能证明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和工作的情况。

还有社会保险这一块。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工作中,如果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农民工朋友也不用慌。

首先要及时就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关键步骤。

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如果造成了残疾,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除了工作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工朋友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租房,如果遇到房东随意涨租金、不退押金等情况,可以依据租赁合同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另外,消费权益也不能忽视。

如果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了欺诈、质量问题等,要懂得依法维权。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在农村社区生活中,了解和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区的安宁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农村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的基本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土地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承包等方面的内容。

农民朋友们在土地承包、种植、转让等方面应当依法办理手续,确保自己的土地权益合法稳定。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这是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发包等方面的内容,农民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应遵守相关规定。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1.《劳动法》这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等方面的内容。

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方面,可以依据该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2.《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计算方式以及工资支付的监督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农民工在工资支付方面遇到问题,可以依靠该规定进行维权。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积极行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

2.《农村生活噪声污染治理管理办法》这是为了保护农村居民免受生活噪声污染的侵害而制定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农村居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行为应当符合的环境噪声标准、噪声防治措施以及噪声污染投诉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农村居民在遇到噪声污染问题时,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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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司法局法制教育宣传资料常用法律常识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包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

基本义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

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

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

(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

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

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

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

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

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

然后,通过法院查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

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不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

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

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不一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

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不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能否因出嫁而收回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

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关系。

如果农民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这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相违背的。

因此,该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反它。

未成年人伤人是否判刑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杀人、重伤、抢劫、防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购买的农机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三包”期内可直接找经销商处理。

不行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应当及时起诉经销商和生产商。

为了能确保胜诉,在投诉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只有这样农机部门才容易查证,处理起来才更加快捷。

证据大体包括以下内容:(1)购买农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2)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

(4)农民朋友还要明确自己的请求,包括维修、退货、赔偿等请求。

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自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互谅互让,对原纠纷作出妥协性处理。

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原纠纷的解决达成的一项新的合同。

和解协议在效力上一般只依赖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

当和解协议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效后,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因此,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和解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以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1)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能够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律师已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对案情也比较了解,由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比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妇女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会员在诉讼上的代理人。

(4)除上述人员以外,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法院对这类诉讼代理人的知识、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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