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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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村宣传法律知识点

农村宣传法律知识点

农村宣传法律知识点1.民法知识点a.物权:土地、房屋、林权、农机等农村领域的物权归属、转让和保护。

b.合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劳动合同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c.继承:农村农民的继承权和继承程序,如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合法继承权的保护。

d.婚姻家庭:农村婚姻登记、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2.刑法知识点a.犯罪与刑事责任:宣传农村居民关于各类犯罪的法律规定、恶劣后果和触犯法律所受到的刑事责任。

b.盗窃与侵占:解释和普及农村盗窃、侵占他人财产行为的法律涵义和刑事责任。

c.走私与贩卖假药:普及走私和贩卖假药等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引导农村居民远离这些违法行为。

d.非法猎捕与窝藏野生动物:宣传非法猎捕、窝藏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禁止和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3.婚姻法知识点a.结婚登记和离婚程序:普及农村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程序的法律规定。

b.夫妻财产和债务:解释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方法。

c.重婚和家庭暴力:对于农村居民的重婚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法律禁止和惩治。

4.劳动法知识点a.劳动合同:普及农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合同条款的内容。

b.农民工权益保护:解释保护农村劳动力的权益,如工资支付、工时、劳动安全等。

c.劳动争议处理:宣传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如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其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地方政府、村委会、妇联、农民工代表等应该组织开展相应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以各种形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农村居民,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一、引言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是指涉及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知识,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乡村振兴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村法律法规。

二、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根据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承包期满后,可以续承包。

同时,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有权流转、出租和抵押,以便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的收入。

此外,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农村土地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农民。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根据该法律,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共同经营和管理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工业、农村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经营活动。

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合作、分红、监督等权利,可以通过合作社共同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共同销售农产品,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乡村振兴法乡村振兴法是为了推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乡村振兴法,乡村振兴的核心是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乡村振兴法重视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倡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农地流转,实现集约高效的农业生产。

此外,乡村振兴法还强调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五、结语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对于农民和农村发展至关重要。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农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介绍了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法,希望读者能够通过阅读本文,更好地了解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

基层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内容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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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法 日
目 录
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春天的美不仅体现在景色,还体现在人的心灵。这几天一直是暴风雨天气,所以路国有许多积水,人们开汽车时若要经过积水,车速开得很快的话,路边的行人就要遭殃了,因为溅起的那些脏水会弄得他们满身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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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整理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整理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整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法律法规也是有很多的改正,这些规定我们需要了解。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农村法律法规知识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答: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实行村务公开,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答: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八)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

4、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该注意什么?答:首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因为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其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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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 至7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 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 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与出租的区别
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 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 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
例:全家迁到了别的城镇并转为非农户,原来所在 村的土地承包还能不能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 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 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入股的基本特征: 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进行互换。
注意: 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
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 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
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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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Leabharlann 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进行互换。
注意: 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
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 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
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
3、土地承包的原则:
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 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入股的基本特征: 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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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 至70年。
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
(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 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
(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 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 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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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一: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

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

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

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

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

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

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

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么办?在农民蜂拥进城打工,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签劳动合同老板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打工者就毫无办法了呢?不是的。

只要打工的朋友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你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得到维护和实现:(1)加强法律学习。

平时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一要认真学习宪法、民法、劳动法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多看收听电视、广播新闻及报刊上有关宣传、普及法律方面的节目和文章,如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二台的《经济与法》,贵州台的《社会方圆》、黔南台的《十二说法》等法制节目,对农民朋友学法用法就很有启发和帮助,并能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就会懂得即使在老板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劳资、劳保、工伤等劳动纠纷,自己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应当受理。

”就属于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照样要支付劳动工资,出了工伤事故照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提高防范意识。

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打工期间就要多个心眼,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以便万一发生劳动争议时能运用证据来为自己说话。

如在劳动工资方面:平时就要注意收集考勤表、工资表、民工名册及老板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如遇工伤,就要注意收集、保存病历、医疗发票、住院手续、评残资料等证据材料。

掌握了这些材料,一旦发生劳资或工伤等劳动争议,这些材料就将成为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得上的有力证据,为你打赢官司打下坚实的基础。

(3)记住求偿时效。

求偿时效十分重要。

仲裁也好、诉讼也好,过了求偿时效,即使你有理,也不可能胜诉。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同时,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第3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仲裁和起诉时效十分重要,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提醒打工的农民朋友千万别忘记这些重要的时效规定。

否则,有理也难打赢官司。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二:四、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和城市妇女一样受法律保护。

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11项禁止的行为,这就是:(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2)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3)禁此溺、弃、残害女婴:(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6)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7)禁止拐卖、绑架妇女:(8)禁止收买被拐买、绑架的妇女:(9)禁止卖淫、嫖娼:(10)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11)禁此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导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

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受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控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有哪几种?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购销合同。

所谓购销合同,也叫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另一方支付价款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

农民交售定购粮、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出售果品等都属于购销合同范畴。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

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合同。

第三、货物运输合同。

所谓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收取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

所谓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对方,借款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财产保险合同。

所谓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的合同。

六、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合同条款应齐全,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的内容:标题,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合同内容要合法。

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合同本身无效,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有关机关的查处。

(3)签订合同的方式要合法。

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当事人如果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该合同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

(4)委托他人代订合同要注意明确委托权限和事项。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是应当出具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姓名、授权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农民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当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以免受骗上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家庭暴力,是指成员家庭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强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手段,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下列规定:(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

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九、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承担哪些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1)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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