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绝育结婚遭拒的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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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律师解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律师解析“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禁⽌近亲婚姻更有现代科学的根据。

近亲结婚的害处,为遗传学所证明。

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对近亲结婚进⾏了明确规定,那就是坚决禁⽌,那么近亲为什么要禁⽌结婚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带来相关知识的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款规定“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对此简单分析如下:⼀、本条规定⼀定范围的⾎亲包括1、直系⾎亲。

直系⾎亲包括⽗母⼦⼥间,祖⽗母、外祖⽗母与孙⼦⼥、外孙⼦⼥间。

2、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包括:同源于⽗母的兄弟姐妹间(含同⽗异母、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甥(甥⼥)之间。

⼆、在确定⼀定范围内的⾎亲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同⽗异母或同母异⽗的兄妹可否结婚?异⽗异母的兄妹能否结婚?同⽗异母或同母异⽗的兄妹或姐弟属于两代以内旁系⾎亲,属于禁⽌结婚的情形。

异⽗异母的兄妹或姐弟,只要双⽅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亲的就可以结婚。

2、直系姻亲可否结婚直系姻系,是指公公与⼉媳、岳母与⼥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间的关系。

直系姻亲可否结婚,⽬前法律尚⽆明确的规定,但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防群众思想不通,引起意外事件的发⽣,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

3、旁系姻亲间能否结婚旁系姻亲是指除直系姻亲之外的因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

对于旁系姻亲间能否结婚,我国法律也未作明确规定,仅凭道德规范调整。

如他们坚持结婚,也可准予登记结婚。

4、拟制⾎亲间能否结婚拟制⾎亲是指本⽆直接⾎缘关系,法律上确认其享有与⾃然⾎亲同等地位的亲属。

拟制直系⾎亲,即养⽗与养⼥、养母与养⼦间,是否能结婚,《婚姻法》虽未对此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养⽗母与养⼦⼥间的关系适⽤本法对⽗母⼦⼥间的有关规定,故此这类亲属不能结婚。

民事案例分析:表兄妹结扎后可以结婚吗?

民事案例分析:表兄妹结扎后可以结婚吗?

[案情介绍]表妹为能登记结婚去做绝育手术小刚与小华(均为化名)是表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

小刚与小华年龄相差无几,两家又住的很近,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约定一起到南方打工。

在打工期间,为节省房租,两人合租了一套房屋。

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两人生活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

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

同年9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并被告知,不给其办理结婚证是因为法律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

于是,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小华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且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

2008年1月,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

状告民政部门“干涉婚姻自由”“我们虽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绝育手术后,已不存在影响后代健康的问题了,为啥还不允许结婚?”在今天的电话采访中,小华仍然对民政部门的做法感到不理解。

小刚与小华均认为,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并由医院出具了绝育手术证明,已经决定以后不再生育,即不会造成法律规定的“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情况,民政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干涉了两人的婚姻自由。

两人申请行政复议仍被拒绝婚姻登记后,于2008年5月27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情分析]近亲禁婚合法合理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这对表兄妹内心依然不服。

一方做绝育手术后,到底能不能结婚?“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有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既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变更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利益。

婚姻法选修课论文

婚姻法选修课论文

兄妹绝恋,今夜我们可以无罪吗?——婚姻家庭法基本制度与热点问题研究课程总结【摘要】近亲结婚在我国古来有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这一规定也在伦理学和遗传学角度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同。

然而在现代思潮的冲击下,近亲结婚中的“中表结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从婚姻自由、契约精神等角度对此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近亲结婚婚姻自由契约精神丁克【正文】随着韩国各种催泪泡菜剧对国内电视剧市场的不断冲击,各种叫着“偶吧”、“思密达”的兄妹虐恋“大戏”开始在国人心中掀起一个又一个浪潮。

这些泡菜剧中无一例外是相爱甚深的男女经历种种终于苦尽甘来后突然被告知——彼此是失散多年的亲兄妹(或表兄妹),二人只好挂着“近亲不能结婚”的牌子拉下悲剧的大幕。

不只棒子国靠“失散多年的亲兄妹”赚取观众大把眼泪,类似的案例在我国也有不少。

就拿2008年引起了不小轰动的“中表婚”来说:一对表兄妹申请结婚被驳回,后女方做了绝育手术再次申请同样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这对表兄妹虽心有不服,但未提出上诉。

上述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甚至有网友发起了“做过绝育手术的表兄妹是否可以结婚”的民意调查,许多专家、学者、网民都从伦理学和优生学等角度对此发表了看法。

在笔者看来,在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选择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原有的法律能否适应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能否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否继续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中国历史上关于近亲结婚的有关规定可能是出于对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考虑,我国最早从西周开始就有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

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历朝历代几乎都在法律上规定“同姓不婚”。

但从另一方面看,“同姓不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比如以前同姓必定同宗,但后来同姓则未必有血缘关系。

而且由于并没有得到遗传学上的确凿证据,所以表亲通婚的“中表婚”并没有得到禁止,反而被认为是一种“亲上加亲”的好事。

这也就是《红楼梦》中的“老祖宗”贾夫人极力促成贾宝玉和林黛玉或贾宝玉和薛宝钗的婚事了,因为他们都是表兄妹关系。

表兄妹为结婚状告民政局

表兄妹为结婚状告民政局

表兄妹为结婚状告民政局作者:章涵来源:《记者观察》2009年第01期家住河南省漯河农村的一对表兄妹日久生情,决定结婚。

民政部门认为他们违反了3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手续。

这对表兄妹认为,法律禁止他们结婚主要是考虑下一代的健康,于是女方做了绝育手术,但民政部门仍然拒绝办理,于是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表兄妹发誓厮守终生一年多来,漯河市郾城区昭陵镇的张伟和梁娟成为人们议论的对象,原来二人为了婚姻做出了一个饱受争议的举动。

张伟和梁娟是一对表兄妹,张伟的母亲是梁娟的姑姑。

因为年龄相近,性格相投,再加上姑表亲这层关系,所以,二人从小到大几乎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张伟和梁娟一起来到东莞,在不同的工厂打工。

身在异乡,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二人互相关心,嘘寒问暖。

一次,因为加班,张伟几天没有看到表妹,心里感到很失落,而梁娟也是一样。

这时,他们才意识到对方在自己心目中的地位是无人取代了。

后来,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子,这样不但省钱,还可以互相照应。

同一屋檐下,两人的感情急剧升温。

两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两人偷吃了禁果。

事后,二人相拥而泣,他们发誓今生相亲相爱,永不分手。

为了能名正言顺地在一起,他们决定回去办理结婚证。

2007年8月22日,张伟和梁娟回到了漯河老家,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

由于双方父母都是文化不高的老实人,又受到当地“舅表婚,亲上亲”的影响,父母没有反对他们。

按照农村风俗,亲人们还积极置办结婚用品,结婚要举行仪式,一切都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状告民政部门不作为2007年9月中旬,张伟和梁娟穿戴一新,来到郾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

谁知婚姻登记人员在得知他们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两人一听傻眼了,抱头痛哭起来。

家人见二人感情坚如磐石,也找熟人说情。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他们违反了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这个规定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

宪法学心得体会

宪法学心得体会

宪法学心得体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政治体系、制度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宪法课程期间,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宪法法律体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在我对宪法学的学习和思考中,我得出了以下的体会:一、宪法学的思想体系对国家治理有着深远的影响宪法法律体系不仅仅是一部规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法,更是代表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核心价值观。

通过对宪法学的学习,我们深入了解到了宪法法律体系的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细节性。

在宏观层面,宪法制度保障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在微观层面,宪法制度则为人们的个体生命、财产、自由等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更进一步地说,宪法法律体系所表达的权利观念和价值观念对于社会医治,国家建构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不但能规范公民行为,更能塑造全社会的道德品质和文化内涵。

二、宪法法律体系的学习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宪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科目,它涉及到了政治学、法理学、公民道德教育等方面知识的学习。

这些知识和技能囊括了对于各种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认识,以及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了解和判断能力。

在学习宪法法律体系课程时,我们不仅仅是单纯地进行传授和接受知识的过程,更是对于社会、文化、法律活动进行反省和批判的过程。

我们通过分析和研究宪法法律体系的规则和条款,不仅仅可以深入了解国家运作机制和法律法规标准,更能够实际掌握法律实践中的技巧和方法。

三、宪法法律体系尤其重视的是公民权利和社会责任在宪法法律体系中,公民权利和社会责任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公民权利不仅仅是对于国家的务实要求,更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契约。

而社会责任则是公民作为国家法律体系成员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在学习宪法法律学课程时,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共同性和互补性。

这意味着,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应以破坏社会可持续性为代价,并且社会责任也应该得到个人的积极秉持。

法律规定近亲(3篇)

法律规定近亲(3篇)

第1篇一、引言近亲,通常指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如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在我国,近亲结婚不仅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伦理道德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对近亲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法律规定近亲1. 法律背景我国古代就有“同姓不婚”的规定,体现了对近亲结婚的禁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此后,1980年、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均沿袭了这一规定。

2. 法律依据(1)直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禁止结婚。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叔侄、姑侄、堂兄弟姐妹等。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 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责任违反《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三、伦理道德审视1. 伦理观念我国传统伦理观念认为,近亲结婚有悖人伦,不利于家族血脉的纯洁。

近亲结婚可能导致遗传疾病、智力低下等问题,损害家族名誉。

2. 伦理价值(1)维护家族血脉纯洁近亲结婚可能导致家族血脉的污染,损害家族名誉。

禁止近亲结婚有利于维护家族血脉的纯洁。

(2)保障后代健康近亲结婚可能导致遗传疾病、智力低下等问题,损害后代健康。

禁止近亲结婚有利于保障后代健康。

四、社会影响1. 生育问题近亲结婚可能导致生育问题,如:不孕不育、胎儿畸形等。

这些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2. 遗传疾病近亲结婚可能导致遗传疾病,如:唐氏综合征、地中海贫血等。

这些问题给患者和家庭带来痛苦。

3. 社会稳定禁止近亲结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大量近亲结婚,可能导致社会道德风气败坏,甚至引发犯罪。

论禁止中表亲结婚依据之不正当性-精选文档

论禁止中表亲结婚依据之不正当性-精选文档

论禁止中表亲结婚依据之不正当性在古制亲属称谓之滥觞中,父之兄弟姊妹谓之伯父、叔父、姑母,其中伯父和叔父之子女称堂兄弟姐妹、姑母之子女称外兄弟姐妹;母之兄弟姊妹谓之舅父、姨母,其中舅父之子女称内兄弟姐妹。

而这其中又有“内”为“中”,“外”为“表”之说,合称“中表”,故姑母、舅父、姨母之子女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表亲,而与中表亲之间的婚姻即为中表婚。

一、禁止中表亲结婚有违我国历史婚姻文化之不正当性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对于中表婚唯明清两代有过明令禁止,然终因难以实施而半途夭折,如有记载,“清代初期: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而在民间,中表婚一直是常见之婚俗,如:“湖北麻城、兴由、汉阳、五峰四县:舅之子女、姑之子女及两姨之子女均得互为婚姻。

”广西柳州怀远县:“姑之女必嫁舅之子”,此习惯“不论贫富,历来不易。

”四川渔川府:“甥舅之亲,婚姻之家虽由人合,实系天伦。

”“平坝县各民族间,恒于戚属辈行相等中互相联姻,虽中表不嫌。

”浙江路桥“同姓不婚例禁綦严,上流社会再醮者罕,惟中表相婚尚无所避忌”。

从以上记载来看,在我国历史婚姻文化中,中表亲结婚,非但不避,更甚者奉为美谈。

二、社会伦理道德依据之不正当性笔者认为,伦理道德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由某一个行为现象演化成一个群体性的行为现象,再由一个群体性的行为现象嬗变为该民族的一种行为习惯并根植于人们的社会观念之中。

虽然我国自西周以来就有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记载,如:“取(娶)妻不取(娶)同姓”“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同姓不婚,周礼则然”等,然此类论述一概针对的是同姓者。

中国古代国家并不像现在的大一统社会,大多是以小国寡民的形式出现,同姓之人极有可能是同宗之亲,出于人伦道德和优生之理念,加以禁止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表兄妹并非同姓之列,社会伦理观念也并未加以禁止。

故此,这类记载自然不能成为禁止表兄妹结婚之社会伦理依据。

其实,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而同宗指的就是同父系宗族的共同体,这也就说明了包括父系直系血亲和父系旁系血亲,只要同姓都不得为婚,而并不包括母系不同姓者。

黄忠: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

黄忠: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黄忠西南政法大学关键词: 近亲婚姻;无效婚姻;社会控制;私法内容提要: 生育活动的私密性和人口的高度流动性致使国家对生育的干预成本过高,并存在技术障碍,这就使得国家只能通过对结婚行为的否定来达到防止近亲生育的目的。

国家通过宣告婚姻无效,从而瓦解婚姻世界所必需的信任,进而迫使婚姻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实现对近亲鸳鸯的社会控制。

宣告婚姻无效这一私法技术是一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故对国家极具吸引力。

但是,立法者在得益于无效等私法控制技术无成本的实惠之时,也应正视私法控制技术的不足及潜在危险。

一、问题与方法关注近亲婚姻的社会控制问题当然首先是源于近亲结婚在我国的存在(据民政部的不完全统计, 1998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却取得结婚证的有430件,其中贵州省就占了286件。

参见王胜明、孙礼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第154页。

)———由于门当户对,亲上加亲的观念使得近亲婚姻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仍然继续着。

(有关的报道和调查,参见汤万锥、韦信钱、孙成春:《近亲结婚婚姻无效》,《福建法制报》2005年3月30日,第13版;张虹、高莉:《近亲结婚:悲剧何时落幕》,《宁夏日报》2005年9月19日,第7版;吴德海、潘昌基:《苗族近亲婚姻根源及根除办法探讨》,《贵州民族报》2005年10月17日,第6版;高红艳:《行为逻辑与资源缺乏———宁夏南部山区乡村回族近亲结婚行为的社会学分析》,《求索》2005年第11期,第54-56页;马宗保、高永久:《乡村回族婚姻中的聘礼与通婚圈子———以宁夏南部单家集村为例》,《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陈福新:《绝不能近亲结婚》,《农村新技术》2004年第6期;焦海燕等:《宁夏南部山区回族近亲结婚现状调查》,《宁夏医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靳清:《法律不允许近亲结婚》,《河北法制报》2002年6月7日,第3版;高白云、薛晓红、杨崇玲、李斐、王幼勤:《188例近亲结婚致聋情况调查》,《贵州医药》2000年第6期;李招材、刘素云:《近亲结婚子代调查及其社会因素浅析》,《河南预防医学杂志》1998年第6期;饶辉:《黔东南少数民族早婚、近亲结婚的调查分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6年第2期;袁惠民:《为什么不准近亲结婚》,《解放军健康》1996年第2期;王庆同、徐作国、车培谟、高峰:《100对近亲结婚及对照调查分析》,《中国神经精神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病杂志》198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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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绝育结婚遭拒的宪
法学思考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表兄妹绝育结婚遭拒的宪法学思考
摘要:婚姻自由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它与个人的自我决定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密切相关。

然而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却让彼此相爱的表兄妹无法进入婚姻的殿堂,无法自我决定自己的婚姻,追求幸福。

本文将以表兄妹绝育结婚遭拒的事例为线索,从婚姻自由、禁止近亲结婚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以及禁止表兄妹结婚的禁令是否应该废除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表兄妹结婚婚姻自由优生
案情简介
张刚与王华系亲表兄妹,2007年9月,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民政局以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保证子孙后代健康为由,拒绝颁发结婚证。

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协商后女方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

2008年1月,两人再次来到民政局,出具了医院的绝育手术证明,表示以后不会生育,但民政局依然不予登记。

二人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民政局的做法干涉了婚姻自由,但仍被拒绝登记。

2008年两人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郾城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便变通适用;原告二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

即使原告二人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

2008年8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这对表兄妹虽然内心不服,但没有再提起上述。

我国禁止近亲结婚的由来
建国初期,1950年《婚姻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当时许多地方还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亲上加亲”的传统,中表婚的长期流行是与历史上的小生产经济和宗族制度相适应的,人们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是正常的,故中表婚当时未被强行禁止。

而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我国提出优生优育的政策,而近亲结婚容易使后代患有遗传病,所以第二部《婚姻法》作出关于禁婚亲的规定,并大力宣传近亲结婚的危害。

2001年的婚姻法仍将近亲关系作为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

2003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通观各种肯定近亲不得结婚的教科书和文章,其理由主要有两个:⑴基于优生学原理。

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容易将双方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和缺陷遗传给后代,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民族和人类的长远发展。

⑵基于道德伦理的要求。

虽然在古代中表婚被认可甚至是鼓励的,但在今天,亲近结婚的危害深入人心,大多数民众普遍接受禁止近亲结婚的婚姻伦理观。

宪法对婚姻自由的保护
宪法对婚姻的保护是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和
谁结婚的自由,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也不得干涉或强迫;离婚自由是指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的阻碍。

婚姻自由是公民自由权的表现之一。

然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反而不自由。

宪法对自由的限制规定在《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基于保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公民在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是否具有合理性
笔者认为《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不具有合理性。

德国波恩大学生物学家迪莫·图肯在翡凤凰鱼(一种非洲小鱼,无须法律和道德约束,却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身上的研究表明:近亲繁殖非但没给它们带来所谓“近亲交配衰退效应”的灭顶之灾,反而促进了其种群的发展。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近亲交配在优良基因的遗传上形成了某种优势;如果说单个个体因继承两个有缺陷的等位基因受到损害,从整个种系层面看则有可能导致缺陷个体死亡,几代后即能实现“基因清洗”。

有人或许认为,鱼群身上的实验结论不具有普适性,并不一定对人类适用。

美国全国基因咨询学会研究人员从1965 年到2000 年8 月间,曾对数千名婴儿进行六项大型研究,其中包括表兄妹婚配夫妇产下的后代。

结果表明,表兄妹结婚对后代的危险性并不大。

该项研究指出,无血缘关系的一般人婚配后其后代的基因缺陷是3%—4%,而表兄妹婚配生育的后代基因缺陷为%。

也就意味着,表兄妹结婚的后代只是比一般无血缘关系的人婚配后的后代基因缺陷多0.5%―1.5%,而平均差异只为1%。

美国另一位遗传学家罗宾·贝内特则认为,表兄妹结婚造成后代先天缺陷的概率只比普通人高2%-3%。

而且,随着科学和医学的进步,医疗条件的提高,在生育之前可以进行胎儿健康检查,避免一些不健康婴儿的出生。

禁止表兄妹等近亲结婚是近代优生学在法制上的一个体现。

优生学兴起于20世纪初,猖獗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沉寂。

我国早在1920年就引入优生学,但一度成为禁区,但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优生学被极力推崇,并体现在法制中,形成了优生法制。

按照优生法制的思想,人有优劣之分,残疾人是社会的负担,不应当生育残疾人,而表兄妹结婚生育残疾人的概率相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要大些,所以,为了避免生育出更多的不健康后代,那就应该禁止表兄妹结婚。

这种逻辑关系是建立在结婚与生育相伴的传统观念之上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思想意识领域的开放,个人自由权利的深化以及科学避孕的服务,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逐渐背离,同性恋、丁克家庭逐渐增多。

史尚宽先生也指出,民法不禁止老年人结婚,因此难谓结婚以生育为目的。

所以,为了防止不健康后代的出生而禁止表兄妹结婚是没有必要的。

至于表兄妹结婚违背伦理之说,也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自古就有“中表婚,亲上亲”的观念。

在明清时期,曾也禁止过表兄妹结婚,但由于表兄妹结婚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和巩固宗族的伦理需要,这项禁令也只能半途而废。

我们可以看到,今天的人们之所以反对表兄妹结婚更多的是因为害怕生育不健康的后代,而不是因为有悖伦常。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表兄妹结婚不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表兄妹结婚是不具有合理和充足的目的与理由的。

禁止近亲结婚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前所述,宪法规定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而禁止近亲结婚实际上对婚姻自由设定了限制条件,事实上造成了漯河市这对表兄妹不能自由地走进婚姻的殿堂。

而这种干预根据上文的阐述是不具有合理和充足的目的与理由的。

接下来,我们也不必再去审查这种干预是否符合最小侵害原则。

所以,笔者认为禁止近亲结婚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这一基本权利。

禁止表兄妹结婚的条款是否应该废除
“从人权的角度讲,国家立法的最终目的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幸福生活,在当事人自愿放弃生育权利来换取二人婚姻关系合法化的前提下,国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理性决定给予合理的信赖,同时通过医疗、法律等各方面的制度完善和力量投入为国民的优生优育作出保障,而非只是简单地从立法上否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否则,国家的公权力对于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就缺乏基本的尊重,对于某些社会群体就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

”虽然今天表兄妹结婚的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需要已经消失,但结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足够正当的理由,是不能被任意限制的,表兄妹结不结婚应当由他们自己选择和决定。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禁止表兄妹结婚的禁令应该得到废除。

然而,当下,我们国家仍然推行优生优育的政策,并且由于人口基数大,表兄妹结婚所育后代不健康的绝对数值可能很大,而社会对残疾人的包容和认可欠缺以及对残疾人的保障体系也很不健全,所以,笔者认为目前还不适合取消禁止表兄妹结婚的规定,然而可以在个案中变通实行。

在法律的适用中存在着这样一条规则,即“当法律目的消失时,法律自身也消失。

从这个意义上看,当表兄妹绝育结婚时,法律已经没有理由和目的再禁止他们结婚。

所以,在表兄妹申请结婚时,婚姻登记部门应当告知生育不健康儿童的可能性比较大,进行劝告和指导,如果出现坚持的个案时,要综合各种利益关系,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出发,力求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必要时可准许其登记。

参考文献:
巫昌桢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周平着:《生育与法律:生育权制度解读及冲突配置》,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高其才主编:《当代中国婚姻家庭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许晗晗:《试论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则——以一起“表兄妹起诉民政局”案为视角》
曹林:《表兄妹禁止结婚在新形势下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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