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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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条件办学标准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条件办学标准

附件1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1.办学规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10万人口及以下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600人;10-20万人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800人;20万人口及以上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1200人。

县(市、区)域内有2所以上中职学校的,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可在县(市、区)域内合并统计;人口特别少的县,学历教育在校生可适当减少,但县域内所有初中毕业生除升入普通高中外,均需进入中职学校(含县域外中职学校)学习。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1200人。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可根据实际确定,但生均办学资源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2.校园校舍。

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校舍建筑须达到《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要求的抗震设防标准,全面消除危房。

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有满足师生学习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

3.教师队伍。

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得低于1:20。

专任教师学历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本校专任教师数的20%以上。

专业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占30%以上。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4.实训条件。

有与专业教学相适应的实习实训设备和场地,工科类、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学校拥有计算机数量每百生不少于15台。

5.信息化建设。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示范专业(点)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示范专业(点)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省
级示范专业(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7.12.27
•【字号】晋教职[2007]27号
•【施行日期】2007.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示范
专业(点)的通知
(晋教职[2007]27号)
各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我们组织开展了第二批中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点)评审工作,经各市教育局推荐、各中专学校申报,共有64所学校申报96个示范专业(点)。

我们组织职业教育专家,对照《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示范专业(点)条件》和《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示范专业(点)评估指标体系》,经过对申报材料的评审和对申报学校的实地考察,确认40个专业的88个专业点为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的首批示范专业(点)(以下简称示范专业),现予公布。

示范专业建设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大力推进精品专业和精品课程的组成部分。

各职业学校应加强示范专业的软硬件建设,拉动职业学校整修水平的提高。

各市也应确定一批市级示范专业,共同形成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骨干力量,促进职业教育走扩大内涵、突出特色之路,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和吸引力。

未被评为示范专业的学校应找出差距,更新设备,优化学校教学资源和实训基地资源的结合,加强教师培养培训,争取进入省级示范专业的行列。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27施行日期2015.07.27文号晋政办发〔2015〕74号主题类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促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培养大批我省转型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具有山西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人才共育、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应用相结合。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报送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报送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报送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晋教审批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报送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晋教审批函〔2021〕22号各市教育局、各省直中专学校: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1﹞53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14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材料报送有关事项统一安排如下:一、报送时间地点时间:2021年11月1日-3日。

(附收审材料时间安排表)地点: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1510办公室(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南段50号)。

二、材料要求各市教育局、各省直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晋教师函﹝2021﹞53号和晋人社厅函﹝2018﹞1140号文件要求和条件推荐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人选、报送相关材料。

1.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

从今年起,取消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标准条件中对申报人员的奖励和荣誉要求(包括原标准条件中的省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国家劳动模范、政府特殊津贴、先进班集体)。

申报人员其他要求执行现行文件。

2.各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均须提供《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年度申报名额核准申请表》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年度申报名额核准一览表》,表内需加盖学校(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印章以及人社部门印章。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

推进 实施”的原 则,从 20 年秋 季学期起 ,对公 办中等职业 学校 09
全 日制正式学籍一、二 、三年级在校 生中农村 家庭经济 困难 学生和 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第一 、二、三学年 学生免学费后 ,导致学校运转 经费缺 口由财政按 照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 学年学校 因免 学费导致的运转经
山省等 业校村庭 济难 生 西 中职 学农 家经 困学
和 农 业 生 学 实 方 涉 专 学 免 费 施 案
口 省 财政厅 教科 文处
根 据 财政 部 、发 展 改革 委 、 教 育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标准 予以补助, 其他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 、职 业 中专、民 办中等职 业 学校按平均 20 0 0元 /生・ 的标准 予以补助。技工学校 中的高级技 年 工学校的 高级技 工班按 平均 2 0 元 /生・ 80 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 技 _ 学校按 20 T - 5 0元 /生・ 的标准予以补助 。职业高中按平均 10 年 20
学校评审。以专业 ( 或班级)为单位根据 学生提 交的 家庭经济 困难
( 二) 落实经费责任 ,及 时拨付 资金 各级财政部 门要足额 落实本级应 负担的免学 费补助资金 ,及 时 拨付免 学费补助 资金 ,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 进一步 完善时 困难地 区的转移 支付制度 ,确保免学 费补助资金 落实到位 。 同时 。要依 据
农 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 医、水产养 殖、野 生动物保护 、
农 副 产 品加 工 、棉 花检 验 加 工 与 经 营 、林 业 、 园林 、木 材 加 工 、 林 产 品 加 工 、 森 林 资 源 与林 政 管理 、 森 林 栗 运 工 程 、农 村 经 济 管理 、

关于印发《山西省高职高专院校示范性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实施

关于印发《山西省高职高专院校示范性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实施

附件1:山西省高职高专示范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训教学条件,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技能,培养高技能应用人才,根据《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实施意见》和《山西省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讨论稿)》精神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建设30个左右省级高职高专示范实训基地,带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加大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建设一批省、校两级示范实训基地,基本覆盖高职高专院校主干专业,促进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通过建设,促使示范实训基地保持稳定、可持续的专业发展方向,同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兼容性和扩展性,在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教学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为周边学校及企业、社会提供服务和技能培训,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率,增强服务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建设布局规划建设示范实训基地,要坚持为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服务,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科学规划,准确定位,合理布局。

1、专业方向:(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中确定的数控技术、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建筑技术、汽车维修技术、煤矿安全、护理、生物技术应用等八大专业领域;(2)与我省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传统支柱产业及煤化工业、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和旅游业等新型支柱产业相关联的专业;(3)面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城乡服务业的相关专业;(4)教育部、教育厅确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教改试点专业、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及学校多年办学形成的主干专业。

2、地域布局根据我省高职院校布局情况,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各地省级示范实训基地建设比例规划。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7.06•【文号】教职成[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晋教职成〔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3号各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决定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改革创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为我省转型发展蹚新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需要,对接我省传统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六新”突破,按照科教强省、人才强省的新要求,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做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第一方阵,重点支持建设60所左右基础能力强、校企合作深入、办学质量高的省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

到2023年,列入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服务能力、社会声誉显著提升,引领带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质培优,使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建设原则——坚持产教融合。

创新中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拓宽校企合作内容和途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互惠共赢,协同育人,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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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校长是是第一负责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 要责任。学校在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1)制定本校国家 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2)认真做好申请资助学生的资格审查, 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 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3)落实从 学校事业费中提取不低于 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4)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 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 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 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 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 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 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 3)报至同 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 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 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劳动保障 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 手中。

8
附件 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专业
姓名
性 别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出生 年月
年级 班级
民 族
入学 时间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成员
情况
家庭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收 入来源
经济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状况 家庭人口 总数
家庭 年收入
人均 年收入
申请
助学
金的
主要
理由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年初,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
3
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普通中专、成 人中专、职业高中的国家助学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分别报 财政部、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建议方 案后,于每年 5 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分别下达 我省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 8 月底之前,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 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 中等职业学校。
10
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 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 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 抵扣。
11
附件 3:
学校名称
姓名 合计 ×××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签章)
性 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

填表日期: 年
月日
学生生源地 是否人口
户籍 性质
身份证号码
资助 金额
银行卡号码
年级 东 中
西
在 10 万人 以下的民
备注
部部 部 族




备注:1.“学生生源地”和“是否人口在 10 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2.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审核、汇总后,按实际受助学生名 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 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 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 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 12 月底前将《中等 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 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 育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在各级财 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助学机构具体 负责。省、市、县要建立专门的助学机构,受助的学校也要设 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各部门和机构 职责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
2
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接受一至一年半职业教育的学生)所有农 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 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 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 6∶4 分担。地方分担经费, 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中央、 省属行业、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 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 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 5∶5 分担。各学校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 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班级 审核 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
9
学校
审核
意见
及公
示结 果
负责人:
公章
附件 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
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 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 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 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 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
6
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 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 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 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 注册。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 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 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
第十一条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详见附件 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 附件 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 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附件: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1
附件: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关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 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 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 教 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教[2007]84 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 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 号)和《山 西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 号),制定本意 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 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 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其他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的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 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五年制高职的一、二年级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 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 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 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 关领导的责任。
省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中央的政策对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 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 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
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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