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号 高家梁煤矿煤质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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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煤质管理制度

煤炭煤质管理制度

煤炭煤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保障煤炭使用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煤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炭生产现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煤炭开采、运输、选煤、销售等环节,对煤炭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各级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炭的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产品。

第四条煤炭煤质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煤炭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热值等因素,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定。

第五条煤炭煤质管理制度的落实应当由企业的负责人亲自抓好,成立专门的煤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对于煤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维护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第二章煤炭质量监测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炭质量监测体系,购置先进的煤质监测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对煤炭质量进行准确监测。

第八条煤炭质量监测应当包括煤炭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热值、灰份、硫含量等指标,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煤炭质量监测,对不同产地的煤炭进行抽检,并将监测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监测出的煤炭质量异常情况,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停止生产,对原料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煤炭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运输、仓储等环节,要求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煤炭的挑选、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工作,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煤炭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记录和汇总工作,以便进行质量评价和追溯。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煤炭质量档案,对煤炭的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监测等信息进行全面备案,并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的质量管理行为,提高煤矿生产和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指标,提高煤矿产品的质量水平。

第四条煤矿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质量标准化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第六条煤矿应建立健全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质量数据,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目标和质量指标第七条煤矿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质量目标,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第八条煤矿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制定合理的质量指标,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健全质量目标和质量指标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标准化管理、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管理的各项规范和程序,明确质量管理的要求和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应制定过程控制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各项工艺参数和质量指标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改进机制,开展各种改进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人员能够胜任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章质量培训和教育第十八条煤矿应制定质量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质量培训和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煤矿应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交流等方式,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煤矿煤质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煤质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煤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炭生产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煤炭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煤炭质量,确保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质检测体系,对煤炭进行全面、科学的检测分析,并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煤炭质量控制标准,制定合理的煤炭质量要求。

第二章煤质管理与控制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质管理与控制的监督,严格按照煤炭质量要求进行采矿、筛分、装车等环节的操作。

第七条煤炭质量控制应当包括煤炭采样、煤质分析、煤炭质量检测等内容,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煤质管理人员,进行煤炭质量的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及时提交相关报告。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炭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煤炭质量管理,确保煤炭的质量不受污染和损坏。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质档案管理制度,对煤炭质量的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工作,通过科学、准确的手段对煤炭质量进行评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第三章煤质信息公开和交流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质信息的公开和交流,定期发布煤炭质量和产量等信息,提高煤炭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召开煤炭质量管理会议,听取专家的建议和意见,改进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煤炭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享煤炭质量信息,推动煤炭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煤质检测和评估工作的水平。

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对于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煤炭质量严重不合格或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煤矿企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导致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煤质管理制度

煤质管理制度

煤炭质量管理与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矿井煤炭质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矿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过程中,积极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采煤、洗选工艺技术水平,认真落实煤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煤炭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煤炭开采、设计、开掘、回采、运输、洗选、储装运等环节的煤炭质量管理与控制,同时适用于上述各环节的煤炭质量检验结果的信息传递与反馈。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提高煤炭产品质量责任,严格质量监督、管理和奖惩,巩固和提高我矿商品煤市场信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提质增效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为了保证煤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公司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第三章目标质量责任制第五条为了保证公司煤质管理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1、生产副矿长对煤炭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副矿长对各专业的煤炭质量负责,采煤区、掘进区、机电区、运输区、通风区、等相关单位的行政正职,对各自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负责。

2、公司调度室负责对煤炭生产、运输、加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对生产工艺进行指导和管理。

3、技术科在采区设计时,要有提高煤质的技术措施,在岩巷和半煤岩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考虑煤、矸两条线运输,保证煤、矸分别按照独立的系统提升、储存和装运。

4、销售科考核办根据井下采掘工作面煤质变化,制定月度原煤质量计划,为日常煤质管理控制,对煤炭生产加工各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列入目标责任管理体系,统一考核奖罚兑现。

第四章毛煤质量管理第六条对采煤工作面的煤质管理规定1、采区要结合工作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煤质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求煤质管理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员,以便考核,对于发生的煤质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公布处理结果。

2、采区在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时,要结合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地提高煤质措施,对于影响原煤质量的断层、空洞、冒顶、割底、煤壁夹矸、淋水、涌水等因素要有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煤质管理制度

煤质管理制度

煤质管理制度
1、皮带头、尾各放置杂物回收桶一个,杂物装满后必须及时出井处理。

2、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杂物必须及时放入杂物桶内,不允许在巷道内乱扔乱放,严禁上皮带随煤流出井。

3、块径大于300mm的大块煤、大块矸石,必须打碎,严禁随煤流出井。

4、各转载点必须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5、巷道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积水必须排到指定位置,严禁排上皮带随煤流出井。

6、巷道爆破作业过程中,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管制度,炸药箱完好,严禁将雷管混入煤流,爆破后的雷管脚线必须回收。

7、严格执行矿有关回收清退规定,对木楔、托辊、衬木、锚杆、托板等物料,必须及时回收,严禁丢失或上皮带。

36号 高家梁煤矿煤质管理规定[1]

36号 高家梁煤矿煤质管理规定[1]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煤质管理规定公司所属各部室:为了加强煤质管理,提高生产全过程煤质管理水平,确保我矿煤炭产品质量,树立高家梁煤炭品牌,适应销售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质管理机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洗选副矿长销售矿长助理成员:技术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综采区长综掘区长机电区长洗煤厂长技术部长销售部长调度指挥中心主任二、管理职责(一)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1、负责制定煤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煤质管理工作,打造高家梁的煤炭品牌。

3、协调解决生产、洗选、销售等各环节中存在的煤质问题。

4、负责制定煤质考核标准及奖罚办法。

5、负责组织煤质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二)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1、总经理全面负责煤质管理的领导工作,是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总工程师负责开采设计、工程部署、配采计划、规程审定等方面的煤质管理工作。

3、生产副矿长负责回采、掘进井下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

4、机电副矿长负责井下运输、仓储全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

5、洗选副矿长负责洗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系统的煤质管理工作。

6、销售矿长助理负责销售环节和商品煤质量的煤质管理工作。

7、其他领导按职责分管范围组织、实施煤质管理工作。

(三)各职能部室(区队、厂)的职责:1、技术部的职责:(1)负责煤质管理制度、奖罚办法、考核标准的起草工作。

负责煤层煤样、生产煤样、原煤煤样、商品煤样的采制化工作。

负责生产、洗选、销售各环节的煤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2)负责煤质相关数据搜集、整理、分析、报表工作。

(3)负责编制、下达原煤及各品种煤月度质量计划,并对质量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4)参与《作业规程》的会审,落实保证煤质的具体措施。

(5)负责各单位煤质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查、整理、上报,保证考核及时到位。

(6)采掘设计、工艺流程、煤层配采、采煤工艺等方面要有提高、保证煤质的措施,在确定工作面开切眼位置和遇地质变化带时要有专项保证煤质措施。

煤业公司煤质管理制度

煤业公司煤质管理制度

煤业公司煤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竞争力,保护环境和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业公司的煤质管理工作,包括煤矿生产、煤炭加工、煤炭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煤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对制度的遵守和执行负有全面责任,各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煤质检测与评价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煤质检测与评价体系,包括实验室设备的采购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第六条煤质检测项目应包括煤的灰分、挥发分、固定碳、硫分、水分、灰熔点等指标,同时考虑煤炭资源的特性和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矿井和生产环节取样,委托专业实验室进行煤质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产品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煤质档案,包括每批次煤的检测报告、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用于追溯和监督。

第三章煤质管理的控制与改进第九条公司应对煤质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包括煤质检测、生产工艺、设备运行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对于煤质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彻底的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进。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煤质改进机制,包括设立监督检查岗位、加强培训和教育等措施,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第四章煤质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煤质管理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煤质问题,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煤质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流程、应急设施、应急救援队伍等内容,确保煤炭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煤质事故,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企业的财产和声誉。

第五章煤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煤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包括制度宣传、员工培训、知识考核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班子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质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

煤矿煤质达标管理制度

煤矿煤质达标管理制度

煤矿煤质达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煤矿煤质是煤炭生产和利用的重要方面。

根据国家煤矿煤质监管相关法规和政策,煤矿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煤质管理工作,确保煤炭质量稳定、安全生产。

第三条煤矿煤质达标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开采、运输、贮存、销售等全过程煤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煤质管理机构,明确煤质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确保煤矿煤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煤矿应当定期开展煤质质量检测和评价工作,对煤炭的主要质量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为煤炭的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炭质量追踪和溯源管理制度,确保煤炭的来源和运输过程清晰明了,做到溯源可查。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档案和数据系统,对煤炭的生产、质量、运输等信息进行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各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培训体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煤炭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煤炭质量检测第九条各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测实验室,配置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确保煤炭质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各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测标准和方法,对煤炭的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和分析,排除人为干扰因素,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煤炭质量监测网络,对煤炭开采、运输、贮存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和把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各煤矿应当建立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炭质量检测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三章煤炭质量评价第十三条各煤矿应当建立煤炭质量评价体系,对煤炭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评价和比较,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维护煤炭质量水平。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根据煤炭质量评价结果,对煤矿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市场需求。

第十五条各煤矿应当建立煤炭质量信用评价制度,对煤炭供应商和客户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建立质量信用档案,保障煤炭贸易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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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煤质管理规定公司所属各部室:为了加强煤质管理,提高生产全过程煤质管理水平,确保我矿煤炭产品质量,树立高家梁煤炭品牌,适应销售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质管理机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洗选副矿长销售矿长助理成员:技术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综采区长综掘区长机电区长洗煤厂长技术部长销售部长调度指挥中心主任二、管理职责(一)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1、负责制定煤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煤质管理工作,打造高家梁的煤炭品牌。

3、协调解决生产、洗选、销售等各环节中存在的煤质问题。

4、负责制定煤质考核标准及奖罚办法。

5、负责组织煤质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二)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1、总经理全面负责煤质管理的领导工作,是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总工程师负责开采设计、工程部署、配采计划、规程审定等方面的煤质管理工作。

3、生产副矿长负责回采、掘进井下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

4、机电副矿长负责井下运输、仓储全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

5、洗选副矿长负责洗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系统的煤质管理工作。

6、销售矿长助理负责销售环节和商品煤质量的煤质管理工作。

7、其他领导按职责分管范围组织、实施煤质管理工作。

(三)各职能部室(区队、厂)的职责:1、技术部的职责:(1)负责煤质管理制度、奖罚办法、考核标准的起草工作。

负责煤层煤样、生产煤样、原煤煤样、商品煤样的采制化工作。

负责生产、洗选、销售各环节的煤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2)负责煤质相关数据搜集、整理、分析、报表工作。

(3)负责编制、下达原煤及各品种煤月度质量计划,并对质量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4)参与《作业规程》的会审,落实保证煤质的具体措施。

(5)负责各单位煤质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查、整理、上报,保证考核及时到位。

(6)采掘设计、工艺流程、煤层配采、采煤工艺等方面要有提高、保证煤质的措施,在确定工作面开切眼位置和遇地质变化带时要有专项保证煤质措施。

2(7)在工作面开采设计、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操作技术等几方面充分考虑影响煤质的因素,采取提高煤质的有效措施。

(8)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要根据煤层煤质情况制定降水、降灰和保块率措施,综采工作面初采、末采时必须要有专项煤质保证措施。

2、调度指挥中心的职责:负责煤炭生产、运销的计划安排和协调原煤仓存工作,及时向矿领导反馈有关信息。

3、洗煤厂的职责:负责洗选加工、原煤配洗(两原煤仓质量差距较大时)和储、装、运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确保商品煤质量。

4、销售部的职责:负责反馈市场及用户对煤质要求的有关信息。

5、各区队职责:各区队长是区队煤质管理第一责任人。

(1)负责本单位全面的煤质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公司煤质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将煤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严格管理。

(3)对本单位煤质管理存在的问题,要积极组织整改落实,并制定煤质保证措施,信息及时反馈到技术部。

(4)接受公司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煤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

三、煤质管理规定1、煤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1)煤质检查人员要对井下原煤生产、运输环节的煤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煤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保证煤质措施落实到位。

(2)煤质检查人员要对井下进行全面、细致的煤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3)煤质检查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认真,对查出的煤质问题,要坚持“四不”原则,即:不迁就、不照顾、不讲客观、不搞下不为例。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考核。

(4)技术部煤质组要及时编制、上报和下达月度煤质计划。

并按煤质计划进行监督考核。

2、降低原煤灰分和含矸规定(1)技术部技术组要从开采设计、工程部署、施工计划方面充分考虑到影响煤质的因素,合理配采,保持煤质基本稳定,积极采取提高煤质的有效措施。

(2)技术部地质组每间隔60米对综采工作面素描写实一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反馈给技术部煤质组和施工单位,指导单位施工。

(3)综采工作面顶板破碎时,综采区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及时拉架或超前拉架,控制好顶板,防止抽顶,控制矸石进入系统中。

(4)采掘工作面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煤质动态管理,并严格按照规程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控制割顶、割底,控制矸石混入系统中。

(5)综采工作面采高规定:综采区使用的1.7—3.5米支架、煤厚小于2.7米时,采高要控制在2.6±0.1米;综采区队使用的2.2—4.5米支架、煤厚小于3.1米时,采高要控制在3.1±0.1米,矿井停产放假及初采来压之前和末采时,采高可增加0.2米。

(6)掘进工作面岩石超过掘进断面1/3时,必须实行分掘、分装、分运,严禁矸石混入煤中。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分装、分运时,生产4区队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相关领导签字审批。

(7)掘进工作面过断层、冲蚀带等地质构造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掘区制定专门的煤质保证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遇综采面本身煤质较差时,则必须严格控制进入系统的煤质较差的掘进煤量(工作面岩层厚度超过断面厚度1/5的掘进面,同时生产的不能超过两个),防止劣质煤叠加,影响煤质。

(8)当商品末煤发热量低于4250大卡时,技术部煤质组可采取特殊管控手段。

调度指挥中心配合技术部对回采工作面的采高、掘进面的分掘、分装、分运,进行特殊管控,以达到阶段性最佳效果。

3、降低原煤水分规定(1)各采掘工作面、运输系统要根据岩层的赋水情况,提前采取疏排水措施,并安排好疏排水工程。

(2)采煤机内外喷雾要做到开机时开水,停机时停水,所有喷雾都要保证雾化效果,严格控制喷雾洒水量。

(3)各转载点设有喷雾无法加防护罩的,必须严格控制喷雾的雾化效果,当皮带上没有煤流的情况下必须将喷雾关闭,(4)综采工作面煤机冷却水必须引出,防止进入运煤系统。

(5)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保证煤水分离。

皮带巷、机头、机尾和工作面要保证无积水、无淤泥,防止外来水进入皮带、刮板机、溜煤眼及煤仓中。

(6)加强对设备的冷却水管、高压供水管路、供排水管、皮带巷灭尘水管及阀门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防止“跑冒水”进入运煤系统。

(7)采掘工作面有积水时,先排水后生产;皮带上有积水时,先处理积水再开皮带;运煤皮带上方有水幕的,必须加装防护罩。

(8)清理活地时严禁煤泥水进入运煤系统。

4、加强杂物管理规定(1)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采、掘、运各生产环节的杂物(铁器、木块、电缆头及电缆皮、皮带头、编织袋、纸片和饭盒等)控制和清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2)设备、设施维护所产生的废弃物品必须及时单独处理,并对支护使用的材料、吊挂电缆的电缆钩及其它绑扎材料以及丢弃的废料等必须及时回收,不得进入运煤系统。

(3)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50米范围内,每班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杂物清理,确保杂物不得进入煤中。

(4)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火工品领用管理制度。

每班生产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火工品管理,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混入煤中的,按矿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5)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立垃圾箱,保证各类生产垃圾及时回收。

(6)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除铁器日常除杂记录,为煤质事故追查提供依据。

(7)加强胶带运输机的管理,禁止胶带的尼龙线进入运输系统。

5、洗选加工煤质管理规定(1)洗煤厂要加强大块矸石人工选矸管理,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严禁矸中带煤以及大块矸石进入洗选系统。

(2)做好洗选介质的调配比重,确保洗选精煤质量达标。

(3)如遇井下煤质变化要采取原煤分仓储存,洗煤前确定合理原煤配比入洗量,以确保商品末煤质量稳定。

6(4)洗选过程产生的煤泥,未经加工处理严禁进入商品煤系统。

(5)完善地面筛选除杂加工系统,保证原煤筛分效果,提高筛分效率,保证商品精煤产率。

6、提高精煤产率规定(1)综采区负责从煤炭生产源头控制块率,大于6mm粒级的产率要达到80%以上(含矸)。

(2)机电区负责井下煤炭运输过程及中间仓存管理控制,到原煤仓上大于6mm粒级的块率损失不得超过9个百分点(含矸)。

(3)洗煤厂负责煤炭洗选过程及地面仓存管理控制,确保从原煤仓上到精煤仓大于6mm粒级块的损失不得高于14个百分点(包含洗出的矸石和大于6mm粒级块的损失)。

四、煤质管理考核办法1、煤质监督检查管理(1)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原煤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一次性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2)煤质检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煤质检查,或工作不到位处罚技术部煤质组500-1000元。

(3)煤质检查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认真,对查出的煤质问题,要坚持“四不”原则,即:不迁就、不照顾、不讲客观、不搞下不为例,否则处罚技术部煤质组500-1000元。

(4)技术部煤质组要及时编制、上报和下达月度煤质计划,加强各生产环节的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按要求分类建立和保存煤质管理资料,否则处罚500-1000元。

(5)技术部煤质组负责各类煤质日报表,对报表数据错误和报出不及时处罚500元。

(6)技术部技术组从开采设计、工程部署、施工计划方面未考虑到影响煤质的因素,也未采取提高煤质的有效措施,处罚技术部技术组500-1000元。

(7)技术部地质组未按规定对综采工作面素描写实,每缺少一次处罚200元,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反馈和采取措施,处罚500元。

2、对采掘面顶底板现场管理(1)留顶、底煤掘进的巷道,掘进巷道无构造(或无特殊要求),每割顶或底厚度大于200mm,长度大于5米的,每米处罚100元。

(2)综采工作面及时移架支护,防止漏矸,未及时移架支护造成漏矸高度大于300mm,长度大于3米,每米处罚100元。

(3)综采工作面无特殊情况严禁割顶、底板。

割顶、底板厚度100-300mm,长度大于3架的,每架处罚50元;厚度大于300mm,每架处罚100元。

(4)综掘区队遇岩石超过掘进断面1/3时,没有执行分装、分运规定,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5)掘进工作面过断层、冲蚀带等地质构造时,掘进区队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保证煤质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掘进区队未按保证煤质措施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6)商品末煤发热量低于4250大卡时,技术部煤质组可采取特殊管控手段,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阶段性煤质保证措施。

对违反阶段性煤质保证措施的,加倍处罚。

3、对工作场所积水的现场管理。

(1)采掘工作面开机生产前,有积水时必须做到先排水,否则每8次处罚2000元。

(2)加强对给排水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皮带巷、机头、机尾和工作面要安排专人排水,并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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