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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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我生活中

知识产权在我生活中

知识产权在我生活中知识产权在我生活中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很多人都听说过版权、专利和商标,但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商业或法律上的事,离自己的生活太远。

其实,只要我们静下心来想一下,就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与我们生活的联系:版权帮助我们听到音乐,欣赏和看到艺术、电影和文学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帮助我们设计我们自己的世界,商标为我们提供表明质量可靠的标志;专利有助于我们的发明,使生活变得更加快捷、更加安全,甚至可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可以说,大到国防工业,小到日常生活用品,每一件物品都烙着知识产权的印迹。

可是对于这一切,人们往往熟视无睹,对于人类创造力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缺乏必要的认识。

而世界知识产权日正是一个通过日常生活的现身说法,提高人们对创造、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与尊重的机会。

维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查处了多少假商标,重要的是普及知识,全面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保护知识产权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农民增收沾了“品牌”的光“这几年咱农民不管是种田还是养畜,真是干啥啥挣钱,这可真是沾了‘品牌’的光啦,今年红谷子价格看涨,我家还想多种二亩呢!”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罗圈铺村农民孙玉林说。

喀喇沁旗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从2000年开始,工商、农业、产业办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了“品牌带动计划”和“商标文化推进行动”。

桥头湾子村有多年种植蔬菜的历史,2004年自然蔬菜协会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了“福苑”牌蔬菜商标,并申报了6000亩无公害蔬菜基地的认定和西红柿无公害产品认证,使“福苑”牌贴标装箱西红柿远销到北京、辽宁等地。

目前,全旗已注册蔬菜、小米、马铃薯、地产中药等农副产品商标34个,年加工销售收入百万元以上龙头企业达37家,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农民每年仅依靠“品牌商标”增收就达1000万元。

内蒙古2007年新设置的科技发展创新引导奖励专项基金,规模为1.1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引导增强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能力。

行政法视野下小肥羊商标案的重新审视——一个实质法治视角的理论分析

行政法视野下小肥羊商标案的重新审视——一个实质法治视角的理论分析
企业 以其 经 营理念 迅速 在 消费者 中获得 良好 的 口碑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0 8 — 2 0 作者简介 : 张一( 1 9 8 9 一) , 男,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宪 法 与 行 政 法 学 。
第 6期
张一 : 行 政 法 视 野 下 小 肥 羊 商 标 案 的 重新 审视
Vo 1 . 1 3 No . 6
NO V. 2 01 3
行 政 法视 野 下小 肥 羊 商标 案 的重 新 审视
— — 一
个 实 质 法 治 视 角 的理 论 分 析
张 一
(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 院, 杭 州 3 1 0 0 0 8 )
摘 要 : 从“ 小肥羊” 商标 案 判 决 理 由 出发 , 从 三 个 层 次 对 该 案 作 出考 量 : 从 形 式 法 治 的 角度 对 案件 争 点 进行 考 量; 从 实质 法 治 为研 究路 径 对 多元 化 利 益 主 体 的救 济机 制 进 行 构 建 ; 最后 运 用 价 值 衡 量 方 法从 政 策 与 策 略 层 面 寻
价值 冲 突常态 化 与利益 主体 的碎 片 化 已成为 现 代 社会 的特征 之一 , 在 价值 愈发 多元 化 的背 景下 , 行


问题 的 引 出 : “ 小肥羊" 商标 案 回顾 及 其 时代 背 景
政机 关与 司法 机 关 仅 仅 依 靠 传 统 的 行 政 法 研 究 方 法—— 合 法性 考量 结 合 强 力 的 管 制 手段 , 能 否 顺 利
第 1 3卷 第 6期 2 0 1 3年 1 1 月
西北 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最新-谭镇标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

最新-谭镇标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

谭镇标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谭镇标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一中行初字第24号原告谭镇标,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瓜堤后地42号5楼3号。

委托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翊飞,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维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

法定代表人鲍俊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静,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春方,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126号。

原告谭镇标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9月22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5352号《关于第3111564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19〕第5352号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健民药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镇标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忠良,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力、郭维维,第三人健民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静、程春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第5352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健民药业公司针对谭镇标注册的第3111564号图形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所提出的撤销申请作出的。

最新-矫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 精品

最新-矫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 精品

矫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矫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一中行初字第525号原告矫健,男,满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吉林省东北一品窖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幸福8委6组。

委托代理人董柏石,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白城市洮儿河酒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田永福,组长。

委托代理人韩东明,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吉林省白城市司法局干部,住吉林省白城市光明胡同6楼3单元3号。

原告矫健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6136号《关于第1768919号百年老洮河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2019〕第6136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该裁定的相对方白城市洮儿河酒厂破产清算组简称洮儿河酒厂破产清算组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矫健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柏石,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力、刘国栋,第三人洮儿河酒厂破产清算组的组长田永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9〕第6136号裁定中认定白城市洮儿河酒厂简称洮儿河酒厂于2019年提出对百年老洮河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时虽然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但至本案审理终结时为止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并未终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洮儿河酒厂破产清算组申请由其作为申请人,代表洮儿河酒厂参加评审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组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准许。

小肥羊案例

小肥羊案例

国内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小肥羊商标纠纷案始末*这是新中国知识产权界一件有重大深远意义的商标纠纷案件,曾被列入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一官司前后历经四年,经过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诸多环节,一直打到北京高院;*这一官司的最终结果事关一个名牌企业的命运和发展。

聚焦"小肥羊"商标纠纷案终审判决定锤音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送达位于包头市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就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小肥羊”商标确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的裁定。

内蒙古小肥羊最终打赢了这场商标官司。

关于"小肥羊"注册商标之争,早在四五年前就已初露端倪,但真正爆发是在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肥羊"商标被国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开始的。

2001年12月18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对此公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闻讯后提出异议,一是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小肥羊”应是通用名称,二是认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恶意抢注了其先前使用并且申请注册的"小肥羊"商标。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中国驰名商标,"小肥羊"名列其中,商标的所有人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这一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经公布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更遭到"群羊围攻",包括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特小肥羊等4家餐饮企业联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收回"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认为"小肥羊"为通用名称。

最新-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 精品

最新-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 精品

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161号副5号代表人王朝荣。

委托代理人薄寅鹏,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委托代理人申新智,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该烤肉馆副总经理,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常乐路6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晓建,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寅君,该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连戈,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晖,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上诉人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日和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委托代理人薄寅鹏、申新智,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晓建、薛寅君,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连戈、黄晖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第3043421号小肥羊及图组合商标,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

西安小肥羊烤肉馆提出异议后,商标局驳回了其异议申请。

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不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6392号《关于第3043421号小肥羊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6392号异议复审裁定,准予第3043421号商标注册。

企业法律务实学后感——兼论“小肥羊”商标争夺战

企业法律务实学后感——兼论“小肥羊”商标争夺战企业法律务实学后感——兼论“小肥羊”商标争夺战引言企业在日常发展的过程中,其品牌作为企业产品销售中的“市场明信片”,不仅关系着企业的市场声誉,同时还关系着企业今后的生产及发展。

换而言之,即企业在日常发展的过程中,品牌作为企业发展中的无形资产,不仅能提高企业市场发展的竞争力,同时还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保障。

然而面对当今企业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均处于劣势,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品牌保护的法律意识差。

甚至一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企业品牌的管理以及保护均处于无意识状态。

如此,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经营效果,同时还给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了损失。

因此,企业应该提高品牌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

案例剖析——“小肥羊”商标争夺战1999年8月8日,在内蒙古包头市一条不起眼的街道上,第一家“小肥羊”火锅店开业了。

这家店的主人潜心研制了有六十多味调料的火锅底料配方,独创了“不沾小料涮羊肉”的吃法。

考虑到“小肥羊”三个字好记,而且和公司所做的涮羊肉联系紧密,店主给火锅店取名“小肥羊”。

虽然公司刚刚成立,但是店主就意识到了品牌和商标的重要性。

1999年11月,他们第一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小肥羊”商标注册申请。

然而,2000年底,国家商标局却驳回了他们的申请,理由是“小肥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是一种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而此时,这家起步刚刚一年的餐饮公司,凭借独特的吃法和口味,已经在市场上大显身手。

生意越红火,越发让店主感到品牌的重要。

就在接到驳回申请通知的当月即2000年12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再次提出了“小肥羊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

2001年7月,申请再次因同样的理由被驳回。

紧接着,申请接二连三地被驳回,让店主感到有些意外。

与此同时,全国市场上开始出现各种版本的“小肥羊”,据粗略统计有l000多家。

可是,因为没有取得注册商标,“小肥羊”这个名称谁都可以使用,面对这种状况,他们只能望“羊”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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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朱金阳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朱金阳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朱金阳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一中行初字第938号原告朱金阳,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仙游县枫亭雄狮狼服装厂业主,住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下房16号。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第三人邱玉旋,女,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凤里华仑综合市场68号701室。

委托代理人林栋梁,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永和村庄宅东区64号。

原告朱金阳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1X年5月7日做出的将第1940458号“野劲YEJIN及图”注册商标(简称第1940458号商标)核准转让给邱玉旋的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邱玉旋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X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金阳及委托代理人张剑峰,被告商标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第三人邱玉旋的委托代理人林栋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5月7日,商标局在总第926期《商标公告》第1359页刊登公告,将第1940458号商标核准转让给邱玉旋。

朱金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其诉称:仙游县枫亭雄狮狼服装厂(简称雄狮狼服装厂)是第1940458号商标的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默克股份两合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默克股份两合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默克股份两合公司;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默克股份两合公司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默克股份两合公司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娜陈学民【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默克股份两合公司【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既要结合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考虑商标标志是否近似,也要结合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考虑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肥羊之争产权界定的法学和经济学思考——兼论《商标法》第9,11,31条.doc

肥羊之争:产权界定的法学和经济学思考--------兼论《商标法》第9、11、31条凌斌北京大学【摘要】通过对“小肥羊”商标案判决理由的批评性讨论,从法律解释和经济分析两个层面表明,单一适用《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及其隐含的强者通吃的产权进化理论,不仅会与该法第31条包含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则相冲突,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福利损失。

主张通过法律解释结合《商标法》第9、11、31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责任规则处理权利冲突情况下的产权界定问题,可能获得更为公平也更有效率的司法和社会结果。

【关键词】第二含义在先权利权利冲突责任规则Fat Lamb Case study:A Legal and Economical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 Verification【英文摘要】This article through critical discussion on court’s judgment of“Fat Lamb”case,proposes that if only apply section 2,article 11 of(Trade Mark Law)will:lead to conflict with article 31 of that law and serious social welfare loss.On the basis of analysis.It put forward several relevant suggestions to solve this problem.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1]权利调整所加的生产价值[小于]调整所需的成本时,……某种权利安排也许会比任何其他安排带来更大的生产价值。

[2]一、逐“羊”中原:“小肥羊”商标案2006年5月19日,中国大地上发生的一场激烈、精彩的产权之争终成定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日两判,最终将“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的商标权赋予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小肥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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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12-20)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199号原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强,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

委托代理人叶静,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42号1号楼2单元1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晓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寅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乌兰道9#。

法定代表人张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连戈,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晖,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小肥羊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6394号《关于第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2004〕第6394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5年4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小肥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强、叶静,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晓建、薛寅君,第三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连戈、黄晖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4〕第6394号裁定中认定:一、西安小肥羊烤肉馆(案外人)虽然早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提出过带有“小肥羊”字样的文字组合商标,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后,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删去商标图样中的“小肥羊”文字,仅保留图形部分。

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同意了商标局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删去了“小肥羊”文字,并最终仅使其图形部分获得注册。

如果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坚持主张对“小肥羊”文字的专用权,应该对商标局审查意见书提出不同意见,并利用驳回复审程序主张权利。

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同意商标局审查意见书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对“小肥羊”文字的在先申请。

因此,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在先申请并未产生与“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存在权利冲突的在先权利,陕西小肥羊公司以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在先申请过带有“小肥羊”字样的商标为由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西安小肥羊烤肉馆虽然早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使用“小肥羊”文字作为字号从事实际的经营,但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商标在先使用者的保护体现为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从西安小肥羊烤肉馆提交的使用证据和其当时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事实可以认定,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对“小肥羊”商标的使用在方式、规模、范围上都比较有限,尚未产生足以令公众和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所知晓的影响。

同时,考虑到“小肥羊”并非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独创字词,而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与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又处于不同的省份,所以不能从商标的独创性和地域的相邻关系上推论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是在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小肥羊”商标的情况下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因此,不能认定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述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陕西小肥羊公司以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在先使用了“小肥羊”商标为由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小肥羊”不属于餐饮行业中规范的通用名称,也不属于餐饮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陕西小肥羊公司主张“小肥羊”文字作为通用名称的证据主要是网页资料、多家字号中带有“小肥羊”字样的企业的店面照片和陕西小肥羊公司自己的荣誉证书及其部分连锁加盟店的营业执照。

其中,网页资料的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小肥羊”文字已经成为公知公用、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陕西小肥羊公司提交的店面照片证据只能证明当地存在一些字号中带有“小肥羊”文字的餐馆,但未能证明这些餐馆的成立时间早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使用“小肥羊”商标的时间,因此,也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小肥羊”已经成为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陕西小肥羊公司获得荣誉证书的时间和其连锁加盟店成立的时间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并且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获得一定知名度之后,因此同样不能证明“小肥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成为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因此,“小肥羊”文字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能起到标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并且,经过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对被异议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小肥羊”文字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产生了更为紧密的联系,也进一步加强了被异议商标的显著性。

陕西小肥羊公司以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对其不予核准注册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陕西小肥羊公司对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该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2004〕第6394号裁定作出后,陕西小肥羊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肥羊和羊肉制品是餐饮企业必然加工的产品之一,以优质羊肉、肥羊、小肥羊、小嫩羊作为服务招牌、菜品名称使用不可避免。

但这种经营中的正常使用必然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如果准许这样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必然违反公平原则。

同时,肥羊是餐饮行业加工产品的主要原料,而如果删去“小肥羊”文字,被异议商标的图形则不具有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一方面,“小肥羊”文字属餐饮服务行业内的通用名称,属公有财产,不能由一家独占。

目前全国有5000多家“小肥羊”餐饮企业,如果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必将对全国5000多家“小肥羊”餐饮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异议裁定和异议复审裁定时根本没有考虑“小肥羊”在全国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不能将“小肥羊”作为区分餐饮服务的标记。

二、商标局曾多次驳回其他“小肥羊”商标注册。

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前,2000年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在餐饮服务领域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形”商标,商标局依照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通知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将“小肥羊”文字删除。

2002年底,被异议商标初步公告前三个月,内蒙古金宇集团公司申请“小肥羊”商标,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驳回,这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被异议商标相互矛盾。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西安小肥羊烤肉馆早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则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关于“小肥羊”商标的在先申请权是永远存在的。

另一方面,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西安小肥羊烤肉馆早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使用“小肥羊”商标,就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九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不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4〕第6394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第一,陕西小肥羊公司未能准确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将被异议商标拆分,仅就文字或图形主张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有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整体审查原则;第二,某一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应视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

商标的价值源自其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就本案而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餐厅等服务上,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是商业性质的餐饮服务。

陕西小肥羊公司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概念,模糊了整只家禽与经过再度加工的盛入盘中提供给就餐者的肉类制品的区别。

第三,评审程序中的在案证据已证明被异议商标经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通过实际商业使用产生了显著性的事实,核准该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陕西小肥羊公司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网页资料、店面照片、荣誉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中的“小肥羊”文字已经成为餐饮行业规范的或该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我国餐饮业经营烧烤羊肉和涮羊肉历史十分悠久,而有人在该行业中使用“小肥羊”文字,并且逐渐被消费者所认知,却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

在谈到某些企业现在也在使用“小肥羊”文字的时候,不能无视其开始使用的时间是在被异议商标已经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使用产生了显著性,商标知名度已大大提高之后。

三、关于陕西小肥羊公司称商标局曾多次驳回其他带有“小肥羊”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

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复审案件的审查机构,商标局的审查决定,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具有当然的、绝对的约束力。

其次,其他在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带有“小肥羊”文字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完全有权利在商标局对其商标申请驳回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这些企业和个人没有提出复审,也就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利用复审程序救济的权利。

而且被异议商标属于通过使用产生显著特征的商标,在申请时未能证明其通过自己的使用产生显著性,则亦必然遭到驳回。

四、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在先提出的“小肥羊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在其按照商标局审查意见书的建议自己同意删除“小肥羊”文字后,已经成为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享有的在先权利也仅仅为该图形在其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上的专用权,其对“小肥羊”文字不再享有在先权利,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与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在先商标权利相冲突。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在〔2004〕第6394号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

第三人内蒙古小肥羊公司述称:首先,一、两岁的小羊的习惯或通俗叫法应是“小羔羊”,而不是“小肥羊”。

而且,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向公众提供的是餐饮服务而不是羊,“小肥羊”不是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

“小肥羊”是由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首先使用在涮羊肉餐饮服务中,并经其辛苦经营已具有了区别于其他服务的显著特征,“小肥羊”已成为不沾小料涮羊肉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不存在独家占有通用名称的情形。

这一点已先后被乌鲁木齐市、北京市和河北省的法院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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