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暂行条例

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公司员工行为及劳动纪律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三条基本要求爱国爱司、认同文化。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
爱岗敬业、奉公守纪。
热爱投资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第四条着装规范员工着装要与职业身份、岗位相称;仪容要以整洁大方为标准;在工作期间,应保持外貌整洁美观、衣着得体大方、举止言行恰到好处。
不穿奇装异服、牛仔裤、短裤、超短裙、拖鞋上班。
女士可化淡妆、不宜用味道浓烈的香水;男士应保证面部及发型清洁、注意修剪指甲、保持口腔气味清洁。
第五条工作纪律按照规定时间办公,不迟到、早退。
员工请假、办公时间内外出需要遵照《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内如需暂时离开,应向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如有急事外出,则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办公时间内不得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不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网上传输、发布有关公司禁止或不宜出现的内容;不在办公区域高声喧哗,办公区域内禁止争执或争吵;使用电话时注意语言简明、音量适中,以免影响其他同事;经过走廊时应放轻脚步,遇到同事或客人时应礼让;在食堂用餐时,不得大声喧哗,尽量避免浪费。
第六条职业素养集中统一。
上级要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下属意见;原则上,上级指示必须无条件执行;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团结协作。
员工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共事,不得在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不得建设小团体。
注意保密。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根据《商业秘密管理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离职移交。
获准离职、退休或工作调动者,须将经办事项、保管文件等向接任者移交清楚,方能离任。
员工违规违纪管理规定_怎么管理违规违纪的员工

员工违规违纪管理规定_怎么管理违规违纪的员工员工违规违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本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职业操守以及农商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在编员工。
对已经离、退休(包括离岗退养)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对其处分和追偿的权利。
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本行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工作单位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对其保留追偿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本行(含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含各职能部门)以及辖属营业网点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且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员工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客观公正,不应因行为人的职位的高低有所不同,且处理程序规范,依法保护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的权利;(四)回避原则。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扣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所有员工。
对己退休和己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XX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XX造成损失的,XX保留对其依法追偿违规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XX(含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XX员工,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合规;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它处理。
包括调离岗位、待岗、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收入。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处理:(一)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二)有有效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四)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达整改建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领导报告的。
第九条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批评教育替代。
因违规行为己对XX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三)多次违规的;(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六)伪造、隐匿、篡改、毀灭有关证据,以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的;(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九)受益、指示、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十)违规后逃匿的;(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一、目的与适合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适合范围包括所有公司员工和管理层。
二、定义1. 违规行为: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或者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违纪行为: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或者职业操守,对公司利益或者声誉造成伤害的行为。
三、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 违反工作纪律,如旷工、迟到、早退等;b) 违反安全规定,如未佩戴安全帽、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备等;c) 违反工作规范,如擅自泄露公司机密、私自接受礼品等;d) 违反职业道德,如不诚实、不守信等。
2.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 盗窃公司财物或者他人财物;b) 贪污受贿;c)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d) 故意损坏公司设备或者他人财物;e) 违反法律法规,如贩毒、赌博等。
3. 处理措施:a)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b)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等方式进行处理;c) 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或者多次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雇等方式进行处理;d) 对于违纪行为,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处理程序1.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或者其他员工向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者举报渠道报告违规违纪行为。
2. 调查核实: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违规违纪行为,并采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3. 处理决策:根据调查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法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决策,并报告公司高层审批。
4. 处理通知:对于被处理的员工,将书面通知其所受到的处理措施和理由,并告知其申诉渠道。
5. 申诉程序:被处理的员工有权利提出申诉,申诉将由专门的申诉委员会进行审理,并赋予公正的处理结果。
五、保密与公正1. 所有与违规违纪行为相关的调查、处理和申诉程序都应保持严格的保密性,避免泄露员工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
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及违纪违规管理暂行规定

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及违纪违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引导和约束员工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确保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须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努力完成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守信、敬业、合作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条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第七条员工必须具有敬业精神,做到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工作上认真负责,同事间和睦相处。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不徇私情,不受贿,不做有损国格、公司形象、声誉、有损人格的事情,也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员工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工作秘密),遵守员工保密规范,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员工不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以任何形式(含口头)对外有意或无意提供任何公司秘密。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薪酬保密,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对内、对外都不得议论本人及公司的薪酬福利待遇的细节和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公司外兼职任何获取薪金或补贴的工作,尤其严格禁止以下兼职行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一)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二)在公司利用工作的时间、客户资源和其他资源从事兼职的工作。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员工有义务将个人人事信息(地址、电话、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紧急联系方式、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变更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公司有义务对这些信息保密。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工,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员工自律意识,调动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济南豪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及为济南豪网科技有限公司代维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四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是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节违纪行为处理的对象和形式8 }第五条违纪行为处理的对象:)(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二)失职员工,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员工;(三)犯其他错误应予处罚的员工。
第六条违纪行为处理的形式(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三)扣减绩效工资、扣减绩效分数;(四)调整工作岗位、降岗、待岗;(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违纪行为处理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公司员工同时适用违纪行为处理、责任追究等多项处罚制度的,违纪行为处理或责任追究形式相同的,可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违纪行为处理或责任追究形式不同的,根据员工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态度酌情确定从重处理或多种形式一并处理。
( t第八条对于因违纪、失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在对其实施处罚的同时,还将责令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经济赔偿一般按照损坏实物的价值或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对员工执行处罚过程中,若被处罚员工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结束处罚,但被处罚时间不得低于应处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节违纪行为处理的适用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员工进行口头警告,责令员工进行书面检讨,并视情况酌情扣减200元以内的绩效工资或扣减相应的绩效分数。
如本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改正表现时,可免于警告及书面检讨,给予批评教育。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的原则:(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二)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制订下发到本局的劳动规章制度,视同为本局依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矿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形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和严重违规违纪。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一)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的;(三)工作场所吵架,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四)员工不认真履行操作规程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六)其他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二)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三)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五)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尚未造成损失的;2(九)对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十一)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和其他严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十二)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六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一)处分。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1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
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2第三章处理方式的运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问题,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检举他人应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受处分后二年内又故意违规违纪的;(二)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三)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阻挠调查处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开除处分为最高处分,不再加重。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即给予开除处分。
3第十五条责任人的划分(一)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违纪行为人或对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二)相关责任人:是指与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联,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人。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人。
第十六条处理的实施(一)对员工的处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二)给予员工处分及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由监察部门承办。
(三)对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工资待遇变更,扣发绩效工资和给予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承办。
第四章违规经营行为第十七条违反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4第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虚增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做假赔案或虚假给付保险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经营活动中截留、坐支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5(二)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的;(三)以非法手段参与保险招标的;(四)擅自与其他公司办理商业分保业务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分保业务的;(五)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造成业务资料丢失或缺失的;(六)违反客户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客户资料或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客户资料,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客户资料的;(七)擅自违规退保的;(八)擅自强制复效,不按规定收取利息的。
(九)其他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使用未经批准或停办的保险条款的,给予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承(核)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超越权限承(核)保的;(二)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阻碍和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三)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降低承保标准的;6(四)在办理核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的;(五)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违规承诺和给与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承(核)保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理(核)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超越权限核赔的;(二)擅自对客户进行理赔承诺,给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三)在理(核)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四)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理(核)赔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印制重要保险业务单证的;(二)未按规定登记、发放、保管、核销、使用保险业7务单证的;(三)擅自印制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四)其他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伪造、变造保险业务单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规定,未按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标准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违反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行为第二十六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四)未将有价证券集中存放管理的;(五)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8天以上未支取的(无法支取的除外);(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七)费用列支不实或虚列费用的;(八)扩大佣金、手续费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九)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十)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十一)超越资产管理权限,擅自处理资产的;(十二)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十三)偷、逃税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十四)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上项目,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挂账的;(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入资金严重超支;或挪用已批准建设项目的购建规模指标用于其它项目的;(三)用挤占成本等违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如房屋、车辆、电脑等),形成账外资产的;(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工程公开招标,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9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审计和上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六)擅自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臵换固定资产的;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出租、变卖固定资产所得不入公司核算账目,或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挪作他用的;(七)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妥善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的;(八)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