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停业、复业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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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税务登记有哪些种类

税务登记有哪些种类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的⽣产、经营活动进⾏登记管理的⼀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依法履⾏纳税义务的法定⼿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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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主要种类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主要种类有:设⽴税务登记(⼜称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停业、复业登记。
(⼀)设⽴税务登记是指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纳税⼈⾃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纳税⼈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之后⾸次进⾏的税务登记。
1.设⽴税务登记的对象根据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分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产、经营的纳税⼈。
(2)其他纳税⼈。
根据规定,不从事⽣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除国家机关、个⼈和⽆固定⽣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以外的,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税务登记2.设⽴税务登记的时间(1)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的分⽀机构和从事⽣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商户和从事⽣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或纳税义务发⽣)之⽇起30⽇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有独⽴⽣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或者出租⼈上交承包费或租⾦的承包承租⼈,应当⾃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起30⽇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项⽬合同或协议签订之⽇起30⽇内,向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了变化,需要到税务机关变更原来登记内容的⼀种制度。
1.变更税务登记适⽤的范围纳税⼈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遇下列情形之⼀,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
(2)改变经济性质、⾪属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停业、复业登记
1、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 业前(一个星期内)办理登记
2、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停业期间发生应税行为的还要申报纳税 4、停业期满还需停业,需要再申请,如不申请视
为复业进行正常的征税行为。
注销税务登记 1、条件: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的 2、在15天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出经营申请《外管证》 2、期限:一般30天到180天 3、外出经营结束后:回到经营地税务主管机关办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
1、发生改变名称 2、改变法人代表的 3、改变登记类型的 4、改变经营地点场所的 5、改变生产经营方式 6、增减注册资金的 7、改变经营期限的等 在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 4、其人相关性资料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管理 1、定义: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 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2、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二、税务登记: 1、定义:依据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登记管理的 法律规定。 2、税务登记的作用: 了解税源分布情况 制定税收政策 提高纳税意识 享有减税免税政策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 经营报验登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税务设立登记
1、需要办法税务登记的有 1)、生产经营在领取营业执照 国家规定可以不领取营执照的 应当理末办理营业执照的 没有营业执照也末经相关部门批准的 承包经营的 外出经营的(30天,最多不得超过180天) 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的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2)、在30天内理设立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公司停、歇业及注销程序之备忘

●有关公司停、歇业的规定:税务登记管理机关: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纳税人结清税款并交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后,核准纳税人停业。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公司登记机关不办理公司停、歇业,只能继续经营或注销公司。
若公司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或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由此可见,公司根据自身营业状况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经营,暂停经营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6个月,否则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公司注销的流程及手续:一、公司内部流程:(一)当公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公司应出具有效的决议或决定:(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2)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个体工商户停业和复业登记的程序

个体⼯商户停业和复业登记的程序⼀、停业登记实⾏定期定额征收⽅式的个体⼯商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停⽌⽣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年。
(⼀)需要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发票购领簿》及空⽩发票;3、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办理程序1、在综合服务窗⼝领取《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式三份,并如实填写,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存情况,填写后连同资料⼀起报送窗⼝办理停业⼿续,同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罚款。
2、综合服务窗⼝在接到停业申请后,在审核纳税⼈报送的停业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发票领购卡、未使⽤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对申请停业期在⼀个⽉的临时停业户可不收缴税务票证)。
审核⽆误的,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署有关意见,核准其停业,并核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3、纳税⼈停业超过⼀年或停业期满后不能恢复⽣产经营的,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停业申请或办理注销⼿续。
⼆、复业登记的办理程序1、停业户应在停业期满前⼗⽇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提出复业申请,并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式三份;停业户需提前复业的,应在恢复正常⽣产经营前⼗⽇内提出复业申请。
2、综合服务窗⼝对停业户提出复业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予以核准,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同时返还原收缴的各种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在返还证件、资料时,应要求收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收。
3、停业户复业时,原税务登记内容发⽣变化的,应在办理复业申请的同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依法征税,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税收稳定增长,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安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登记证书,确认纳税人身份和税务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税务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和多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即信用信息集中管理、行政复合登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置登记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登记义务。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税务登记:(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和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资质;(四)交纳了上一纳税年度的税款;(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个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经营资质文件;(三)身份证件;(四)居民住址证明。
第八条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居民住址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条纳税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四)其他影响税务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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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停业、复业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相关知识
税务登记的定义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