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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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求 的个 人 防 护用 品 ,并 督 促 和 指 导劳 动者 正 确 使用。
第 十条 用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劳 动 者进 行 上 岗前
职业卫 生 培训 和 在 岗期 间的定 期 职业 卫 生 培训 , 普 及高 温 防护 、中暑 急救等 职业 卫生 知识 。
和离 岗时 的 职业 健 康 检 查 ,将 检 查 结果 存人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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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 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 了加 强 高 温作 业 、高 温 天气 作 业
劳 动保 护工作 ,维 护 劳动 者健 康及 其相 关 权益 ,
高温》 ( B /2 93 执行 。 G ZT 2 .)
相 结 合 的 异 常 作 业 条 件 、湿 球 黑 球 温 度 指 数 ( G WB T指数 )超过 规定 限值 的作业 。 高 温 天气 是指 地 市 级 以上 气 象 主 管部 门所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卫 生 行政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行 政
第 四条 国务 院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卫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职业 病 防治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安 全生 产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
生 行 政部 门 、人 力 资源 社 会保 障行 政 部 门依 照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务 院 确定 的职 责 ,负
第 七 条 用 人 单位 应 当落 实 以下 高 温 作 业 劳 动 保护 措施 : ( ) 优 先 采用 有 利 于控 制 高 温 的 新 技 术 、 一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一、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目的为了保障员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二、高温天气警示标准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警报,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暑降温措施:1.气温高于35摄氏度,执行加班工作时间限制;2.气温高于37摄氏度,执行轮班制度和外出工作时间限制;3.气温高于40摄氏度,暂停室外施工和工作。

三、员工防暑降温措施1. 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并定时提醒员工补水;2. 配备防暑用品,如冷毛巾、帽子等;3. 加强空调设备的维护和清洁,确保室内温度适宜;4. 安排员工在高温时段避免户外工作,并提供临时休息室。

四、领导责任公司领导需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调整措施以保障员工健康。

五、员工权利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并拒绝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六、其他对于违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公司将及时通知员工。

祝大家在夏日里工作愉快!七、员工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防暑降温知识培训,包括高温天气下的防护措施、早晚气温变化、补水原则等内容。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对高温天气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高温环境。

八、设备设施更新公司将不定期对工作场所的空调设备、通风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降温。

同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升级设备,提高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效果。

九、防暑降温措施的监督和评估公司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监督和评估防暑降温措施的执行情况。

工作组将定期对各部门的防暑降温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对于存在问题的部门,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并跟踪检查效果。

十、员工反馈机制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反馈防暑降温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建立员工反馈机制。

员工可通过匿名途径向公司提供意见和建议,公司将认真对待每一条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06-29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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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中暑和其他热相关疾病,管理和实施防暑降温措施的规定和制度。

1. 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根据气温和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间隔,避免高温时段集中工作,尽量在早晚凉爽时段安排重要工作。

2. 室内通风和降温:保证室内通风良好,每3小时开窗通风,尽量安装空调或者使用风扇等降温设备。

3. 饮水和补充营养:提供充足的清凉饮品,鼓励员工多喝水,补充体内水分和营养。

4. 安排合理的工作服装:根据气温和工作环境,提供合适
的工作服装,选择透气性好、吸汗、防晒等性能的服装。

5. 教育培训和宣传:加强员工对中暑和其他热相关疾病的
认识和防范意识,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并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防暑降温知识。

6. 监测和预警:建立气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室内
外温度情况,提前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

7. 紧急救护和医疗保障: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理
中暑等突发状况,并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

8. 工作场所改善:改善工作场所的环境,如增加绿化植被、遮阳设施等,减少温度和阳光直射。

9. 监督和检查:建立防暑降温措施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的管理和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中的中暑和其他热相关疾病,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夏季高温天气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高温容易引发中暑、热衰竭等症状。

为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防暑降温措施的管理要求1.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防暑降温的责任体系。

2.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工作场所制定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应有足够的防暑降温设备和药品,如扇子、遮阳帽、防晒霜、清凉油等。

3.实行随时随地测量员工体温的制度。

体温超过37.5℃或出现症状时,要尽快就医或休息调整。

4.员工需要适时休息,且工作场所需要提供适当的休息空间。

在高温天气里,每个员工每小时应有十至十五分钟的休息时间。

5.员工在高温天气里需要补充水分。

每天饮水量应在2000毫升以上,以体内异常出汗、大量运动或体型较大的人仍需有所增加。

6.员工和管理者需积极宣传防暑降温、预防中暑知识,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设备。

三、防暑降温措施的实施1.确定具体措施并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

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工种和天气条件,制定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

2.每周开展防暑降温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中暑的类型、预防方法、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3.实行随时随地监控体温,应配备体温计等设备,对员工的体温进行测量,并妥善保存。

4.面对突发情况,应该有应急处置预案和报警电话,做好现场应急处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意识。

5.定期检查防暑降温设施,对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设备应即时处理。

四、防暑降温的考核机制1.根据员工体温监测、休息情况监控等数据进行考核,每个员工必须保证自己的体温正常,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休息。

2.优秀的管理者和员工应该得到表扬和奖励,以激发其防暑降温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违反防暑降温制度的员工和管理者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和警告,以保障防暑降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结语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无需赘言。

通过实施科学的防暑降温措施,能够有效降低中暑等高温症状的发生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稳定和良性发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在高温天气下,为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预防和减少因高温引发的工作事故,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或达到30℃但湿度较高的天气。

二、责任制与预案公司应建立防暑降温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确保防暑降温工作的有效实施。

制定防暑降温预案,明确高温天气下的应对措施,包括启动条件、具体措施、责任人等,确保在高温天气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三、作息时间安排高温天气下,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保障员工有足够的休息和避暑时间。

鼓励员工在休息时间内多进行户外活动,增强身体抵抗力。

四、轮换休息制度在高温天气下,公司应实行轮换休息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下。

对于需要长时间户外作业的员工,应安排适当的遮阳设施,减少太阳直射,降低工作场所温度。

五、现场饮水供应公司应在现场设置充足的饮水点,确保员工可以随时饮用清凉饮料或淡盐水,补充体内水分和盐分。

鼓励员工多喝水,避免在高温天气下因脱水引发身体不适。

六、工作环境改善公司应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如安装空调、风扇等设备,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提高员工的舒适度。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减少细菌滋生。

七、监督与处罚措施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防暑降温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对于违反防暑降温规定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降职等。

八、健康检查与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对于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应关注其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高温天气和防暑降温措施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总之,防暑降温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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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人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

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

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专业资料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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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专业资料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予以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发现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重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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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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