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四、协调与改进方案
4、强化程序公正: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结论
五、结论
中国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综合性的措 施进行协调和改进。通过简化法律条文、消除法规冲突、填补法律空白以及强化 程序公正等手段,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国民法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更好地满足社会 的需求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清末民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 的继受
二、清末民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继受
在清末民初,随着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开始意识到自身的法 律制度存在巨大的缺陷,开始了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和学习。在这个过程中, 德国民法对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尤为明显。
1、德国民法对中国民事法律关 系概念的影响
基本内容
在继受的同时,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也经历了变迁。首先,民法调整对象的概 念和内涵不断丰富。例如,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和虚拟财产成为 民法调整的新领域。此外,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民间融资、网络 交易等新型经济关系也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基本内容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当前民法调整对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在面对 一些新型法律问题时,现有民法体系尚存在空白和不足。此外,在某些具体案例 中,也出现了民法适用困难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发 展方向应该是: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 变迁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 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维护 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我国民法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调整 对象也经历了继受与变迁的过程。本次演示将围绕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 迁展开讨论,以期深入理解这一主题。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周朝时期。
在周朝,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已经开始兴起,并与当时的礼法体系相互融合。
这导致了一种“礼法并行”的局面,其中礼仪和法律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不过,这些法律规定更多地集中在处理刑事和政治事务方面,而不是处理民事事务。
在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一种新的社会形态逐渐形成,那就是分封制。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得到了分散,地方官员的权力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强。
这种分封制导致了古代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因为每个封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和习俗。
随着各地法律愈发复杂,需要统一法律规范的呼声也愈加强烈。
在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各种学派和思想家形成了。
这些学派和思想家的观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和需要。
其中,儒家和法家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方案。
儒家思想强调和谐社会关系,并注重伦理道德,因此提出了“仁政”、“德治”这样的概念。
而法家则主张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
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后,对法律的整合和统一变得更为迫切。
秦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通过对法律的重构和整合,统一了全国的法律体系。
此时,有关民法的注意力也有所增加,因为这一时期开始经常发生土地和财产的纠纷。
为此,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新法律,增强了土地和财产的保护。
汉朝时期,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民法开始逐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朝政府注重官员的治理能力和道德品质,从而强调了对恶习、虚伪和不诚实行为的惩罚。
此外,汉朝对民间财产的保护也更为严格,增强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
唐朝时期,公元618年至公元907年,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期之一。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唐朝继承了汉朝法律的传统,加强了对私人财产和财产纠纷的保护。
唐朝还对男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夫妻相亲、人我皆知、不宜私同。
宋朝时期,公元960年至公元1279年,政府开始重视民法的改革。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一)

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因此,民律草 案的前三编,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 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以中国的传统礼 教民俗为根本,前三编与后两编风格迥异。
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纂, 注 重 对 西 方 先 进 民 法 理 论 和 立 法 成 果 的 吸 收 ,但 在 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
中华民国民法
辛 亥 革 命 的 胜 利 宣 告 了 清 朝 统 治 的 结 束 ,但 新 法制的建设尚未能跟上政权变革的步伐。在这种情 况下,孙中山根据司法总长伍廷芳的建议,向参议院 提出有条件援用清末法律的咨文。参议院讨论议决 了暂时适用的清末法律:“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 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1911 年)所颁布之 《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并先后颁布之禁 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 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 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服前清现行 律中规定各条办理。惟一而仍须由政府饬下法制局, 将各种法律中与民主国体抵触各条,签主或签改后, 交由本院议决公布施行”。
S 月, 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召 开 ,会 议 将 审 议 民法典草案。
民法的意 义 ,不 仅 在 于 它 是人民生活之 法 ,更 在 于 它 是 民族自由之 法。如果从 1911 年年底出 炉的《大清民律 草 案 》开 始 计 算 ,中 国 民 法 至 今已走过了 109 年 的 历 程。这意味着, 中国已经有超 过五代的法律 人投身于这一 旨在促进现代 文明的事业。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变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进行探讨。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社会公德制度和礼仪法规。
随着历史的演变,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少变化。
隋唐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大量的法律文献也开始出现。
唐代的大明律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宋代时期,大量的案例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日后的法律宝典——宋元明清四朝统制一条。
清朝时期,普法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二、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美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当时美国大多使用英国的普通法。
随着美国的独立,法律制度也出现了显著变化。
美国的宪法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中涉及到民事、刑事、商业和行政法。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具有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例如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
三、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英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英国的法院系统,如果没有法庭、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英国的法律制度将无法运转。
英国的法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决策,使得英国法律制度形成了独特的风格。
四、德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德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在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被称为“地方习俗法时代”。
到了19世纪,德国的民法成为一体化的国家法,这是西欧普遍的法律模式之一。
德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侧重于维护法律原则和义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了私人合同、民事责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等。
五、法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法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在中世纪,王权逐渐得到巩固,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法国革命后,法国通过制定民法典,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化。
法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原则和普遍法律价值观,它是一种“公认”的法律意识形态,并且倡导关于自由和平等的思想。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56年)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夏代法律制度形成,并由夏王朝实施。
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商代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并由商王朝实施。
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周代法律制度建立,通过《周礼》等文献中体现。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秦律》和《律令》。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汉律》和《律令》。
五代十国时期(907年-960年)907年-960年:五代十国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各地建立各自的法律制度。
宋辽金元时期(960年-1368年)960年-1279年:宋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大宋律法》和《大宋刑统》。
907年-1125年:辽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辽律》和《辽刑统》。
1125年-1234年:金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金律》和《金刑统》。
1271年-1368年:元代法律制度建设,实施《元律》和《元刑统》。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1368年-1644年:明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明律》和《明令》。
1644年-1911年:清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大清律例》和《大清刑统》。
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949年)1912年-1928年: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逐渐建立,颁布实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1928年-1949年: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施行《民法典》和《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1949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总结: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周、秦汉、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产生和实施,这些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制度建设的进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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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百年变迁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
①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第一部标志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一百周年。
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
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法及民法学自清末到1949年之前、②1949年至今60年③及改革开放以后30年④三种不同分期皆有研究,但是,研究百年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并不多见。
百年中国民法史跌宕起伏,既是百年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亦是浩瀚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民法百年史归其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①因此,反思百年中国民法无疑应以历次民法典起草为路径。
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路线上的根本分歧。
?下文的分析拟将百年中国民法史分为三个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观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重要的民法草案或民事单行法的制定情况为依托,通过串联地标性的立法活动来述说百年中国民法史,并探究其背后的得失,说明民法典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以此突出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与文化内涵。
一、1911一1949:初期的移植与实践(一)《大清民律草案》在西方,“法律通常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③但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却超越了近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
《清史稿?刑法志》在述及清末变法时说:“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
”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
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彼时,无论朝廷谕令,抑或大臣之上疏、奏折、议论,凡论及修律,“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
此属通过法权统一,以维护主权的燃眉之举,中国近代法制亦因此而发轫。
⑤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即在此背景下于1911年诞生。
收回治外法权之所以成为效法西洋制定民法的动因,是认为中国古代无近代西洋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古律无法与彼时西洋之法对话。
“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
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
”因此,“拟请敕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参照各国政法,嫠定民律,会同臣奏准颁行,实为图治之要”。
对此,《大清民律草案》编修者亦曾言:“是知匡时救弊,贵在转移,拘古牵文,无裨治理。
中国法制理事大抵俾贩陈编,创制盖寡。
即以私法而论,验之社交,无非事例,征之条教反失定衡,改进无从,遑谋统一。
事编有鉴于斯,特设债权、物权详细之区别,庶几循序渐进,翼收一道同风之益。
”?《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清廷即灭亡。
但这次立法活动是中国民法史上亘古未有的,奠定了中国民法走向大陆法系成文法道路的基础。
同时,此次立法亦是外来压力型立法,其目的在于救亡图存。
王泽鉴指出,“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政治目的。
中国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与日本相同,皆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变法维新”,“西洋法律之移植,对中国法制之现代化,具有深远重大的影响。
”①“20世纪前十年也是中国民法学的‘孕育’期,它的结晶就是《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代民法学者共同努力的成果。
”(二)《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建立以后,暂行适用《大清民律草案》中与民国国体不相抵触的规定,随后着手制订新民律,但终因国会难开,且对《大清民律草案》非议众多而使得修律进程缓慢。
1919年,巴黎和会召开,中国代表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列强以中国法律未臻完善为由,未作实质性答复。
1922年春,中国代表在华盛顿会议上再次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大会决定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
北洋政府遂责成司法部加速司法改革,民法典的修订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
③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考各国最新立法,于1925年完成并公布了民法典的第二个草案,史称《民国民律草案》。
?该草案1926年由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未成为正式法典。
可见,这部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一样,皆是外来压力下的应景之作,皆又因政权更迭而未被正式实施。
与《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在固有法与移植法的整合方面取得较大进步。
进步的原因,一方面是民初大理院的判决积累了一些司法经验,另一方面是经过20多年的法学积累,民法学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较大进步。
⑤这使得许多固有民法规则和移植法规则都经过改造以后才进人《民国民律草案》。
将固有法融进《民国民律草案》的典范是典权制度。
《大清律例》及有关民事习惯中的典权规定有一百多个条款,1915年北洋政府司法部制定《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共10条,北洋政府大理院又作出有关典权的判例35项、解释例7项,?这些成果为《民国民律草案》所吸收,淬成其物权编“典权”章(第254—270条)。
改造移植法的例子,可由不动产相邻权制度窥得一斑。
《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不动产相邻制度基本援用《大清民律草案》的规定,但在排列次序上有较大调整,其次序排列的原则为,凡实践中发生频率高的、关涉权属重大的规则排列在前,反之在后。
?(三)《中华民国民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编撰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正式完成《中华民国民法》。
⑧《中华民国民法》以前述两部法典草案为基础,又参考德国、瑞士、日本、法国民法以及苏俄、泰国民法最新经验,由当时一流学者淬炼而成。
国民党败退台湾地区后,对该民法典作了适当修改。
从立法体例看,这部法典贯彻民商合一的体例,其所提出的民商合一的立法理由倍加详尽,在今日讨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时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从立法技术看,该法典既继受了德国民法概念精确、体系完整的优点,同时也避免了德国民法过分强调立法专业化而忽视民众接受、认可程度的弊端,它的大多数规定,基本适合当时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
《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及实施的历史表明,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民法及其蕴含的现代法治文明已经生根发芽,并推动这个国家实现“千年以来未有之大变”。
二、1949一1982:缺乏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民法起草(―)三次“法典化运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婚姻法》,使婚姻家庭关系脱离民法调整范围。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的第一个草案。
该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但是,这些草案没有组合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是分散为总则编、所有权编、债编通则、债编各具体合同、继承法等草案。
其中,总则第一稿成于1955年10月5日,第二稿成于同年10月24日,第三稿成于1956年11月28日,第四稿成于1957年1月15日;所有权编则自1956年4月至1957年1月七易其稿。
债法通则、债法分则的情况与民法总则及所有权编类似,也数易其稿。
唯一不同的是继承编,只有1958年3月唯一一稿。
④但是,这部草案未获通过。
1964年2月,根据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成立民法研究小组,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该草案受到当时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严重影响,试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模式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彻底划清界限,因此设计了一个全新的体例。
全法分为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共计262条。
该草案采取了全新的编撰体例。
在体例上,该草案一方面将继承和侵权行为等内容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又将预算、税收、财政法律和劳动工资报酬等关系纳入民法典,并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法人”等基本的民法概念。
该草案片面强调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和保护的绝对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国家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时,国家行使返还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国家财产被不法占有时,不问占有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论占有人是直接占有还是通过不法让与取得占有,国家都可以请求返还。
这部草案是对传统民法制度、理念全盘否定的作品,很难称之为“民法草案”。
嗣后,该草案无果而终。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自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起草小组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分别为1980年8月15日的征求意见稿,1981年4月10日的征求意见二稿,1981年7月31日的第三稿,1982年5月1日的第四稿。
第四稿民法草案包括8编,分别为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43章,465条。
这一草案虽未正式成为法律,但现行的诸多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都以该草案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而成。
(二)社会主义与中国民法的发展1956年民法草案主要受1922年《苏俄民法典》影响,其由总则、所有权、债、继承构成。
与《苏俄民法典》一样,?该草案不规定物权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代之使用公民的概念,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片面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但其后由于“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虽然该草案未成为法律,但却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的开端。
由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考《德国民法典》制定,这间接决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仍旧遵循着自清末以来的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传统,使得从本世纪初开始的中国民法制定和研究工作有着相同的立法体例、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
与1956年民法草案全盘效仿苏俄民法相反的是,1964年民法草案力图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旨在创建全新的民法体系。
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民法学的理论水平,决定了该民法草案在创造性上不可能有太大突破,其在很多地方都采用了1956年民法草案的诸多规定。
如1963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第12条仍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第22条规定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第3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在追回被侵占的国家财产时,不受时效限制。
?实际上,新中国民法自1956年民法草案开始,即全面继受苏俄民法,以后的历次民法草案,虽试图走向独立自主的道路,但皆无法完全摆脱苏联民法之窠臼,时至今日,苏联民法的影子仍然在很多民事规范中随处可见。
?新中国移植社会主义的苏联民法是由当时特定的经济体系与历史条件所造成的,此种移植虽是主动为之,但其深远影响至今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