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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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食品安全预警: 依据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推断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防备和掌控可能的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处理: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风险时,采取紧急措施,掌控事故扩散、除去和减轻危害,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建设第四条食品安全预警组织1.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预警组织,负责协调、引导和监督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2.食品安全预警组织应包含相关部门的代表,确保预警工作能够全面、有效地进行。

3.食品安全预警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推断食品安全风险,并订立相应的预警措施。

第五条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1.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取得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信息以及公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2.食品安全预警组织应负责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推断食品安全风险,并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官方网站、媒体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1.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制度,定期对食品加工原材料、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监测和评估,确认食品安全风险的存在及程度。

2.食品安全预警组织应依据监测与评估结果,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第七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1.企业应编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2.预案内容应包含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类、等级划分、应急响应流程、信息报告和应急指挥等内容。

第八条应急预警与响应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风险时,食品安全预警组织应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的重要性1.1 提前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能够通过及时预警来提前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测,能够及早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2 快速响应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需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能够通过预警系统实时监测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1.3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能够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使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的实施步骤2.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管理办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管理办法是建立应急预警机制的基础。

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应急预警的范围、方式和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确保预警体系的有效运行。

2.2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与预警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与预警体系是应急预警机制的核心。

监测与预警体系应覆盖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通过监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数据,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并通过预警系统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企业。

2.3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学校食品预警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食品预警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师生饮食安全,预防食品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监督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三、预警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堂、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

(2)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布(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2)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广播等渠道,向师生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1)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小组,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件扩大。

(2)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堂、供应商进行调查,查明原因,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监督检查1. 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奖惩1. 对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食品安全预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使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处于可控制状态,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质量风险隐患,全面履行食品流通领域、生产加工、餐饮消费以及种植、养殖、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乂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需要山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处置的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本制度,发布预警警报:(一)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中,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

(二)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执法案件以及年审、巡查、回访等监管工作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社会维权组织、大众媒体反馈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危害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三)出现多点散发的同一原因或相似原因的食源性疾患。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要坚持事前防范的总体原则,建立检测网和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各有关监管部门切实履行食品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消费以及种植和养殖、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条统一领导,市区县分级负责,责任明确。

食品安全公共预警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公共预警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公共预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公共预警管理,及时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公共预警,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前发布的警告和提示,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条食品安全公共预警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公共预警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公共预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警级别和标准第五条食品安全公共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条食品安全公共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如下:(一)一级预警: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可能造成大规模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二)二级预警:存在较重食品安全风险,可能造成一定规模食物中毒事故的;(三)三级预警: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风险,可能造成少数人食物中毒的;(四)四级预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性质、程度、范围和潜在危害,及时发布相应的食品安全公共预警。

第三章预警发布和传播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公共预警发布平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公共预警信息。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品安全公共预警时,应当明确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宣传、互联网信息、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确保食品安全公共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和覆盖。

第四章预警应对和处置第十一条收到食品安全公共预警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查,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二)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三)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引导,避免食用风险食品;(四)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食品安全管理预警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预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预警管理组织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预警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预警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预警信息收集与报告1. 预警信息收集:预警办公室负责收集以下预警信息:(1)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信息;(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自查发现的问题;(3)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4)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5)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2. 预警信息报告:预警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并及时向预警领导小组报告。

四、预警信息评估与处理1. 评估:预警领导小组对预警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处理:根据预警等级,采取以下措施:(1)一级预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大;(2)二级预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3)三级预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五、预警信息反馈与总结1. 反馈:预警办公室对预警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反馈,包括处理措施、效果等。

2. 总结:每年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责任与奖惩1.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2. 奖惩:对在食品安全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预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制定本预警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监控和预警工作。

2. 小组成员包括食品安全专家、质量控制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等。

3. 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预警发布、应急响应等。

三、预警信息的收集与分析1.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包括国内外食品安全动态、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

2.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3.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分析。

四、预警等级与发布机制1.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食品安全预警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

2. 红色预警表示风险极高,应立即采取措施;橙色预警表示风险高,需密切关注;黄色预警表示风险中等,需加强监控;蓝色预警表示风险较低,进行常规监控。

3. 预警信息通过正式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内部通讯、行业会议等。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1. 一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对于红色和橙色预警,应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彻底检查。

3. 对于黄色和蓝色预警,应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提高检查频率。

六、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预警管理制度的培训。

2. 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七、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对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不断完善和改进预警管理制度。

八、记录与文档管理1. 对所有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风险评估报告、应急响应记录等进行详细记录。

2. 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所有文档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食堂安全预案预警制度

食堂安全预案预警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食堂食品安全,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警制度。

二、预警制度范围本预警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教职工食堂、学生食堂等食堂单位。

三、预警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与发布(1)食堂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运输、食品销售等环节。

(2)食堂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以及媒体、网络等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食堂工作人员要将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及时上报食堂负责人,食堂负责人要及时上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处理(1)食堂负责人接到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后,要及时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分析研判,确定预警级别。

(2)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调整食谱、暂停供应疑似问题食品、封存可疑食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等。

(3)食堂负责人要及时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3. 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反馈(1)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向食堂负责人汇报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收集、处理、反馈情况。

(2)食堂负责人要及时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反馈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四、预警制度保障措施1. 加强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等环节的责任人和职责。

3. 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食堂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食堂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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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预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使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处于可控制状态,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质量风险隐患,全面履行食品流通领域、生产加工、餐饮消费以及种植、养殖、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需要由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处置的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本制度,发布预警警报:(一)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中,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

(二)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执法案件以及年审、巡查、回访等监管工作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社会维权组织、大众媒体反馈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危害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三)出现多点散发的同一原因或相似原因的食源性疾患。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要坚持事前防范的总体原则,建立检测网和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各有关监管部门切实履行食品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消费以及种植和养殖、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条统一领导,市区县分级负责,责任明确。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质量风险预警警报的发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六条快速反应,长效监管。

卫生、工商、质监、农牧业、粮食、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盐务、公安、财政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分析评估,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要定期对所管辖行业和区域的食品质量状况、定期监督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隐患,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化解,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拿出处理意见,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发布预警警报。

第三章预警分析第七条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及时收集执法检查、巡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和媒体报道的、有关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已经采取措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同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工作,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整理、登记、上报工作。

第八条建立安全应急处理专家库。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发布预警警报及警报级别,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预警警报分类第九条通过对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警报分为三级:黄色、橙色、红色警报。

第十条黄色警报:当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出现一般项不合格情况或区域性不合格情况,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出现涉及全市区域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发布黄色预警警报。

第十一条橙色预警警报:当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的90%(?);出现区域性食品制假售假情况或少数企业出现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布橙色预警警报。

第十二条红色预警警报:当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的80%(?);出现大范围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第五章预警报告制度第十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报告系统。

区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预警发现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发现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特殊情况下直接上报市政府(如出现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品安全恶性事件)第十五条报告范围(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安全隐患;(二)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中,某一类(种)食品质量合格率低于五年平均合格率;(三)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和执法案件,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以及年审、巡查、回访等日常监管工作、社会维权组织、大众媒体反馈的食品质量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危害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四)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已经导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下级向上级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责任报告单位(一)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贮存企业及餐饮单位;(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三)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发生(发现)单位;(四)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一)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四)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九条报告时限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该食品安全预警情况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预警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预警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以及该预警情况发生发现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预警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鉴定结论,对该预警情况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六章预警警报的发布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发布预警警报及警报级别,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报并提出发布预警警报的建议。

经审议批准后,应在12小时内发布,并启动快速反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黄色预警警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橙色、红色警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红色警报同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预警警报由发布单位根据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发布,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单位要立即根据情况制定整治方案。

第七章快速反应第二十七条在收到食品安全质量风险预警警报后,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第二十八条调查评估:要针对预警警报中提到的问题,尽快组织对辖区内的相关食品流通领域、生产加工、餐饮消费以及种植和养殖、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查清食品原料来源、产品市场流向等信息,科学评估预警警报中涉及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危害,并按要求尽快上报调查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同时启动《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

针对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警报,要制定整治方案,对辖区内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流通领域、生产加工、餐饮消费以及种植、养殖、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环节的产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要立即封存,对有关生产加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责令召回等措施。

第八章信息发布第三十一条坚持信息发布统一归口的原则,根据对风险信息的评估向社会发布风险信息警示通报,提醒消费者、企业采取措施预防风险引起的危害和可能引起的危害。

同时,联合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导向工作,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对于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统一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布。

第九章预警解除第三十二条在食品突发事件或预警警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缓解、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群众饮食安全和健康的威胁已经消除,由发布预警警报的单位负责解除预警警报。

预警警报解除后要认真分析和总结工作,以便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供借鉴。

第十章工作保障第三十三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从提高改善民生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应急保障(一)信息保障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重大食品安全预警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该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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