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家乐管理制度
休闲农庄管理制度范本

休闲农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休闲农庄的管理,保障游客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休闲农庄应当坚持以游客为中心,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休闲农庄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体验、休闲娱乐、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
第四条休闲农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游客管理第五条休闲农庄应当设立游客服务中心,负责游客的接待、咨询、投诉等工作。
第六条游客进入休闲农庄时,应当购买门票,并遵守庄园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游客应当爱护庄园内的设施和生态环境,不得损坏农作物,不得采摘果实,不得乱扔垃圾。
第八条游客应当遵守庄园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庄园内吸烟、饮酒、赌博、闹事等。
第九条休闲农庄应当定期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条休闲农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游客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休闲农庄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游客的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休闲农庄的住宿服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证游客的住宿卫生。
第十三条休闲农庄应当提供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满足游客的休闲娱乐需求。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四条休闲农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庄园的各项规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七条休闲农庄应当建立员工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休闲农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休闲农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休闲农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游客的生命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休闲农庄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家乐管理制度三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家乐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管理,确保用餐人员饮食卫生,XXX镇结合该镇实际,特制定农家乐卫生管理制度如下:一是农家乐是有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须落实专人负责和管理。
二是须持卫生许可证,上墙公布,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是确保食用工具洁净,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四是不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无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是不供应隔夜、隔餐或外购散装未经重新充分加热的食品,冷菜和其他熟菜从制好到食用不超过2小时。
六是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分开,标记明显,分类存放。
七是冷菜间须专用,专人规范操作。
八是确保农家乐内部及四周环境整洁、有序,无生活垃圾、堆放物,无乱吊挂等现象,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五、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消防。
六、全体员工必须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
七、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一、农家乐应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上报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资料真实性。
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护照、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确实无法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的农家乐,应将住宿登记情况于当天21时30分前报当地派出所。
三、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四、发生以下情况农家乐不应接待客人:(一)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农家乐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农家乐管理制度(2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欢快农家乐(一)项目策划农家乐的项目分区和策划实施产品特色化,都紧紧围绕“山”“水”、“瑞”作文章,实施八大突破,即“三八工程”:1、民居显朴实对农家乐的建筑风格进行调整,以川西民居为标准,外表突显“朴实”味道;建筑材料以土、木、石、竹等乡土材料为主,其色彩、体量风格应与周围环境和民居村落整体气氛协调一致(效果可参照右图);每个单体建筑都掩映在山水林木、花香鸟语的优美环境中;建筑的内部装修既要不失乡村风味,又要在普通民居的基础上作些调整,使之适合于游客的就餐和住宿。
2、餐厅沾瑞气凌云山景区圣灯升起、佛光普照、云海瑞象,为景区带来无限祥瑞之气。
将景区内的农家乐集中起来,体现祥瑞文化的主题,农家乐的建筑及装饰上都有祥瑞符号、图案、祥瑞物或场景,表达追求幸福、美好、平安的愿望。
这样,景区内的农家乐不仅是自然的山水相环绕,更多了一层文化的内涵。
3、瓜果挂满园要求每家每户在屋前屋后都种上杜鹃花,另外还要种些其它季节也能盛开的花卉。
尽量能利用一些空地开辟菜园子、果园子,种上一些家常菜或瓜果,这样可以开辟一项活动,让游客自己进菜园子、果园子采摘菜、采摘瓜果,采来的蔬菜可以立即入厨做,或由游客自己带回,带回的部分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4、农具增风采每家每户要体现出自己的特色,不能千篇一律,一种模式。
如有的可保留农村的土灶;有的可陈列农具,如蓑衣、谷砻、石磨、纺车等,游客可以推碾推磨,纺线织布等等;有的则可在房前开辟花圃或菜园、果园等等。
5、作坊穿其中穿插在“农家乐”之中的是一些手工作坊,比如红灯笼铺子、编织行、榨油坊、织布坊、制陶坊、酿酒坊、乡村乐器行等等。
走进红灯笼铺子,制灯艺人可为游客定制形状各异、大小不一的红灯笼,还可由游客亲笔在红灯笼上作画题诗,抒发雅兴;去编织行,既观看能工巧匠们编织的小竹篮、小竹篓、草鞋、草帽、草扇等农家用品,也可拜师学艺一起参与编织;到榨油坊,在作坊师傅的指点下,可亲自动手拉动悬在房梁上的大木槌,充当一回“打油郎”;去织布坊,可领略农家妇女们织布情景;去制陶坊,观看现场制陶表演等等。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一、综述本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休闲农庄的运营和管理,维护秩序、确保安全、提升服务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所有休闲农庄的经营者和员工。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入场和安全管理1. 所有入场人员必须经过检票口进入农庄,无有效票证不得入内。
2. 严禁携带危险品入场,包括但不限于刀具、易燃品等。
3. 在农庄内行动时,请注意个人安全,遵守管理人员的指示,禁止攀爬建筑物、跑跳或其他危险行为。
4. 若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听从指示进行疏散。
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1. 保护农庄环境,禁止乱扔垃圾,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垃圾箱内。
2. 禁止损毁或挖掘植物、花草,不得随意践踏农田。
3. 禁止乱涂乱抹,污损农庄设施和建筑物。
4. 饮食时请勿在非指定区域进食,保持用餐区域的清洁。
5. 吸烟时请到指定吸烟区域,严禁在非吸烟区域吸烟。
四、观光和娱乐项目管理1. 在参加观光和娱乐项目前,请仔细阅读活动须知,身体不适或有其他原因不宜参加者请勿强行参加。
2. 参加娱乐项目时,请遵守指导员的指示,注意个人安全。
3. 禁止在参观动物区域随意投喂或捕捉动物,严禁破坏动物生活环境。
五、住宿和用餐管理1. 住宿期间,请保持室内卫生和安静,严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住客。
2. 用餐时请遵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不得在非餐厅区域进食。
3. 禁止浪费食物,按需取用食物,减少浪费。
六、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1. 当发生纠纷或产生投诉时,各方应保持冷静,如有必要,可以向管理人员报告,由管理人员调解处理。
2. 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七、外部合作和合同管理1. 如有需要与外部供应商合作,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与供应商合作期间,应认真履行合同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八、工作时间和薪酬管理1. 工作时间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确定,员工应准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调休或旷工。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一、经营管理
1. 农家乐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获取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 农家乐经营者应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确保厨房和餐饮设施的卫生安全。
3. 农家乐经营者应设立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4. 农家乐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5. 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农家乐的经营计划和预算,并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
6. 农家乐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状况透明。
7. 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农家乐的发展。
二、服务管理
1. 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顾客满意度。
2. 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的问题和意见。
3. 农家乐经营者应确保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提供安全的住宿和用餐条件。
4. 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检查。
5. 农家乐经营者应实施合理的价格政策,公开价格信息,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6. 农家乐经营者应设立接待咨询台,提供咨询和预订服务。
三、文化传承
1. 农家乐经营者应尊重当地乡土文化,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2. 农家乐经营者应利用农家乐平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展示农村文化魅力。
3. 农家乐经营者应鼓励员工参与当地的文艺、体育等公益活动。
4. 农家乐经营者应培养员工的文化素养,提升服务品质。
5. 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文化传承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
以上为农家乐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家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农家乐游客。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如农家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方可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需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如室内厕所、饮水设施等,以提供舒适、便利的服务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演练火灾逃生演练,以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如悬挂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等,以防止游客在危险区域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水。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经常对厨房设备和食品存放区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食品储存合格。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五章服务标准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的农家乐服务,包括热情接待、导游指引、文化体验等。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价格体系,不得恶意虚高价格,以维护农家乐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宣传,误导游客。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游客,提供个性化的农家乐服务,如学生农家乐、家庭农家乐等。
第六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与游客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与游客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如需要延期处理,应当向游客进行解释和沟通。
农家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农家乐的安全运营,保障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农家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农家乐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农家乐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各部门安全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内容1. 食品安全(1)农家乐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确保食材新鲜、卫生,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3)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过程严格执行卫生规范,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4)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分开,分类存放,标记明显。
2. 消防安全(1)农家乐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2)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堵塞、占用。
(3)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明火。
(4)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
(5)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
3. 安全生产(1)农家乐内部及四周环境整洁、有序,无生活垃圾、堆放物,无乱吊挂等现象。
(2)厕所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
(3)游乐设施、游乐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维护。
(4)做好车辆、人员出入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新员工上岗前须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追究责任。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农家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的经营管理,保障顾客利益,促进农家乐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安全、卫生为前提,以优质、热情为特色,以满足顾客需求为目标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管理规范第三条农家乐应当制定并公示宣传自己的经营规则,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条农家乐应当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农家乐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家乐应当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顾客的健康安全。
第六条农家乐应当保障顾客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农家乐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八条农家乐应当具备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九条农家乐应当使用新鲜、安全的食材,并保质保量提供给顾客。
第十条农家乐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加工和出售等环节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农家乐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农家乐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农家乐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农家乐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农家乐禁止擅自进行危险游乐设施的修缮和改造,必须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农家乐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停车设施,保障顾客车辆的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农家乐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垃圾分类,合理利用资源。
第十八条农家乐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或废弃物。
第十九条农家乐应当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土地和水源污染。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农家乐管理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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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农家乐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农业、农村、农事为主要载体,以利用环境资源、农村活动、农民生活资源、体验农村生活为主要特点;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旅游经营为目的的旅游项目。
第三条、农家乐由县旅游局认定并授牌。
授牌的农家乐享受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农家乐发展的优惠政策。
未经县旅游局认定授牌的农家餐馆(旅馆)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不享受农家乐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农家乐发展综合协调小组是全县农家乐发展的领导机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
协调小组负责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农家乐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县旅游局是农家乐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承担农家乐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监管,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环保、质监、文广新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业主应主动、快捷、优质地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八条、乡镇政府承担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农家乐日常管理及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
农家乐发展重点乡镇要设立旅游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一名副主任和1至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十条、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房屋属农村居民住宅,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家乐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符合长兴县《农家乐服务质量通用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
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农家乐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旅游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应成立农家乐协会,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
农家乐协会的设立应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旅游局审核后依法登记,并纳入全县旅游行业管理。
农家乐协会应配合县旅游局实施对农家乐的培训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已经成立农家乐协会的地方,在农家乐经营户提供证照办理所需资料的情况下,可以由协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办理证照。
第十八条、县旅游局要按照长兴县《农家乐服务质量通用要求》,组织开展对农家乐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农家乐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第十九条、鼓励农家乐经营户按照《长兴县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自愿申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获得星级的农家乐,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条、经县农家乐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农家乐经营户可以在经营服务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星级标志。
第二十一条、县旅游局对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服务质量监管,每年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农家乐的星级或者取消农家乐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农家乐协会和农家乐经营户必须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相关部门和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