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旅游条例》和《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一、经营管理
1. 农家乐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获取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 农家乐经营者应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确保厨房和餐饮设施的卫生安全。
3. 农家乐经营者应设立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4. 农家乐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5. 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农家乐的经营计划和预算,并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
6. 农家乐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状况透明。
7. 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农家乐的发展。
二、服务管理
1. 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顾客满意度。
2. 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的问题和意见。
3. 农家乐经营者应确保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提供安全的住宿和用餐条件。
4. 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检查。
5. 农家乐经营者应实施合理的价格政策,公开价格信息,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6. 农家乐经营者应设立接待咨询台,提供咨询和预订服务。
三、文化传承
1. 农家乐经营者应尊重当地乡土文化,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2. 农家乐经营者应利用农家乐平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展示农村文化魅力。
3. 农家乐经营者应鼓励员工参与当地的文艺、体育等公益活动。
4. 农家乐经营者应培养员工的文化素养,提升服务品质。
5. 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文化传承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
以上为农家乐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一、背景农家乐是一种发展迅速的乡村旅游形式,其特点是以农村为载体,以乡村风情和农事体验为内容,结合旅游观光和观光农业,让游客有机会体验农村生活、参与劳动、感受自然之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
然而,农家乐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为了确保农家乐的经营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农家乐管理办法的目的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游客的权益,确保农家乐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内容1. 管理主体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做到诚信经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2. 设施设备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的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
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 环境卫生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做到垃圾分类、垃圾清理,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并确保饮食安全。
4. 服务质量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游客的需求。
经营主体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意识,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力求让游客感受到家的温暖。
5. 安全管理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
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前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的安全。
四、农家乐管理办法的执行1.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的监督检查,确保农家乐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2. 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遵守经营规范,积极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共同推动农家乐的良性发展。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家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农家乐游客。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如农家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方可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需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如室内厕所、饮水设施等,以提供舒适、便利的服务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演练火灾逃生演练,以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如悬挂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等,以防止游客在危险区域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水。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经常对厨房设备和食品存放区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食品储存合格。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五章服务标准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的农家乐服务,包括热情接待、导游指引、文化体验等。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价格体系,不得恶意虚高价格,以维护农家乐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宣传,误导游客。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游客,提供个性化的农家乐服务,如学生农家乐、家庭农家乐等。
第六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与游客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与游客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如需要延期处理,应当向游客进行解释和沟通。
2023修正版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是指农村地区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依托,通过提供农业观光、农产品采摘、农民体验等方式,向游客提供农村生活体验的服务业形式。
随着人们对乡村旅游的需求增加,农家乐已经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旅游方式。
为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经营者资质农家乐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资质:- 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资质,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旅游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和相关经验;- 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环境,确保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3. 设施要求农家乐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舒适、干净的住宿环境,床上用品要保持清洁;- 厨房和餐厅要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储存和加工要安全可靠;- 提供适应各类人群的康体设施,如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 提供热水供应设施和良好的洗浴条件;- 保持良好的环境整洁,包括室内、室外环境的清洁和绿化等。
4. 安全管理农家乐经营者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装消防设备,确保建筑安全;- 提供紧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设置紧急;- 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危险源;-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提供游客交通接送服务时,应确保车辆安全且具备相应牌照和驾驶资质。
5. 服务质量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培训和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提供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态度;- 对游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提供充分详细的农家乐体验项目和介绍信息;- 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选项。
6. 财务管理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合法、透明的财务运作:- 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电子化的财务记录;- 定期进行财务审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确保购进的物品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防止浪费和损坏;- 将农家乐经营纳入正规税务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纳税。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农家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的经营管理,保障顾客利益,促进农家乐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安全、卫生为前提,以优质、热情为特色,以满足顾客需求为目标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管理规范第三条农家乐应当制定并公示宣传自己的经营规则,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条农家乐应当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农家乐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家乐应当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顾客的健康安全。
第六条农家乐应当保障顾客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农家乐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八条农家乐应当具备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九条农家乐应当使用新鲜、安全的食材,并保质保量提供给顾客。
第十条农家乐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加工和出售等环节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农家乐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农家乐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农家乐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农家乐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农家乐禁止擅自进行危险游乐设施的修缮和改造,必须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农家乐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停车设施,保障顾客车辆的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农家乐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垃圾分类,合理利用资源。
第十八条农家乐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或废弃物。
第十九条农家乐应当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土地和水源污染。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农家乐管理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保障游客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经营管理的责任,规范自身行为。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农家乐经营者制定,经本地农业部门审核备案后正式实施。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服务项目、价格、促销活动等内容,并及时向游客宣传。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员工,做好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游客饮食安全。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清洁整洁。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涉及游客权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游客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游客保障体系,对发生意外事故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安抚。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护游客的隐私权,妥善保管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如违反本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一)提供虚假宣传信息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服务质量差,多次收到游客投诉的,责令整改并赔偿游客损失;(三)违反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四)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赔偿受损游客。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也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关解释权归农业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如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旅游是一种特色农业旅游形式,通过提供农村体验和农业活动,吸引游客融入农村生活,体验农业生产和传统文化。
为了规范农家乐管理,保证农家乐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定义农家乐是指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资质条件从事农业观光、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或农业经营者,为游客提供农村体验、休闲娱乐和农业观光活动的农业旅游服务。
3. 主体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确保农家乐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在提供农村体验和农业观光活动的,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3.1 公共安全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在农家乐场所设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卫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3.2 食品安全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材料,确保食品的原料安全和加工环节的卫生。
,注重食品的储存和保鲜,避免食品中毒和食材浪费。
3.3 服务质量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技能,确保游客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
,农家乐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
4. 农家乐场所规范4.1 基础设施建设农家乐场所应提供游客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洗手间、餐厅、停车场等,设施应干净整洁,保证游客的基本需求。
4.2 农产品展示和销售农家乐场所可以提供农产品展示和销售,但必须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产品展示和销售区域应整洁明亮,商品陈列有序,价格明码标示,方便游客购买。
5. 农家乐活动安排农家乐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季节和游客需求,安排不同的农业观光和农村体验活动。
活动的安排应合理、科学,保证游客的参与度和安全。
6. 农家乐质量评估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可以根据游客的评价和建议,改进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提高游客满意度。
7. 监管机制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家乐经营者进行定期的抽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家乐予以责令整改或停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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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在西岭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西岭镇党委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标准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五条县旅游、工商、安全、药监、卫生、公安、环保、消防、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月内报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乡村酒店)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性质。
第八条西岭镇人民政府承担农家乐(乡村酒店)建设项目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由农家乐(乡村酒店)业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主要是指山区丘陵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大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西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事饮食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按时向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旅游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重点区域可成立农家乐协会,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经营、自我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根据农家乐成员需要和旅游行业服
务质量要求,组织开展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第十七条鼓励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提高设施设备档次、服务质量和企业知名度,可自愿申请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对获得星级称谓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
未获得星级称谓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和标志。
第十八条经评定获得星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给予五星级元、四星级元、三星级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西岭镇人民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对农家乐(乡村酒店)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或取消农家乐的星级。
第二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协会和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必须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相关部门和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西岭镇农家乐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