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证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及释义(续四)

产销衔接 、 维护蜂农合法权益 、 加强行业 自律等方面的
重 要作 用 。
逐步推行蜂产品优质优价 ,完善企业与养殖者的 利益联结机制 。在转地放蜂集中地区 , 会同有关部 门,
妥善解 决 治安 、 收费 、 蜂产 品销 售 、 蜜蜂 农 药 中毒 、 人蜂
技 术培 训等服 务 。
( 未 完待 续 )
二类动物疫病( 2 种) : 美洲幼虫腐臭病、 欧洲幼虫 腐臭病 ; 三类动物疫病 ( 5种 ) : 蜂螨病 、 瓦螨病 、 亮热厉螨 病、 蜜蜂孢子虫病 、 白垩病。 十、 农 业部 《 关 于加 快 蜜 蜂 授粉 技 术 推 广 , 促 进 养 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件摘要及释义 2 0 1 0 年2 月2 6日 农业部印发的《 农业部关 于加快 蜜蜂授粉技术推 广, 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农牧发[ 2 0 1 0 1 5 号) 文件中规定 : 要切实保护蜂农 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培育养蜂专 业合作组织 , 充分发挥其开展饲养管理技术培训、 推进
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动物检疫
合格证 明》 有效期为 6 个月 , 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 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 ,同时在备注 栏 中标明运输路线 。 按 照《 蜜蜂检疫规程》 规定和新版《 动物检疫合格 证 明》 ( 动物 A)填写规范的要求 :蜂农 申报蜜蜂检疫 时, 应主动提供如下信息 : 1 . 启运和到达地的详细地点( 省、 市、 县、 乡、 村) ; 2 . 承 运人 名 称 ( 以行 驶 证 为 准 ) 、 运 输 车辆 牌 照 号
业 0 1 0年 2 月2 1日农业 部办公厅还 印发 了 《 蜜蜂授粉技术规程( 试行 ) 》 ( 农办牧[ 2 0 1 0 3 8 号文件) 。 十一 、 农业部《 全国养蜂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 摘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办法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蜂场的建设和管理1. 养蜂场必须具备稳定的蜂源,并采取科学的养蜂技术,保证蜜蜂的健康生长。
2. 养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设施和设备,包括蜂箱、蜜蜂饲养用具、蜂蜜收取和加工设备等。
3. 养蜂场必须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布局,确保蜜蜂产量的提高和管理的便利性。
4. 养蜂场必须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防止蜜蜂疾病的传播和威胁。
二、养蜂人员的要求1. 养蜂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蜜蜂养殖知识和技术,能够熟练地进行蜂箱的管理和蜜蜂的饲养。
2. 养蜂人员必须遵守养蜂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确保蜜蜂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3. 养蜂人员必须定期接受蜜蜂疾病防控等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蜜蜂产品的安全管理1. 养蜂人员必须对蜜蜂产品进行检验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养蜂人员必须对蜜蜂产品进行包装和储存,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3. 养蜂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蜂疾病的防控1. 养蜂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蜂箱,发现蜂疾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 养蜂人员必须加强蜜蜂疾病防治知识的学习,提高疾病识别和防治的能力。
3. 养蜂人员必须遵守蜂疾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疾病情况。
五、蜂产品市场监管1. 养蜂人员必须合法经营蜜蜂产品,遵守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的规定。
2. 养蜂人员必须保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3. 养蜂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确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为,保护蜂业发展,保障养蜂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蜂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守科学养蜂和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提高养蜂技术水平,推广绿色养蜂。
第四条养蜂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养蜂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危害公众健康。
养蜂证

附件:
《养蜂证》样式及要求
一、《养蜂证》样式
封面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第五页
第六页
注:《养蜂证》分封皮和内页两部分。内页共6页,采用正反两面印刷。
二、《养蜂证》规格说明
页码
文字格式
规格
封面
文字为36号小标宋,烫金;底色为咖啡色(参考颜色R117、G5、B12或C51、M100、Y100、K34)。
成品高10cm,宽15cm,塑料材质。
第一页
“养蜂证”为二号小标宋;“照片”为四号仿宋,方框高3.5cm,宽2.5cm;“发证单位”等为五号宋体,表格单行高0.6cm,宽1.9cm+4.1cm,整体高2.4cm,宽6cm;上边缘与标题间距1.1cm,标题与照片方框间距0.5cm,照片方框与其下边表格间距0.6cm。
成品高9.5cm,宽度依据制作实际自行调整。
第二页
全部为五号宋体;表格单行高0.7cm;表格整体高8.4cm,宽6cm;从上到下表格宽度分别为1.7cm+1.7cm+1.3cm+1.3cm,1.7cm+4.3cm,1cm+1.8cm+1.6cm五号宋体;“第几条”为小五号黑体;方框上线与标题间距0.7cm,标题与正文间距0.5cm;方框高8.5cm,宽6cm。
第四、五页
文字为小五号宋体;“第几条”为小五号黑体;方框高8.5cm,宽6cm。
第六页
标题文字为小四号小标宋;正文为小五号宋体;上边缘与标题间距1.5cm,标题与正文间距0.5cm。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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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养蜂证》办理流程
1 蜂农生产优质蜂产品承诺书
2建立养殖档案取得养蜂日志(有五项内容)
3一般要求:中蜂20群以上意蜂40群以上
↓
1养蜂人持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2乡、村、合作社证明(蜂种蜂群数量养蜂年限——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备案登记———养蜂证
(1、标志与证明身份2,进入绿色通道3,享受技术培训、
放蜂场地或放蜂路线蜂场名称)
免费发放服务保障4,销售蜂产品)
↓
1每年接受1-2次县级养蜂技术培训,业务考核。
2《养蜂证》养蜂日志,每年12月送县畜牧兽医部门,
进行检查、审核、评比。
3三年一换,有违反《办法》、销售假劣蜂蜜、损害集体
利益严重者,予以清退,收回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