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解读
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2020解读

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2020解读摘要:一、引言二、会计准则25号概述1.目的和适用范围2.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合同初始确认2.合同后续计量3.合同终止和结算四、解读保险合同20201.主要变化和影响2.具体条款和要求的解读五、会计准则25号在保险行业的应用1.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2.对保险合同管理的启示六、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我国在2020年发布了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25号,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本文将对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准则。
二、会计准则25号概述1.目的和适用范围会计准则25号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该准则适用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
2.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是指一方(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另一方(投保人)因约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寿险合同: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2)健康险合同: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3)财产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4)责任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其法律责任而应支付的赔偿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合同初始确认根据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并将其确认为合同资产。
同时,保险公司应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合同负债的差额确认为递延利润。
2.合同后续计量在合同后续计量阶段,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合同负债进行摊销。
摊销的金额计入损益表,影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
3.合同终止和结算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2.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是否承担保险风险是判断原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新准则对于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按其风险是否能拆分做出了不同规定:两部分风险能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可予以拆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两部分风险不能区分的,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新准则的规定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将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质没有保障功能的保险合同排除在外,即不能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4.原保险合同收入。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1. 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导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准则。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这一准则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进行深度解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技巧。
2. 理论框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合同的特性和相关的概率分析,对保险责任的计量和报告进行评估。
企业还需要根据保费收入的特性,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确认。
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的估计和计提。
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做出合理的会计处理。
3. 实践探讨要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关键在于对准则中的一些关键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
企业需要清楚地区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现金流特性,同时还需要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利润进行合理的评估。
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和分配,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模型和方法,以便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现金流。
在计提可能的风险准备金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未来的变化,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计提而对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
4. 案例分析为了更具体地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我们以某保险公司A为例进行分析。
该公司签订的某一保险合同中涉及较大的赔付额,且风险较高。
在会计处理中,公司A需要对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进行充分的估计和计提,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保险赔付风险进行合理的准备金计提。
另外,在确认保费收入时,公司A需要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全面评估,以避免因保费收入的高估而对未来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具体要求和应用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下称准则25)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制
定机构颁布的关于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
根据准则25,保险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的支付下,保险公司提供经济利益的合同。
准则25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会计处理的准则和报告要求等。
准则25将保险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般寿险合同和一般非寿
险合同。
一般寿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一般非寿险合同包括汽车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
准则25要求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认保险合同的存在,并
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
企业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特点确认保险责任,并计提相应的保险赔偿准备金。
保险费收入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确认。
准则25还要求企业根据保险合同的风险特性和经验数据,进
行保险合同的赔偿准备金估计。
企业需要评估保险合同的存在及其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准备金进行增加或减少。
对于某些特殊的保险合同,准则25还规定了特殊会计处理的
要求。
例如,对于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企业需要根据保单的期末余额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与实际理赔额进行核对。
对于分红政策,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的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总体而言,准则25为企业提供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指导。
企业在进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准则25的规定进行,在报告财务信息时提供准确的保险合同信息。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混合风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既承担保 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对于既含有保险风险又含有其他风险的合 同,保险人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分拆的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 计量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也可 以不将二者进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 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 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 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 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 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 分拆的,或者二者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原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 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 起讫时间。例如,某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以保 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从保险责任起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 年度。再如,某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 收到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 止。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 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案例二:20×7年1月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4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08 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4 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 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 000元,确认原保费收入 4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4 000 (2)2008年1月1日收取保费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1. 概述企业会计准则25号(以下简称“准则25号”)是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专门针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于xxx生效。
准则25号的实施为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相关的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同时也为保险企业提供了规范化的会计处理方式。
2. 准则25号的基本原则准则25号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与投保人就保障特定风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准则25号,保险合同应当满足确定性、可能性及合同的交换条件。
这其中,确定性是指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风险事件是否能够准确地确定,而可能性则是指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另外,合同的交换条件包括合同的金额或数量、交换日期以及支付日期等。
3. 准则25号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准则25号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收入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条款进行合理的判断,并将其分为赔偿性和投资性两种类型。
对于赔偿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保费的收入和未来赔款的估计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投资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确认和计量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并据以确定保险合同的资产负债表价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对于企业来说,准则25号的出台意味着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将有更为统一和规范的会计处理方式,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都有很大的提升。
然而,准则25号也对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收入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对保险合同的风险进行更为准确和全面的评估,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中,这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结准则25号的出台为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指导,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和透明。
然而,企业在应用准则25号时也需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结语准则25号对于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为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性和可比性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和合理应用准则25号,以更好地满足监管和投资者的需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规定了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换取保险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A SBE25的内容及会计处理要求。
二、定义和范围A S BE25中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原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1)保险公司同意承担未来特定经济损失的义务;(2)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费;(3)保险合同的经济损失应与保险期间内的特定事件相关。
三、会计处理方法3.1.原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AS B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存在,并将保费作为应收款项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3.2.原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AS BE25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时,应按照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的计量基础。
对于未发生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3.3.原保险合同的变动和解除如果原保险合同发生变动或解除,根据AS B 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变动和解除对于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披露要求根据AS BE25的规定,企业应对原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提供对原保险合同及其财务影响的充分理解。
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保险合同的数量、保费收入、保费预收、保险责任准备金等。
五、实施细则在实施A SB E25时,企业应遵循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确保准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还应及时更新和披露对A SB E25进行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更。
六、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为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在遵循AS BE25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化,以确保正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并进行准确的财务披露。
以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的介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史玉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原保险合同列报等业务。
本文重点解释了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难点业务的会计处理。
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资本上还是在业务上都开始走向国际化,但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较为薄弱,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多差异,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为此,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新准则”规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文重点讨论“新准则”中关于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新准则”规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并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两方面来分别规保费收入的计量。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下面分别解释这三个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例1:2007年9月3日,投保人甲向中意人寿交来终身寿险投保单一份,并交保费3 500元。
2007年9月30日,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签发保单,预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
中意人寿做如下会计分录:(1)核保前借:现金 3 500贷:预收保费—甲 3 500(2)核保后借:预收保费—甲 3 500贷:保费收入—终身保险 3 500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如赠与保险,由于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公司不应确认保费收入。
例2:2007年9月30日,华建公司与泰康保险公司签订保单,约定保费20万元,保费分期付款。
签保单当日,泰康公司收到首期保费4万元,其余16万元分8期,每期2万元收取,即以后每月底收取保费2万元,直至2008年5月30日。
假如2011年5月,泰康还没有收到最后一期应收保费,已超过3年,确认为坏账,按照批准的坏账转销凭证冲销坏账准备。
则最后一期应收保费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坏账准备 20 000贷:应收保费 20 000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即是指收入金额能够确定。
如收入金额不能确定,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新准则”第八条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
例3:2007年8月31日,中和保险公司的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货运保险费日报表和保险收据存根,以及银行转账支票42万元,该业务是签单生效时立即收到全部保费。
中和保险公司应做如下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420 000贷:保费收入 420 000再如,根据例2,泰康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2007年9月30日,首期收取保费借:银行存款 40 000应收保费 160 000贷:保费收入 200 000以后每期收到应收保费借:银行存款 20 000贷:应收保费 20 000(三)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新准则”第八条规定,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应按以下方法确认: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亦即: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首期保费收入,在合同约定的以后各期投保人缴费日确认相应各期的保费收入;合同约定一次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应收保费。
例4:2007年12月31日,康安保险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 0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保费总额为10万元,分5期并且在前5年的每年1月1日等额收缴。
合同生效当天,康安公司收到王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2万元。
2008年1月1日,康安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0 000贷:保费收入 20 000以后4年收取保费的会计处理同上。
(四)退保费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第九条规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将退保费作为支出单独核算或是直接冲减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例5:家庭两全险保户明向中意人寿提出要求退保,他投保时交纳储金30 000元,保险期为3年,现已投保2年2个月。
业务部门同意退保,审核报单及储金收据,签发批单,按保险费率计算每年保费为700元,前两年已计入应计利息1 500元,余额退还现金。
中意人寿做如下会计分录:借: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 30 000贷:保费收入 700应收利息 1 500现金 27 800二、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为了保证未来赔偿或给付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需要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负债,同时将计提数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第十条将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例6:2007年12月31日,通达财险公司全年一年期直接承保的保费收入为8 000万元,分保费收入为3 000万元,分保费支出为2 000万元,按照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 000万元。
通达公司做如下的会计分录:(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5 000 000[(8000+3000—2000)×50%=4500(万元)]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5 000 000(2)转回上年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0 000 000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0 000 000(二)寿险责任准备金由于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为长期合同,保险合同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须计提特别准备金,仅针对保险责任部分计提责任准备金。
根据保险责任的类型,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前者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后者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性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例7:建安人寿保险公司2007年12月31日,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5 000万元,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8 000万元。
建安公司做如下的会计分录:(1)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时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000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000(2)转回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时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80 000 000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80 000 000(三)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例8:建安人寿保险公司2007年12月31日,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4 000万元,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9 000万元。
建安公司做如下的会计分录:(1)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借: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0 000 000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0 000 000(2)转回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借: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0 000 000贷: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0 000 000(四)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精算方法计算并提取。
例9:2007年12月31日,通达财险公司期末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决未付赔案,按当期已提出的保险赔款300万元提存;对已发生未报告的未付赔案,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900万元的5%提存;同时,转回上年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250万元。
通达公司做如下的会计分录:(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提出赔款 3 000 000—未提出赔款 450 000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3 450 000(2)转回上年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2 500 000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2 500 000三、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在进行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时,应该根据销售方式、服务方式和衡量获利能力的方式,将保险合同分类以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准备金不足的问题。
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可以备选的方法包括: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
整体测算,即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的差额。
按产品大类测算,即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公司层面的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为各产品大类应补提准备金差额的汇总。
按照个别产品测算,即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公司层面的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为各产品应补提准备金差额的汇总。
“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如果准备金不足,保险合同存在损失的可能性,应当在损失发生的当期通过补提相关责任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
例10:2007年12月31日,某财险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20万元,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4万元。
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补提未决赔偿准备金60 000元(200 000-140 000)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60 000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60 000四、保险合同的分拆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可能既承担了保险风险,又承担了其他风险,如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等。
对于此类合同,“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然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