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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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志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始清陈洛群【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张志成涉案养殖场农业设施项目曾获批准,项目所涉设施农用地曾经审核并备案,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户籍所在地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志成涉案养殖场农业设施项目曾获批准,项目所涉设施农用地曾经审核并备案,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且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潘建辉渔场养殖设施农业项目等二十八个设施农用地项目的批复》依旧有效的情形下,张志成对涉案建筑的合法性具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

青龙湖镇政府未经调查核实,仅凭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房山分局作出的《案件协查复函》,径行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

在行政程序方面,青龙湖镇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亦未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即将张志成的涉案建筑予以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3〕83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

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保设施农业合法有效利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京政农函[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京政农函〔2013〕25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落实市农业系统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非常时期对郊区农村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现将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函告如下:一、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指挥:王孝东市农委主任副指挥:刘福志市农委副主任刘亚清市农委委员、市农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康森市农委副主任李成贵市农委副主任李海平市农委副主任王建中市农委副主任张宏图市农委委员郝霞市农委委员薛有才市农委委员左晓波市农委委员王修达市委农工委委员寇文杰市农委委员吴宝新市农业局副局长王振邦市农业局副局长郑渝市农业局副局长马丽英市农业局副局长马荣才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全录市农业局副局长闫晓军市农业局副局长陶志强市农业局总农艺师办公室主任:刘亚清(兼)办公室副主任:姚杰章市农业局应急处处长任志刚市农委产业发展处处长办公室成员:周洪生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容江市农委发展规划处处长王海龙市农委山区建设处处长聂观涛市农委新农村建设督查处(农产品流通处)处长任荣市农委新农村建设协调联络处处长陈立玺市委农工委宣传处处长杨琦市委农工委社会管理处处长侯福强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李文海市农业局质量安全处处长刘刚市农业局粮经处处长梅克义市农业局畜牧处处长司力珊市农业局蔬菜处处长郭瑞禄市农业局水产处处长翟金津市农业局农机处处长王滨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处长孟建洲市农业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王晓军市农业局监察处处长联络员:高翀市农业局应急处副处长邱睿市农委产业发展处主任科员廉英隽市农业局应急处主任科员二、职责与分工(一)指挥、副指挥职责分工王孝东同志负责市农委系统防汛抗旱全面工作;担任永定河流域防汛抗旱的指挥工作。

“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

“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

“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有关规定,制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到位标准如下:
1.单独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操作间(俗称“耳房”)。

操作间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

2.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不能具备任何居住条件、不能存在任何具备生活功能的设施。

3.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地面不能硬化,但为生产需要,可在单栋种植大棚内,使用透水砖铺设一条不宽于60厘米的便道。

4.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区域内,不得大量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也不得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5.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外,不能建设围墙、围栏等与公共区域相隔离的设施;整个农业大棚项目四周不得建设封闭式围墙。

6.“大棚房”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

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的,应立即予以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

7.农业大棚项目内部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8.农业大棚项目内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在、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国土耕[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14〕57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纳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项目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

第五条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市财政投资全成本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数据审核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审核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的验收;组织项目后期管护及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七条区县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京政农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17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设施农业作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汇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形成了以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力密集为主要特征的集约高效型产业,不仅成为吸纳农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作用,生产更多、更优质的农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民增收,特提出此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一五”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深入实施“221行动计划”,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宗旨,在坚持和确保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在基础设施配备、科技服务、品种优化、产品销售、设施主体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夯实基础、培育特色、优化结构、提升效益,构建设施农业发展的综合服务支撑体系,促进设施农业的发展。

二、建设原则市场导向,主体积极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在充分把握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定位发展方向,确定发展规模。

依靠市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融合社会、企业及个人资金,共同推进发展。

集约发展,农民增收的原则。

要突出设施农业发展集约、高效的特点,选择市场前景好的品种,建设经济、实用的设施类型,推行标准化管理,生产适销对路的高品质产品,推进节本增效的措施,促使农户从设施农业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四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四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第四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2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四批)
(京国土法〔2013〕552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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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
业监管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3〕8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
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

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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