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模式及类型化研究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作者:范佳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一个现象,然而其在法学领域中却依旧是一个相当生疏的概念。
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实质上是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
就目前国际上来看,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分别采取了开放式和保守式两种类型,英美法采取的过失致人不予赔付的规则在当代受到了质疑并产生了诸多例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所保护利益范围的开放式规定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得以包含于侵权法调整范围之内。
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综合权衡各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利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以及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方向,以期形成一种开放而富有弹性的模式。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保护模式作者简介:范佳佳,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纯粹经济损失是20世纪60年代侵权行为法学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损害形态,因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感到颇为陌生,但其却实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且发生频率很高。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系英美法上的用语,在德国法称为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ogensschaden),而前者已经成为比较法上通用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纯粹财产损失”)系指非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或财产损失。
例如,购买电视机或房屋因具有瑕疵而减少其财产价值;在雪山隧道发生车祸,阻断交通,致他人受困不能上班、签约等受有财产损失,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例如医药费、修缮费等)等。
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金钱上的不利益”,是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其他种类的间接损失之间有明确界限的。
而传统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
在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与行为人的实施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缔约关系,所以受害方无法依据违约责任或是缔约过失责任得到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性质、合理性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
我们需要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而导致的财产、财富或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而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非经济损失。
与人身伤害或其他非经济损失相比,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更为复杂,因为纯粹经济损失往往难以量化和明确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合理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方面,对于遭受纯粹经济损失的个人或企业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生活困境、资产损失或破产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救济措施可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保护他们的生计和利益。
提供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可能会涉及大量的资源和资金,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我们需要权衡救济措施的合理性,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解决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方法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思考。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救济责任和程序等内容。
这样可以为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救济基金,用于提供纯粹经济损失救济。
这样可以确保被损失的个人或企业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减少经济上的困境。
政府还可以加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预防和风险管理,包括加强监管、提升防灾意识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减少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并提高社会的整体抗灾能力。
社会各界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捐赠和慈善等方式为纯粹经济损失受害者提供帮助。
公众和企业可以回馈社会,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援助。
这不仅可以改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者的生活状况,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发展。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建立救助基金、加强预防和风险管理以及社会捐赠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
我们也需要明确救济措施合理性的边界,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最大限度的效益。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经济损失救济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个人或者组织遭受损失后,通过特定的制度和政策进行救济,以降低损失并恢复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不伴随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损失,通常包括利益的损失、盈利的中断等。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争议。
在救济的对象选择上,应该如何确定谁应该承担责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通常是由于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
如果将责任推给市场或政府,则可能违背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政策调整的合法性。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市场因素、政策措施、企业经营风险等。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问题。
救济措施往往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源,因此需要权衡效率和公平的考虑。
如果过于强调效率,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相反,如果过于强调公平,可能会对经济主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经济发展。
应该在救济措施的设计中,寻求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平衡点。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还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
救济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和道德风险。
一方面,一些机会主义者可能会故意制造纯粹经济损失,以获取救济款项;一些经济主体可能会依赖救济措施,而不积极自救,从而阻碍了经济自发调节的机制。
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中,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救济资金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还需要解决时间因素带来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通常需要时间才能恢复,但是救济措施往往需要尽快发放,以减轻受损经济主体的负担。
需要在救济措施的设计中,既兼顾及时性,又不忽视纯粹经济损失的长期影响。
还应注重救济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的现象。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一项复杂而严峻的任务。
在解决救济问题时,应该科学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权衡效率和公平的考虑,建立监管和激励机制,兼顾纯粹经济损失的时间特点,并注重资金的合理使用。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经济活动中,因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救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救济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并非因直接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要求救济,而是因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补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是损失的主体为经济实体,损失的对象为经济利益,损失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合同违约、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
在面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时,人们常常会思考如何进行救济。
目前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救济:对于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常常可以通过合同救济的方式进行补偿。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2. 不正当竞争救济:在市场竞争中,如果遭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反垄断救济:市场垄断是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受害者可以向反垄断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4. 诉讼救济:对于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是通过合同救济、不正当竞争救济、反垄断救济和诉讼救济等方式进行的,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在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中,法律适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从国际上看,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条款》中规定,合同一旦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
《2024年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范文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损失的形态也日趋复杂。
其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失形式,其可赔偿性在法律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点及其可赔偿性的法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概述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行为导致某一经济主体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又进一步导致其他相关经济主体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如合同违约导致的连锁反应损失、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损失等。
三、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以下特点:1. 间接性:损失的发生并非直接作用于受损主体,而是通过一系列经济活动间接产生。
2. 纯粹性:损失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减少,不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3. 多样性:损失可能涉及多个经济主体,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四、可赔偿性的法律分析1. 合同法视角下的可赔偿性从合同法角度看,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合同关系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规定。
2. 侵权法视角下的可赔偿性在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主要关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法视角下的可赔偿性保险法在处理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时,主要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经济损失,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可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而对于因他人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则可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可赔偿性的实践困境与建议1. 实践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往往面临以下困境:一是损失认定的困难,即如何准确界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是责任认定的困难,即如何确定责任方的责任范围和赔偿责任;三是法律适用的困难,即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济损失,例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经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受损害方来说,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救济是非常重要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人们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适用范围、救济责任和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进行一次探析,就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我们需要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涵义。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实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某种行为或者情况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某企业因为某一市场波动导致的贸易合同无法履行,导致赔偿金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涉及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仅仅是经济利益受损。
在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上,不同的国家法律和法律体系对于救济的原则和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是两种主要的救济方式。
在一些国家,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法律往往强调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强调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得救济。
而在另一些国家,法律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机构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来提供救济。
除了救济方式的不同,纯粹经济损失的适用范围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应该限制其救济范围,因为如果扩大救济范围将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成本。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应该更加广泛,因为纯粹经济损失同样对受损害人造成了实际的利益损失,应当得到相应的救济。
这种争论的存在使得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决。
更进一步地,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如何确定救济责任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多种理论和方法。
一种理论认为,应当以违约责任的形式来确定救济责任,即行为人在违反了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另一种理论则认为,应当以风险责任的形式来确定救济责任,即行为人在创造了一定的风险并造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承担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经济损失救济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通过对受到经济损失的个体提供相应的救济与补偿,使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受害人遭受的仅仅是经济损失,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涉及到救济的限度与范围。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因此救济的限度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
救济的范围也需要进行明确,以避免对实际经济活动产生过多的干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责任的确定。
在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需要找到侵权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对于法院来说可能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因为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因素与变量,需要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方式与实施手段的选择。
救济方式既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也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
在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时,需要权衡不同的救济方式,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实施。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的公平与效率。
救济的公平性要求对不同的个体进行公正的分配,确保受损者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
而救济的效率则要求在救济过程中避免过度的成本与浪费,保证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明确救济责任、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与实施手段,并确保救济的公平与效率。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受损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

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关键词: 纯粹经济上损失/规范模式/侵权行为法;内容提要: 对社会财富的等级观念使纯粹经济上损失被独立为一个问题,但具有独特规范价值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当限于直接引致的纯粹经济上损失。
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牵涉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规范机能,尤其受制于特定的侵权行为规范模式。
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法与司法策略。
;;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应采取怎样的规范样式?学界对此尚未展开深入讨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法国、德国、英国及美国法关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方式,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纯粹经济上损失缘何独立为一个问题;纯粹经济上损失(pure economic loss)[1],也时常被称为纯粹金钱上损失,是英美法系与德国法系之债法上相当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
在英文法律文献中,纯粹经济上损失并不限于“pure economic loss”这种概念形式,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习惯使用“damage to economic interests”、“pecuniary loss”等术语来表达纯粹经济上损失。
用语的多样与英美法不刻意强调法律概念的传统相一致,万万不可将此作为证明纯粹经济上损失问题在英美法上并不重要的证据。
德语将纯粹经济上损失表称为“reiner Verm?genssch?den”;在法国法系中,我们可能也会看到以“préjudiceéconomique pur”或其它用语表达的纯粹经济上损失概念,但纯粹经济上损失在法语国家其实并未被独立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纯粹经济上损失之保护在英美法与德国法上之所以会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主要原因为:不像法国法,在英美法系与德国法系中,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础仍然展现了中世纪的将有形财产(physicalproperty)视为财富的形而上学观点;[2]法国民法典有意摈弃了被1789年革命所推翻的旧传统,不管它们是如何获得的,所有的债权或权利均被给予同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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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模式及类型化研究[摘要]纯粹经济损失目前虽无明确定义,但一般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而是一种间接性损害,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或财产上的损失,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
目前纯粹经济损失有三种保护模式,未来我国立法应选择一般条款保护模式与类型化保护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但司法实践还是应该考虑到各种因素,慎重对待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否的问题。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行为自由权益保护一、纯粹经济损失概述近年来,纯粹经济损失是我国民法学界的研究重点。
何谓“纯粹经济损失”,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认识。
德国学者冯·巴尔教授在其所著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将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归纳为两个主要流派: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另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而存在的损失。
①前一种定义是从事实角度出发,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物理性的概括,指出了它的事实特征;而后一种定义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制度性的描述,揭示了它的法律特征。
从后果看,也仅有后者才在权利侵害和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
②英美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
③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提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④王利明教授比较认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未直接侵害受害人的权利,但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损失。
⑤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只有瑞典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瑞典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与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有学者认为,这一表述突出了纯粹经济损失之独立性。
但损失之形成并非如空中楼阁般飘逸不可捉摸,说它不与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关似乎言①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4页。
②张新宝,李倩:《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③ D.F.比亚斯和B.S.马克西尼斯:《侵权法》,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印刷所,1999年,第88页,转引自李昊:《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④王泽鉴:《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7页。
⑤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过其实。
纯粹经济损失并非不与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关,只不过通常纯粹经济损失之受害人与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不同一或者无直接关联。
①虽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确切定义仍有分歧,但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和立法看,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性质和特征可以做如下归纳: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第二,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或财产上的损失,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模式根据学者的总结,纯粹经济损失主要有如下三种保护模式:1. 一般条款保护模式,代表性国家为法国;2. 权利扩大解释与合同效力扩张保护模式,代表性国家为德国;3. 类型化保护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代表;②(一)一般条款保护模式《法国民法典》对于各种利益的保护采取了一种开放的态度和体系,其第1382 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
”第1383 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上述条文对作为侵权责任保护对象的“损害”的范围,虽然并未区分实际损害和纯经济损失,法国法院也未单独识别纯经济损失这一损害形式,但遭受纯经济损失的人大都可以依法国法获得侵权上的保护(例外的是对产品责任中纯经济损失采合同效力扩张保护模式)。
这种模式虽没有排除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但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因而面临如何控制财产的范围、防止责任的过分泛滥的问题。
法国立法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对此进行限制,一是设定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非竞合原则,二是在确定损害可赔偿时强调损害的直接性和确定性。
(二)权利扩大解释与合同效力扩张保护模式与法国相对应的是德国模式。
《德国民法典》第823 条第1 款规定: “任何人故意或者过失不法损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对他人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看似内容宽泛的条文,实际上保护范围非常狭窄,因为“其他权利”——或者说其他受到法律明文保护的利益——被认为应当是指法律明定的“绝对权”。
由于纯粹经济利益是不与权利的损害相联系的,因而在德国法上纯粹经济损失总体上是不受保护的。
但在实践中,为了克服立法对于总括财产权在保护上的瓶颈,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创造①余艺:《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规则及其突破》,《政治与法律》2007 年第1 期。
②黄莉萍、朱娟:《侵权中纯经济损失保护模式的比较探讨》,《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了“运作的营业权”的概念,将因“依据保护性法律的告诫”、“对经营造成损害的评价”、“联合抵制”、“违法的罢工”等行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上升为民法典第823 条第1 款的“其他权利”;他们还扩展权利的范畴,如将产品缺陷造成的自身损失解释为对产品所有权的损害,通过法官造法将这些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之中。
①此外,在德国,虽然纯粹经济损失在过失侵权法上得不到赔偿,却还可以得到合同法的救济,如:依据辅助注意义务,扩大合同责任的范围,即使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法院也倾向于拟制合同的成立,以适用辅助义务;或是运用本人对雇员的责任制度,为第三人的利益创制保护性的义务,使第三人可依合同之诉起诉本人。
“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理论认为债务人对于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照顾、通知、说明、保护等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债务人应按照债务不履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②(三)类型化保护模式由于纯经济上损失的独特性质,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英美法对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已形成一套独特的处理机制。
在英美侵权法下,纯经济上损失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三种途径获得救济:(l)故意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通常可以获得赔偿;(2)可以以违反法定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纯经济上损失;(3)依“过失”侵权行为请求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
当然,以上三种途径显然不能满足纷繁复杂的实践需要,同时,又由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传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类型化判决作为先例指导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裁断。
英国除了对一系列因故意经济侵权所致的纯经济损失予以赔付外,还对部分过失侵权导致的纯经济损失给予保护,如过失不当陈述行为案、对合同履行的过失侵害行为案、为前雇员写推荐信时的过失侵害行为案、起草遗嘱时的专业过失行为案等;美国在过失侵权领域对纯经济损失予以保护的案型有过失不当陈述案、产品责任案、油污案、雇员人身伤害案等。
(四)我国纯粹经济损失保护模式的选择那么,我国应对纯经济损失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呢? 笔者主张一般条款保护模式与类型化保护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首先,权利扩大解释和合同效力扩张保护模式必将被淘汰。
因为生活关系如此多样,根本不能一览无遗,再者,生活关系也一直在变化之中,因此,规范适用者必须一再面对新问题。
而权利扩大解释这一做法已完全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
另外,合同效力的扩张不仅颠覆了“合同相对”原则,而且模糊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际。
王利明教授指出,侵权责任法扩大①满洪杰:《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②王卫东,程乾平:《德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分析》,《德国研究》2006 年第3 期。
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使传统民法中通过合同法保护的履行利益也可能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救济。
侵权责任法已逐渐扩大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
而在这些损失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源于合同关系的损失。
事实上,正是因为我们将其局限于侵权责任法,所以,使得在某些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变得比较困难。
①德国由于僵死的侵权法条款而频繁地采用合同效力扩张模式这一做法已备受指责,毕竟合同法对侵权法过多的渗透已对侵权法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
德国法院的遭遇或许得归结于这种模式的致命缺陷,因此这种模式终将被时代抛弃一般条款保护模式涵盖了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但纯经济损失作为一种新型的复杂的损害不能千篇一律地过于简单地加以对待, 因为不同的事实面临着不同的政策,因而解决方法也不同,这就是纯经济损失问题要求对各种事实情形予以合理分类的原因。
而一般条款的保护模式存在过于抽象,不确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会降低侵权法的可预测性的缺点。
类型化保护模式则克服了这一缺陷,因为其可以增强一般条款的明确性,从而降低行为人的预防成本和减少事故发生成本。
但是,类型化的保护方式虽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但显然无法囊括所有的需要保护的纯粹经济类型。
故而,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混合保护模式是最理想的处理模式,一般条款保护模式和类型化保护模式的结合可以扬长避短。
由于我国法官不具备造法的功能,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可将经验类型提炼为逻辑类型后上升为规范类型,以避免法律移植后可能会出现的“异体排斥”现象。
而这一混合模式则给潜在受害人和潜在侵权人提供了双重激励以使其更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故该模式是实现侵权法目标的重要工具。
纯粹经济损失并不仅仅涉及侵权法的问题,如果严格依照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来分析的话,合同法中也存在纯粹经济损失,合同法中的履行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中的机会损失也属于纯经济损失。
不过这两种损失在合同法的框架内均可以获得救济,履行利益损失可适用违约责任制度获得救济,而信赖利益损失则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获得救济。
因此,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应考虑与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协调。
在这两种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已经能够被各国明文规定可以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其排除出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范围。
同时要注意的是,发生纯粹经济损失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往往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所以纯粹经济损失应该存在于侵权法中加以研究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