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初论

纯粹经济损失初论摘要本文探讨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点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不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损失,它对个人、企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分析,旨在更好地理解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引言纯粹经济损失是一个经济学中重要的概念,它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
相比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了解和研究纯粹经济损失对于个人、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特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只涉及经济利益,不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往往与市场环境、商业合作、投资决策等因素紧密相关。
它可能是由市场结构失衡、政策调整不当、交易合同违约以及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引起的。
纯粹经济损失分为实现损失和估计损失两种类型。
实现损失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数据进行准确计量。
估计损失是指尚未发生但可能会发生的经济损失,通常通过概率和风险分析进行估计。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1.纯粹经济损失不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此其影响范围相对较窄。
但是,它的发生往往会对相关行业、企业以及整个市场造成连锁反应。
2.纯粹经济损失的波及范围较大,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某个重要的市场机会丧失可能会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员工失业,进而影响整个地区的经济。
3.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
一旦发生纯粹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完全挽回,需要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和预测来减少损失。
4.纯粹经济损失的计量较为困难,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准确估算纯粹经济损失对于决策者制定合理的损失补偿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纯粹经济损失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纯粹经济损失对个人、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纯粹经济损失可能导致企业的经济利润减少,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即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而非涉及人身损害、体力劳动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损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其对受灾群众造成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一个必要的问题,关系到政府应对灾害的态度和措施,也关系到社会公正与民生福祉。
首先,针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在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政府应该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救援到受灾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妥善保障。
同时,应该迅速启动救灾工作,并对受灾人群进行相关的补助和救助,尽可能减轻其经济损失。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预防性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环境保护,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的经济损失。
其次,政府应该确立健全的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机制。
政府的应对措施对于避免受灾人群的纯粹经济损失有一定程度上的减轻作用,但并不能完全保证其损失得到补偿,因此需要政府建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机制,对受灾人群进行经济补偿,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保险制度,引导并支持受灾人群进行风险抵御和自我保险,避免受灾损失扩大化。
再次,政府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时需要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
政府在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时,需要尊重受灾人群的合法权利和需求,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进行救济。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受灾人群参与的机制,充分听取受灾人群的意见和需求,让政府救助措施更加贴近需求。
最后,社会应该共同参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工作。
在灾害救援和经济损失救济过程中,社会各方要团结一心,共同协作,发扬互助、守望相助的精神。
各方应该加强沟通合作,协助政府做好灾害防范和救援工作,共同承担救灾责任,在经济损失救济工作中展现社会的公正正义,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经济损失救济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个人或者组织遭受损失后,通过特定的制度和政策进行救济,以降低损失并恢复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不伴随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损失,通常包括利益的损失、盈利的中断等。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争议。
在救济的对象选择上,应该如何确定谁应该承担责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通常是由于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
如果将责任推给市场或政府,则可能违背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政策调整的合法性。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市场因素、政策措施、企业经营风险等。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问题。
救济措施往往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源,因此需要权衡效率和公平的考虑。
如果过于强调效率,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相反,如果过于强调公平,可能会对经济主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经济发展。
应该在救济措施的设计中,寻求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平衡点。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还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
救济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和道德风险。
一方面,一些机会主义者可能会故意制造纯粹经济损失,以获取救济款项;一些经济主体可能会依赖救济措施,而不积极自救,从而阻碍了经济自发调节的机制。
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中,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救济资金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还需要解决时间因素带来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通常需要时间才能恢复,但是救济措施往往需要尽快发放,以减轻受损经济主体的负担。
需要在救济措施的设计中,既兼顾及时性,又不忽视纯粹经济损失的长期影响。
还应注重救济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的现象。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一项复杂而严峻的任务。
在解决救济问题时,应该科学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权衡效率和公平的考虑,建立监管和激励机制,兼顾纯粹经济损失的时间特点,并注重资金的合理使用。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由于外部因素导致个人或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或经济不景气等原因引起的。
尽管这些事件并非由个人或企业造成,但他们仍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上,观点分歧较大。
一些人认为政府应该给予纯粹经济损失的个人或企业一定的救济,以减轻其经济困境。
他们认为个人或企业遭受的损失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负责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使个人或企业能够度过难关。
另一些人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不合理的。
他们认为,个人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该自负盈亏,遭受的损失是正常经济周期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政府不应该为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困境买单,以免扭曲市场竞争。
他们认为,个人或企业应该依靠自身的努力和创新来恢复经济状况,而不是依赖政府的援助。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提供了各种救济措施,如补偿金、贷款援助等,以减轻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压力。
这些国家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公平的,个人或企业应该得到一定的帮助。
其他国家则采取了更保守的态度,认为个人或企业应该自行解决经济问题,政府不应该干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
支持救济的人认为,个人或企业遭受损失是无法控制的,政府应该在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下提供帮助。
反对救济的人认为个人或企业应该自负盈亏,政府援助会扭曲市场竞争,影响整体经济效率。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涉及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
在决定是否提供救济时,应该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实现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发展。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经济活动中,因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救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救济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并非因直接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要求救济,而是因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补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是损失的主体为经济实体,损失的对象为经济利益,损失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合同违约、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
在面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时,人们常常会思考如何进行救济。
目前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救济:对于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常常可以通过合同救济的方式进行补偿。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2. 不正当竞争救济:在市场竞争中,如果遭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反垄断救济:市场垄断是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受害者可以向反垄断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4. 诉讼救济:对于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是通过合同救济、不正当竞争救济、反垄断救济和诉讼救济等方式进行的,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在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中,法律适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从国际上看,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条款》中规定,合同一旦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纯粹经济损失,又称非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有形财产损失,如信誉损失、商誉损失、经营中断损失等。
纯粹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领域广泛,如知识产权侵权、合同违约、不正当竞争等。
然而,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有形财产损失。
其核心在于经济损失的纯粹性,即损失仅限于经济损失,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损失,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
2. 特征(1)非有形性:纯粹经济损失是抽象的、非物质的损失,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
(2)间接性:纯粹经济损失通常不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而是通过一系列间接因素产生的。
(3)不确定性:纯粹经济损失的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1. 法律关系存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是纯粹经济损失产生的必要前提。
2. 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侵权:行为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2)间接侵权:行为人通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3. 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时,需要判断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经济损失。
(2)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通过一系列间接因素导致经济损失。
4. 经济损失的可量化性虽然纯粹经济损失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市场价值、行业标准等途径进行估算。
四、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保护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经济损失救济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通过对受到经济损失的个体提供相应的救济与补偿,使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受害人遭受的仅仅是经济损失,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涉及到救济的限度与范围。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因此救济的限度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
救济的范围也需要进行明确,以避免对实际经济活动产生过多的干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责任的确定。
在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需要找到侵权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对于法院来说可能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因为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因素与变量,需要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方式与实施手段的选择。
救济方式既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也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
在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时,需要权衡不同的救济方式,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实施。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的公平与效率。
救济的公平性要求对不同的个体进行公正的分配,确保受损者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
而救济的效率则要求在救济过程中避免过度的成本与浪费,保证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明确救济责任、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与实施手段,并确保救济的公平与效率。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受损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在人们的生活中,经济活动无处不在,然而在这些活动中也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导致经济损失。
为了使行为人得到适当的补偿,一些国家制定了经济损失救济制度,即对于某些经济损失,法律为受损害方提供了救济途径。
而在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上,存在着一些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其解决难度也较较大。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和影响、国内外立法和实践探析,分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没有直接损害人身或财产等利益,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市场预期的经济利益受损失。
例如,A公司由于B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合同,使得A公司无法使用该合同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对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直接伤害,因此其赔偿标准比较模糊。
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缺乏,会对经济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不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救济,会导致市场不公和竞争程度下降,因为在同一竞争市场中,受到损失的一方可能面临着经济下降的风险,实现市场公平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广泛和复杂。
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不仅可以缓解市场不公,也能有利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和稳定发展。
在国际上,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已经有不同的立法经验。
比如美国法律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一般会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在欧洲大陆国家,德国法律体系中提供了一种名为“ culpa in contraendo”的责任制度,它主要指的是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因严重过失未能履行预定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在日本,对于存在进项下降等经济损失也可以作为赔偿理由,要求对方赔偿。
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特别规定纯经济损失的救济,但其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某一方订立合同后撤回,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话,则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上的立法和实践是不太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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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纯粹经济损失[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具有间接性、金钱不利益性、拟制性等特征。
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应当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作为例外。
我国立法虽未明确提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但部分法律法规中已经涵盖了相关内容。
制定民法典时应确认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并对其进行类型化规定,在从严基础上沿用已有条款。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类型化;立法选择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特征从理论上而言,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被定义为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
这种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认可,难以获得赔偿。
[1]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涵义和特征,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一)间接性从定义可以看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间接性的损害,是为了维护间接受害人的利益。
在某些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不仅使直接受害人的利益受损,也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例如,扶养人因某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能力,如果不给予被扶养人救济,则有失公允。
因此,对于特定的纯粹经济损失有必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以上论断牵连出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即间接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
例如:A侵害了B的财产,B因该财产受到了侵害而丧失了租赁利益,C因不能租赁该财产而发生停工。
在此种情况下,B的财产的价值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B失去的租赁利益属于间接损失,C停工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获得救济,而纯粹经济损失则一般不能够获得救济。
(二)金钱不利益性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不考虑精神上的损害。
它是受害人因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财产总量的减少,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而非针对某项具体的有形财产或者人身利益。
其既可以表现为现有财富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该种损失都是可以用金钱量化的,但现实生活的复杂又使得损失的范围难以划定。
例如:因交通肇事造成交通瘫痪,有的错过了班机、有的错过了商务谈判等,这些导致的潜在损害难以预料,因此很难获得赔偿。
(三)拟制性司法实践的需求使得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应运而生。
它是学者们拟制的一个概念,人为的截取了“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这一集合,切断其与其他不利益的联系并把其划入不予赔偿的范围。
其深层意义在于,如果某种损失被划入该集合,那么它一般是行为人难以预知的,若强令其对不能预知的行为负责,则会极大限制社会主体的行动自由,违背了法理上的公正原则。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应当采纳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救济原则。
这种救济原则具备充足的生存根基,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为了实现侵权行为受害人、加害人两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产生纯粹经济损失的多数情况下,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损失的数额难以确定,法律将纯粹经济损失排除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外,是基于对社会主体行动自由的保护。
从价值位阶的角度出发,自由是第一顺位的价值,应当先于正义、秩序而被优先考量。
第二,根据可预见性理论,被告应当仅就可预见的损害结果,向可预见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通常具有偶然性,是行为人在行为发生时所不能预见的。
第三,纯粹经济损失的牵涉范围较广,诉讼闸门一旦被突破,很可能导致法院不堪重负,难以处理更为紧迫的案件,而且泛化侵权责任可能导致行动自由受到潜在的损害。
参考国外立法例,大多数国家都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合同法保护,侵权法并不规定此种损失的赔偿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无纯粹经济损失之名,却有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之实。
《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第60条第2款规定的附随义务,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就均采取了可预见性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原则逐渐弱化,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判例。
判定某项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最可行的方法是将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
当然,类型化并不意味着僵硬地界定范围,而是将带有相似性的损失进行归类,部分类型的获赔可能性大,其他类型的获赔可能性小,这应当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权衡。
[2]三、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一)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该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立法目的可以将该条解释为:行为导致他人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并非解释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该条款并未排除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规定了“民事权益”的范围,提出“权益”而非“权利”,“权益”又包括权利和利益,因此并未排除纯粹经济损失适用于侵权法。
《合同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关键在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体现在两类情形:1.缔约过失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涉它性合同情形。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两种情形都从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约,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了适用空间。
(二)纯粹经济损失之典型——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扶养人依法为履行其扶养义务而支付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在人身伤害造成扶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被扶养人将丧失该笔生活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等,均要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赔偿。
就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为纯粹经济损失,学界有两者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在被扶养人身上,被扶养人因扶养人的死亡或者伤害而遭受的损失是侵权人间接造成的,因此,侵权人所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往往具有经济上的依赖和感情上的牵连,亲人的受害或者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因此,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是他们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依赖死者受害而继承来的权利。
即近亲属遭受的损害是自己的损害,近亲属独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该笔生活费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并作为例外能够获得赔偿。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关系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一直存在理论争议,事实上与纯粹经济损失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山西日报》巨额赔偿案”引发了对该问题的新一轮热议。
2000年5月,A公司准备举行大型演唱会,邀请了歌星毛阿敏出席。
《山西日报》在演唱会前夕刊文称毛阿敏因病不能出席,致使已购票的听众大批退票。
但事后毛阿敏如约而至,但众多已退票的听众并未重新购票,A公司因此损失门票收入近百万元。
此案中,《山西日报》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是其行为却严重损害了合同一方当事人A公司对经济利益的期待。
由于A公司的损失不是因自身原因而产生的,而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间接造成的,因此,该种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我国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但目前多数学者持肯定说,即从本质上默认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
我国民事法律虽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文亦涉及到这一问题,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
基于此,笔者亦赞同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承当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纯粹经济损失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的考量(一)在侵权框架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扩张合同法来弥补侵权责任法缺陷;二是将纯粹经济损失权力化;三是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侵权法保护。
建立在“绝对权利”之上的德国侵权法因其巨大的局限性而迫使德国选择偏重在合同领域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而法国则凭借其自由的侵权责任规范实现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
笔者认为,合同框架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责任救济必须以存在现实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但大多数发生纯粹经济损失的场合并不能满足该条。
侵权责任是法定之债,本身就是用来规范无意定关联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更适合纯粹经济损失之生存。
在未来编纂《民法典》的侵权法部分,希望能够明确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确认及类型化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沿用现存条款在侵权框架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法规中已规定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虚假陈述等可以继续沿用。
但鉴于纯粹经济损失含义的模糊性、外延的广泛性,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
比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作为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但要求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第三人明知该债权存在而进行不法侵害。
[参考文献][1]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立法选择[J].法学论坛2009(1).[2]张新宝,张小义.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