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张新宝__张小义)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摘要: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损失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遭受经济损失的个体或企业,社会应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来减轻其负担。
如何界定经济损失救济的范围和程度,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探讨,旨在明确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含义、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范围;决策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各种原因,个体或企业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如自然灾害、事故等。
对于受损的个体或企业,社会对其进行适当的救济,可以减轻其负担,促进社会的稳定。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在没有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仅仅是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相比之下,非纯粹经济损失则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一直受到争议。
本文将围绕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进行探讨,目的是明确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含义、原则和适用范围,并讨论如何在实践中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
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含义和原则在确定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原则上,应遵循以下几点:1.公平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应基于公平原则,即对同等损失的个体或企业应给予同等的救济。
公平原则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2.效率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应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经济效率。
这意味着社会应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补偿来减轻受损个体或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成本。
3.责任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应基于责任原则,即损失的责任应由导致损失的行为或事件承担。
在实践中,确定责任和分配损失的过程可能并不容易。
4.可行性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应基于可行性原则,即救济措施应是可行的并能够有效地实施。
在确定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时,应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和成本效益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范围应该限定在存在特定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_兼评_侵权责任法_第2条

收稿日期:2010-12-18作者简介:满洪杰(1974-),男,回族,山东济南人,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侵权行为法、医事法,①Heinrich Honsell ,Der Ersatz reiner Verm genssch den in Rechtsgeschichte und Rechtsvergleichung ,in Festschrift W.Lorenz 483(Thomas Rauscher et al.eds.,2001)..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条满洪杰(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实质是对侵权法所保护对象范围的合理界定。
英美法上,为给侵权法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建立了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规则,但该规则在当代受到质疑并产生了诸多项例外。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对于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有开放式与保守式两种类型,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程度和方式也有不同。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于侵权责任所保护利益的范围,作出了开放式的规定,使纯粹经济损失得以包含于侵权法调整范围之内。
为了避免纯粹经济利益保护范围不确定带来的弊端,应对受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并辅之以判例学说的支撑,从而形成一种开放而富有弹性的模式。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11)02-0107-06一、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的概念产生于学者的书案和法官的判决中,各国实证法中一般均未做规定。
只有瑞典侵权责任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根据利益的定位,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未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侵害的损失。
论纯粹经济损失与附随经济损失——以台湾地区法院相关裁判为例

论纯粹经济损失与附随经济损失——以台湾地区法院相关裁判为例丁梦迪【摘要】在侵权行为领域对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做法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形之下,具体审判中,要区分清楚纯粹经济损失与附随经济损失两种概念,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对于附随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一般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否则会侵害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在契约法领域对机会损失的赔偿可以体现在合同成立之前,作为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的信赖损害赔偿之中,以及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之中.【期刊名称】《昆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9)004【总页数】7页(P59-65)【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附随经济损失;权利利益区分保护;机会利益损失【作者】丁梦迪【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讨论由来已久。
不仅在侵权行为领域会讨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问题,而且在契约法领域同样会涉及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
在讨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同时,往往会不可避免地将附随经济损失与之进行比较,从而希望在区分的基础之上能够更好地阐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
在侵权行为领域,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侵权行为人在侵害受害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时候,往往会附带侵害受害人的其他利益。
对于该部分利益损失,在国内往往错误将其笼统地界定为纯粹经济损失,从而一律不予以赔偿。
通过本文的分析,会发现该部分利益损失中,不全是纯粹经济损失,其中有一部分利益损失属于附随经济损失。
附随经济损失是因为受害人的权利被侵害所直接引起的,因此附随经济损失可以被涵盖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内,从而原则上其可以获得赔偿。
在契约法领域,特别是在房屋买卖的特定情形之下,更有纯粹经济损失探讨的必要性。
在房价飞速高涨的今天,房屋作为紧俏、稀缺的物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
因此,往往房屋的卖方会在已经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形之下,与价高者再次订立买卖合同,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经济损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损坏、财产丢失、合同纠纷等。
对于这些纯粹的经济损失,受害者往往需要向他人或者机构寻求救济。
对于这部分损失的救济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寻求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办法。
我们需要理清纯粹经济损失和非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别。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而非纯粹经济损失则是指由于他人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比如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
相比之下,非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救济的途径也更加清晰。
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救济的途径也就相对模糊。
我们需要思考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合理性。
在大部分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受害者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人或机构对其造成了损失,或者是他们并没有直接的过错。
一位在公共场所摔倒摔伤的受害者,虽然可能会因此产生医疗费用和工作时间的损失,但他并不能明确证明场所管理者存在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场所管理者进行赔偿就显得不够合理。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我们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不宜一概而论。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问题也牵涉到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并不明确,也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有所规定,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也并不明确。
由此可见,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规范化仍有待加强,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针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所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寻求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保险制度来进行救济。
可以推动颁布适用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保险条款,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救济。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受害者的经济压力,也可以避免过多地牵涉到责任主体的责任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济损失,例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经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受损害方来说,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救济是非常重要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人们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适用范围、救济责任和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进行一次探析,就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我们需要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涵义。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实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某种行为或者情况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某企业因为某一市场波动导致的贸易合同无法履行,导致赔偿金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涉及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仅仅是经济利益受损。
在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上,不同的国家法律和法律体系对于救济的原则和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是两种主要的救济方式。
在一些国家,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法律往往强调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强调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得救济。
而在另一些国家,法律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机构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来提供救济。
除了救济方式的不同,纯粹经济损失的适用范围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应该限制其救济范围,因为如果扩大救济范围将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成本。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应该更加广泛,因为纯粹经济损失同样对受损害人造成了实际的利益损失,应当得到相应的救济。
这种争论的存在使得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决。
更进一步地,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如何确定救济责任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多种理论和方法。
一种理论认为,应当以违约责任的形式来确定救济责任,即行为人在违反了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另一种理论则认为,应当以风险责任的形式来确定救济责任,即行为人在创造了一定的风险并造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承担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初探

纯粹经济损失初探摘要:纯粹经济损失起源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应当引入并适用是学者们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
通过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模式的探讨,提出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意义的借鉴。
首先,通过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其进行分别保护,使其在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领域范围内,发挥各自的救济功能。
其次,在采取大陆法系一般性条款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类型化的保护模式,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并明确加害人造成怎样的后果承担怎样的损失。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法;规范模式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文表述中一般为pure economic loss,是民法学领域的一个较新的概念。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中也有相应的概念——“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ogenschaden)。
但是纵观各国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成文法界定的只有1972年的《瑞典赔偿法》,该法典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的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都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对其表达了自己的见解,是指受害人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称财产上的损失,这样的损失并非由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害所引起[1]。
综上所述,笔者较认同通过对其特征进行的界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2]。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分类在合同法领域内,也存在着纯粹经济损失,如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前者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利益,与既存利益方向相反的将来利益。
后者则是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的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这两者虽不以财产和人身实际损失作为前提,但是两者都可以通过契约法领域进行救济,如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笔者就不再赘述,以下仅就侵权法领域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简要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浅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一概念在我国尚属陌生。
但它与现实的紧密联系要求我们不得对其视而不见,而应探求合理的制度设计并加以规制。
本文简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联系中国现状对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提出自己的展望。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政策考量;立法保护一、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纯粹经济损失在英国法上被称作pure economic loss,王泽鉴教授提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权利)被侵害而发生。
对于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对“纯经济损失”达成统一的定义之所以不容易,首先是因为对不同的法律制度会有不同的态度。
有的国家根本就不认可这项制度,即使有的国家认可,在使用的范围和程度上也会有所差异。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否的法律政策考量(一)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几点原因1.“诉讼匣门”理论此理论主要有三个分支:其一认为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就会引发无休止的诉讼,从而增加诉累。
其二担心广泛的责任会给被告造成过分的负担从而阻碍自由经济行为,阻碍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三主张纯经济损失仅仅是现代侵权责任扩大趋势的一个反映,而这一趋势应得以控制。
2.法律确定性的需要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司法实践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如果支持过失致使的纯粹经济赔偿。
法律实务者就会面临无法提供准确法律意见的问题,而主体也无法据此预先安排其事务。
(二)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理由之我见对于上述三个理由,我认为“诉讼匣门”理论从来不认为是一个科学的主张,首先,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当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的大量的请求。
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
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遗憾的承认。
其次,在现代社会中,群体性侵权案件频发,其受害人成千上万,有时可能提出达到上亿元的诉讼请求,却往往能够获得赔偿。
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

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关键词: 纯粹经济上损失/规范模式/侵权行为法;内容提要: 对社会财富的等级观念使纯粹经济上损失被独立为一个问题,但具有独特规范价值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当限于直接引致的纯粹经济上损失。
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牵涉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规范机能,尤其受制于特定的侵权行为规范模式。
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法与司法策略。
;;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应采取怎样的规范样式?学界对此尚未展开深入讨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法国、德国、英国及美国法关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方式,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纯粹经济上损失缘何独立为一个问题;纯粹经济上损失(pure economic loss)[1],也时常被称为纯粹金钱上损失,是英美法系与德国法系之债法上相当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
在英文法律文献中,纯粹经济上损失并不限于“pure economic loss”这种概念形式,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习惯使用“damage to economic interests”、“pecuniary loss”等术语来表达纯粹经济上损失。
用语的多样与英美法不刻意强调法律概念的传统相一致,万万不可将此作为证明纯粹经济上损失问题在英美法上并不重要的证据。
德语将纯粹经济上损失表称为“reiner Verm?genssch?den”;在法国法系中,我们可能也会看到以“préjudiceéconomique pur”或其它用语表达的纯粹经济上损失概念,但纯粹经济上损失在法语国家其实并未被独立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纯粹经济上损失之保护在英美法与德国法上之所以会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主要原因为:不像法国法,在英美法系与德国法系中,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础仍然展现了中世纪的将有形财产(physicalproperty)视为财富的形而上学观点;[2]法国民法典有意摈弃了被1789年革命所推翻的旧传统,不管它们是如何获得的,所有的债权或权利均被给予同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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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小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传时间:2008-7-12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制定内容提要:纯粹经济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它们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引入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有益于我国侵权法调整方式的进步。现代社会里,人际交往日益复杂,各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彼此相连。法律作为调整生活事实的工具,为因应社会生活事实之繁复变动,也相应产生出特定的法律概念工具,以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纯粹经济损失即为现代侵权责任法实践所产生的一个法律技术工具。域外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如火如荼,[1]与其在我国仍属寂寂无闻的研究现实恰成对比。本文拟从法律技术工具的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实践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引起学术界和立法部门的重视。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清晰概念。如工人过失挖断电缆,因迟迟无法修复而导致工厂停工、工人失业。在这一系列的后果里,工人的行为只是直接损害了电缆,工厂主或者工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虽未受到直接侵害,却因此停工或者失业,由此发生的损失通常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瑞典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个定义是各国制定法中仅见的明文规范。而冯·巴尔则提出:“对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各国规定一直都有很大区别,但从中仍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2]但在另一些学者看来,“纯粹经济损失”一词从来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也许最简单的原因就在于许多法律制度要么不认可这一范畴,要么不认同它是一种损害赔偿的独立形式。然而,在诸如德国法和普通法系等承认这一概念的情形下,它看起来是和无责任规则联系在一起,从而很可能找到对它的定义。”[3]纯粹经济损失与三个主要的因素相关联。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第二,纯粹经济损失也可能被理解为“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可获得赔偿。基于这三个因素,纯粹经济损失被理解为这样一些损害:它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纯粹经济损失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包括不同的范围。这一歧异的存在,其根源在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本身存在一定模糊。但概念总是有其核心地带,正是核心领域的法律2
特征将不同情形的损害纳入了同一范畴。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它不涉及对特定当事人特定权利的侵害,也不涉及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人身利益的侵害。但是,“在真实的世界里,‘任何一种实际上范围无限的利益都以几乎无限多样的方式互相连接着。’”[4]一种损失不与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只能是概念上的截取,而不可能是现实世界的实际状况。父亲去世,子女因此失去抚养费的来源;丈夫受伤,妻子为看护而失去自己的工作。此类情形下,子女和妻子的损失,在事实层面仍然来源于初始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显然,这里所切断的是各个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或者人身联系。也就是说,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之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因此,虽然父亲的人身受损害,子女因此发生损失,但该损失不因子女的人身受损所致,在此意义上它是“纯粹的”金钱上的不利益。第二,纯粹经济损失是对不同主体间财产和人身权利集合的人为截取,这种人为切断的意义就在于其试图将此类损害纳入一般不予赔偿的范围。因此,截取是与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赔偿的规则相联系的。其深层的理据在于,如果损失的发生不与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那么这种损失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是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对此予以赔偿可能过度限制社会主体的行动自由,阻碍社会生活的自如运行。这一理据,既根基于对“不特定时间、不特定人员之不特定数量之责任”[5]的担心,也根基于对社会主体行为自由与生活安宁间的权衡。第三,纯粹经济损失既是一个由法律学者为了因应法律实践需要而拟制的技术概念,也是历史传统中形成的概念。它的技术精确性往往因历史传统的影响而被模糊化。笔者认为,瑞典法的表述更能清楚地展示纯粹经济损失的事实特征,而德国法的表述则仅仅是德国制定法的现状反映,它虽然表明了那些不与权利或者法益受侵害相联系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却没有明确反映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的损失。换言之,在事实层面,一项“非作为权利或者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也可能仍然和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也仍然可能是纯粹经济损失。第四,纯粹经济损失是金钱利益上的损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该等损失可以以金钱数额进行量化,但由于其涉及范围的不确定,在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其范围常常超出预期。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道路阻塞,有人因此误了飞机、错过了商务谈判、医院急救。诸如此类事件可能层出不穷,对其潜在损害的计算也就难以实现。(三)纯粹经济损失与相关损失的关系1.纯粹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又被称为继发(嗣后)经济损失,其根本特征在于它是发生于初始经济损失之后,与初始经济损失间存在财产和人身权利上的联系性。“若是一种经济损失与原告人身或财产受到的侵害发生联系(假设所有其他责任要件都已得到满足),那么这种损失就是间接经济损失,从而整个损害都毫无疑问属于可获赔的范围。”[6]由此可见,纯粹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失是否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如果受害人存在初始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那么此后发生的损失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反之则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这里,基本的着眼点仍然是主体的截取,每一个主体被视为一个单独的财产集合,3
它们并不互相联系。只有同一财产集合内的损害,才可以被视为间接经济损失。一般而言,间接经济损失属于可获赔范围的损失。2.纯粹经济损失与预期损失预期损失是相对于实际损失的概念,它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典型的预期损失如因合同无法缔结而失去的预期利润。就纯粹经济损失而眼,它既可以是实际损失,也可能是预期损失。例如,受害人因信赖被告向第三人提供的分析报告而做了某项投资,此后事实表明该分析报告的内容不真实,受害人的该项投资发生了损失,未能获得预期收益。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为实际损失,但因受害人自身的财产或者人身并未受到被告的侵害,该损失同样为纯粹经济损失。再例如,艺术团的演员因被告的人身伤害而无法参加预定的演出,演出不得不取消。艺术团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其本可预期的利益,该损失为预期损失。同时,因被告并未直接侵害艺术团的财产,该等预期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因此,纯粹经济损失的计算仍然有必要区分为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计算,前者的计算可以基于实际情形得出,而后者则需基于预期可得利益的可能性大小得出。预期损失的价值总是要小于实际损失的价值,因为预期损失的价值的实现只是一种可能性,其是否可能实现仍然取决于多种因素。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一)反射损失顾名思义,反射损失是基于此前的损失进而反射发生的损失。具体而言,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受害人因该第三人之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遭受了进一步的损害。典型的例证如前面提到的电缆案件和演员受伤案件。反射损失也可因受害人主观意志的介入与否区分为两类。第一类反射损失中,只要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发生,则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即告发生,受害人的主观意志不参与其中。第二类反射损失中,损失是否发生与受害人主观意志有关。例如,丈夫因交通肇事受到人身伤害,妻子为照顾丈夫而放弃工作。妻子因放弃工作而失去的损失,是反射损失,但其是否发生则仍有赖于妻子的主观意志。区分这两类损失的必要性在于判断损失是否可获赔时,需判断该等主观意志的决定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了社会通常所认可的价值观。(二)转移损失在反射损失类型中,初始受害人和次级受害人都发生了损失。而转移损失则是指基于法定或者约定原因,原本应由初始受害人承担的损失被转移至次级受害人承担。由于次级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未受到直接的侵害,其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例如,根据一项国际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交至运输货物的船舶后,其风险转由买方负责,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所有权却仍保留为卖方所有。如果运输途中,货物因被告不法行为而灭失,虽然受到侵害的是卖方的财产所有权,但实际要承担损失的则是尚不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买方。这种情形下,买方遭受的损失从卖方转移而来,属纯粹经济损失。(三)因公共设施损害而发生损失这类损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如果道路交通因交通肇事而堵塞,很多人的事务将被迫停下来、汽油的花费将增加、合同将无法签订、会议将无法召开、交易将无法履行。如果公共场所因传染疾病的威胁而被迫关闭,同样很多人将因此发生金钱上的不利益。这类损失与反射损失有些类似,但它在两个方面不同于反射损失。第一,本类损失的4
初始受害人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代表公民利益的市政机关或者特定公法人;第二,本类损失的影响范围一般比反射损失的范围要广,如果将该等损失置于可赔偿的范围,则会引发无数诉讼。因此,本类损失常常被用来作为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主要理由。(四)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的损失有些情形下,受害人由于信赖他人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而采取了某种行动,后因为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准确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如果发布信息披露内容的人与受害人间并无合同关系,其信息披露内容本不是提供给受害人使用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因非基于自身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而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五)因对专业服务或者建议信赖而发生的损失与前面对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不同,在有些情形中当事人可能因对专业人士所提供服务之信任而遭受损失。例如,潜在的雇主在招聘雇员时要求雇员提供以前工作单位的推荐信,该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因未尽责弄错了推荐对象,进而在推荐信中贬低了雇员的工作能力。雇员因此未能获得工作机会。在此情形中,受害人都因对特定专业服务或者建议的信赖而发生了损失。虽然专业服务或者建议的相对方并不是受害人,但他却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不利益,该等不利益同属纯粹经济损失。从这些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讨论可以看出,社会生活的重叠交错导致了损害发生的事实样态多元。每一事实样态都涉及到不同当事人的价值立场,通过将该等样态归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框架,我们获得了对其进行评判的一个平台。三、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技术意义在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域里,其遵守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赔偿的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存在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将其名下之各类型的损害置于赔偿范围之外,具有其技术工具的意义。(一)理论依据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的范围可能极为广泛。由此可能引发的对“诉讼闸门”的疑虑,是将纯粹经济损失置于可赔偿范围之外的主要理论依据。这一依据主要基于三个理由:第一,法院的资源有限,过多的诉讼可能使法院不堪重负,难以去处理那些更为紧迫的案件。第二,诉讼之累可能阻碍社会主体的行动自由,使人怠于发挥其生活的主动性,无益个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代表了现代侵权责任法泛化侵权责任的倾向,对此有必要予以遏制,以避免责任过于扩展。[7]另一个支持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则的理由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涉及的利益多数为预期利益。预期的利益不是现实利益,它的实现本身就存在疑问,因此对它的赔偿也有必要更为慎重。这个理由的实质是认为预期利益的价值低于现实利益的价值,对其给予赔偿将会使预期利益等同于现实利益。因此,如果基于前述理据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则进行解释,将无法获得其合适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纯粹经济损失的核心价值在于对行为自由和生活安宁间的恰当平衡。虽然纯粹经济损失价值不一定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但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脱离了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而发生的不利益,它通常是民事主体生活于社会中所必须忍受的一种摩擦,否则人人将因彼此过度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