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一)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李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立法选择内容提要: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有间接性、经济性等特征。
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涵盖了对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当遵循既有传统,同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及虚假陈述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规则作出规定。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学界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从立法层面对此进行界定的只有1972年颁布的《瑞典赔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与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 [1]德国学者冯·巴尔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授在其所著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归纳为两个主要流派: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另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而存在的损失。
前一种定义是从事实角度出发的,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物理性的概括,指出了它的事实特征;而后一种定义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制度性的描述,揭示了它的法律特征。
从后果看,也仅有后者才在权利侵害和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
[2]也有德国学者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为:指某人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坏(失去利润、财产价值的稀释等),但不是直接基于某人人身伤害或某一特定财产损害发生的后果。
[3]英美法系的一些法官和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并非人身损失及有形财产损害的结果,不是源自实际损害,这种损失通常也不会对财产造成直接或实际的损害,是一种并非通过对原告的人身和确定的财产造成的实质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规则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规则【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处于民事责任的边缘地带,其横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两大领域,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维护及社会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具有关键作用。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纯粹经济损失给予了原则性规定,使纯粹经济损失得到认可提供依据,但是与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依然任重而道远。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迫在眉睫。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诉讼闸门;不予赔付原则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定义的界定,一般采用较多的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典型的代表;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代表。
综合上述国家的论述,笔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招致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发生。
因为这个定义独特的提出了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直接招致财产上的不利益”从而与人身或物的损害及其它种类的间接性损失区分开来。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规则1.国外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态度。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不够准确和外延还不够周延,基于预防法律责任的肆意扩大的考虑,世界各国法官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时,对其赔付均采取谨慎的态度。
不予赔偿的原则是在世界上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国家里对纯粹经济损失采取一般态度。
通过各国的对比,我们也赞同采取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原则。
对于需要赔付的法律条文应当进行特别规定。
依我国学者的总结上述国家纯粹经济损失归纳为分析如下:德国法:立法上的拒绝赔偿、司法实践的有所松动和运用契约法的救济较多。
英国法:普通法的不赔偿的传统、偏好侵权法的救济和司法实践的反复波折。
美国法:宽松的不赔偿原则、实践规则趋于多元化。
法国法:立法宽松、赔偿责任的严格沉重和偏好侵权法上的救济。
通过上表分析,德国法和法国法,德国法和英美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与救济态度显他们国家的社会背景、经济制度、学术思潮等相关联。
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作者:席乐乐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纯金钱上的不利益,其赔偿责任并不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并且不确定的因素多,如果赔偿,可能会导致难以确定的责任,如果一概不赔偿,则不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试图通过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探析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原则之下,通过类型化的规范和限制性保护,保证个案的公正判决。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司法认定;考量因素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88-02作者简介:席乐乐(1993-),女,汉族,陕西宝鸡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很难有全面清晰的概念。
从立法层面上看,《瑞典赔偿法》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该定义明确了纯粹经济损失是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直接关联的,并不是以“人”或“物”为中介造成的损失,是用一种描述性方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出表述。
其不足之处在于以“任何方面”作为表述,可以看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可能使第三人遭受损害从而影响到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侵权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该定义明确了纯粹经济损失的直接性,加害人的行为直接使受害人遭受纯粹经济损失,并不是通过第三人的损害而遭受。
综合来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加害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受害人遭受除对人身和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根据学者们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可以从特征的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1.纯粹经济损失具有独立性与间接性纯粹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没有关联,受害人只是受到金钱上的损害,其人身或者其它有形财产没有损害,并且受害人遭受的金钱上的损害不通过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实现,是对经济利益的直接侵害,因而具有独立性。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纯粹经济损失,又称非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有形财产损失,如信誉损失、商誉损失、经营中断损失等。
纯粹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领域广泛,如知识产权侵权、合同违约、不正当竞争等。
然而,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有形财产损失。
其核心在于经济损失的纯粹性,即损失仅限于经济损失,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损失,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
2. 特征(1)非有形性:纯粹经济损失是抽象的、非物质的损失,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
(2)间接性:纯粹经济损失通常不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而是通过一系列间接因素产生的。
(3)不确定性:纯粹经济损失的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1. 法律关系存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是纯粹经济损失产生的必要前提。
2. 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侵权:行为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2)间接侵权:行为人通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3. 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时,需要判断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经济损失。
(2)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通过一系列间接因素导致经济损失。
4. 经济损失的可量化性虽然纯粹经济损失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市场价值、行业标准等途径进行估算。
四、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保护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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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PureEconomicLoss)的概念产生于学者的书案和法官的判决中,各国实证法中一般均未做规定。
只有瑞典侵权责任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根据利益的定位,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未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侵害的损失。
{1}奥地利学者赫尔穆特·考茨欧(HelmutKoziol)评价说,巴尔教授的定义引发了有关“受保护的利益”问题的新的争论。
“例如,合同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受到不被第三人侵害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某些纯粹经济损失也是受到保护的利益。
因而,按照巴尔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纯粹经济损失与其他传统的损失之间的界限将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法律对经济利益几乎总是有一定程度的保护而几乎没有什么‘纯粹’经济利益存在的余地。
所以,‘受保护的利益’必须有一个更有限制性的定义。
”{2}加拿大学者BruceFeldthusen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非由于对原告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实质性伤害而引发的金钱损害。
”{3}苏黎世大学的HeinrichHonsell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仅影响财产而未对任何受绝对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损失。
[1]考茨欧教授自己给出的定义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非由人身(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或者其他人格权)或者财产(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损害引发的一种损害。
”{4} 在英美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被定义为非因对人的身体、精神或者名誉的侵害或者对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而引起的金钱或者商业利益的损失,{4}“包括继发性经济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机会的丧失和因被告过失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范文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在民事责任中,纯粹经济损失因其特殊的性质而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纯粹经济损失,其可赔偿性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本文将重点研究这一类型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及其法律原理。
二、纯粹经济损失及其类型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特殊的损害类型,指因他人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涉及人身、财物等实体损害。
根据损失的不同形式,纯粹经济损失可被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则是间接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
这种损失是指由于某个特定的损害事件(如违约)所导致的另一项与原始事件无关的损害。
三、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一个原始的损害事件,如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
其次,这种原始损害事件必须导致另一项与原始事件无关的损害。
最后,这种损害必须是可预见的和合理的。
在认定过程中,法院需考虑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合理性等因素。
四、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分析(一)法律原则与规定关于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为指导,要求损害必须是可预见且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则更注重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损失的合理性。
(二)可赔偿性的考量因素在确定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损失的直接性和可预见性;二是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三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原则;四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
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
五、案例分析以某合同违约导致的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为例,当一方因合同违约导致另一方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时,法院需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和考量因素进行判断。
若损失是可预见的、与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符合法律规定,则该损失具有可赔偿性。
浅析纯粹经济损失

浅析纯粹经济损失[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具有间接性、金钱不利益性、拟制性等特征。
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应当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作为例外。
我国立法虽未明确提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但部分法律法规中已经涵盖了相关内容。
制定民法典时应确认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并对其进行类型化规定,在从严基础上沿用已有条款。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类型化;立法选择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特征从理论上而言,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被定义为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
这种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认可,难以获得赔偿。
[1]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涵义和特征,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一)间接性从定义可以看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间接性的损害,是为了维护间接受害人的利益。
在某些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不仅使直接受害人的利益受损,也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例如,扶养人因某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能力,如果不给予被扶养人救济,则有失公允。
因此,对于特定的纯粹经济损失有必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以上论断牵连出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即间接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
例如:A侵害了B的财产,B因该财产受到了侵害而丧失了租赁利益,C因不能租赁该财产而发生停工。
在此种情况下,B的财产的价值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B失去的租赁利益属于间接损失,C停工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获得救济,而纯粹经济损失则一般不能够获得救济。
(二)金钱不利益性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不考虑精神上的损害。
它是受害人因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财产总量的减少,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而非针对某项具体的有形财产或者人身利益。
其既可以表现为现有财富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该种损失都是可以用金钱量化的,但现实生活的复杂又使得损失的范围难以划定。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浅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一概念在我国尚属陌生。
但它与现实的紧密联系要求我们不得对其视而不见,而应探求合理的制度设计并加以规制。
本文简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联系中国现状对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提出自己的展望。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政策考量;立法保护一、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纯粹经济损失在英国法上被称作pure economic loss,王泽鉴教授提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权利)被侵害而发生。
对于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对“纯经济损失”达成统一的定义之所以不容易,首先是因为对不同的法律制度会有不同的态度。
有的国家根本就不认可这项制度,即使有的国家认可,在使用的范围和程度上也会有所差异。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否的法律政策考量(一)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几点原因1.“诉讼匣门”理论此理论主要有三个分支:其一认为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就会引发无休止的诉讼,从而增加诉累。
其二担心广泛的责任会给被告造成过分的负担从而阻碍自由经济行为,阻碍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三主张纯经济损失仅仅是现代侵权责任扩大趋势的一个反映,而这一趋势应得以控制。
2.法律确定性的需要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司法实践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如果支持过失致使的纯粹经济赔偿。
法律实务者就会面临无法提供准确法律意见的问题,而主体也无法据此预先安排其事务。
(二)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理由之我见对于上述三个理由,我认为“诉讼匣门”理论从来不认为是一个科学的主张,首先,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当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的大量的请求。
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
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遗憾的承认。
其次,在现代社会中,群体性侵权案件频发,其受害人成千上万,有时可能提出达到上亿元的诉讼请求,却往往能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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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一)内容提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有间接性、经济性等特征。
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涵盖了对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当遵循既有传统,同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及虚假陈述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规则作出规定。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立法选择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学界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从立法层面对此进行界定的只有1972年颁布的《瑞典赔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与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1]德国学者冯·巴尔教授在其所著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归纳为两个主要流派: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另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而存在的损失。
前一种定义是从事实角度出发的,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物理性的概括,指出了它的事实特征;而后一种定义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制度性的描述,揭示了它的法律特征。
从后果看,也仅有后者才在权利侵害和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
2]也有德国学者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为:指某人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坏(失去利润、财产价值的稀释等),但不是直接基于某人人身伤害或某一特定财产损害发生的后果。
3]英美法系的一些法官和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并非人身损失及有形财产损害的结果,不是源自实际损害,这种损失通常也不会对财产造成直接或实际的损害,是一种并非通过对原告的人身和确定的财产造成的实质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损失。
4]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5]综观以上定义,纯粹经济损失应该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主要强调损害的间接性,即加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第二,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害,而非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能获得赔偿。
基于此,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被理解为: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绝对权利的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
6](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提出,目的是突出对间接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即加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间接受害人。
一般情况下,只有侵权行为(包括准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在有些侵权案件中,不仅直接受害人受到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而且第三人如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可称作间接受害人)也遭受类似的损害,如加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可能损失扶养。
对类似于这样的间接受害人如果不给予某种救济则会显失公平。
因此,通过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间接受害人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处理,从而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7]值得注意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有别于直接受害人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失后间接引致的损失,如人身损害中受害人的误工收入损失,出租车受损修理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虽然这类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一样,都是经济利益的丧失,但由于它与主体受到的人身或财产侵害有关联,是有形人身、财产损害的进一步结果,因此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获得侵权法的赔偿救济。
第二,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
它是受害人因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财产总量的减少,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而非针对某项具体的有形财产或人身利益。
不利益有时表现为现有财富的减少,有时为应当增加而未增加。
该类损失可以以金钱数额进行量化,但由于其涉及范围不确定,范围常常超出预期。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道路阻塞,有人因此误了飞机、错过了商务谈判、医院急救。
诸如此类事件可能层出不穷,对其潜在损害的计算也难以实现。
8]纯粹经济损失在纷繁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表现形式十分多样,加之概念的抽象使得其外延相当广泛,为了研究的便利,更重要的是避免对情况各异的纯粹经济损失适用同一规则而造成实践的混乱和失当,学者们往往会对现实中的各种具体损失进行归类总结,加以类型化的梳理,于是出现了电缆型案型、不实陈述型案型、产品责任案型、遗嘱无效案型、油污案型、河道不能使用案型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9]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了不同分类,例如欧洲学者将纯粹经济损失分为四个大类,即:反射性损失、转移性损失、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关闭、对错误信息或专业服务的信赖。
10]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在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域里,其遵守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的原则。
笔者也赞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但例外情况下需要赔偿的,法律应予以特别规定。
对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人们一般行为自由的保护。
侵权行为法旨在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利益:一是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害人行为自由的维护。
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就在于如何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
11]而对于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深入分析,正是要提供一条如何平衡“行动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合理路径。
在产生纯粹经济损失的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损失大小难以认定,法律在此通过对损失的不同分类,将纯粹经济损失排除于损害赔偿之外,是基于对社会主体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权衡。
虽然纯粹经济损失价值不一定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但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脱离了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而发生的不利益,它通常是民事主体生活于社会中所必须忍受的一种摩擦,否则人人将因彼此过度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胜其扰。
12]第二,符合可预见性理论。
可预见性标准是英美法系判断近因的一个重要标准,它建立了这样一个原则:被告仅就可预见之损害结果,且就该损害结果可预期发生之原告,负赔偿责任,包括对损害范围、事件发生过程、受害人等的预见。
其中,对于不可预见的被害人,以被告不负赔偿责任为原则。
13]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非常具有偶然性,并且不与受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这种损失的受害人及损害结果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因此,行为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的范围可能极为广泛。
由此可能引发的对“诉讼闸门”的疑虑,是将纯粹经济损失置于可赔偿范围之外的理论依据之一。
这一依据主要基于三个理由:第一,法院的资源有限,过多的诉讼可能使法院不堪重负,难以去处理那些更为紧迫的案件。
第二,诉讼之累可能阻碍社会主体的行动自由,使人怠于发挥其生活的主动性,无益个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
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代表了现代侵权责任法泛化侵权责任的倾向,对此有必要予以遏制,以避免责任过于扩展。
14]第四,综合考虑其他法律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合同法所保障的客体,正是纯粹经济上损失。
“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纯粹经济损失都是合同法上规定的,侵权行为法一般不允许对此种损失请求赔偿”。
15]我国合同法也体现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
如《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第60条第2款规定了附随义务,第113条第1款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取了可预见性规则。
可以预见,未来合同法的发展将扩大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因此,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也应考虑与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协调。
虽然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以不予赔偿为原则,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不予赔偿的原则也渐渐被软化。
在不承认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法域里,多数其实质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损失能在司法层面获得赔偿,而在承认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法域里,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损失虽未以纯粹经济损失的面目出现,但已经具有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对需要例外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法律上应予以特别规定。
其中类型化将成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中一个重要的技术手段。
16]三、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并未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出现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该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字面意义来看,如果行为未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即使当事人遭受损害,加害人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但仔细考察该款的规定,它并不是对权利保护的列举规定,即并不能将该款理解为“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将其文义理解为“行为导致他人发生财产、人身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更符合立法的本意。
因为,《民法通则》立法之初显然没有考虑到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其对损失的表述是从其事实特征来考察的,即将损失在事实层面分为财产性和人身性两类。
就此而言,《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并未在法律层面对事实损失进行限定,而只是简单地将事实上的损失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赋予其法律规范性的意义。
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则多数是通过因果关系和过错等责任要件的“过滤”功能以实现的。
可以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并无排除纯粹经济损失之本意。
也正因为此,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里出现了其实质内容为纯粹经济损失之损害赔偿。
17](二)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法释2003]20号第28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扶养人依法为履行其扶养义务而支付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在人身伤害造成扶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被扶养人将丧失该生活费。
《民法通则》第11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9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9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等,都要求加害人就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