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
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简析

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简析[摘要]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上的一个概念,在欧洲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都有使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互相之间的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使得纯经济损失与纠纷在生活中大量发生,并且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
因此,本文在对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赔偿制度研究,分析纯经济损失的概念构成以及纯经济损失的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探讨建立合理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关键词]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纯经济损失特点[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114-01一、纯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特征纯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理论,德国巴尔教授(von bar)将具有代表性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梳理为两种。
第一种定义将其界定为属于不依赖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的损害而发生的损失;第二种定义将其界定为非属作为权利或者受到保护的利益遭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失。
[1]与此同时,国内学者针对我国实际国情,关于纯经济损失的定义与国外学者存在一定分歧与区别。
其中王泽鉴对于纯经济损失的定义比较具有普遍性,他认为之所以为纯粹经济损失,含义是被害人直接受到财产上的不利益,而并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的发生。
[2]根据上述解读,我们基本可以将其定义为: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受到的经济上或是财产上的直接损失以及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非是其人身安全或是其他外部侵害所带来的损失。
二、发达国家纯经济损失的保护制度(一)英美法系国家的保护在美英法系国家,其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特别单独针对纯经济损失的条款以及赔偿制度的归纳,在英国早期的普通法传统中,侵权行为之诉要以令状的基础,每一种令状对应一种侵权行为类型。
而20世纪以来,更因“过失”这样一种概括性、包容性很强的侵权行为类型的制设,使得英美侵权法更为灵活机动。
英美法院的法官充分利用了判例法开放的体系和推理技术,发展出各种新的侵权行为类型来,如产品责任的发展便是以美国为先锋。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佚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初具规模地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然而对比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任重道远,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亟待我们去加以完善.文章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法律关系、赔偿范围及责任竞合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冀望借此加深对产品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以下拟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权的选择等方面进行阐述.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国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按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2.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 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赔偿法律关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1. 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2. 赔偿义务主体1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2 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 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5 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1. 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2. 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四、责任竞合1. 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该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损害赔偿关系,只能是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损害赔偿确认其性质.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2.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的竞合,实际上表现为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合同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产品致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而只得按侵权责任起诉.其规则是:第一,受害人不得选择的产品侵权责任.对此,受害人只能依照侵权的诉因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既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合同法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法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缺陷产品是腐烂食物,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同责任获得赔偿,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选择的产品致害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选择的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认为对自己的利.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利.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官应向受害人履行"释明权"义务,通常情况下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有的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缺陷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伤害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又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够.综上,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纯经济损失的简单论述

关于纯经济损失的简单论述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出现纯经济损失的概念,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有了一定规则的认可,可以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
该文将对纯经济损失做以下简单论述。
一、纯经济损失概述纯经济损失,又称之为金钱损失。
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经济上的损失,是加诸于受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不利益,具有独立性、无形性和直接性的特征。
二、纯经济损失的类型我国学者还常提及的纯经济损失类型有:产品责任类型或产品自伤类型、物之使用不能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雇员和家庭成员伤亡类型、合同法领域内的纯经济损失类型等。
三、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纯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分为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
对于合同法中的纯经济损失,因为双方具有特别关系,可以减少责任范围的不确定性,从而可以根据合同合理分配风险,所以纯经济损失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侵权领域又分为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
四、我国法律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出现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但有大量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涉及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立法上的规定有:《民法通则》119条、《产品质量法》4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2条等。
现行法上的相关规定非常多,比如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42条;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的责任(《公司法》第208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质量承诺或者保证机构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57、58条);公证机构的责任(《公证法》第43条);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证券法》第173条;律师的责任(《律师法》第54条。
五、我国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限制我国对纯经济损失赔偿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善良风俗之要件限制纯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对违反善良风俗的纯经济损失不予保护。
2、以因果关系限制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只有在纯经济损失是加害人在通常可以预见的情形下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从而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摘要]文章主要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相关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为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不予赔偿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知识大爆炸年代的到来,现代社会中生存的人文环境以及人们的交往的关系逐渐的变得复杂起来,尤其是受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而产生的新兴企业,使得现今社会中人际交往与企业发展变得多相化以及复杂化。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势必会使得由于一些大家不关心而导致一系列社会经济损失,从而使得社会中大批量的发生了纯粹经济损失,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发展受到损失以及限制。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现今复杂的社会关系,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率就成为了现今各个国家与企业以及广大市民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及特点的相关性内容探析众所周知,对于现今的社会中存在的纯粹经济损失而言,其主要是指一些社会中的外在人员由于自身行为过失,而导致社会其它部门不能够顺利运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间接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的现象。
由于世界各国对现今社会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并没有出台一个统一完善的法定概念,而各个国家对其的规定的范围与内容情况也各不相同,这就势必导致了现今社会对其定义存在了一定的差异性。
因此,笔者在这里尝试着对其内涵进行了概述,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经济以及人身权利受损而发生的间接导致受害人经济、资产以及人身权利受损的现象。
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间接损失性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与定义的本身,就决定了其本身发展存在了间接损失性。
这种不直接作用在受害人的资产、经济以及人身权利而给企业与社会造成的间接性的经济损失,使得国家政府与企业不能够对其采用适当的防治措施与规避方法。
(二)不予赔偿原则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具有的特定的内涵与社会行为的综合情况,使得其“制造者”的行为并未造成违法性,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就成为了法定的不予赔偿范围之内。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_理论_实践及立法选择[1]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_理论_实践及立法选择[1]](https://img.taocdn.com/s3/m/70ede70e844769eae009ed44.png)
收稿日期:2008-12-05作者简介:张新宝(1961-),男,湖北公安县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李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特别策划・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张新宝,李 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有间接性、经济性等特征。
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涵盖了对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当遵循既有传统,同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及虚假陈述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规则作出规定。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立法选择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9)01-0005-07Subject :The C om pensation Rule of Pure Economic Loss :Theory ,Practice and Legislative Choice Author &unit :Zhang X in -bao ,LI Qian (Law School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China )Abstract :Pure economic loss is pruduced not as a result of the victim against the pers on ,property or abs olute rights ,it has indirect and economic .The rule aboutpure economic losses should be adopted by ”no com pensation for the principle ,com pensation for the exception ,”.China ’s G 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covered part of the economic loss com pensation rules ,theT ort Liability Act in futureshould follow the established tradition ,at the same time should stipulate the com pensation rule of pure economic loss that arecaused by a third party tort and false claims.K ey w ords :pure economic loss ;com pensation rule ;legislation choose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学界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纯经济损失救济路径

纯经济损失救济路径世界各国对纯经济损失的讨论存在一些争议。
通过分析纯经济损失的内涵和赔偿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将纯经济损失纳入法律体系并采取相加模式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纯经济;损失;小路1005-913X(2019)05-0083-02纯经济损失是合同法和侵权法中所讨论的经济利益损失。
对民事权益的保护证明了纯经济损失的救济是正当的。
由于缺乏对纯经济损失的一般规定,司法实践中其他部门的法律很少有相关规定,导致利益救济混乱。
因此,我们应该在侵权法体系中寻求构建一条纯粹的经济损失救济路径。
一、纯经济损失的内涵(一)纯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经济损失起源于英美法,其含义可概括为经济性非营利或纯金钱损失,与它所遭受的有形人身伤害和实质财产损害无关。
王泽鉴教授认为,纯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的财产利益,不存在人身或物质损害。
李浩先生在作品中将纯经济损失定义为: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直接遭受的经济劣势或金钱损失,不是被害人人身或有形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造成的,也不是被害人人身权利或物权受到侵害而间接造成的。
综上所述,可以将纯经济损失归纳为纯经济不利益,不依附于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可以表现为现在财产的减少或将来利益的损害。
(二)纯经济损失的类型1.反思性经济损失。
反射性经济损失,也称相关经济损失,是指以前的损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2.转移经济损失。
转移经济损失是指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二级被害人B本应由初始被害人A承担的经济损失,不存在B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3.可靠的经济损失。
基于信任的经济损失是指依靠xx在特殊行业提供的专业服务和意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包括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鉴定机构、公证员等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社会公认的具有较强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
信托型经济损失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虚假陈述案件、遗嘱案件、信息披露不当等。
4.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关于产品责任案件中的纯经济损失,各国立法基本采用排除纯经济损失的规则。
我国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探析

在障碍 的 。即 足说 , 对此 问题 , 立法 者既 未 明确排 除 , 未有 意 识 也 问题 之提 出 甲向 乙商家购 买 了丙 。 家生产 的 A 产 品 , 因 该产 品存在 缺 地 加 以规制 。 后 陷, 甲使用过 程 中 导致 甲身体受 伤 , 费医疗 费若 下 , 在 花 甲诉至 法 (D 《 权 责任法》 s . 侵 之规 定 《 权责任 法》 4 条 规定” 侵 第 1 囚产 品存 在缺 陷造成 他 人损 害的 . 院, 请求 乙 、 丙赔偿 损失 。 在 该案件 中 , 对于 甲身 体受 伤所 遭受 的损 失 , 根据 我 国法律 , 生产者 应 当承担侵 权责 任 。” 里与 以前立 法 的 同之 处是 , 这 不是 甲可 以获得赔 偿 。但 是 问题 是 , A 产 品 因为存 有缺 陷而 效用 降 规 定” 对 他人 人身 、 财产损 害 ” 而是规 定” , 他人 损害 ” 。这种 改动 是赢 低 所导致 的损 失 , 甲可台要 求 赔偿 ? 法者 蕴 含深 意的 行为 , 是 一种 无意 识 的文字 1 还 - 的简略 呢 ?这 里 二 、 品 责任 中的纯粹 经济 损 失之 界定 产 的” 人损 害” 他 到底如 何理 解 呢 ?从 文 义解释 上来 说, 这 里的” 将 他 上述 案件 中 , 甲因 A 产品本 身 效用 降低 而受 到 的损失 即是 一 人损 害 ” 释 为 包含 产 品 自身效 用 降低 以及 除此 以外 的纯 粹经 济 解 损失 是 存在 障碍 的 , 不像 之前 的 立法 明确排 除 前 一 纯粹 经 而 种 种” 纯粹 经济损 失” 。然 而 , 底什 么是 纯粹 经济 损 失呢 ? 到 济损 失 。 而 , 然 要确 定该法 条 是否 确实包 含 这些 纯粹 经济损 失 , 则 ( ) 粹经 济损 失之 界定 一 纯 纯粹经 济损 失系英 美法 的用语 , 在德 国法 称 为纯粹 财产 损失 , 要结 合其他 的解 释 方法 。 首先 , 定 《 权责 任法》 候 .纯粹 经济 损 失” 制 侵 时 ” 这 概 念 已经 系指非 因人身或所有 权等权 利受侵害 而产生 的经济 或财产损 失 。 ① 对 一 立法 者 可能 有意 识地考 例如 例 中, A产 品效 用 降低 导 致 甲遭 受 ” 失” 然 而 甲的 民法意 引入我 国多时 , 其有 r 定 的研 究 , 损 , 义上 的权利 并米 受到侵 害 。 虑这一 问题 , 合这些 情况 ,侵权 责任 泫》 结 《 的上述 改动 必足 有意 为 纯粹 经济损 失的特 色在于 其” 确定性 ”主要是指 责任 范围 的 不 , 之 。立法 者对 本条 的解 释是 ” 条 的财产 损害 , 本 既包 括 缺陷产 品 以 确定 性 。当事人 之 间有契 约 时候 ,这种 确 定性 可 以通 过 约定 外 的其 他财 产损 害 , 也包括 缺 陷产 品本 身的损 害 , 这样 , 有利 于及 而 控制 , 因此 契约 法是保 护纯 粹经 济损 失 的重 要机 制 。 是 , 权 时、 但 侵 便捷 地 保护 用户 、 费者 的合法 权益 ” 消 。⑦ 可见 ,侵权 责任 泫》 《 行 为 中, 被害人及 损 害范 围的 小确定 性 , 为 了侵 权 法对之 进行 合 的规定 的” 成 他人 损害” 是包含 产 品 自身设 用降低 的纯粹 经济损 失 的。 理 规范 的难题 。 因为 , 时赔 偿 受害人 的损 失 与保护 行 为人 的 自 此 但是, 对于 除此 以外 的纯粹 经济损 火, 立法 者的态度 仍是不 置 可否 。 五、 结论 l就将成 为很 难 以把握 的事情 。 1 { _ { ②产 品责任 中 的纯粹 经济 损 失在 通 过上述 考察 , 国立 法上对 产 品责 任 中纯粹 经济损 失 问题 我 侵 权法 中的规 范 样 面 临这样 的难 题 。 的解决 是经过 一个 演变 历程 的 。《 侵权 责任 法》出台之 前 , 国的 我 ( ) 品责任 中的纯 粹经 济损 失 二 产 - . 品 自身效 用降低 的纯 粹经 济损 失 }确 加 对产 ! J ' J 产 品责任 中的纯 粹经济 损失 完全 具备 一 的纯粹 经济 损 失的 产 品责任 立法 实际 1 般 而对 其 他的 纯粹 经济损 失则不 霞可 否 。《 侵权 责任 法》 则 内涵 , 具体 来说 , 者 认为产 品责任 中的纯经 济损 失是 指受 害人 直 以排除 , 笔 接遭受 的 由缺 陷产 品引起 的与其 人身权或财 产权 无关 的经 济损 失。 对 产品 自身效 用 降低 的纯粹 经济 损 失加 以救济 ,对其 他 的纯粹 经 侵 的规 制方 式将 产 品 自 其包 含产 品 自身效 应 降低 的纯 粹 经济损 失和 其他 纯粹 经济损 失两 济损 失则 仍是 不置 町否 。我 《 权责 任法》 种类 型 。其 中 以前一 种 为主 要的类 型 , 也是 本文讨 论 的重 点。 身效 用 降低 的损失 纳入 侵权 法保护 范 围实 乃一 项创 举 。 三、 比较法上 之考 察 其实 , 品责任 中的纯 粹经 济损 失 问题 本来 政策 性很 强 , 国 产 各 基于 各 自不 同的 闲情 采取 不 同 的模 式 并不 为过 。但 问题 是,我 陶 ( 立 法上之 考 察 一) 在 《 权责 任法》 前的立 法 , 侵 之 纯粹 经济损 失 问题 本身 在我 国足 个 从立法 上 来看 , 对于 产 品责任 中 的纯粹 经济 损 失, 多数 国家 , 很难 想象立 法者 会有 意识地 去 决定规 制或 不规制 这 一问题 。 在特 别立法 中 明确 排 除产 品 自身效应 降低 所造 成 的损 害 , 对其 空 白, 而 侵权 责任 法》 时候 , 尽管 纯粹经 济损 失 问题在 我 国 已经 他 纯粹 经济 损 失是否 保护 多未加 以明确规 定 , 数 国家 , 少 如德 国、 而在制 定 《 然而 , 对产 品 责任 的纯 粹经济 损 失问题 研究仍 十 分 日本等 , 虽然 没有 明确排 除产 晶责任 中 的纯粹 经济 损失 的保护 , : 但 育许 多讨论 , 是通过 列举绝 对权利 和 限定损 害 的方 式对 产 品责任 中 的纯经 济损 薄弱 , 其 在侵权 法 中应受保 护 的限度 、 对 传统 侵权 法体 系如 何协 调 等 并未 有很 清 晰的认 识 , 时采 取 目前 《 此 侵权 责任 法》 种突 破体 这 失小予 赔付 。⑧ ( 司法 上之 考察 二) 系之举 是否 显得唐 突 ?其将对 实践 产 生怎样 的 影响 ?这 都 有待 通过 对各 国法 院司法 实务 的考察 , 以看 出, 国法 院对 于产 实 践加 以检 验 。 而 , 可 德 然 无论 如何 , 更加 深入 地对 产 品责任 中 的纯粹 品责任 中纯粹 经济损 失一 般不予 救济 , 是在特 殊情 况 , 但 其通 过 经 济损 失 问题 进行 研 究 , 是 当务之 急 才 注释 : 创设所 谓的” 继续 侵蚀 损害” 以救济 。 然而 此 时 , 院 是犟于 侵 加 ④ 法 ①参 见王泽 签 ,侵权 行 为》北 京火学 出版社 ,0 9 版 ,9 。 《 , 20 年 2 6 犯 财产权 的理 由对 该类损 失予 以救 济 。而法 陶法 院对 产 品责任 f } 1 ② 参见 张喜英 , 论我 国侵权 法对 ” 粹经 济损 失” 《 纯 的救 济》 中 , 的纯经济 损失 是予 以救济 的 , 而其 采 取的 是合 同效 力- 张 的方 然 9 式, 而 是 通过侵 杖 , 其保护 的纯 粹经 济损 失包括 仅仅 由于 该产 品 国优 秀硕 士学 位论 文全 文数 据库 。 臼身效应 降低 导致 的纯粹 经济 损 失和其 他纯 粹经 济损 失 。 而美 ⑤ ⑨参 见朱娟 《 品责任语 境下 的纯粹 经济 损失一 产 理论 和实 践》 , 国和 英 国的法 院对于 产 品责任 中 的纯经 济损 失基 本 } = 不予 赔付 。 中 国优秀 硕士 学位 论文 全文 数捌 库 。 四 、 国法 律解决 方 式及演 变 我 ④ 参 见王 泽鉴 ,侵 权行 为》 北 京大 学 出版 社 ,0 9 《 , 20 年版 ,0 33 ( 《 一) 侵权 责任法 》 出台 前之 立 法情况 页。 ⑤ 张 民安 :现 代 法 围侵权 责任 制度研 究》 法律 出版 社 . 03 《 , 20 《 侵权责任法》 台前 之亩法上 对此 问题的规定 主要如 下在 《 出 民 第 9 0 法通 则》 12条、 产 品质量 法》 4 条第 1 、 消 费者权 益保 年版 , 3 — 4 页 。 第 2 《 第 1 款 《 护法 》 3 条 第 2款 。通 过对 以上 法 条进行 综 合解释 , 以看 出 第 5 可 ⑥ 郭 琛 , 对我 国产 品�
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

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发生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产品责任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则相对复杂。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产品缺陷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而非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产品责任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则会对制造商或销售商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规则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1.直接经济损失规则:根据这个规则,制造商或销售商只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也就是与产品本身有直接联系的损失。
例如,如果一辆汽车发生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消费者只能要求赔偿汽车维修的费用,而不能要求赔偿因不能使用车辆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2.预见性规则:根据这个规则,制造商或销售商只承担其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责任。
如果某个产品有潜在的缺陷问题,但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制造或销售时没有发现或预见到该问题,那么他们可能不会被要求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
3.依据合同的责任规则:在一些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可能会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界定。
如果消费者和制造商或销售商在购买产品时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产品缺陷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分配,那么根据合同规定来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纯粹经济损失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以及责任的限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存在差异。
在欧洲国家,采用了一种相对较宽松的立法模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在美国则更加倾向于保护制造商和销售商的权益。
总而言之,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中有所不同,具体适用范围和责任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消费者在面对产品缺陷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时,应该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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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学界对其 进行界定 者寥寥无几 。美 国学者 菲利 普斯认为产 品责任 中的纯粹经济损失 “ 是 指 产 品价 值 的减 少 、不 堪 使 用 、修 缮 费 用 、丧
失的利润 和商誉 的毁损” 。我 国有学者认为在 ’
产 品责任案 件 中纯粹 经济损失 指 “ 产品有缺陷 致使价值减 损 、或 因不能使用 而必须修 理的费
郑 溢鑫
(广 东 商学 院
程 浩 朋
法学 院 , 广州 51 3 0) 2 0
摘要 :对于 纯粹 经济损 失案件 的 处理 究竟是适 用合 同法的调整还是 适 用侵 权 法的救济 ,各 国至今没有 统一的 司法实践 。纯粹经 济损 失 已成 为各 国法 官们 面临的棘手 问题 。从 法解释 学的 角度 看 ,我 国现有的立
法资源还是 为产品 责任 中的纯粹 经济损 失作 了相 关的规 定,然 而法律 的模糊 性要 么让 法官陷入有 心无力的
境地 ,要 么造 就法 官滥用 自由栽 量权 。因此有 必要 构建我 国产品 责任 中的 纯粹 经济损 失保 护制度 以便 解决
司 法 实务 面 临 的尴 尬பைடு நூலகம்。
关键 词 :产品责任 :纯粹 经济损 失 :有 限赔偿
责任 ” 。 求 生产 者对 所 有 情 形 下 的产 品 自身 ,要
二 、产 品 责 任 中 的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赔偿 的理论难题 与应对 策略
(一 )对 现 代 侵 权 法 不 对 产 品责 任 中 的 纯粹 经 济损 失提 供 法律 保 护 的理 由 的分 析
损 、修理成 本 、产 品的灭失及替代 成本等可期 失 ;因对相关财产 的侵害而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 待利益的损失 。 对 于产品责任 中的纯粹 经济损失 的表现 , 等 。为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可获赔之纯粹经济
生 的纯粹经 济损失 ;产 品责任 中的纯粹 经济损
损 失进 行 类 型化 的 研究 ,因此 本 文仅 探 讨 产 品责 任 中的纯粹 经 济 损 失 。
的使 用 收益 收入 ;产 品 因瑕 疵 而毁 损 或 者 灭失 所
导致 的损 失 等 。
于为 潜 在 的 侵 权 行 为 人 创 设 最 优 激 励 ,就 应 设 立 责 任 的 双 重 机 制 , 即对 消 极 外 部 性 施 加 积 极 责 任 ,并 以 同样 的方 式 确 认 积 极 外 部 性 的消 极
中图分 类号 :D9 38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l 0 —0 1 2 1 )0 —0 2 —0 0 9 3 2( 0 O 6 0 3 6
有 学 者 认 为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的 种 类 各 异 ,
一
种 类 型 的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的 特 性 区别 于 另 一 种
用及修理期 间所造成 的营业损 失 ,或者因零 部 ’ 。 纯粹经济损失的分析方法是不 同的。我认为 ,将 件缺陷而发生爆炸的损失等”p 所有类 型 的经 济损失 归并在 一起分 析是不 明确 笔者 认为 ,倘 若给产 品责任 中纯经济损失 的 。 ” F ltue edh sn教 授 也 指 出 :人 们 不 可 能 将 下 一个 相 对 精 确 的 定 义 ,应 采 列 举 式 和概 括 式 所有类 型的纯粹经 济损 失归并 在一 起 ,区分各 相结合 的方式 ,如此既可避 免单采列举式定义 种独立 的纯粹经 济损失适 用 的领 域 是非常重要 的狭 隘性 又可避免单 采概括 式定义 的模糊性 。 的…。根 据两 大 法 系 国家 法 学 家 的 意见 ,可 能法 笔者认 为产 品责任 中的纯粹 经济损失是指受害 律会 加 以保 护 的纯 粹 经 济损 失 类 型 包 括 :过 失 虚 人遭受 由缺陷产 品而引起 的与其人身权或财产 假陈述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 ;专业服务过程 中产 权无关 的直 接的经济损 失 ,包括产 品价值 的减
@S e n n inNain l al yC .. rkP cf ta hpC (9 2 l.CL (d 1 8 e a da t a R i Ca o wa oVNos aii Semsi o 19 ) 1 c C T 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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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2 1年 00
第 1卷第 6 7 期
21 0 0年 1 2月
J URNAL O OF DON GGUAN UN I VERS TY I OF CHN OLOG Y TE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V 1 7 No6 o 1
De 2O1 c O
论 产 品 责 任 中 的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产 品责任 中的纯粹 经济 损失 不仅具 有纯粹 经济损失 的一般 内涵 ,又具 有其 自身 的特殊属
收 稿 日期 : 0 0 0 —3 2 l— 8 0
瑕疵而减少 的价值 ;瑕 疵产 品导致修 复因而支
出的费用 ;产品 因在修 复期 间无法使用 而丧失
作者简 介 : 郑溢 鑫 ( 9 6 18 一),男 ,广东揭 阳人 , 硕士生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究。
一
国外 学者认为 : “ 品责任 中的经济损失通常 产 包括 因疏忽制造 出的存在缺 陷的产品造成产品
、
产 品责任 中的纯粹经 济损 失的 内涵
本身 的价值 损失 、使 用损失 、替换 损失 、利润 损失 以及 对 商 誉 的 影 响 ” ’ 者认 为 ,在 产 品 。笔
责任领域 ,纯粹经济损 失主要表 现为 :产品因
的纯粹经 济损失 ,因此 ,不能将 他们 归并 在一 起加 以分 析 。加 拿大判 例认 为 , “ 粹经 济损 纯 失 在 某 些 案 例 中是 可 以赔 偿 的 ,然 而 ,并 不 能 因此而认为 ,所有 有关纯粹 经济 损失 案件具有 关联性 ……事实 是 ,不 同类 型 的事实 情况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