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产品缺陷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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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后果(3篇)

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产品缺陷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就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具体来说,产品缺陷有以下几种类型:1. 设计缺陷:产品在设计阶段就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如产品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伤害。

2. 制造缺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危险,如原材料不合格、加工工艺不当等。

3. 警示缺陷: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警示消费者可能存在的危险,如未提供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等。

三、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法律后果(1)人身损害: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如残疾、死亡等,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如产品损坏、修理费用等,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缺陷产品所得的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2)罚款:生产、销售缺陷产品情节严重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产生合同纠纷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适用1. 产品生产者的责任(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补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点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那么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切的熟悉。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点产品归责案情简介:202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起落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利用。

2020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调派公司的调派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

2021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起落机,尚未触动起落机内的任何按键,起落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

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医治,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

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元。

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医治中花去医疗费元。

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补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起落机显现事故是质量问题仍是操作不妥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起落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起落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起落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点”所谓“产品缺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点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能够以为产品存在缺点: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一样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缘故要紧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点,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致使产品即便是在正常利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

例如,家庭中日常利用的液化气灶,因其贮存钢罐的结构或平安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致使在正常利用中爆炸的,那么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点。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3篇)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瑕疵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是指当产品存在瑕疵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产品瑕疵的定义、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产品瑕疵的定义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达到消费者合理期望,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产品瑕疵分为两类:一是产品质量瑕疵,二是产品安全瑕疵。

三、责任主体1. 生产者:产品瑕疵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生产者。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 销售者: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产品瑕疵负有连带责任。

当消费者因产品瑕疵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 供应商:供应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原料、零部件等,若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瑕疵,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方式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如发现产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下责任:(1)修理、更换、退货: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

(2)赔偿损失: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遭受损失,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3)消除影响: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罚款: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未履行法定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产品瑕疵责任法律后果的设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使用。

试论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法律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法律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法律责任【⽂章摘要】随着⽣活质量的⽇益提⾼,⼈们⾝边各种各样的产品也越来越多。

但随着汽车召回、知名奶粉等⼀系列产品质量缺陷事件的发⽣,⼈们不禁会问:⽣活中的产品还安全吗?为了使读者更加清晰地认识产品质量缺陷,本⽂将简要论述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法律责任,并讨论该⽴法完善。

【关键词】产品质量;缺陷;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缺陷概述(⼀)产品缺陷的概念有学者认为产品质量缺陷是产品本⾝所存在的、潜在的、危害使⽤者安全的危险状态;也有观点认为产品质量缺陷是产品瑕疵的严重化表现,在我国《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六条中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本条⽂的表述上看,缺陷主要是指向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因此,产品缺陷不仅指其在经济意义上,在⽣产过程中已经形成和存在的和事实上的不合理的危险,⽽且也包括在法律意义上因为违反有关保障产品安全的质量标准的产品,以及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所确定的告知义务,使本来属于合理的危险转化为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产品缺陷的特点产品缺陷由于其涉及⾯过于⼴泛,形式和种类也各有不同,因此不同的产品缺陷有其各⾃的特点。

1、不合理的危险性:这个特点是所有的产品缺陷所最普遍含有的。

⽆论从⼤到⼩的产品缺陷,都存在着对于使⽤者的不合理的危险性。

这个特点也是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相区别的最⼤的不同。

2、违法性:所有的缺陷产品都是不符合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规定或是相关⾏政标准的产品,这些带有产品质量缺陷的产品流⼊市场当中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危害了消费者们的合法利益。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不同法律法规。

因此,产品缺陷还表现为⼀个缺陷产⽣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竞和。

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由于设计和生产失误以及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形成的“缺陷产品”越来越多,从而造成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危害,由此形成的伤害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民众对缺陷产品的广泛关注。

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亟需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并加以完善。

虽然我国存在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但至今仍在逐步完善中。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遇到缺陷产品因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而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不能得以实现。

因此,在这里我将对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加以详述。

关键词品责任缺陷危险原则侵权不合理作者简介:纪念,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35-02一、产品缺陷的种类(一)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

导致危险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

从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到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工序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此种缺陷。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为了确定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审理事实的法官应当认定: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设计者说明书或性能标准,或不同于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同种产品。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2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

(二)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在产品结构、配方等设计方面存在不合理危险。

考察设计缺陷,应当结合产品的用途。

如果将产品用于所设计的用途以外的情形,即使存在不合理危险,也不能认为其存在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可分为三类:(1)产品结构缺陷,是指由于错用材料或产品结构上的弱点,导致不合理危险,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2)缺乏安全装置缺陷,是指与产品的价值和缺陷可能带来的危险相比,被告花很小代价就可以安装以安全装置,却没有安装,因此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3)未满足对不适当使用的适应性,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到该产品被人不按它的原定使用时可能导致的危险的防范。

论产品缺陷及法律责任

论产品缺陷及法律责任

论产品缺陷及法律责任论文导读:狭义的产品责任,即指产品缺陷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其性质为侵权责任。

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关键词: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法律责任1.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狭义的产品责任,即指产品缺陷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其性质为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对各种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责任所应具备条件的高度概括。

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与运用,不仅使归责具有明确的尺度和可行的办法,而且有助于司法审判人员在正确地理解并运用归责原则的基本价值和内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的处理缺陷产品侵权案件。

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我们主张应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为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比如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三聚氰胺超标的问题,因为原料和生产缺陷造成大量婴幼儿患结石症(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比如最近流行的汽车召回制度有很多是因为汽车设计是的缺陷造成安全问题。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

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

论产品缺陷责任

论产品缺陷责任

论产品缺陷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涉及众多环节,产品缺陷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此背景下,明确产品缺陷责任已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设计、制造、销售环节中的瑕疵、缺陷,使得其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不符合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常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信息缺陷等四种类型。

产品缺陷责任的基本原则产品缺陷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不安全的产品而引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

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企业对产品缺陷承担社会责任。

生产企业应对其所生产的产品承担责任,并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措施。

2.消费者权益重于企业利益。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当得到完善的保障。

企业应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并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法律责任。

3.公正、合理的法律规定。

国家法律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公平、公正、透明,使消费者和企业都能得到保障。

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方式在产品存在缺陷时,企业应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如下:1.退货、更换、维修等方式。

就像汽车召回一样,当涉及到危害人身安全的时候,企业会通过召回、退货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以降低对消费者的影响。

2.经济赔偿。

当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费用支出时,企业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调整。

3.道歉和赔礼道歉。

企业在产品出现缺陷时,应及时向消费者道歉并赔礼道歉,表明企业愿意承担责任,并且会尽力解决问题。

产品缺陷责任的监管和实践为了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在产品缺陷责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实践。

1.立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明确了生产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可享受的权利。

2.建立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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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论文标题:论产品缺陷及其法律责任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法律意义上的产品 (1)二、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 (2)三、责任承担 (2)(一)责任主体 (2)(二)归责原则 (3)(三)免责 (3)四、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4)(一)产品存在缺陷 (5)(二)损害事实存在 (5)(三)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五、司法救济 (5)(一)损害赔偿的求偿对象 (5)(二)赔偿X围 (5)(三)诉讼时效 (6)六、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若干建议 (6)(一)完善产品定义 (6)(二)完善产品缺陷定义 (6)(三)完善归责原则 (6)(四)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7)参考文献 (7)论产品缺陷及其法律责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对产品在法律中的概念作了阐述,通过研究国内外法律中对产品的界定,得知我国目前法律中对产品一词的定义不够科学。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在我国仅明确定义了产品缺陷,而产品瑕疵仅解释为一般的质量问题。

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包括消费者,义务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对产品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司法救济包括损害赔偿的求偿对象,赔偿X围以及诉讼时效。

最后,就司法实践中的救济制度作了简单的研究后提出了若干意见,即我国法律中的产品和产品缺陷的定义需要完善,产品缺陷责任的规则原则中也需要对消费者采取严格责任。

损害赔偿制度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应有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产品产品缺陷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X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的种类,功能日益繁多,结构日益复杂,由此带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

近些年来相继发生的诸如三鹿奶粉,化妆品毁容,液化气爆炸等事件都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了一定的伤害。

就在我国产品责任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同时,我国法律在这一块是存在许多漏洞的,除了《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有少量的相关规定外,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

在研究了中外大量的相关文献后,我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产品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不同于普通生活中的物品或商品,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做的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X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这实质上是把不动产限定在产品之外,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只是动产。

国外对产品的界定不一。

在美国,产品指一切经过加工处理的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

现在已扩展到无形财产在内。

在法国,产品指一切动产物品,即使已与某一不动产结合成一起,其中包括土地的产品、畜产品、猎获物与水产品都是产品,电,视为产品。

而德国对产品的界定是指一切动产,而且动产也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同时也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农业不是产品。

在我国实践中,许多学者对于电,利用管道输送的燃气、油品、热能、血液及其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存在分歧。

我认为这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电在导电传输中致人伤害。

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压要求的,可适用该条的高压危险责任,而不属于高压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这对受害者是不利的。

对于管道燃气、油品、热能等,我认为这些是由专门的公司负责的,而供应商是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的,所以,一旦发生侵权,供应商应对质量问题负严格责任。

因此,管道供气、供水、供油虽然不符律规定中的产品,仍应视为产品。

血液及其制品也应视为产品,虽然血液有时是通过无偿献血的形式采集的,但也经过了一系列的检验、加工制作过程,并且由于个体的差异,输血是有一定风险的。

为了保护病人,应视血液及其制品为产品,促使医院承担严格责任。

计算机软件极其类似的电子产品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的定义,也是经过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应理解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电、管道输送的油品、热能、血液及其制品视为产品。

二、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产品缺陷的核心是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瑕疵广义上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

狭义的说瑕疵紧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

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二者的相同点有:第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第二,都应承担质量责任(对于瑕疵,经营者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知道的除外)。

二者的区别有:第一,在程度上缺陷要重于瑕疵;第二,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但对于瑕疵,消费者已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第三,对于缺陷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又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二者可以相互追偿);第四,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瑕疵可以由销售者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负责修理、更换、以及赔偿损失;第五,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三、责任承担(一)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

权利主体是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依法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义务主体则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当事人。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存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但《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直接表明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

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他人”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受害人”可以获得产品责任损害赔偿。

这样我们认为,我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个人消费者,社会组织和他团体。

综上所述,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主体是无异议的。

但有些人提出运输者,仓储者也应成为产品责任的主体。

我认为,仓储和运输中的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的X围,不应由受害人直接去向他们求偿。

一则,这对于受害人求偿增加了难度;二则运输者仓储者承担过错责任,而产品责任通常为严格责任。

如果仓储者或运输者真有过错可以由制造者或销售者去追偿。

(二)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2]。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质上,对销售者实行的是有条件的严格责任。

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3]。

我国产品缺陷中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占大多数,现实生活中,生产者的质量意识不强,销售者的服务、告知意识不强,甚至知假售假,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了我国的一大公害,因此,有学者认为对销售者也应处以严格责任[4]。

这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销售者较普通消费者更有丰富的关于产品的性能知识,对进货渠道更了解,其有必要的防止假货流通的注意义务,这样可以从客观上防止产品问题的发生。

第二,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因为在生产,流通,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样可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从法律性上说,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而无过错责任已丧失了惩罚和教育的功能[5]。

(三)免责免责是指对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免除。

广义上,一但损害之发生,总将有责任之承担者:或侵权行为人,或第三人或受害人本身。

因此,真正意义上广义的免责是不存在的。

我们这里所指的当属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我们权且称之为狭义免责。

从免责的程度讲,亦有全部的免除和部分的免除,即完全免责和限制责任。

狭义上讲,是指全部的免除。

我们这里所指的当是免除或减轻,即完全免责和限制责任。

其定义应是对侵权人业已产生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法律责任予以部分的或者是全部的除,即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可减轻责任免责有三种理由即抗辩事由,免责事由,免责条款。

所谓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据以主X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事实。

是被告针对原告的主X是否成立而提出的,其中包含有三个层面上的抗辩:1、被告之行为是否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损害是否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2、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或完全成立(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侵权行为业已成立,而由于某种特殊事由的发生,排除侵权责任的实际生成(该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

是两个方面的对抗:即对行为之对抗和对责任之对抗。

前两者是对行为的对抗,后者是对责任的对抗。

因此,抗辩事由应当是针对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和侵权责任是否形成而言的。

免责事由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已构成侵权但依法律的规定不应承担或者可减轻责任之特定事由。

侵权行为之成立,为民事责任发生之源。

如若被告之侵权行为不成立,则根本就无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责任的减免。

因此,只有在侵权行为业已产生,但由于特殊事由的发生,排除了侵权责任的实际生成的情形,是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之间的逻辑发展关系的割断,才能称之为免责事由。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一、都是以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是否成立为前提的对抗;二、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二者的区别是:抗辩事由既包含了对侵权行为是否产生、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对抗,也包含肯定侵权行为在特殊情形下的合法性,从而阻却责任的产生的对抗(即对行为和责任的对抗);免责事由则仅是肯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在特殊情形下的合法性从而阻却责任之形成(对责任的对抗)。

如,被告之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被告之行为与原告之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被告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之事实,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但不是免责事由。

因为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合法,也就不存在责任的产生之可能,也就谈不上责任的免除。

前者是对后者的包容。

然而,目前法学界多有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之处,即以抗辩替事由混同免责事由。

免责条款则是行为人的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属于侵权或者说行为人没有过错或过错较轻,不应当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或完全的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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