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消息摘录

合集下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深财规[2013]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8.22【实施日期】2013.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2日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深人发[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20日深人发[2002]80号)为了加强对我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我市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人才市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资格考试不定期举行,由管理部门视报名人数决定考试时间,并在每一次考试前1个月发布考试公告。

第五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三)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深统通[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深统通〔2012〕27号)各区统计局、新区统计机构,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委组织部、新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12〕14号)精神,我市201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审核、试卷领取、考试实施、试卷回收和收取考务费及证书发放等考务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协助统计局组织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日期定为10月14日。

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安排如下:(一)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二)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二、报名条件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二)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三)资格要求:凡初中毕业工作满十年;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初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中级:初中毕业工作满二十年,专业工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务满四年;高中或中专毕业,专业工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务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四年;研究生班结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两年;获得硕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一年。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人社规[2010]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人社规[2010]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深人发〔2003〕67号)为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深人社发[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205号)各相关单位: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方便广大考生做好鉴定准备工作,现将我市2012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工种分类(一)社会化鉴定工种(见附件1);(二)物流师模块化考核工种(见附件2);(三)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模块化工种(见附件3);(四)行业特有工种(见附件4);(五)深圳市计算机类鉴定工种(见附件5、附件6);(六)公共实训与鉴定一体化(试考)考核工种(见附件7)。

二、考期安排(五)全国(省)统一鉴定工种的考期安排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另行发文通知。

(六)2012年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参照鉴定工种分类中第五类考期安排,考核项目另行发文通知。

三、其它事项(一)报名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要求。

1.参加技师综合评审的,须在技师理论和实操双科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报名。

2.参加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的,须在高级技师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内(注:美容师高级技师须在理论、实操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报名;参加高级技师业绩追踪的,须在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成绩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报名。

注:综合评审将按照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改革方案确定,具体综合评审改革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二)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三)各工种的具体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与本《通知》附件不同的,以附件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 社会化鉴定工种目录2.物流师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略)3. 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略)4. 行业特有工种目录(略)5. 深圳市计算机类鉴定工种目录(略)6. 计算机操作员(46-207)模块化考核工种目录(略)7. 公共实训与鉴定一体化(试考)考核工种目录(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注:1)加“★”部份为我市今年新增考核工种,具体考核日期另行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人人事[201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8
【实施日期】2012.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
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人事〔2012〕2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宝安、龙岗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18号)要求,2012年度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初定于4月21日举行,为确保我市相关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自2012年2月15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个人照片,打印《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1份并签名,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

考生。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深劳社规[2008]5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正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劳社规〔200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9日深劳培〔1998〕130号)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

2012年职业技能考试汇总一览表

2012年职业技能考试汇总一览表
2012年职业技能考试汇总一览表
2010-02-22
2交通运输
铁道经济师铁道工程
师铁道运营管
理师
铁道机车工
程师
铁道车辆
工程师
电气化铁道工程师高速铁道
工程师
航道工程师船舶检验师船舶工程

轮机工程师海事管理
师国际航运管
理师
水运管理师航海工程

飞机制造工程师航空油料
管理师
民航安全管
理师
空中交通管
理师
航空通信
工程师
民航特种车工程师航空电子
工程师
航空机电工
程师
民航商务师航空服务

空中乘务师飞行工程
师民航运输管
理师
管道运输管
理师
管道工程
施工师
管道技术工程师机械控制
工程师
道路桥梁工
程师
公路监理工
程师
城市交通
管理师
交通安全工程师汽车运用
工程师
路政管理师高等级公路
管理师
公路运输
管理师
报关与国际货运港口工程

集装箱运输
管理师
港口物流设
备管理师
港口管理

3文化教育
4公安
5 电子计算机
6材料与能源
7 生化与药品
8 农林牧渔
9 制造
10 资源与测绘
11旅游
12公共事业
13艺术设计传媒
15 水利
16 环保气象安全
17 土建
18 轻纺食品
19 医药卫生
20 财经
21工程类。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劳[2002]6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发布日期】2002.09.26【实施日期】2002.09.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9日深劳培[1998]130号)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

安全主任考试时间安排

发布时间:2012-01-31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培训机构:为保证深圳市特种作业及初级安全主任考核的有序开展,方便广大考生做好考核的准备工作,现将我市2011年度特种作业及初级安全主任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作业类别及操作项目(见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目录)(一)电工作业1.高压电工作业2.低压电工作业3.防爆电气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压力焊作业3.钎焊作业(三)高处作业1.登高架设作业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二、初级安全主任考核类型及科目(一)考核类型:标准化(二)科目:综合知识(理论)、专业知识(实操)2012 年度初级安全主任考核考期安排第一批报名时间:1月30 日-2月10日考试时间:2 月25 日 2 月26 日第二批报名时间:3月5 日-3 月9 日考试时间:3 月24 日3 月25 日第三批报名时间:3月26 日-3 月30日考试时间:4 月14 日4 月15 日第四批报名时间:4月23 日-5 月11日考试时间:5 月26 日5 月27 日第五批报名时间:6月4 日-6 月15 日考试时间:6 月30 日7月1日第六批报名时间:7月2 日-7 月6 日考试时间:7 月21 日7 月22 日第七批报名时间:7月30 日-8 月3 日考试时间:8 月18 日8 月19 日第八批报名时间:8月27 日-8 月31 日考试时间:9 月15 日9 月16 日第九批报名时间:10月8 日-10 月12 日考试时间:10 月27 日10 月28 日第十批报名时间:11月12日-11 月16 日考试时间:12 月1 日12 月2 日四、其它事项(一)特种作业与初级安全主任理论考核地点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统一安排,请考生考前按照准考证上的提示进行查询;(二)特种作业与初级安全主任考核只接受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集体报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举办2012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7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人社发〔2012〕58号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
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参加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高中以上学历;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2年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2012年5月9日10:00至2012年5月20日17:00;
第二期:2012年8月21日10:00至2012年8月31日17:00。

(二)报名方式。

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不受理现场报名。

网上报名成功的,第一期于5月28日10:00、第二期于9月10日10:00开始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具体程序和办法,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三)报名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报考条件报名。

不得使用新、旧版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个人条件与报考条件不符的,考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2.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3.报考者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通讯畅通。

4.考务费用:每科考务费用65元,两科合计130元。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一)考试时间。

第一期:2012年6月3日上午;
第二期:2012年9月16日上午。

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二)考试科目。

1.人力资源服务理论与实务;
2.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基础。

(三)考试方式。

考题为客观题,采取答题卡作答,电脑阅卷。

四、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实行100分制,60分为合格分数线。

相邻两次考试成绩互为有效,即参加第一次考试如只有一科合格的,再参加相邻的下一次考试时,可以免考该科目(如2011年9月份考试和2012年6月份考试属于相邻两次考试)。

五、教材和培训
考试命题以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大纲可在我局网站、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下载),我局不指定考试教材、不组织统一培训。

考生可根据大纲自主选择学习教材和参加社会机构自行组织的培训。

六、资格证书核发
两科考试成绩合格,给予核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核发工作委托深圳市考试院办理。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单位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到深圳市考试院统一办理发证资格复审手续。

审核合格者,予以发证;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发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对有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的参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已发放证书的收回证书,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七、联系方式
深圳市考试院网/,联系电话:83776655。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