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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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皖教秘基[2012]3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35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近年来,全省教育系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关于建立各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违规补课严格处罚违规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和明察暗访等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多数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基本规范。

但仍存在部分学校课时节数安排过多、双休日组织补课,个别学校双休日组织学生考试,少数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个别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力度不够,违规办学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促进各地及时有效地查处纠正来信、来函、来电、来访等反映的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我省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有效执行落实,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规范本地办学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全省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记分对象省教育厅根据平时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情况对各市教育局以及所辖县(市、区)教育局分别进行记分。

二、记分内容1. 各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执行情况。

督查通报原则上每年2次,并报教育厅。

月报在下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通报、月报内容与要求见《关于建立各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的通知》(皖教秘基〔2010〕29号)。

2.人民群众通过政风行风热线、中安在线-网上问政、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平台等新闻、网络媒介反映的规范办学行为问题及各地查处回复情况。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皖教秘[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皖教秘〔2011〕28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省教育厅在4月16日到24日,组织人员分别对六安、蚌埠、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宣城、安庆、池州等地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了暗访,重点检查了部分省市示范高中双休日补课等办学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多数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取得了初步成效从暗访情况看,多数学校办学行为基本规范。

有的学校明确规定,禁止节假日集体补课,按规定组织考试。

有的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要求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控制适当。

暗访组所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能够落实在校作息时间,没有组织学生在双休日到校补课;多数普通高中能按照课程方案开设课程,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有的还组织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安庆一中、安庆二中、芜湖一中、芜湖三中、固镇一中等校双休日没有补课。

固镇县还利用双休日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二、部分学校违反规定,办学行为存在突出问题暗访中,发现部分市县教育局和学校未能很好落实省政府及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一系列部署,存在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部分高中学校课时节数安排过多,超出了规定的要求。

检查中发现,有的学校周课时超出规定总量,部分学校晚自习时间安排过长,有的4节课,长达4小时,学生缺乏自由支配的时间,活动时间和睡眠时间严重不足,影响了身心的健康成长。

二是个别学校双休日组织学生考试。

检查期间,发现桐城中学组织高一、高二学生在校考试,池州一中组织高三学生在校考试,理由是大型活动和六月考试占用了学习时间,考试时间只得安排在双休日。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 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 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六项规定

六项规定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六项制度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35号)要求,保障我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三项规定的有效执行,督促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特制定《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六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公示制度(一)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课程、课时、课业的要求,对照《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安排课程。

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与《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比照公示。

(二)方式:通过学校公告栏、校园网、给家长书信等途径将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教师任课表、课外文体活动安排表等进行公示,向社会、家长告知,接受监督,提高学校办学的透明度、社会知晓度。

二、举报制度(一)要求:健全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信息反馈系统,综合运用教育门户网站、《蚌埠日报》、《淮河晨刊》和义务监督员等渠道,形成信息反馈系统,及时浏览、受理、调查、反馈投诉咨询信息,认真办理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控。

完善来信来访处理制度,建立各地工作月报制度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通过系统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提升管理效果。

(二)方式:市教育局建立专项举报登记制度,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

公示举报电话: 2051275(监察室)、2052368(基教科)、2051631(督导室)、2040734(教科所)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举报登记制度,公示举报电话。

三、督查制度(一)要求: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对学校执行课程、课时计划的情况;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睡眠时间;课外作业量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抽查、随访。

(二)方式:加强机构队伍的保障。

一是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领导小组,各县(区)教育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基本标准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基本标准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基本标准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本标准。

一、招生行为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

小学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进行;初中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

市教育局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有效化解择校现象,切实缩小校际差距。

(二)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

按照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一步提高计划内分解指标比例,保证薄弱学校的学生能够在计划内被省示范高中录取;保障本市在籍在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凡初中应届毕业生均可作为省示范高中计划内生源进行录取。

(三)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统一组织和实施。

中小学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须利用公告、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办校办班行为标准(一)办学规模适度,控制班额和班级数。

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

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

(二)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三、收费行为标准(一)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普通高中、幼儿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

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帐,结余费用及时退还给学生。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2013年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不上早、晚自习;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小时、2小时以内;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3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3。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正式出台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正式出台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正式出台
5月27日,从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出台。

《规范》对中小学的招生行为、办班行为、教学行为、收费行为、教师行为以及教材管理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范。

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30%,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规范》要求,全省中小学要严格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不得组织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

《规范》还要求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每天在1个半小时之内;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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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健康发展,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本市范围内的民办中小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蚌埠市教育局是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统一领导;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管理,并接受市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中小学是规范办学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中小学应当接受市、县(区)教育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给予必要的奖励或责任追究。

第二章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
第六条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
(一)各校要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进行;初中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分县(区)实施,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市、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当年下达的计划。

(四)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使高中阶段招生更加合理。

第七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积极推行学籍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籍的专门管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和高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再转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严禁同城借读。

(三)各学段学校除休学或特殊情况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本校学生“空挂学籍”。

第八条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三课”(即课程、课时、课业)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配齐中小学各科教师,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学,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要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与《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比照公示。

(四)严格执行督查制度、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跟踪记分管理制度,遏制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加强教材教辅使用管理
(一)各县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审定、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地方课程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

(二)各县区、各学校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确有特殊原因须更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在各学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三)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教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教辅材料(含各种形
式的练习册、寒暑假作业等)。

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教材、教辅材料的宣传、推介、推销、考察、研讨等活动。

第十条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一)加强对校长、教师特别是中小学班主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学校规范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识,努力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成为每个教师的自觉行为。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教师的职业特点、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不得单纯以教学成绩对教师排名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金,不得以学校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三)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的休息权,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加强财务和教育收费管理
(一)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加强学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和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资金和教育资源。

(二)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各项收费必须公示。

学校按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公办普通高中严禁超过最高限额或在规定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招收“择校生”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

第三章规范办学行为的保障
第十二条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各县区、各中小学校成立规范办学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推动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

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专项管理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一些热点学校
及管理相对落后的中小学的指导和管理,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做到目标明确,落实到位。

市、县区、学校层层签订《规范办学行为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终督导评估当中。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相应措施,巩固规范办学成果。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协调和配合,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经验做法,树立并宣传规范办学、科学办学、科学施教的先进典型。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正面导向作用。

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发公开信、签订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等形式,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学校规范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措施,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校规范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良好舆论环境。

主动求得社会、家长、学生的支持和理解,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全面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第十五条强化督导,科学评价。

(一)各县区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日常工作、督政督学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责任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及时公布对办学行为的督查、督导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县区教育局要会同政风行风监督部门组成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检查机构,从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设置公开举报电话,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检查等方法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各地各校要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加重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规范办学行为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对办学行为规范的中小学予以表彰与奖励。

市教育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对办学行为规范的中小学予以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及各县区教育局建立和完善规范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教育局及各县区教育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二是取消违规学校和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资格;三是情节严重者摘牌或撤销先进称号,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对因监管、查处不力,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县区,在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县区教育局年度目标考核和其他评先评优工作中一票否决,已获得该项荣誉称号的,撤销或建议上级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对违规的县区和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取消其晋级、评先评优资格的同时,视违规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和行政处分。

(四)对违纪教师除在评职、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一票否决外,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违反收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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