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过去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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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简评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简评《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影响》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

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将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时代”。

近年来, 中国的经济成就, 特别是中国远洋运输船队、对外开放的港口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 使得中国在世界海运和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地位的确举足轻重, 中国因素已成为促进世界海运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同时, 还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如今中国解决海事纠纷的能力已经大大增强。

现在应该着重研究和讨论这个规则究竟对中国在哪些方面有怎样的影响。

尽管中国现在未必不是一个海运强国, 但是, 可以从中国已经是一个海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客观现实出发, 以此为基础和前提, 来考察这个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进入21世纪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与20世纪初《海牙规则》所产生的时代相比较,不论是船货各方的力量对比,还是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都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以适应这种新的形势。

《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与现行法律制度相比,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排除国内法适用2、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3、增设了海运履约方制度4、增设了批量合同制度5、引入了控制权制度6、规定了权利转让制度7、细化了货物交付的规定8、延长了诉讼时效9、规定了管辖权与仲裁10、增加了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作为统一国际航运立法而进行的又一次探索和尝试,其中部分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对国际航运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主要有:1、《鹿特丹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代表了当今国际贸易和航运、物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趋势,有利于引导、规范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培育可开展国际物流、项目物流等业务的综合物流公司(承运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鹿特丹规则》的评价及展望

《鹿特丹规则》的评价及展望

《鹿特丹规则》的评价及展望《鹿特丹规则》是一部由荷兰编剧麦格尼·瓦尔德克斯执导的舞台剧,于2024年首次在英国伦敦上演。

这部剧以鲜明的故事情节和与众不同的主题,引起了观众和批评家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下面我将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价及展望进行阐述。

首先,让我们来评价这部舞台剧。

《鹿特丹规则》以一个非传统性别的角色为主线,讲述了一个转变性别的女孩亨珀和她女朋友爱丽丝之间的关系故事。

这个故事以幽默的方式展示了性别认同的探索和个人身份的困惑。

观众们普遍认为,这个主题是前所未有的,对于人们对性别和性别认同的普遍理解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鹿特丹规则》的剧本和演员表现也受到了广泛的赞誉。

麦格尼·瓦尔德克斯对于情感细腻描写的能力让剧中的角色显得非常真实,观众们能够与他们产生共鸣。

剧中的演员也表现出色,他们的表演让人们无法忽视他们的情感状态,这对于这样一个主题十分关键。

观众们普遍认为,演员们通过他们的表演给了这部剧更大的生命力。

另外,《鹿特丹规则》的舞台设计也备受赞誉。

剧中的场景转换非常流畅,舞台上的道具和灯光设计与故事情节完美融合,为观众营造了更加真实和沉浸式的观剧体验。

这对于与其他舞台剧相比,打破传统剧场的边界,以独特的方式表达故事。

展望方面,虽然《鹿特丹规则》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仍然有一些可以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首先是对辅助性角色的更深入的探索。

虽然亨珀和爱丽丝是这部剧的核心角色,但剧中其他角色也有很大的潜力。

对于他们的进一步描写和情感挖掘,将使整个舞台剧更加丰满和有深度。

另外,虽然剧中的情节引人入胜,但或许对一些故事情节的处理可以更加细致。

观众们普遍认为,剧中的一些情节略显突兀,希望能够更好地串联整个故事。

这样可让观众更加深入地了解角色的动机和情感变化。

总之,《鹿特丹规则》是一部充满创新和对性别认同探索的舞台剧。

它精彩的剧本、出色的演员和优秀的舞台设计,使其成为一个让观众思考性别和性别认同问题的机会。

鹿特丹规则评析

鹿特丹规则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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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介绍

《鹿特丹规则》介绍

《鹿特丹规则》介绍《鹿特丹规则》是荷兰一部关于性别认同和性别自由的法律,被认为是全球最进步和包容的性别认同法规之一、它于2024年在荷兰鹿特丹市通过并正式实施,为性别认同非二元化个体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权益,并成为了全球范围内性别认同立法的典范。

根据《鹿特丹规则》,性别被视作是一个个体在社会上的自身认同,而非根据其生理性别确定。

因此,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并登记自己的性别,而无需遵循传统的男性或女性二元格局。

1.性别登记自由: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选择属于自己身份的性别,并在公共文书和法律文件中登记。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性别标识为男性、女性或其他合适的任何性别。

2.不需要医学诊断:《鹿特丹规则》强调了性别认同自主权,排除了医学诊断的要求。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再需要取得任何医学证明或进行性别重置手术来改变其性别认同。

3.年龄限制放宽:根据《鹿特丹规则》,任何一个年满16岁的人都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性别认同,并在法律上确认。

这一规定打破了许多国家对于变性手术、性别登记等的法定年龄限制。

4.改名自由:《鹿特丹规则》允许当事人不受限制地改名,以适应其新的性别认同。

这一规则对全球各国的性别认同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些国家已经借鉴了《鹿特丹规则》的内容,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优化。

它促使更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并改善现有的性别认同法律和政策,以更好地保护个体的权益和自由。

然而,虽然《鹿特丹规则》在性别认同领域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些人担心,对于年龄限制的放宽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做出过早且不可逆转的决定。

另外,一些宗教和保守派团体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种规则违背了传统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总的来说,《鹿特丹规则》作为一项具有先进性和包容性的性别认同法规,为性别认同非二元化个体提供了极大的保护和权益,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为性别认同权利争取平等和尊重树立了榜样,并推动了世界各国对性别认同立法的实施和。

《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

《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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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玉 琢 摘 要 : 鹿 特 丹 规 则》 先 进 性 表 现 为 : 衡 利 益 , 求 统 一 , 《 的 平 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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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鹿特丹规则》

初评《鹿特丹规则》

初评《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是一部关于世界司法史上最重要的国际刑事裁判文
件之一,它为现代国际法科学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点,也为世界各国提供了重要的可供借鉴的倡议和行动方案。

研究鹿特丹规则的初步评价,可以从历史上、法律视角和现实世界情况三个视角看待其所蕴含的意义。

从历史上看,鹿特丹规则可以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国际刑事裁判文件,它是一部关于比较法学习的历史性文件,也是西方国家制定世界刑事法律的核心。

它定义了国际罪犯的定义以及司法权限的界限,并且确立了一套标准的国际司法程序,为后世制定国际刑事司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法律视角来看,鹿特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它强调司法公正有五个基本原则,分别是正当利用宪法、实施法律的公正应用、合理的正义实施、审查审讯的现场监督、明确的指引及法定利益保护。

这些原则在现代刑事司法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力,保证了法律对每个人的平等保护和公正审判。

从现实世界情况来看,鹿特丹规则在当今世界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不仅在西方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中也获得了广泛的接受,并因其公正的审判原则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

鹿特丹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引发了国际法和国家法的发展,为全球司法行为的改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鹿特丹规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性文件,具有重要
的参照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因此,它在世界各国获得了广泛的接受,也开创了司法史上最重要的转折点。

鹿特丹规则的影响

鹿特丹规则的影响

鹿特丹规则的影响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

《鹿特丹规则》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除了为门到门似的货物运输提供法律支持以外,公约还包含很多革新性的特征,比如允许电子货物运输记录和一些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弥补现行的货物运输体制中的漏洞,同时还扩大了承运方对货物丢失损坏的责任限制范围。

鹿特丹规则作为最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有其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冲击了原有的三个公约。

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积极影响1、平衡利益:任何一个国际条约都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就私法性质的国际条约而言,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的平衡。

20世纪后期,国际航运业和航运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海牙规则》在调整船货双方利益的制度设计上,显得过于偏袒承运人,早已失去了平衡。

为了寻求船货各方利益在新形势下的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必然要加重承运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管货过失,举证不能将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规定的免责范围内,则由索赔方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失,举证不能,便推定承运人无过失,可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索赔方完成初步举证后,承运人承担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或者货物灭失或损害与不适航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这一责任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上述条款对承运人责任的加重,缓解了《汉堡规则》苛刻的“推定过失”责任制,并且增加了公约的可操作性(第十七条)。

2、提供一个统一的调整国际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目前,海运、航空、铁路等运输方式,都有多个国际公约同时在生效。

_鹿特丹规则_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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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鹿特丹规则_述评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是一项涉及国际货运合同与国际船舶货物运输协议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2024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并在许多国家得到批准和实施。

这一规则旨在取代现有的国际海事公约,为国际贸易提供更加统一和规范的法律框架。

然而,鹿特丹规则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目标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供更加公平和均衡的条款,并保护货权人和船东的权益。

例如,该规则规定了详细的运输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装卸和运输期间的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分配等。

此外,鹿特丹规则还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贸易术语和定义,以确保各方在合同中使用相同的概念和标准。

然而,鹿特丹规则也面临批评和争议。

首先,一些国家和利益相关者认为该规则过于复杂,增加了贸易成本和法律争议的风险。

一些人担心,由于鹿特丹规则包含大量的规定和条款,这可能使许多参与者感到困惑,并需要额外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其次,鹿特丹规则中关于船东的责任限制和赔偿规定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

船东在鹿特丹规则下的责任限制较高,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保护了船东的权益,但也可能使货权人在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害时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此外,一些人认为,鹿特丹规则对船东的责任限制过于宽松,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或灾难。

另外,鹿特丹规则中的一些规定也与一些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相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担心,鹿特丹规则可能不适用于他们现有的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从而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此外,一些国家和利益相关者认为,他们自己的国内法律和司法实践已经足够有效,不需要采用国际公约来规范国际贸易。

综上所述,鹿特丹规则是一个受到广泛讨论和争议的国际公约。

尽管该规则旨在为国际贸易提供更加统一和规范的法律框架,但其复杂性和责任限制规定等方面引发了许多批评。

在制定和实施这样的国际公约时,应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并寻求达成符合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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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过去与未来詹姆斯·F·斯威尼;卡罗尔·罗菲;王伟【摘要】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鹿特丹规则》,该规则待20个国家批准一年后方能生效.相较目前存在的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具有重大不同与创新,有望为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提供统一并更为适应现代海上航运业发展的法律规范.虽然目前主要航运大国批准加入《鹿特丹规则》为数甚少,但由于美国的批准程序正在进行过程中,多数人对《鹿特丹规则》的生效抱有乐观态度.【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16(027)001【总页数】6页(P3-8)【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海上货物运输;批准程序【作者】詹姆斯·F·斯威尼;卡罗尔·罗菲;王伟【作者单位】皮罗蒂尼·何宁&斯威尼法律事务所,纽约10005;皮罗蒂尼·何宁&斯威尼法律事务所,纽约10005;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相关行业十余年努力和谈判的结晶。

《鹿特丹规则》最初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后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修订,内容比《海牙规则》(1924年通过)、《海牙—维斯比规则》(1968年通过)和《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更为丰富,并且做了一些重大改变,尤其是如下方面:规定门到门运输、扩大公约适用范围、延长诉讼时效以及提高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数额等。

《鹿特丹规则》旨在建立一套能够反映21世纪海上航运业发展特点的,在全球统一适用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范。

联合国大会在2008年12月11日通过了《鹿特丹规则》,签字仪式在2009年9月于鹿特丹举行② 参见“联合国大会63/122号决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

截至目前,已经有25个国家签署了《鹿特丹规则》。

签署国中包括一些欧洲国家,例如丹麦、法国、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典、亚美尼亚和瑞士。

包括喀麦隆、刚果、刚果民主共和国、加蓬、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达加斯加岛、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塞纳加尔和多哥在内的很多非洲国家也签署了《鹿特丹规则》。

美国是美洲大陆唯一的《鹿特丹规则》签署国。

但是,目前只有西班牙(于2011年)、多哥(于2012年)和刚果(于2014年)正式批准《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将会在第20个国家完成批准手续一年后正式生效。

鉴于目前批准国家的数量增加缓慢,《鹿特丹规则》在未来十年也不太可能会生效。

2009年签字仪式距今已逾六年,虽然个别国家倾向于批准《鹿特丹规则》,但是距离20个批准国家的数量还有很大的差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国家,包括目前尚未签署《鹿特丹规则》的国家,已经开始把是否批准《鹿特丹规则》作为首要考量的因素。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鹿特丹规则》持“观望”态度,因为他们不希望在航运业再增加一个连美国都没有通过批准程序的海事条约。

一些欧洲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便会启动批准程序或者批准程序已接近尾声。

尽管西班牙依然是欧洲唯一正式批准《鹿特丹规则》的国家,但是丹麦和挪威已经准备紧随其后,尚在等待美国正式批准公约的书面确认。

同样,一些非洲国家也在等待美国批准《鹿特丹规则》的消息。

有趣的是,很多航运大国及国际海运贸易大国尚未签署《鹿特丹规则》。

中国便是其中之一,即便中国政府从一开始便高度参与了《鹿特丹规则》的起草和谈判工作。

尽管中国的航运企业对《鹿特丹规则》的很多条款规定表达了担忧,包括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和适航义务扩展适用于整个航次等,但是中国很多著名的海事专家和学者曾建议中国政府签署和批准《鹿特丹规则》。

同时这些专家和学者也指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是参考《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制定的,所以《鹿特丹规则》中的很多条款内容和《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是相同的,为履行新的《鹿特丹规则》的需要,仅有少数《海商法》条文规定的内容需要修改。

也有中国海商法学者指出,从长远角度看,重新构建一个能够平衡船货双方风险和利益的国际航运新规则对所有相关方都是有益处的。

不可否认,中国的一些国有航运企业对《鹿特丹规则》持反对态度。

这些航运企业认为适用《鹿特丹规则》会剥夺承运人在《海牙规则》和《海商法》项下所享有的法律保护,认为这会损害中国在国际航运国家中的地位。

因此,他们要求中国政府不要急于签署或通过《鹿特丹规则》。

中国的货方利益代表对中国是否应通过《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也很矛盾。

因为中国的大部分出口货物采用FOB贸易,因此,参加该公约会议讨论期间,中国代表团希望为这部分FOB卖方争取到特别保护。

但是,遗憾的是,由于FOB条款一般属贸易合同调整的范畴,而不是运输合同,因此,中国代表团要求在《鹿特丹规则》中增设保护FOB出口方利益的条款议案没有得到支持。

尽管各有因由,但托运人和承运人对《鹿特丹规则》的不积极态度,使得中国政府并没有急于签署或实施《鹿特丹规则》。

但是,如果有更多的贸易大国或航运大国同意采纳《鹿特丹规则》,中国政府态度可能也会有所改变。

当然,鉴于中国在全球航运和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中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最终决定对国际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此外,如果与中国利益抗衡的国家或者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决定实施《鹿特丹规则》,中国也不会游离在规则之外。

然而,对于中国最终何时可能实施《鹿特丹规则》,依然是很难预测的事情。

遗憾的是,在未签署《鹿特丹规则》的主要航运大国中,中国并非是唯一的国家。

俄罗斯、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均没有公开表示会在近期签署《鹿特丹规则》的任何意向。

也可以说,在亚洲,中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都在观望美国下一步的行动和/或在批准《鹿特丹规则》之前,彼此对公约的态度。

这些国家对待《鹿特丹规则》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会改变美国是否批准以及何时批准《鹿特丹规则》的态度。

但是美国批准公约的国内程序繁复,而且通常会花费数年才能完成。

充分意识到统一全球航运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美国也非常多地参与了《鹿特丹规则》的起草和谈判工作。

但是,起草、谈判和签署《鹿特丹规则》仅仅是一个开始。

尽管《鹿特丹规则》得到了美国海运业的广泛支持,其中包括美国国家运输业联盟、国际海上保险人协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海商法协会,以及在某些航次租船合同中会并入《鹿特丹规则》的一些机构,例如埃克森美孚公司和美国军方,但是公约的批准程序在美国进展非常缓慢。

美国宪法对美国政府批准国际公约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规定总统行政权力的章节中,规定美国总统“经咨询和取得参议院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并且须获得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同意”。

虽然美国宪法中只有少数的原则性规定,但条约批准程序在实际中包括很多步骤。

第一步是由美国国务院对公约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并据此准备有关条约的相关材料。

美国国务院的代表们目前已经对《鹿特丹规则》进行了大量的审核工作,并为此目的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了编辑。

国务院内部的审查会议成果是以“文件传送包”的形式呈现,传送包会被送到其他相关部门(包括美国司法部、海事局和联邦海事委员会)进行第二轮的审核。

条约的批准过程是一项内容广泛且用时漫长的工作。

在国务院和其他部门均完成审核工作后(目前这些工作已经完成),文件传送包的最终稿才会被提交给美国总统。

但是,如上文提到的宪法规定,美国总统必须首先确保事先征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签署《鹿特丹规则》。

尽管美国的批准程序已在进行中,但依然有诸多困难需要克服。

其中之一便是从《鹿特丹规则》起草开始便参与公约谈判工作的国务院律师因退休所带来的问题。

作为国务院律师的玛丽·海伦·卡尔森女士是这些谈判工作的监督人。

她作为美国代表团负责人,参加了公约在荷兰举行的签署仪式。

《鹿特丹规则》也成为卡尔森女士最为钟意的项目之一。

但是遗憾的是,卡尔森女士在2009年9月从该职位退休。

因此她的接任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来熟悉《鹿特丹规则》的内容、背景和发展历史。

对美国国务院而言,目的是征得全美工业界和政府对《鹿特丹规则》的支持。

美国国务院希望在将条约提交参议院批准之前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为此,国务院在华盛顿举行多次会议,邀请贸易团体、航运界和海事律师参加,以期达成共识。

然而,对《鹿特丹规则》的部分规定持反对态度的美国公有化港口经营人阻碍了这种共识的全面达成。

这些持反对态度的港口包括查尔斯顿港和休斯顿港,其曾向美国海事管理局(MARAD)提交了一份清单,列明反对的理由。

为确保参议院投票时没有反对声音,消除这些港口的担忧是非常重要的。

在文件传递包送往参议院寻求咨询和同意意见之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港口接受和同意《鹿特丹规则》。

但是,如同所有的官僚政治工作一样,批准公约的工作进展极其缓慢。

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很可能会审查文件传送包的内容,并确定美国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现行法律——《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地位和处境。

《鹿特丹规则》也可能会被提交给商业、科技和运输委员会和/或参议院财政委员会。

在提交给参议院且参议院投票解除保密禁令前,批准文件包的内容均是保密的。

参议院委员会也可能对待批准的公约举行听证会。

如果一个或数个委员会建议批准文件包已经得到咨询和同意的意见,该文件包则会提交给参议院投票表决。

参议院随后会举行行政会议而不是立法会议商讨是否给予待批准公约以咨询和同意的意见决定。

该咨询和同意的意见需得到出席会议的超过三分之二的参议员的支持。

一旦参议院作出咨询和同意的意见,公约便可以由总统签署批准意见并将批准文书交存联合国。

遗憾的是,《鹿特丹规则》的批准程序很可能无法在奥巴马总统的任职期限内完成。

但是,美国海运业仍然认为批准过程有希望在几年内完成。

事实上《鹿特丹规则》在美国的支持度很高,而且不存在根本性的反对意见,因此,美国学者和评论家对于美国国会批准和通过《鹿特丹规则》持有谨慎而乐观的态度。

《鹿特丹规则》目前尚处于需要20个国家批准的等待之中,该公约将会对海事法律予以规范,而这些规范此前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调整。

这些不同的国际公约构建了当今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环境。

截至目前,《海牙规则》有53个成员国,《海牙—维斯比规则》有54个成员国,《汉堡规则》有34个成员国。

如果《鹿特丹规则》能够生效,它将取代已过时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将为当今的航运业缔造一个更新、更加美好和更加统一的愿景。

《海牙规则》是由几个国家于1924年在布鲁塞尔起草的,也是国际海事界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第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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