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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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7•【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32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32号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一)申请人拟委托生产药品、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

(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符合规定的,方可核发B 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三)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企业接受委托生产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或者结合既往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依据对同一剂型或者同一生产线的检查结果提供相关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特殊药品生产范围

《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特殊药品生产范围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特殊药品生产范围)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特殊药品生产范围编号:38-12-05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四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四条、第五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特殊药品生产范围的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生产企业资料变更申请表》2份;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特殊药品定点生产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在指定的位置处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期限:即日二、审核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关规定。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

《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

附件3:《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国家药品标准填写,主要有以下剂型: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微丸、糊丸、蜡丸)、滴丸剂、干混悬剂、混悬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乳剂、糖浆剂、酒剂、酊剂、茶剂、露剂、搽剂、洗剂、栓剂、涂剂、软膏剂、乳膏剂、眼膏剂、凝胶剂、透皮贴剂、巴布膏剂、橡胶膏剂、膏药、锭剂、流浸膏剂、浸膏剂、煎膏剂(膏滋)、胶剂、膜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气雾剂、喷雾剂、鼻喷剂、甘油剂、海绵剂、进口药品分包装(注明剂型)。

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应同时在括弧内注明。

一种剂型既有类别品种也有其它普通品种,应在类别前加“含”字;外用制剂应在制剂后加括弧注明外用,既有口服也有外用的制剂,应在制剂后括弧内注明含外用。

例如:片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头孢菌素类、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颗粒剂,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片剂(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酊剂(外用),酊剂(含外用)。

二、原料药、无菌原料药、中药提取物的填写,正本上只注明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其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副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三、生物制品应在正本上按疫苗、血液制品、血清抗毒素、生物工程产品、免疫制剂、体内诊断试剂、过敏原制剂、体细胞及基因治疗制剂等分类填写,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疫苗。

副本生产范围:疫苗(****、****)。

四、体外诊断试剂的正本上只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剂。

副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制(****、****)。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应在正本上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

附件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药品国家标准填写,主要有以下剂型: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微丸、糊丸、蜡丸)、滴丸剂、干混悬剂、混悬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乳剂、糖浆剂、酒剂、酊剂、茶剂、露剂、搽剂、洗剂、栓剂、涂剂、软膏剂、乳膏剂、眼膏剂、凝胶剂、透皮贴剂、巴布膏剂、橡胶膏剂、膏药、锭剂、流浸膏剂、浸膏剂、煎膏剂(膏滋)、胶剂、膜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气雾剂、喷雾剂、鼻喷剂、甘油剂、海绵剂、进口药品分包装(注明剂型)。

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应同时在括弧内注明。

一种剂型既有类别品种也有其它普通品种,应在类别前加“含”字;外用制剂应在制剂后加括弧注明外用,既有口服也有外用的制剂,应在制剂后括弧内注明含外用。

例如:片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头孢菌素类、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颗粒剂,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片剂(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酊剂(外用),酊剂(含外用)。

二、原料药、无菌原料药、提取物的填写,正本上只注明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其通用名称。

例如: 正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副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三、生物制品应在正本上按疫苗、血液制品、血清抗毒素、生物工程产品、免疫制剂、体内诊断试剂、过敏原制剂、体细胞及基因治疗制剂等分类填写,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疫苗。

副本生产范围:疫苗(****、****)。

四、体外诊断试剂的正本上只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剂。

副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制(****、****)。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应在正本上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生产范围填写

生产范围填写

附件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药品国家标准填写,主要有以下剂型: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糊丸、蜡丸)、滴丸剂、干混悬剂、混悬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乳剂、糖浆剂、酒剂、酊剂、茶剂、露剂、搽剂、洗剂、栓剂、涂剂、软膏剂、乳膏剂、眼膏剂、凝胶剂、透皮贴剂、橡胶膏剂、膏药、锭剂、流浸膏剂、浸膏剂、煎膏剂(膏滋)、胶剂、膜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气雾剂、喷雾剂、鼻喷剂、甘油剂、海绵剂、进口药品分包装(注明剂型)等。

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应同时在括弧内注明。

一种剂型既有类别品种也有其它普通品种,应在类别前加“含”字;外用制剂应在制剂后加括弧注明外用,既有口服也有外用的制剂,应在制剂后括弧内注明含外用。

例如:片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头孢菌素类、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颗粒剂,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片剂(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酊剂(外用),酊剂(含外用)。

二、原料药、无菌原料药、提取物的填写,正本上只注明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其通用名称。

例如: 正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副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三、生物制品应在正本上按疫苗、血液制品、血清抗毒素、生物工程产品、免疫制剂、体内诊断试剂、过敏原制剂、体细胞及基因治疗制剂等分类填写,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疫苗。

1副本生产范围:疫苗(****、****)。

四、体外诊断试剂的正本上只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剂。

副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剂(****、****)。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应在正本上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

《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

附件3:《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国家药品标准填写,主要有以下剂型: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微丸、糊丸、蜡丸)、滴丸剂、干混悬剂、混悬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乳剂、糖浆剂、酒剂、酊剂、茶剂、露剂、搽剂、洗剂、栓剂、涂剂、软膏剂、乳膏剂、眼膏剂、凝胶剂、透皮贴剂、巴布膏剂、橡胶膏剂、膏药、锭剂、流浸膏剂、浸膏剂、煎膏剂(膏滋)、胶剂、膜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气雾剂、喷雾剂、鼻喷剂、甘油剂、海绵剂、进口药品分包装(注明剂型)。

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应同时在括弧内注明。

一种剂型既有类别品种也有其它普通品种,应在类别前加“含”字;外用制剂应在制剂后加括弧注明外用,既有口服也有外用的制剂,应在制剂后括弧内注明含外用。

例如:片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头孢菌素类、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颗粒剂,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片剂(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酊剂(外用),酊剂(含外用)。

二、原料药、无菌原料药、中药提取物的填写,正本上只注明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其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副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三、生物制品应在正本上按疫苗、血液制品、血清抗毒素、生物工程产品、免疫制剂、体内诊断试剂、过敏原制剂、体细胞及基因治疗制剂等分类填写,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疫苗。

副本生产范围:疫苗(****、****)。

四、体外诊断试剂的正本上只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剂。

副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制(****、****)。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应在正本上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植物提取物的许可认证

植物提取物的许可认证

植物提取物的许可认证植物提取物被广泛应用于药品、食品、化妆品、添加剂、保健用品等领域,因而加工企业需根据其用途或行业管理或国家法规等办理相应的许可资质,大致分以下几类:1、作为药品原料的应进行备案;2、加工为食品的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SC),食品类别:固体饮料、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3、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应办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4、产品出口销售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备案。

其次,植物提取行业自愿性认证达30多项,包括体系认证(ISO)、产品认证(Kosher、HALAL等)、生产规范认证(GMP)、有机认证(中国有机认证)以及实验室认证(CNAS、CMA)等。

以下将对植物提取物应用于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等领域需要开展的许可认证进行阐述。

一、作为中药提取物中药提取物备案的主体是提取物生产企业,提取物生产企业应取得含中药提取物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GMP要求,且向中成药生产企业提供提取物产品。

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的备案资料应包括:1、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提取物的技术信息;2、《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性文件;3、生产提取物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信息,包括产地、基原、来源、执行标准、炮制规范,以及对供应商资质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报告;4、提取物详细的生产工艺,包括工艺路线图,关键参数,主要设备等;5、提取物内控质量标准或提取物的国家药品标准等。

2014年7月29日,国家局下发的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

”备案成功的植提企业应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其产品质量,其日常监管由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按照通知要求有47个中药提取物可进行备案管理,即企业即可自己生产,也可外购,其他的必须企业自己提取。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是药品监管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是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授权下,为符合药品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的企业颁发的合法准证,使企业有资格从事药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于保障药品质量和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企业首先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并通过自我评价,验证生产场所、设备、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要求。

然后,通过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初审、现场检查、技术评价等环节,最终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分类与有效期限根据药品的种类和用途不同,药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不同的分类。

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

每个分类下的许可证都有其独立的管理要求和审查标准。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5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药品生产和经营。

同时,企业应及时申请进行变更、延续等手续,以确保许可证的继续有效。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点1. 生产环境和设备要求:药品生产场所应具备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且要求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妥善管理。

保持生产现场的整洁和无尘环境,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人员管理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聘请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管理人员。

这些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计划和记录,以保证员工持续地接受培训和提高。

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程序等。

必须建立质量检测室和必要的检验设备,确保对原辅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药品的检验,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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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
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中
药提取物药品生产企业,合法从事中药提取物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的证书。

中药提取物是指通过多种方法从中草药、中药材中提取出来
的有效成分,经过一系列加工和处理后,用于制成中药丸剂、口服液、饮片和注射剂等各种中药制剂。

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允许企业从各
种中药材中提取有效成分,并进行加工、提纯和浓缩等工艺,生产出
中药提取物。

2.中药制剂: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允许企业将中药提取物
和其他辅料,通过调配、加工、制剂工艺等步骤制成各种剂型的中药
制剂,例如丸剂、片剂、颗粒剂、口服液等。

3.中药饮片的生产: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还允许企业从中
药提取物中提取有效成分后,将其制成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是指通过
研磨、浸膏、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中药制剂,可直接饮用或煮煎后饮用。

4.中药注射剂的生产: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还允许企业将
中药提取物和其他辅料,经过提取、浓缩、过滤、灭菌等工艺制成中
药注射剂。

中药注射剂是指将中药有效成分以注射剂剂型制成的药品,主要用于治疗严重疾病或急救情况。

5.药品质量控制: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还要求企业建立合
理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控制和成品的质量控制等,确保生产的中药提取物药品符合国家相关
法规和标准要求。

总之,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涵盖了中药提取物
的提取、加工和提纯,以及各种剂型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注射
剂的生产。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
质量和安全性。

中药提取物药品的生产许可证是一个重要的证书,企
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履行好质量控制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
和有效性,为人们的健康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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