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2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24〕5号)
无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总页数】3页(P17-1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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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2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是改革创新年、项目推进年、优化服务年。
突出“三个年”主题,狠抓重点工作落实,对全面推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抓紧制定落实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尽快排出重点工作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狠抓进度,全力推进,扎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通力协作,多措并举,确保2014年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
责任分解中的责任单位,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或汇总单位。
各牵头单位和汇总单位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2015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并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对各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和考核。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张鸿铭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政府2.规范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杭政办函[2005]267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包括新制定项目、修订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在每年年底拟制次年立法计划项目草案之前,应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分以下几种途径:(一)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定向征集;(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和市各群众团体定向征集;(三)通过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不定向征集。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工作中。
对本单位拟申报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取自行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以课题研究的形式加强立项论证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申报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文本;(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起草说明;(三)立项论证报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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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决定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并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市政府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二、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市法制办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兼任。
三、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聘任。
四、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六、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市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9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8【实施日期】2014.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8日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为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质量强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全市不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件;较2013年质量建设投入增幅不低于GDP增长率;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2%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率达到47%以上;在建公路和水运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竣工交付使用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80以上;地表水水质Ⅲ类以上比例达到64%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达到65%以上。
二、提升质量竞争力(一)深入实施“五水共治”工程。
严格实施“清水治污”、城市防汛排涝、防洪水保饮水、抓节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对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涉汞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的整治提升,推进农业种养殖业的集聚化、规模化经营和污物排放的集中化、无害化处理,以抓治水为突破口,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市“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经信委)(二)全面推进“四换三名”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起草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和协调的基础上,报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凡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将初稿上报市政府,由市法制办组织论证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市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论证和审核。
已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允许调整外,均应确保完成,起草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对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各单位要抓紧起草论证,以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在条件成熟时上报市政府审议。
对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各单位要加强调研论证,按照《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杭政办函〔2005〕267号)的要求,采取课题研究等形式,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未列入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予立法。
如项目确有需要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市法制办联系。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2-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一、正式项目名称起草单位(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杭州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市公安局2.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市建委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修市民族宗教局订)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市房管局(二)政府规章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市交通局规定市园文局3.杭州西湖〃龙井茶园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办法4.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市城管办5.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市人防办6.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市城管办二、预备项目(一)地方性法规草案-3-1.杭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3.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5.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6.杭州西湖〃龙井茶园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条例7.杭州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条例(二)政府规章1.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杭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3.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杭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三、调研项目1.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5.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6.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7.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8.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9.杭州市旅游饭店质量管理办法-4-10.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修订)1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修订)12.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1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法14.杭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15.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16.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修订)17.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8.杭州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5-杭州市2008年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实施方案-6-主题词:司法法制工作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4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2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14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2014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组织形式(一)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由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教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三、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预算的组成部分,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杭政办发电[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2014年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8日杭州市2014年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行动方案为切实做好2014年市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快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推进年”的工作要求,针对影响重点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完成所涉及的征地拆迁问题,通过组织开展2014年市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现“清零清障”目的,确保我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二、行动时间2014年7月-12月。
三、目标任务2014年市本级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行动共针对29个市重点项目,涉及1151户农民、403户居民和4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企业用房。
2014年各区、县(市)的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目标任务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制定。
四、职责分工市发改委(市重点办):负责统筹、协调此次专项行动,做好进展情况的通报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实施专项行动涉及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指导各区政府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积极探索研究拆迁安置新模式,推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一次性落实。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行动涉及由杭州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通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绿色通道;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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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2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8
【实施日期】2014.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起草单位应探索实践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专家、学者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项目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市法制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
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列入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时间进度要求,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办。
送审稿应当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及理由、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等作出说明。
市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预备项目中的《杭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杭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各起草单位要加强调研、论证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
对预备项目中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修订)》、《杭州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论证、起草,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论证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
对列入预备项目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起草单位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论证报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做好储备工作。
四、对调研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要求,加强调研工作并完成调研报告,于2014年10月底前报送市法制办;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的,应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或预备项目做好储备工作。
五、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调整外,正式项目的起草完成情况和预备项目、调研
项目的调研、论证完成情况均纳入各单位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未列入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事项,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需要进行立法的,有关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及时拟定草案及起草说明,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市法制办论证和审核。
附件: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正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