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计划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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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统计年鉴统计指标解释

供水统计年鉴统计指标解释

供水统计年鉴统计指标解释分表一供水与售水1.生产能力:(1)能力(万立方米/日):一般指设计供水设施的综合生产能力。

当供水设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按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

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取水能力:地表水厂根据取水泵房的取水口、进水管和水泵的容量(包括补充压井的容量)确定,一般按水泵的容量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在一些水厂,如果进水管的容量小于泵的容量,未来各环节的容量根据进水管的容量进行匹配。

按进水管小时供水量×24小时内计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

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每台泵铭牌或实测泵容量(或枯水期水源井最大产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损失系数)×24小时注:以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取水能力时,应不计算备用机泵的能力。

(2)水厂(座):指具有一定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生产全过程,水质满足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可作为公司(厂)一级内部核算的生产单位。

2、供水量(万立方米)(1)总供水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

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

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2)每日最大供水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最高一天的供水量。

3.售水量(万立方米)(1)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计算公式:水销售=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用水+特殊行业用水+其他用水其他用水是指除上述5项用水以外的用水(不含免费供水量)。

年鉴指标解释-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年鉴指标解释-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市供水统计年鉴》统计指标解释分表一供水与售水1、生产能力:(1)能力(万立方米/日):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

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

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取水能力:地表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

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

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2)水厂(座):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一个水厂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水厂。

按不同的取水方式,水厂可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生产不同的水质,水厂可分为非饮用水水厂、饮用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又生产饮用水混合水厂三种。

2、供水量(万立方米)(1)供水总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

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

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2)平均日供水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报告期供水总量平均日供水量=(报告期日历日数一般按报告期日历日数365日/年进行计算) (3)最高日供水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最高一天的供水量。

供水指标

供水指标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城市供水统计年鉴指标解释分表一:供水与售水1、生产能力:(1)能力(万立方米/日):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

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

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取水能力:地表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

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

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2)水厂(座):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一个水厂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水厂。

按不同的取水方式,水厂可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生产不同的水质,水厂可分为非饮用水水厂、饮用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又生产饮用水混合水厂三种。

2、供水量(万立方米)(1)供水总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

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

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2)平均日供水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平均每日的供水量。

计算公式:报告期供水总量平均日供水量=————————(报告期日历日数一般按报告期日历日数365日/年进行计算)(3)最高日供水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最高一天的供水量。

城市供水计划统计指标解释

城市供水计划统计指标解释

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简称自来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简称自备水)两个部分.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指隶属于城建部门,主要承担城市全社会供水任务的城市公用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一般以自来水厂个数为统计单位。

自来水厂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按其生产方式不同,可分为地面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其生产的水质不同,又可分为非饮用水(浑水)水厂、饮用水(净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浑水)又生产饮用水(净水)的混合水厂三种。

按其生产规模不同,又可分为大型水厂、中型水厂和小型水厂三种。

即现有综和生产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不包括10万吨/日)一个城市或一个自来水公司,可能有一个或数个自来水厂,一个自来水厂又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

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自来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自来水厂。

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社会单位自办的独立水厂或供水设施(包括地下水、地面水)。

一般将拥有自备水的独立单位统计为一个自备水单位(不论单位内部同时有几个水厂或供水设施均视为一个自备水单位数)。

有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城市,自备水单位数统计以水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数字为准.设计综合生产能力指城市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环节为主)计算。

在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应按一次或数次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总和加原设计生产能力求得.实际综合生产能力指自来水厂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实际生产能力,按实际测定的(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生产能力计算。

包括当年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后增加的能力,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以计算。

测定时,以取水、净化、送水及出厂干管四个环节的薄弱环节为主。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水资源总量一定区域内的水资源总量指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量,即地表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量之和,不包括过境水量。

地表水资源量指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中由当地降水形成的、可以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天然河川径流量。

地下水资源量指当地降水和地表水对饱水岩土层的补给量。

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的部分,即在河川径流量中包括一部分地下水排泄量,地下水补给量中包括一部分来源于地表水的入渗量。

供水总量指各种水源工程为用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供水量。

地表水源供水量指地表水体工程的取水量,按蓄、引、提、调四种形式统计。

从水库、塘坝中引水或提水,均属蓄水工程供水量;从河道或湖泊中自流引水的,无论有闸或无闸,均属引水工程供水量;利用扬水站从河道或湖泊中直接取水的,属提水工程供水量;跨流域调指水资源一级区或独立流域之间的跨流域调配水量,不包括在蓄、引、提水量中。

地下水源供水量指水井工程的开采量,按浅层谈水、深层承压水和微咸水分别统计。

城市地下水源供水量包括自来水厂的开采量和工矿企业自备井的开采量。

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再利用、集雨工程、海水淡化等水源工程的供水量。

用水总量指分配给用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

按用户特性分为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用水四大类。

农业用水包括农田灌溉和林牧渔业用水。

林牧渔业用水指林果地灌溉、草地灌溉和鱼塘补水。

工业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

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服务业、商饮业、货运邮电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畜用水在内。

生态用水仅包括河湖人工补水和城市环境用水。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

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城市综合用水量是城市供水规划计划所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它
是衡量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指标。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涉
及到城市各行各业的用水情况,它主要取决于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

计算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方法通常利用用水统计数据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为:
总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工业用水量
其中,生活用水量包括水厂提供给城市居民用水、城市间分配的
农业用水和城市定期内提供给城市绿化灌溉的用水量,这些用水量通
常作为城市营养水源的消耗量进行统计,也包括从城市水网供应给建
筑物内部使用的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包括工业类别、工业企业类型、产品类别和其他副产
品类别用水量,具体项目包括:非煤矿山行业用水量、制造业用水量、能源行业用水量、建筑业用水量、服务业用水量等。

通常,这些用水
量将根据不同行业的用水历史数据进行统计,了解不同行业用水量的
大致分布情况和工业企业的用水情况,以此作为衡量城市用水量的重
要参考依据。

由此可见,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不仅要准确统计每类用水量,
而且还应考虑各个用水类别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参数之间的综合效应。

在计算城市综合用水量时,要综合考虑城市水源的稳定性、水质情况、地表水的变化趋势以及城市各个行业的用水量,综合分析各类用水量
的变化和趋势,以此有效控制和合理计划城市的营养水及其他用水量
的使用。

计划用水情况填报说明

计划用水情况填报说明

计划用水情况填报说明区计划用水情况(供水02表)填报说明一、填报范围本市各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

二、报送要求此报表为月报,于次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三、指标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1、计划户数指报告期末计划用水管理部门下达水量计划并进行考核的用水单位户数。

2、计划水量指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按照供水需求平衡原则,根据用水定额,结合用水单位实际用水、节水状况,给计划用水户核定、下达并进行考核的用水量指标。

3、新水量指计划用水户取自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4、加价水量指对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部分用水量按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倍率实施加价收费的那部分水量。

5、加价水费指对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部分用水量按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倍率加收水费的金额。

计算公式:加价水费=加价水量×水价×倍率6、计划完成率指计划用水户实际使用的新水量占计划水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计划完成率(%)=新水量×100%计划水量7、非居民有效供水总量指城市供水设施将水供出厂后,除居民外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8、计划用水率指计划用水户新水量总量占城市非居民有效供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计划用水率(%)=计划用水户新水量总量×100%非居民有效供水量9、水平衡完成户数指报告期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并完成备案的用水单位户数。

10、节水项目数指报告期用水单位完成各项节水措施(节水工艺改造、节水设备改造、节水器具安装、堵漏等)的总数。

11、最高日节水量指报告期各用水单位完成各项节水措施后产生的日节水量之和。

12、节水项目资金投入指用于节水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与自筹资金投入之和。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指各级财政用于节水项目的专项拨款。

自筹资金投入指企事业单位从历年积累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节水项目投资的资金。

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

城市供水指标解释

城市供水指标解释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市供水统计年鉴》统计指标解释分表一供水与售水1、生产能力:(1)能力(万立方米/日):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

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

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取水能力:地表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

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

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2)水厂(座):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一个水厂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水厂。

按不同的取水方式,水厂可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生产不同的水质,水厂可分为非饮用水水厂、饮用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又生产饮用水混合水厂三种。

2、供水量(万立方米)(1)供水总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

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

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2)平均日供水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平均每日的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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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简称自来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简称自备水)两个部分。

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指隶属于城建部门,主要承担城市全社会供水任务的城市公用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

一般以自来水厂个数为统计单位。

自来水厂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按其生产方式不同,可分为地面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其生产的水质不同,又可分为非饮用水(浑水)水厂、饮用水(净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浑水)又生产饮用水(净水)的混合水厂三种。

按其生产规模不同,又可分为大型水厂、中型水厂和小型水厂三种。

即现有综和生产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不包括10万吨/日)一个城市或一个自来水公司,可能有一个或数个自来水厂,一个自来水厂又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

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自来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自来水厂。

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社会单位自办的独立水厂或供水设施(包括地下水、地面水)。

一般将拥有自备水的独立单位统计为一个自备水单位(不论单位内部同时有几个水厂或供水设施均视为一个自备水单位数)。

有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城市,自备水单位数统计以水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数字为准。

设计综合生产能力指城市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环节为主)计算。

在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应按一次或数次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总和加原设计生产能力求得。

实际综合生产能力指自来水厂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实际生产能力,按实际测定的(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生产能力计算。

包括当年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后增加的能力,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以计算。

测定时,以取水、净化、送水及出厂干管四个环节的薄弱环节为主。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办法是:1、取水能力:地面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

计算公式: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的损失因素)×24小时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能力配套的。

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泵。

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2、净化能力:指反应池、沉淀池和滤水池的能力,计算时以滤池能力(或薄弱环节)为主。

计算公式:滤池能力=滤池面积×设计(或核定)滤速×24小时注:核定滤速计算能力时应减去洗池时间。

3、送水能力:指送水机泵和补压井的能力,计算方法与取水能力同。

4、出厂输水干管能力:指从自来水厂的第一个闸门起至城市配水管网之间的管道的最大输水能力。

应按水厂出口处的管道口径计算。

计算公式:出厂输水干管能力=管道面积(管径)×经济流速经济流速由各地根据经常电费与管道基建费用的经济比较,自行规定。

城市供水设施综合生产能力,一般按设计能力统计,但如生产能力进行过测定,与原设计能力出入较多时,应按实际综合生产能力统计。

有的水厂设计规定既送非饮用水(原水),又送饮用水(净水)在计算能力时,不应把饮用水(净水)能力作为薄弱环节来计算综合生产能力,应该将供应非饮用水(原水)的设备和供应饮用水(净水)的设备分开,分别计算其生产能力。

例如:水厂的取水能力为5万吨/日,其中有4万吨/日非饮用水(原水)不用净化直接供给工业用户;另外1万吨/日非饮用水(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再向外供应,其综合生产能力应为5万吨/日(其中非饮用水(原水)生产能力4万吨/日,饮用水(净水)生产能力1万吨/日)。

在计算一个城市或一个自来水公司的综合生产能力时,应先计算出每个自来水厂的综合生产能力,然后相加求得:应该减去几个水厂同时供水的损失因素,不应把几个自来水厂的取水、净化、送水及出厂输水干管的能力分别相加,按其薄弱环节计算综合生产能力。

在计算每个自来水厂综合生产能力时,只包括经常运转的设备能力,不包括备用设备能力。

备用设备是指设计规定为安全生产所需的,且实际为备用的设备,有的自来水没有固定的备用设备,而是采取轮换运转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些设备为备用设备;如果已将备用设备作为经常运转的设备,就不能再列为备用设备。

储水设施能力指厂内外清水池,厂外高地水库、水塔能力的总和。

不包括水源水库的蓄水能力,厂内冲洗水塔的能力和用户自行设置的储水能力。

其能力按有效容积计算。

自来水管道总长度指自来水、自备水取水管道和供水管道长度之和。

如同一街道埋有多条管道,应将单管长度相加计算。

管道长度可按不同口径分别统计。

取水管道长度指水源地至地面水水厂净化设施(或地下水水厂清水池)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包括水源井之间的井群联络管长度。

供水管道长度指从送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水源地至水厂的管道,水源井之间的井群连路管、水厂内部的管道,进户管,庭院管和新安装尚未使用的管道,在计算时,应按单管计算。

即:如在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每条管道的长度计算。

管网密度指城市一定区域内供水管道分布的稀疏状况。

计算公式:管网密度=供水管道长度/区域面积制水总量指城市供水设施和补压井生产的全部水量。

包括水厂自用水量和供水量。

供水总量指城市供水设施供出厂外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及损失水量。

人均年供水量指企业年供水总量与在册人数之比。

年供水总量:指按企业年度实际供水量加本年度实际节水量计算。

职工平均在册人数计算的范围,仅限和供水有关的户、供销人员、设备及管网维护人员,各职能部门及水厂管理人员,但不包括基本建设、第三产业人员、以及相对独立经营的供水关系较小的公司所属的企业人员。

计算公式:人均年供水量=年供水总量/年职工平均在册人数有效供水总量指城市供水设施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有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

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包括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

(1)工业用水量:指用户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水量。

包括基本建设单位的基建用水量、铁路机车用水量和科学研究单位及大专院校的研究化验室、附属工厂、附属车间所耗用的水量。

自来水出厂后再送回水厂的生产自用水量和冲洗厂外管道的用水量,也计算在内。

(2)生活用水量:指居民日常生活与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商业及服务等行业的用水量。

包括饮食店、旅馆、理发店、浴室、游泳池、商店、学校、机关、部队等单位,以及生产基本建设单位装有专用水表计量的生活用水量(不能分开者,可计入生产用水量内)。

街道、里弄的生产组织的生产用水,如不易分开时,亦可包括在生活用水量内。

(3)其他用水量:指不包括在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以内的用水量。

如农业灌溉用水、市政用水、消防用水、娱乐用水等。

自备水的有效供水量也应按“售水量”指标的上述分级统计。

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农业、市政、消防等用水量。

水费回收率指实际收回的水费与应收水费之比,按年度计算。

当年应收水费:指当年实际抄表的水量按不同的单价计算应收回的水费(包括水表故障用户同意召开或经协商的水量计算的应收回的水费)。

当年实收水费:指仅限收回的本年度的水费。

不包括本年度收回的以往年度的欠费。

收回的本年度的水费,截至次年元月十五日前为止,由银行划拨或银行代收的以水费实际收到日为准,不以银行收费日期或划拨日期为准。

计算公式:水费回收率=当年实收水费/当年应收水费×100%损失水量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水管接头不严或管道破裂等引起的漏水量,及由于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和其他损失水量。

损失率指供水量和有效供水量之差与供水总量之比。

配水:指售水均需全部以表计量,并按国家规定开展定期检测。

用比例式水表计量应经国家测试中心标定,或自己拥有手段能够自行标定,其公差不超过±2%.有效供水量=售水量+不计费的消防用水量+其他为社会服务不计费的水量。

计算公式损失率=(供水总量-有效供水量)/供水总量×100%水厂自用水量指自来水厂在生产过程事所耗用的水量。

如冲洗滤池和厂内水管的用水量。

但水厂职工的生活用水不包括在水厂的自用水量中,而应包括在生活用水量中。

最高日供水量指自来水公司(厂)报告期最高一天的供水量。

一个自来水公司综合最高日供水量,不能简单地按各水厂不同日期的最高日供水量相加,而应选择公司同一天的最高供水量。

平均日供水量指自来水公司(厂)报告期内平均每日的供水量。

计算公式:平均日供水量=报告期供水总量/报告期日历日数出厂水计量率指用水表计量的供水量与供水总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出厂水计量率=水表计量供水量/供水总量×100%水质综合合格率指管网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理程度。

(1)按五个分项合格率之和除以五计算,但分项合格率必须以规定考核其间内合格次数和总检验次数相比求得。

单项指标不得低于低限值。

(2)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所列的35项除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浑浊度外,所余31项为全检项目。

31项虽为全检项目,但计算合格率时扣除试行的五项,即按26项计算。

(3)取水点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每2万吃水人口(不含流动人口)设一点,每月每检验不少于两次,每个点取样容积不少于500毫升。

但31项全检项目均取消毒净化后的出厂水作为检测水样,其中26项合格与否,要和该厂供水区域内分布的取水点数加权计算。

计算公式:水质综合合格率=5项指标合格率之和/5其中:管网水细菌总数检验合格率:指管网水脱氯经培养后,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达到合格的程度,合格标准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不超过100个。

计算公式:合格率=细菌检验合格次数/细菌检验次数×100%管网水大肠菌群检验合格率:指管网水脱氯经培养后,每升水中总大肠菌群达到合格的程度,合格标准每升水中大肠菌群不超过三个。

计算公式:合格率=总大肠菌群检验合格次数/总大肠菌群检验次数×100%管网水游离余氯检验合格率:指管网剩余的有效含氯量合格的程度。

合格标准为投氯后与水接触30分钟不应低于0.3毫克/升,集中式给水除出厂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稍游离余氯(用氯氨消毒的包括氯氨含量)不得低于0.05毫克/升。

计算公式:合格率=游离余滤检验合格次数/游离余氯检验次数×100%管网水浑浊度检验合格率:指管网水中含有造成浑浊的物质,所引起来的自来水浑浊程度,合格标准为JTU计不超过3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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