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关于辽宁省律师实习基地和

关于辽宁省律师实习基地和实习指导律师年审合格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根据《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对2013年度律师实习基地和实习指导律师进行年审的通知》要求,各市律师协会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定专人,对律师实习基地进行了年度审核。
省律师协会决定对审核合格的226家律师事务所1143名律师,重新确定资质,继续保留律师实习基地及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对这次审核,律师实习基地专职律师人数不足10人的,实习指导律师不足3人的,限期两个月补齐。
请各市律师协会于6月25日前将人数补齐的律师实习基地及实习指导律师名单(电子版),以正式文件,装订成册(顺序:市律师协会文件、公告名单、律师名册)报省律师协会。
联系人:黄斯婉Q Q:506980631邮箱:506980631@附件:2014年审核合格的226家律师实习基地和1143名实习指导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 2013年4月4日附件:2014年年审合格的226家律师实习基地和1143名实习指导律师沈阳(75家)339人1、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潘公明、孙建国、于振森、唐敬杰、巴信萍、刘英俊、张忠奉、刘玉梅、刘树国、金锡晏2、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杨兴权、张鑫辉、耿鲁红、曹远军3、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王鹏飞、迟成海、刘勇、李论、王普杰、刘钧、李新、刘丽敏、高宏、赵志平、谢东宁4、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程秀明、谭艳萍、王继文、吕胜春5、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田相云、赵庆波、郑清、高也6、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佟连发、郭洁、邢志人、曾祥瑞、曹锦秋、石英、杜甲华7、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指导律师:王琦、赵阳、王素莹、刘璇、张薇、金兆成、高军、朱红、丁伽尼、邢阔、王岚、赵银伟、刘禹、张叶菲、任力、欧阳朝霞、刘鹏8、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董海波、刘艳红、徐锋镖9、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杨占家、陈明辉、韩雪梅、裴云10、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刘莹、马莉、张建华、陈晖、王刚、战硕军、张俊明11、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于立洋、刘庆阁、刘忠斌、韩宇、王建华12、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刘明、张荣文、吴万凯、刘颖、王莉、王宇、赵航、张杰、王强13、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指导律师:于晨、李国宝、郑忠博1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指导律师:石艳玲、赵程涛、王璐15、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指导律师:徐驰、吴杰、亢飞16、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指导律师:潘玉明、杨利海、白希斌、许德昊、周琳、杨骥、李佳薇17、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张克俭、刘洋飞、齐秋南、曹文强18、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指导律师:吕品曜、黄英、黄鹏、李丽军19、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李洪新、丁少云、秦树山20、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马希图、程连敬、杜晋安、金昌东、彭代铭、冷向东、王凤玺、戚文腾21、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常壮、吕晓清、冷雪莲、李福、杨玉凯、张乃翼、吴钧22、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赵星奇、陈一男、姚建军2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胡旻华、张朔、刘金伟、范旭华、孙旭24、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丁晓婷、韩红春、张翼飞、孙继成、侯景波25、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曹文、崔凤英、徐纯科26、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王立新、张基全、张丽红27、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宋建华、原爱学、裴慕荣、王莹28、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成方兴、刘东亚、王子慧29、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姜彩熠、于元正、刘瑞芬、赵树全、刘丽娜、迟丽荣30、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王宏宇、宁连义、窦彦民、董来新31、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孙赫、郭明、贾艳君32、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王耀燃、胡海波、马戈、张海妮33、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曹英魁、崔忠文、谢勇34、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高志成、张百和、郝沈武35、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张义、王志斌、矫文治、王维维36、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耿秀坤、罗秀清、张维琳37、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姜东、邱为民、张宇学38、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庞万功、崔鸾懿、曹阳39、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金威、郭斐、孙国军、章学峰40、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王新阳、王海峰、迟丽娜41、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王梅、姜伟、刘曙伟、梁宏九42、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黄晓行、吕庆龙、党荣光43、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蒋强、李洪彪、王大江44、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孙延涛、余红梅、周小凯45、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徐静、王秉权、鲁春花、杨艳慧46、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李焕忠、许万立、赤鸣轩47、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孙虹、李勇、王敬中48、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张国辉、齐德富、史雅丽49、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曲凤智、王辑、朱戈、高丹妮、蔡姝、张曼莉50、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乔世凯、张永琪、李郡51、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李淑芬、韩振毅、万旭萌、孟庆鹏5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阚雪飞、马波、冯学敏、李振革、杨继慧53、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王晓芳、童海仲、王晓萍、冯东跃、齐峰、张松、教翔、邢福54、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夏玉杰、阎超美、李哲时、宋光洁55、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闻德勇、孙宝华、孟繁柱、刘兴。
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35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卫徐文彬马晨光【审理法官】赵卫徐文彬马晨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兴中【当事人-公司】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鑫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胡筱娟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吴晓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鑫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胡筱娟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吴晓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鑫胡筱娟吴晓敏【代理律所】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闫兴中;大连四达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闫兴中提出的2020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解除保密协议书告知函》只解除了2010年7月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但上诉人入职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的《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并未解除,被上诉人应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诉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闫兴中提出的2020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解除保密协议书告知函》只解除了2010年7月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但上诉人入职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的《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并未解除,被上诉人应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诉主张。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报告时间:
2023-02-18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投标业绩表现、竞争能力、竞争 对手、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投标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中介机构、金融 机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投标实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 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1.2%
同比增长:-26.8%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业绩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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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3~2023-02):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项目数(个)
50
同比增长:42.9%
中标率
90.9%
同比增长:1.3%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303.4
同比增长:55.4%
平均下浮率
13.0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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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回避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签订《补充协议(生产部)》,约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任职期间及离开被上诉人单位后,对其所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管理诀窍和经验、人力资源信息和资料、分析与研究成果、加工、操作工艺、方法和诀窍及其他已标明为秘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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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民事证据规则。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第三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案涉借条上的签字不是上诉人所为。
被上诉人质证称,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不应直接出具给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取得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途径不合法。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系原一审中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对该鉴定机构的委托事项也确实是对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
但是该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以签名的鉴材不足为由,向大连市中院出具了退鉴函,因此未就签名作出鉴定意见。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随后又另行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作出对笔迹的鉴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简介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高国富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1990年获得律师职业资格,1996年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天津)分所主任、证券律师。
擅长境内上市公司并购及资产重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权益法律安排、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基金的发行、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等法律服务。
担任中国最大并购案——华润集团收购华源集团项目法律顾问;担任第一例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案——新加坡佳通集团收购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律顾问;担任境内最大B股兼发行A股上市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顾问;担任并完成红筹分拆上市案——香港上市公司航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航天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上市中国法律顾问;担任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及配股的法律顾问;担任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担任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担任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配股法律顾问;担任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度配股法律顾问;担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度增发新股法律顾问;担任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法律顾问;担任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顾问;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法律顾问;担任牡丹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顾问;担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首发上市、股权分置改革、定向增发、资产收购项目法律顾问;代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国债回购业务清理及相关诉讼;代理广东发展银行与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债回购诉讼;曹振刚律师天津分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经济法专业。
从事律师工作30年,业务方向主要为民商法、经济法、法律顾问、仲裁代理等方面。
先后担任19家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董事长私人顾问)及28家内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特邀代理三家金融机构的专项法律事务;曾审理仲裁案件83件,其中任首席仲裁员18次。
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

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发布时间: 2011-12-28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北京时福茂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海珠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李海彦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董刚北京市容德律师事务所王磊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刘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王霁虹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毅伟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李晓斌北京市李晓斌律师事务所石铁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苗谦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蒋勇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熊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韩冰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毕文胜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王士国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天津张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才华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刘家祥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河北张金龙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赵长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冯海兵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王剑波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马越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张之永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张霄云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山西王继伟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杨力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赵匡中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杨泽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田生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付卫民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郭二玲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辽宁迟成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杨兴权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梁军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华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田维桢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刘官棠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孙密文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吉林迟日大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修保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李红云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查念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张铁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平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上海乔文骏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习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胡光上海市胡光律师事务所唐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吴坚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黄绮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裘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叶杭生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丁伟晓上海市欧申律师事务所李宪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江苏谢满林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孙敏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程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徐晋庥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顾迎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张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罗岸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陈巍炜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朱联海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罗桂芳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孙文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浙江郑金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党亦恒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林镥海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李萍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金疆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沈田丰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董杰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陈晨安徽省山石律师事务所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吴明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福建刘建民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何青华福建中天律师事务所陈达映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陈志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江西程新太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迟非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杨爱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山东毛洪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杨希勇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王茜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霍建平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徐文业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郭桂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田耘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李旭修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周海燕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刘丕峰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王玉亮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程萍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河南马书龙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董振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王登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张满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曹平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王文立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湖北杨彦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黄传宏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杨景国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邱保民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汪秋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刘畅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湖南邢伟国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唐学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蔡熙中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霍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戴勇坚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广东黄建水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詹礼愿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张平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雷建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振辉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张善华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张丽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于秀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吴青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张翅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钟坚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李健豪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刘棉春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肖文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张洪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陈小雄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广西黄志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王锦意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张宏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陈承帼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海南廖向琦海南省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四川刘才伟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刘先赋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陈泽刚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毛坚毅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陈玉年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辜超平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许正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邓盾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黄先平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重庆袁小彬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郑天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林正伟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黎耘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张胜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西藏刘世强西藏岗底斯律师事务所陕西万亚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闫玉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武广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甘肃李张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潘江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青海詹洛青海金戈律师事务所云南刘凌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张慧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杨金勤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贵州陈会琪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令狐兴中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宁夏郝自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新疆吴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张伟民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阿力木江·艾买提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兵团梁正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总政赵则强北京卫戍区法律顾问处宋福军武警部队法律顾问处。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赵德海等93人于2017年10月实习期满,向我局提出执业申请(其中申请专职律师90名,申请兼职律师3名),经市律协考核合格,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申请,市局初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申报。
请予审批。
附:申请律师执业证人员名单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申请专职人员:(90人)赵德海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王国强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周孝锋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于思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苏千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余国凡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姜文捷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姜仁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谭永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黄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安慧中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吴凤丽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王枢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杨文旭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朴晶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荆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任昱佳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于也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李洋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王佳伟辽宁奎文律师事务所刘惠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王凌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王小溪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贾宁宁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柴青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滕立夫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吴金达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陈闻文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张小慧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张茜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刘天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郭银龙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高明翔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安顺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彭程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李建东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曹程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杨斯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田洪菱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孙琦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那成基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林晓晨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张园园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张健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佟囡囝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祁琳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徐俊峰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王立伟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朱佩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张新雨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袁园辽宁添蠃律师事务所王奇全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周姝宏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于舒媛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周中山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欢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胡守鑫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曹丁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欧阳康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怡然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马金鹏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李欣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王欢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张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王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刘阳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祝子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徐伟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葛兵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王亚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范竹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李林育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吕传公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韩兵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臧祥真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金梦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杨小慧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XXX磊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董佳敏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曹英汇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任卉阳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孙晓雪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席旸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杨思凝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张艳娜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唐杰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邓泽金大连和轩律师事务所申请专职人员:(3人)王峻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曲晟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林俏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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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关于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俪英出席公司2007年4月26日召开的二OO六年度(第十六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的提出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验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亲自见证了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五届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召集举行,股东大会的时间定于2007年4月26日上午9时。
《会议通知》于2007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刊登公告;会议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确定、会议的登记时间及办法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披露。
大会于2007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准时召开。
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一致,未有修改或新议案提出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身份证明等报到登记资料记载,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23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75,027,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73,44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自然人股东21人,持股份总数为1,586,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且均为《会议通知》公告截止2007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代表。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计票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相关记者等人列
席。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其他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依次进行审议,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采取书面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按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有
1. 《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第(7)项《关于公司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法人股东-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8,481,098股及兼任大杨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关联自然人股东李桂莲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257,334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89,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余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27,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均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普通决议通过。
(二)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订稿)》;
2.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订稿)》;
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订稿)》。
以上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5,027,6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四项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特别决议通过。
以上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桂莲女士主持,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做了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会议主持人等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关于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验和现场见证认为:公司二OO六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见证律师:王俪英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