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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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可能因不同的标准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1. 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均设有分所。

2. 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于1993年,较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内规模颇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3. 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致力于在商业与诉讼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以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著称,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曾应邀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6.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7. 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在境内外IPO/再融资/收购兼并等领域颇具影响力,较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极为活跃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8. 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专业从事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此外,方达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等也是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排名并非绝对,因为律所的声誉和排名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同时,选择律所时还应考虑具体案件的需求和特点,以及律所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陈思宇王海波与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宇王海波与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宇王海波与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7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波;陈思宇;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当事人】王海波陈思宇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当事人-个人】王海波陈思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代理律师/律所】梁木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木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木林【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波;陈思宇【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沙石商会【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2.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3.王海波已还款金额;4.陈思宇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海波、陈思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王海波、陈思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王海波、陈思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王海波、陈思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王海波、陈思宇举示的证据1、证据2中的一审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对事实的认定进行综合判定;对王海波、陈思宇举示的证据2中的裁判文书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5月25日,陈思宇向张崇才转账100000元。

同日,张崇才账户还收到张承英、张毅、高洪伟、詹明书、黄章华、廖流学、张国书、陈伟等人相同金额的转款,备注中分别有“购船股金”、“投支款”、“购船款”等内容。

法院可否引用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作为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事实?

法院可否引用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作为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事实?

法院可否引用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作为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事实?裁判要点01恒辉公司主张一审判决直接引用《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作为本案事实错误。

经审查,案涉《不起诉决定书》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属国家司法机关制作的文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的规定,在恒辉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引用《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作为本案的相关事实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丽锦名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朝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仕明,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剑,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伍仕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43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伍仕明隐瞒事实提起诉讼,导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11号[以下简称(2021)桂0702民初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7民终977号[以下简称(2021)桂07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黄毅和伍仕明达成协议,黄毅将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东公司)支付的12021323.00元工程款结算给了伍仕明,但伍仕明嗣后否认恒辉公司已支付该款,并通过诉讼方式致恒辉公司重复支付该款;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桂0702民初157号案件中,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案涉项目的成本支出进行审计,并确认工程支出为280521927.13元。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目标单位: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报告时间:
2023-02-18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投标业绩表现、竞争能力、竞争 对手、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投标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中介机构、金融 机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投标实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 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1.2%
同比增长:-26.8%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业绩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1 / 15
近 3 年(2020-03~2023-02):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项目数(个)
50
同比增长:42.9%
中标率
90.9%
同比增长:1.3%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303.4
同比增长:55.4%
平均下浮率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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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文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文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封莎龙晓波曾平【审理法官】封莎龙晓波曾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文;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陈文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也【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文;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可撤销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南岸区住建委作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可见,上诉人请求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合同》,需要对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杨文与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文与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文与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瑜乔艳吴学文【审理法官】陈瑜乔艳吴学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文;于某【当事人】杨文于某【当事人-个人】杨文于某【代理律师/律所】吴小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小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小理【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文【本院观点】关于于某与鼎程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工伤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作出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于某与鼎程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工伤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作出认定。

杨文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依据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但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杨文虽辩称“不知道工伤认定书的作出,直至起诉时才知道",该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与鼎程物流公司在2018年8月14日委托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的事实矛盾。

根据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实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故本院对杨文关于对劳动合同中鼎程物流公司的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鼎程物流公司注销后,杨文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支付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杨文除认为不该支付伤残津贴外,对其余项目均无异议。

经审查,一审对鉴定期间生活津贴及其他项目的认定和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
过人员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0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19年12月28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附后)。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对象或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书面向市司法局反映。

受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来信要签署真实姓名以及准确的联系方式,不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部门: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
联系地址: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人:蒲倩
联系电话:67086031(电话、传真)
附件:2019年重庆市律师专业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2020年1月2日附件。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2012年)各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完善本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充分发挥其业务引导的职能作用,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今年6月,市律协面向全市律师开展了专委会委员的增补工作。

在为期两周的报名工作中,共收到近200名律师的申请。

根据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经分管副会长和专委会负责人认真研究,最终确定159名增补委员名单,现公布如下:一、民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二、刑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三、行政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四、公司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的人员。

五、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六、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七、涉外及WTO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八、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九、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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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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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Chong Qing)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国华金融中心 1 单元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3
6.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讨论评估的安排。《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的职权。
7.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安排。《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对公司股票转让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信息。 公司依法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 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决议、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应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的信息不得早于前述指定平台发布日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 为公司信息披露行职责或者公司暂未设置董事会秘书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 指定的董事代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9.利润分配制度。《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十条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重庆康养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北京德恒(重庆)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 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为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 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2.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对股东的 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
3.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职权。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 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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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审议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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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关于公司章程完备性的问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 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公司章程载明以下条款:
1.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 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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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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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5F20180210-1 号 致: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康养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出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养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 恒 15F20180210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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