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减免费用申请操作,学生

专利减免费用申请操作,学生近年来,专利申请费用一直是学生们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一大难题。
然而,随着专利减免费用申请政策的出台,学生们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来减免申请费用,降低负担。
本文将介绍学生专利减免费用的操作步骤,帮助更多学生顺利申请专利。
第一步:确认减免资格在进行专利减免费用申请之前,学生需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减免资格。
通常情况下,拥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都可享受专利减免费用政策。
此外,减免政策可能会因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学生需仔细阅读相关规定以确认自身资格。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学生在申请专利减免费用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
首先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生证等。
其次,还需要提供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学生还需要提供导师推荐信以证明专利创作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
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发表论文证明等,具体要求需根据相关政策来确定。
第三步:填写减免申请表格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学生需要填写减免申请表格。
在填写表格时,学生需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和申请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同时,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可能导致申请无效。
填写表格时,学生可以参考相关样例或咨询专利申请机构,以确保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格后,学生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递交渠道可能有所不同,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提交。
在递交时,学生应注意将所有材料完整齐备,并保留好提交的凭证,以备查询和后续沟通使用。
第五步:等待审核结果一般情况下,学生的减免申请将需要经过审批核实。
审批时间因地区和申请数量的不同而异,学生需耐心等待。
若对审核结果有任何疑问,学生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解答。
一旦通过审核,学生将获得减免费用的通知。
第六步:缴纳剩余费用在获得专利减免费用通知后,学生需按照通知要求缴纳剩余的费用。
通常情况下,减免后的费用金额会比正常申请所需费用低很多。
专利申请费用减免条件是什么

专利申请费用减免条件是什么1.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许多国家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特定的费用减免政策。
具体的定义和标准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这些企业需要满足一定规模、注册时间或者营业额的要求。
2.非营利组织和公益项目:一些国家对非营利组织或者特定公益项目提供费用减免或者免费申请的优惠政策。
这种政策旨在鼓励对社会有益的研究和项目进行专利申请,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
3.高校、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许多国家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提供费用减免或者免费申请的政策。
这是因为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4.个人发明人:部分国家对个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减免或者免费申请的政策。
这是为了鼓励个人发明人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5.中低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中低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费用减免或者免费申请的政策。
这是为了促进这些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6.对农业、环保和健康领域的重点支持:一些国家对农业、环保和健康领域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优惠政策。
这是因为这些领域的技术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条件和标准有所不同。
具体的政策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同时,申请人在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和申请材料,以符合相关的减免条件。
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费用减免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更具体、更个性化的费用减免协商和申请。
比如,根据专利发明的技术领域、商业前景等因素,与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沟通,争取更多的费用减免或者其他支持政策,以更好地保护和推动自身的创新成果。
新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比

新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比(财税〔2016〕 201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8号),该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1日正式开通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申请人可以按照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经审核批准的费减备案请求将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生效。
新办法主要体现出以下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一、调整了可以申请减缴的费用范围。
新办法规定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等4种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根据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二是专利年费减缴由三年调整至六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专利年费减缴已调整到六年,新办法对此予以明确。
二、调整了费减条件。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个人减缴标准由年度收入低于2.5万元,调整至低于4.2万元。
二是对企业经济困难的标准进行了量化,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元才能费减。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四是新办法不再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单位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出具证明。
三、提高了费减额度。
符合条件的单个申请人(个人或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85%;符合条件的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70%。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新办法提高了单个单位申请人的减缴比例,由70%提高到85%。
二是新办法对单位申请人申请费减在申请人数量上没有限制,旧办法对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人不予费减。
四、简化了申请费减证明材料提交方式,方便了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
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4.08.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1994年8月15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第一条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复审费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第二条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三条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手续1.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
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4.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
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地)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是怎样的?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根据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作为专利权人的自然人,若是上一年度的总收入低于六万元,那么就满足了可以减缴专利费的条件。
若是专利权人是法人等单位,那么只有是上一年度应该缴纳的税额低于一百万的情形,才会满足减缴专利费的条件。
一、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是怎样的?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具体如下: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 、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 [3] 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3] 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专利费用减免政策

专利费用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定有一定优惠政策。
一、研发专项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机构、高校和非盈利性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科技工作者专利申请费减免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情况,可申请专利申请费减免。
二、符合社会职能的公共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依照社会公益性质事业单位专利费及其
他费用减免实施细则〉的批复》中有关规定情况,可以有权利申请专
利费用减免审批。
三、国家社会保障对象,可以按一定的标准申请减免专利实施费
用或减半缴纳。
四、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和组织,其中:技术创
新在改善公众生活、促进国家发展或其他重要的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
的贡献;相关的发明创造重大、典型,且落实符合国家财政支出管理
制度、绩效管理方法和相关政策要求。
申请减免实施费用或减半缴纳
专利实施费用,应提交有关材料,专利局根据申请材料,经核实审查
通过后,可以减免实施费用或减半缴纳。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六年十月十二日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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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
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