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常见问题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常见问题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常见问题1.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2.问: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定的审核机构。
3.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件号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4.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
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5.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第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6.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专利法修改对比

专利法修改对比引言专利法作为保护创新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专利法也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专利法的修改进行对比,并分析其对创新保护和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旧版专利法在对比分析专利法修改的影响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旧版专利法的主要特点。
旧版专利法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专利权利人权益:旧版专利法主要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保护他们的独占性和经济利益。
2.专利审查和保护程序:旧版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程序,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拓宽专利保护范围:旧版专利法拓宽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实体产品的专利,还包括技术方法、商业模式等的专利保护。
虽然旧版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新版专利法的修改为了适应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专利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新版专利法的一些主要修改:1.强化对专利保护的监管:新版专利法增加了专利保护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专利申请的技术要求:新版专利法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技术要求,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力度,提高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3.加强对商业模式和软件的保护:新版专利法对商业模式和软件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
4.简化专利保护程序:新版专利法简化了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流程,提高了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水平。
新版专利法的影响新版专利法的修改对创新保护和知识产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促进了科技创新:新版专利法通过加强对创新的保护,鼓励和促进了科技创新的活动。
创新者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创新,知道他们的成果将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回报。
2.提高了专利质量和有效性:新版专利法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技术要求和审查力度,有助于提高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专利补助政策

专利补助政策
专利补助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而制定的一项财政补助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从而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补助政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补助: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申请的费用。
2. 授权补助: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维持的费用。
3. 转化补助:为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对成功转化专利技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4. 奖励补助:为了鼓励创新,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具体补助金额和申请条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会根据专利的类型、申请阶段、技术领域等因素综合考虑。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补助政策也会根据其国家战略和经济需要而进行调整和优化。
总之,专利补助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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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2 0 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ISBN 7-80011-640-9Ⅰ. 审…Ⅱ. 国…Ⅲ. 知识产权-管理-中国-指南Ⅳ.D923.4-62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6)第072756号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责任编辑:张丽荣责任校对:韩秀天文字编辑:商英凡张丽荣装帧设计:段维东责任出版:杨宝林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发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村1号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010)82000893 (010)82000860转8101北京市兴怀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经销2006年6月修订版 2006年6月第四次印刷787mm×1092mm 1/16 印张:34.75 字数:700千字印数:12 000~22 000册ISBN7-80011-640-9/D.054定价:100.00元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本社负责调换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二0 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新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比

新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比(财税〔2016〕 201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8号),该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1日正式开通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申请人可以按照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经审核批准的费减备案请求将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生效。
新办法主要体现出以下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一、调整了可以申请减缴的费用范围。
新办法规定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等4种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根据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二是专利年费减缴由三年调整至六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专利年费减缴已调整到六年,新办法对此予以明确。
二、调整了费减条件。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个人减缴标准由年度收入低于2.5万元,调整至低于4.2万元。
二是对企业经济困难的标准进行了量化,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元才能费减。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四是新办法不再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单位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出具证明。
三、提高了费减额度。
符合条件的单个申请人(个人或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85%;符合条件的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70%。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新办法提高了单个单位申请人的减缴比例,由70%提高到85%。
二是新办法对单位申请人申请费减在申请人数量上没有限制,旧办法对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人不予费减。
四、简化了申请费减证明材料提交方式,方便了申请人。
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

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12-04《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政策内容(一)可减缴的收费项目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4.复审费(二)申请资格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 2万元)的个人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三)减缴额度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四)减缴限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五)减缴材料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针对新成立的企业,没有上年度申报表的,提供能体现企业成立日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专利费用减免政策

专利费用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定有一定优惠政策。
一、研发专项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机构、高校和非盈利性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科技工作者专利申请费减免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情况,可申请专利申请费减免。
二、符合社会职能的公共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依照社会公益性质事业单位专利费及其
他费用减免实施细则〉的批复》中有关规定情况,可以有权利申请专
利费用减免审批。
三、国家社会保障对象,可以按一定的标准申请减免专利实施费
用或减半缴纳。
四、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和组织,其中:技术创
新在改善公众生活、促进国家发展或其他重要的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
的贡献;相关的发明创造重大、典型,且落实符合国家财政支出管理
制度、绩效管理方法和相关政策要求。
申请减免实施费用或减半缴纳
专利实施费用,应提交有关材料,专利局根据申请材料,经核实审查
通过后,可以减免实施费用或减半缴纳。
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

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政策内容(一)可减缴的收费项目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4.复审费(二)申请资格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三)减缴额度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四)减缴限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五)减缴材料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针对新成立的企业,没有上年度申报表的,提供能体现企业成立日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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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新的费减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明确了适用情况,扩大了适用主体,简化了办理手续,但对于能够享受费减的当事人来说,提高了享受条件,证明文件审核也更加严格,并且把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也纳入了费减办法的管理范围,都是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业的蓬勃发展现状做的相应调整,在社会公众和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利益之间取得相对平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现将新旧两个《办法》进行对比解读,看看有何不同之处。
一大不同:名字不同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解读:减免用语由“减缓”改为“减缴”,表述更为明确。
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虽有此规定,但国知局并无后续手段,对权利人的发明创造是否获得经济收益进行查实,也未规定权利人不补缴减缓费用的后果,绝大多数权利人不会主动补缴费用,此办法名为“减缓”,实为“减免”。
也有个别心眼实诚的权利人,在按减缓后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的若干年后,发明创造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经济困难情况有所好转,即向国知局补交减缓的金额。
国知局的审查系统里并没有此类费用的容身之地,无法按照正常费用使用;当事人也是实打实按照办法的规定交来的,不能退还,于是该笔费用就在系统中一直处于挂起状态,无法处理。
二大不同:可减缴的费用不同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解读: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
实际上,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取消了维持费这个费种,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阶段到授权之前,不必缴费即可维持审查进程。
并且,国知局在2015年12月就已经发布了通知,对于符合减缓办法规定,已经专利局批准减缓费用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只是把前述已经修改并实施的内容整合到新的费减办法中,更加固化。
三大不同:可申请减缴的主体、费用减缴比例不同新:当事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85%;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70%旧:当事人为一个个人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85%,维持费、复审费减缓80%;当事人为单位、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和单位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70%,维持费、复审费减缓60%。
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解读:新办法统一了所有可减缴费用的比例,仅对不同主体的减缴比例有所区别。
旧办法中,维持费、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与申请费等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记忆和操作。
有的当事人不仔细阅读缴费通知书,误以为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与申请费相同,造成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办法统一比例后当能避免此类情况。
相比旧的费减办法,新办法对于可享受费减的主体也做了更为宽松的规定。
以前只有一个个人能享受85%的费减比例,其他可享受费减的主体,如多个个人、一个单位、多个个人和一个单位共同申请等,都只能享受70%的费减比例;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则不能享受费减。
新办法把享受85%费减比例的主体扩大到一个单位也可享受,其他情况均可享受70%的费减,对于多个单位共同申请是很大的利好,只要单位均符合减缴条件的,各种专利费用都能大幅度下降。
四大不同:费用减缴的条件不同新: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即年收入低于4.2万元;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无硬性规定。
旧: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单位在费减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解读:新办法对可减缓的个人和企业的收入情况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非营利性机构不做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适用旧办法时,由于仅要求单位“如实填写”,对经济困难到何种程度的单位能够申请费用减缓并无规定,对于单位是否如实填写也无相应手段排查,造成单位填写费减请求书时,随意填写费减理由、经营情况,此条规定形同虚设。
五大不同:证明文件不同新:个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需要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旧:个人在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提交证明,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需要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解读:新办法的修改对于能够享受费用减缴的各种主体根据其性质做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个人,旧办法只要在费减请求书上写明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即可。
这就造成所有当事人无论其收入高低,都把收入写在2.5万元以下,因为国知局极少要求收入证明。
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获得费减审批,原费减办法也只是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应当缴纳的费用,不会造成后续影响。
而如果需要出具收入证明,按照旧办法的规定,需要到市级专利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实际上,专利管理部门根本没有适当的渠道掌握个人的收入,开具证明时,要么部分具体情况,全部开具年收入低于2.5万元的证明;要么还需要个人提交其他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来说明自己的收入情况。
新办法改为由个人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来出具个人的收入证明,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单位,需要出具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这是证明单位收入情况的最直接最明确的证明文件。
比较而言,旧办法中需要市级专利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单位经济困难情况的文件,如上所述,专利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单位的经济情况,现实中都是不加区别,对于辖区内的单位,一律开具办理费减手续所需的证明文件。
费减办法本来是对经济困难的个人和单位的优惠政策,但操作中造成所有国内当事人都能享受优惠,部分程度上扭曲了费减办法的本意。
六大不同:费减请求提交方式不同新: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时,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旧:每次请求减缓专利收费时,都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解读:新办法对于当事人办理费用减缴了极大的方便,当事人只需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在一个月把证明文件原件提交至当地市级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无需提交重复证明材料。
按照国知局高度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社会公众的意识,参考当事人提交总委托书和已备案的证明文件的手续,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当事人在一年内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如果是新申请,可能连收费减缴请求书都无需提交,在专利请求书上注明费减备案号即可。
无论从技术手段还是审查员的审查水平,要做到这一点都毫无难度。
七大不同:当事人发生变更新: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旧:无相关规定。
解读: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发生了转让,由于其权利主体产生了变更,原权利人所请求的费用减免已经无效,新权利人理当重新办理费减手续。
旧费减办法对此种情况未做明确规定,新的费减办法明确了权利人变更后的情况,对当事人是更加明确的指引。
八大不同:对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的查处不同新: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旧: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解读:对于当事人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的后续查处,新的费减办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惩罚手段,不仅要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而且在其后的五年内取消当事人的收费减缴资格。
由于弄虚作假的后果严重,当事人在办理费减请求手续时,说明收入情况、提交证明材料时都会更加慎重。
九大不同: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不同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旧:无相关规定解读:目前我国国内申请案件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占绝大多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帮助当事人办理各类手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也有很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为图方便、赶时间或其他种种原因,在代当事人办理费减手续时,随意填写年收入的,替当事人签名的,编造经济困难情况的,篡改证明文件的,种种不合规定的情况,不一而足。
新的费减办法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此类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是立了“此路不通”的牌子,提醒他们遵守职业道德。
综合来看,新的费减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明确了适用情况,扩大了适用主体,简化了办理手续,但对于能够享受费减的当事人来说,提高了享受条件,证明文件审核也更加严格,并且把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也纳入了费减办法的管理范围,都是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业的蓬勃发展现状做的相应调整,在社会公众和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利益之间取得相对平衡。
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已经可以使用,当事人可以在其上先行提交证明文件,并及时去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以利于下半年的专利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