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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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2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冀建市[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建市〔2008〕8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6号)的实施情况,省建设厅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现通知如下:一、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规定投标资格审查中,应当设定对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守信用情况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进行审查的内容。

并以国家和我省颁发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荣誉、称号为准。

对省重点支持的10家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评标控制线(一)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报价分别以其报价平均值(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价平均)的96%-98%作为评标控制线。

(二)评标控制线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照。

在对商务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控制线的报价进行书面询问和评审。

三、关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一)适用范围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500万元的下列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2、普通商品住宅、厂房、仓库;3、办公楼、教学楼、病房楼等普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4、普通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冀建法〔2004〕45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10月15日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施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方式,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自行选定的招标评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该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四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一)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房屋评估方法和标准

房屋评估方法和标准

房屋评估方法和标准房屋评估是指通过对房屋进行综合考察、分析和评定,确定其合理的估价和市场价值。

房屋评估方法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评估方法: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最常用的房屋评估方法。

通过比较相似房屋的交易价格,结合市场情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估价。

2.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房屋产生的收益来确定其价值。

通过对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预测和计算,确定房屋的估价。

3.成本法成本法是根据房屋的现值来确定其价值。

通过计算房屋的重建成本和折旧价值,确定房屋的估价。

4.综合法综合法是结合以上几种方法,综合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收益和成本等因素,确定房屋的估价。

二、房屋评估标准:1.房屋评估基本原则对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过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2.房屋评估的技术要求在进行房屋评估时,应当采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充分考虑市场情况、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房屋评估的信息要求在进行房屋评估时,应当收集和分析充分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周边环境、产权情况等,确保评估结果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4.房屋评估的报告要求房屋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清晰、完整地说明评估过程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三、房屋评估的实施流程:1.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评估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委托评估的目的和范围,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确保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收集和分析房屋信息评估人员应当充分收集和分析房屋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的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周边环境、产权情况等,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3.选取评估方法和确定评估标准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范围,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确定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评估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仔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制式的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

冀建工〔 〕 号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工〔 〕 号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名称: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218069/2018-00444•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工〔2018〕18号•主题词:•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4日•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一、增值税销项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附加税费费率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应纳税额 %% % 三、除税系数(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依据文件 税率 除税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3% %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10%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6%%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4%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6%设备16%%(二)机械费除税系数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序号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1 机械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完整)最新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通用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完整)最新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通用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总说明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三、本定额中消耗量(除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外)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除说明主要工序外,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六、关于“优质优价”:1、本定额是按合格等次的建筑产品编制的。

2、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3、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建安工程造价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1)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3。

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2)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2。

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3)获得结构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

5%~2%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4)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

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4、补偿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七、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的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8小时计算。

2、本定额人工采用综合工日二类、综合工日三类两种,人工工日单位分别为:综合工日二类:60元/工日,综合工日三类47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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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确定现值。

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河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

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

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4、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的地段差价。

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单元内各朝向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楼层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

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6、根据房屋的特殊结构,对于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还可作出增加或减少的规定。

对于房屋特殊屋面做法和墙体厚度,应以当地的标准和通用的做法及厚度为基础计算调整分值。

室内净高,一般居住用房以室内净高2.8米为基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增高或降低10厘米,房屋建筑造价即增加或减少2%左右,可按此计算其调剂分值。

对于礼堂、剧院以及房屋的地下室、暗楼、借墙、共墙等,均可结合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和技术、业务上的具体规定,作出增减价值的规定。

三、房屋分类:按部颁《城市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常用结构分为四类七等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

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饰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在评估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每等内可再分级。

有些房屋介于两个等级之间,应以主要结构为主定级。

四、房屋耐用年限及残值率:|---------------|耐用年限|残值率||类别|等级||||----------|----|-------|----||1.钢筋混凝土结构||60—80年|0||----------|----|-------|----||2.砖混结构|一等||2%|||二等|40—60年|||----------|----|-------|----|||一等||6%||3.砖木结构|二等|30—50年|4%|||三等||3%||----------|----|-------|----||4.简易结构||10—15年|3%|------------------------------五、房屋新旧程度的评估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估标准(见附表一),是根据部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参考典型代表城市的有关资料确定,原则上将房屋按常用结构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四种类型。

这四种类型房屋的新旧程度,都是以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十二个工种项目的状况评估的。

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应与相应的质量等级相吻合。

如下表:------------------------------------|质量等级|新旧程度|备注||-----|-------|--------------------||完好房|十、九、八成|||-----|-------|||基本完好房|七、六成|||-----|-------|||一般损坏房|五、四成|确定需要拆除改建的危险房按残值计算其现值||-----|-------|||严重损坏房|三成|||-----|-------|||危险房|二、一成||------------------------------------六、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房屋评估计价一律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其价值。

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本栋房屋总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房屋总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房屋使用面积按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规定附后)。

七、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置单价计算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值(净值)。

其计算公式如下: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房屋的增减价值2、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3、房屋应提折旧=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现值(净值)。

4、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残值率)÷耐用年限5、年折旧率=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00%6、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八、房屋评估计价工作程序1、凡进行房屋评估作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申报,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安排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

2、评估人员要对房屋图卡资料复查核对,进行现场勘察、测绘、评议,准确丈量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调查房屋的建筑年代、朝向、层次和用途,按照房屋评估标准勘察记录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的完损等级、新旧程度和房屋的增减价值。

3、整理勘察记录,计算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原值)、现值(净值),尚可使用年限、残值等。

4、整理填写房屋完损等级勘估表和房屋价值评估表(见附表二、三),作为提供确定房屋价格的依据。

九、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计算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一幢房屋的总面积。

从房屋的外墙勒脚线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算起,包括结构本身(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在内。

多层建筑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国家经委颁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如下:1、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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