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评估收费标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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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出台

2011年4月21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该评估收费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精神,设计安排了河北评估行业实际情况和评估特点的规定条款,与1992年以来实施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相比,有以下几变化:

1. 明确了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方式;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 计件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各档次差额计费率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11‰;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4.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1.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为0.8‰;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为0.15‰;10亿元以上为0.1‰。

3. 规定了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的按评估值)为计费依据,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方法。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

4. 规定了资产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5. 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不超过1000元/人·时;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600元/人·时;注册评估师不超过300元/人·时;助理人员不超过200元/人·时。

河北省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低、执业人员收入低的局面,推动资产评估收费行为更加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河北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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