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的案例分析共28页文档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决策案例分析

反对建白石洲机场的人认为:
对附近的红树林 和鸟类保护区带 来破坏性的影响
噪音影响深圳大学
赞成建白石洲机场的人认为:
上述问题可以采取安 装双重玻璃窗和“驱 鸟器”等措施来解决。
最后决定以“白石洲机
场方案”作为首选方案 向中央领导汇报,但反 对者拒绝在该方案上签 字。最后,国务院派出 专门的工作组赴实地考 察,在多次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后,否定了“白 石洲机场方案”,批准 了“黄田机场方案”。 从深圳机场建成以来的 运行情况看,这一决策 是正确的。
但如今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各部门部长会议上, 王厂长庄重地讲道:“我们厂比起4 年前已经发展了很 多,但我想我们不能满足于现状,我们应该力争世界一 流。当然,我们的技术、我们的人员等诸多条件还差得 很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从硬件条件入手-即引进世界一流的先进设备,这样就会带动我们的人员、 技术等一起前进。我想这也并非不可能,4 年前我们不 就是这样做的吗?现在厂的规模扩大了,厂内外事务也 相应地增多了,大家都是各部门的领导,我想听听大家 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王厂长见大家心有余悸的样 子,便说道:“大家不必顾虑,今天这一项决定完全由 大家决定,民主决策,如果大部分人同意,我们就宣布 实施这一决定;如果大部分人反对,我们就取消这一决 定。现在大家举手表决吧”。于是会场上有近70%人投 了赞成票。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
问题
2
深圳机场选址决策过程给我 们留下的启示是什么?
【案例分析】 1.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a.决策必须有选择,即围绕决策目标拟定两个以上 的决策方案,比如“白石洲机场方案”或“黄田机场 方案”。
b.联系实际,综合考虑,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在考虑选择何种方案时不仅预见各种可能情况,在意 见不能统一时还有专家审评,做到整体上的详尽、科 学。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区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早的一批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逐渐成为城市中心区域,人口密度不断增大,配套设施也逐渐完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的一些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物业管理方面,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019年,小区居民代表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对小区进行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然而,在改造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资金来源等问题,居民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矛盾激化后,部分居民采取了过激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在此背景下,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政府是否应当对小区进行改造?2. 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合法?3. 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4. 居民是否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件事实1. 政府改造计划:当地政府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小区进行改造。
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公共设施提升、绿化环境改善等。
2. 资金来源: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居民自筹、开发商配套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3. 施工方案:改造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开发商及居民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4. 矛盾产生: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居民对施工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施工时间过长,影响日常生活;部分居民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质疑,认为资金使用不透明;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5. 维权途径:居民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方式表达诉求。
四、法院判决1. 政府改造计划:法院认为,政府改造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故判决支持政府的改造计划。
2. 资金来源及使用:法院认为,改造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故判决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3. 物业公司职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三个行政决策案例

一.随着广州市南扩的实施,番禺区2008年居住人口达到250万人,年产垃圾近60万吨,2010年每天将产生垃圾2200吨,按照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和日处理量,在2-3年内将无法应付每日2千多吨生活垃圾的处理,那时我区将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由于我区(番禺区)土地资源短缺,已无法找到大型卫生填埋厂的地方,所以只能选择垃圾焚烧厂的方式。
2003年我们就着手找垃圾焚烧厂的选址,2006年初步确定选址,并取得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目前番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按程序开展环境评价工作,目前阶段主要是围绕勘查技术工艺等展开环评工作,将采取包括调查问卷,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
我区明确表示,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将依法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环评不通过,绝不动工建设。
分析:能够提前认识到生活垃圾处理的危机问题,并想办法解决是很好的,而且对于采取的方法有不妥的地方能够主动让公众参与其中,案例中区政府还是相当体察民意的,这种精神需要继续发扬光大。
二、铁道部:铁路投资向民资全面开放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铁道部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宣称铁路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并将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并强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在民间资本投资方向上,铁路几乎没有限制:包括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分析:铁道部门引进民间资本的决策是正确的、先进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国家铁路的发展。
不过需要做好监督措施,把好质量的关卡,毕竟铁路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正如邓小平同志说过的一句话“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国家的很多方面,只要控制得当,引进民资外资都是为何尝不可的。
三、长征办事处四项措施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商丘网讯近年来,梁园区长征办事处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中,以廉政文化进社区为抓手,不断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强化举措,丰富活动内容,不断增强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对廉政文化进社区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围绕“四抓”,促进了社区廉政文化建设。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决策案例

行政决策案例透视怒江水电工程决策过程中三方利益博弈民主怒江大坝以脱贫致富之名而筹建。
所谓脱贫,当地人民的利益理应被放在重要的位置来考虑。
整个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论证报告是否中立公正,一直以来遭人质疑。
当我们在讨论怒江大坝中环保和致富哪个为先的同时,还应该关注另一个民主决策问题。
只有决策过程充分民主,我们在上马建设工程的时候,才能在各种利益之间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怒江大坝工程决策中的三方利益博弈民主作为电力企业和政府,都希望从怒江大坝的建设当中获取利益,这无可厚非,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民众的利益同样需要在这一浩大工程中被摆在突出的位置。
如何取舍,怎样博弈,谁来做主,这都在决策过程中成为了重要话题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时捷报道讲“兽道”也要讲“人道”。
这是云南大学生态与植物研究所所长党承林教授关于怒江大坝必须建设的著名表述。
他觉得,在重视生态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怒江大坝的建设正是基于此而行的。
去年以来,怒江大坝成为当地政府振兴经济的一把即将启用的“尚方宝剑”。
但是,有关于人民是否能得利也成为主建派和反对派交锋的重点。
清华大学教授李楯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就表示了他的不同看法。
“在水坝建设中,获利的首先是电力部门;其次是地方政府;在现行体制下,老百姓很难参与到这个利益分配过程中去。
”电力要盈利2003年6月14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电力集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怒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昆明签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全面启动怒江流域水电资源开发。
华电云南总经理郭世明承认:“建水电站,受益最大的确实是在企业,但华电是国资委领导下的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代表的是国家。
”对此李楯担心:“没有一个工程大家会按成本价报,报批的数字本身含有相当大一部分利润。
所以只要某个工程国家批了,财政拨款了,他们就可以赚钱,根本不用考虑建好之后能不能有效运转、能不能盈利。
”事实上,在怒江这样水能丰富的地区,电站盈利似乎并不困难。
行政决策案例分析

药用辅料厂该不该兼并第三制药厂温县粮食局下属企业焦作市药用辅料厂,兼并了焦作市第三制药厂。
这件事不仅开创了温县工业发展史上的先例,而且在全县以至整个焦作市都引起了强烈反响。
焦作市第三制药厂1980年建成投产,占地46000平方米,职工641人,年产淀粉10000吨,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产品在1988年前畅销十多个省、市,远销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年利润100多万元。
但由于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管理混乱,淀粉出品率低,产量质量不稳定,客户愈来愈少,企业效益下降,特别是投资600万元新上的年产5000吨的葡萄糖生产线半途而废,使企业不堪重负而被迫停产。
停产时,固定资产和债权总额只有1088万元,债务却达2100万元,相抵后亏损1012万元。
焦作市药用辅料厂1987年7月正式投产,占地3500平方米,职工180人,固定资产110多万元,年生产淀粉5000吨。
由于设备和工艺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规范,淀粉产量稳定,质量好,供不应求,年产值1500万元,利润140多万元,生产经营形势蒸蒸日上。
面对这种情况,粮食局局长原志高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何不借机让药辅厂将三药厂兼并?药辅厂虽暂时背个大包袱,但不久便可形成规模,成为抵御市场风浪的强者。
思忖再三,他决定召开班子会议一议。
会上,原局长刚把这一想法说出,立刻遭到了多数班子成员的强烈反对。
有人说,自古以来都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还没听说过小鱼吃大鱼;有的说:药辅厂效益再好,让它背上这个大包袱,非把它压趴下不可;有的说,风险太大了,万万使不得。
结果会议不欢而散。
这件事传到了社会上,三药厂职工的反映也传入了原局长的耳朵,各方人士纷纷议论,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多数持否定态度。
面对重重阻力,他反复考虑:要想干成一件事,哪有不冒风险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冒一定的风险,只要有50%以上的成功把握,这件事就敢干。
改革开放以来,粮办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上规模,跨台阶,走过的不正是这样的路吗?于是,他一方面组织有关人员对两个厂进行综合考察,一方面要求班子成员对这件事也要进行调查研究,每人都必须拿出有说服力的意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