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执业律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客户参与法律诉讼和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咨询等活动而设立的机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律师事务所需要经过许可并获得执业许可证才能正式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本文将介绍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定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指为了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在特定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获得的执业许可证。
分所执业许可证由主管机关颁发,用于确认该分所在特定地区的合法执业资格,并执行执业所在地的管理和监督。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分所必须隶属于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并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律师事务所的信誉要求: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3. 分所的管理要求:律师事务所应与分所在经营管理上保持紧密关系,确保分所与律师事务所具有一致的管理体系和执业规范。
4. 分所的人员要求:分所应有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合格律师作为负责人,并聘请一定数量的律师作为执业人员。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申请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律师证书等资料。
2. 主管机关审查:主管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资质、信誉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3. 现场检查: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分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设施、人员和执业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审批决定:主管机关根据审核和检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
5. 颁发许可证:主管机关批准后,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即可正式开始执业活动。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1. 有效期: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变更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在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时,应当事先向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组织或者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注明从事的专业领域。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等。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人员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依法合规招聘律师人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律师人员的工作质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奖惩。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工作,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诚信记录和审查制度,对律师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一、申请名称预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一)全体设立人签字的设立申请书;(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五)住所证明;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六)资产证明;资金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
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数额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30日。
(七)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格式文本。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制定了《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司法部其他有关规章正在制定、修改中,省司法厅将根据有关规章的陆续出台,不断修改完善这两个《指引》。
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
两个《指引》将同时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网上发布。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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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