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

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

(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

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

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资格,除具备上述基础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总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

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由其在华管理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如果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对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其他由属地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先向当地监管机构

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其他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申请

材料,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则或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该分行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以下文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我国未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遵从其母国/总行会计标准。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独立做出。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当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二)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七)交易员守则;

(八)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九)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中国银监会自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境内分支机构办理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或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外国银行分行所获授权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在开展新的业务品种、开拓新市场等创新前,应当书面咨询监管部门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业务情况、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相应增加评估频度。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在此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一次对其自身衍生产品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于每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衍生产品交易目的及对市场走向的预测,选择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制定并定期审查更新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的制度和指标,制定限额监控和超限额处理程序。

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任何重大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当经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或高

级管理层审批。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应当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实行严格问责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授

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适当上收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重大交易风险的类别特征,并规定取消交易权限的程序。对于发生重大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取消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以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分类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从事套期保值类与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人员不得相互兼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所从事的上述不同类别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信息相互隔离。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交易员、分析员、销售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根据衍生产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对业务销售人员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科学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将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当期绩效简单挂钩,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增加交易风险。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和业务的内审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一)确保配备数量充足且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内审人员;

(二)建立内审部门向董事会的独立报告路线。

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当参照国际及国内市场惯例,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针对衍生产品交易合同等法律文本的评估及管理制度,至少每年根据交易对手的情况,对涉及到的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文本的效力、效果进行评估,加深理解和掌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在履行本条要求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衍生产品的市值评估可以合理利用第三方独立估值报价),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水平。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由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根据本机构的真实需求背景决定发起交易和进行交易决策。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计提此类衍生产品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在该资本比例上限要求内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明确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和监控中的各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交易确认、轧差交割、交易复核、市值重估、异常报告、会计处理等。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文件和录音记录应当统一纳入档案系统管理,由职能部门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从事的衍生产

品交易进行清算,确保履行交割责任,规范处理违约及终止事件,及时识别并控制操作风险。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按产品、交易对手等进行分类的管理信息完整、有效。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及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具体情况。

第四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料和报表、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适应。

第四章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

(一)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产品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

(二)根据客户的业务性质、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其成熟度,对客户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合度评估结果,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真实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项确认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

与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在营销与交易时应当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内部培训、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及时跟进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资格认定并获得有效授权的销售人员方可向客户介绍、营销衍生产品。在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明示其已通过内部资格认定并获得有效授权。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相关披露以单独章节、明白清晰的方式呈现,不得以页边、页底或脚注以及小字体等方式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产品结构及基本交易条款的完整介绍和该产品的完整法律文本;

(二)与产品挂钩的指数、收益率或其他参数的说明;

(三)与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披露;

(四)产品现金流分析、压力测试、在一定假设和置信度之下最差可能情况的模拟情景分析与最大现金流亏损以及该假设和置信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收益。

第五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独立自主决策,不得将交易衍生产品作为与客户开展其他业务的附加条件。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的信用评级制度,并结合客户的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净资产水平、现金流量等因素,确定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限制与一定信用评级以下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五十二条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之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形式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进行该笔衍生产品交易的合规性;

(二)衍生产品交易合同、交易指令等协议文本的签署人员是否获得有效的授权;

(三)客户是否已经完全理解该笔衍生产品交易的条款、相关风险,以及该笔交易是否符合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确认的交易目的或目标;

(四)客户对于该笔衍生产品交易在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所述最差可能情况下是否具备足够的承受能力;

(五)需要由客户声明或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将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值重估结果以评估报告、风险提示函等形式,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并确保相关材料及时送达客户。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应当适当提高市值重估频率,并及时向客户书面提供市值重估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上述市值重估的频率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

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业务种类确

定科学合理的利润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与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相关部门和人员诚实守信、合规操作,不得过度追求盈利,不得将与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相关收益与员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门的利润目标及考核激励机制简单挂钩。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定期后评

价制度,包括对合规销售、风险控制、考核激励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定期后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实地访问、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录音等可记录的方式建立完善对客户的定期回访制度,针对合规销售与风险揭示等内容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未能有效执行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根据其性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包括主管、风险管理人员、分析师、交易人员等)、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此前公布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至今,已给美国以及全球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 的冲击,次贷危机中显露出金融衍生品的“双刃剑”作用,给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如何加强金融创新各环节的监管对于 衍生品市场的成长和完善至关重要。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过程中政府 “缺位”的分析,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成长和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金融危机;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逐步放松监管,金融行 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以远期、期权、期货、掉期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 大量出现。金融衍生品实质上是一些特定的合约,这些合约的价值依赖于基础资 产的价值。因此金融衍生品市场与现货或基础资产的生产和流通有着密切的联系,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市场已达到同样重要的高度,而金融衍生品市场已成为 衡量一国金融市场是否完整和成熟的标志。因为金融衍生品利用更加灵活多变的 合约方式,将原本集中的风险分散化并且转移给偏好风险的市场投资者,促进了 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虽然金融衍生品是为了分散风险或者说将风险解捆,但是从整个衍生品市

场来说,整体风险并没有降低,相反随着市场投资者的不断增加,其他市场上的 风险间接或直接的转移至衍生品市场,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是呈现出一种积累性的 增长。如果在风险控制、监管的环节稍有差池,这种风险就会变成一种现实上的 灾难。2006年末初现端倪的美国次贷危机先是在本土演化为一场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进而影响到其他市场2008年形成灾难性的全球经济危机。可见对衍生 品市场整体风险的把握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尤其是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在一 个初级发展阶段,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认识到衍生品的“双刃剑”作用,从制度设计的源头上做到防微杜渐,以促进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众所周知在美国,强大的内需保证着GDP的稳定增长,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居民的超前消费观念,而美国银行宽松的贷款制度正是美国居民实现这种超前消费的制度基础。住房作为居民一项重要的支出,大部分人都选择长期贷款。 但是其中一部分人的收入并不稳定,还贷能力很低,即次级信用贷款者。而银行 之所以会贷款给这部分人,是因为当时房价很高,即使借款人无法还贷款,也可 以用房屋来抵押,拍卖或出售来收回贷款,并且银行主动将其发展成MBS、CDO、 CDS等新兴复杂金融衍生品。这些产品的潜藏风险很大,因而收益率也高。由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 (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增加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第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个人金融产品营销策略

个人金融产品营销策略 个人金融产品营销策略 个人经融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金融市场为导向, 通过一系列营销手段, 引导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流向目标客户, 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实现银行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活动。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一)服务方式的电子化趋势。具体形式表现为网络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掌上银行业务等。(二)组织机构的专门化趋势。商业银行都纷纷成立个人金融业务部门,集中设计、开发和办理私人客户的金融服务,为私人客户提供全面、广泛的服务。(三)业务重点的多元化趋势。针对市场的需求,个人金融业务从单纯的消费信贷扩大为包括结算、担保、投资管理、个人理财、咨询等广泛内容。(四)金融产品的个性化趋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因个人需求不同而设计不同的产品,如财务咨询、委托理财、外汇、代理税收、代收工资费用等,同时通过网络进一步提供旅游、信息、交通和娱乐等个性化服务。与此同时,传统的存贷款服务,也开始根据客户的需求重新设计、包装。我行个人金融产品的认识存在的缺陷 1.缺乏“ 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观念。我们通常考虑的是“ 我能为客户提供什么产品”, 而不是“ 客户需要什么产品”, 把营销当推销, 没有真正意识到客户需求的重要性。2.目前很多人还是认为我们做的是业务,而不是金融产品。认为我们的中心是如何规范的办理业务,其它都是不重要的。其实不然,熟知产品的特性,适应的人群,营销产品与业务的区别就是售前,售中,售后。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是我们巩固开发客户的重要工作。3.未进行市场细分。个人理财服务多数情况下只针对高端客户, 忽视了数量众多的普通客户。4.未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量掌握不足, 不能根据客户需求, 制定相关的理财策略。个人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一).商业银行营销战略的四个“Ps”(1).市场分析市场分析是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营销的基础,市场分析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商业银行后续目标市场选择和产品定位,以及相应营销策略的制定。商业银行市场分析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个人客户的需求情况,包括什么时间需要以及个人客户愿意以各种条件、方式接受金融服务,了解个人金融产品的现实市场和潜在市场,同时对个人金融市场的未来变化、营销活动的影响和效果做出判断以获得信息,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本科学位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及问题研究Subject Introduction to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search 姓名梁蕴华 学号 010********* 所在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年级专业金融管理 指导教师张靓芝职称讲师 完成时间 2017 年 04 月 12 日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梁蕴华自考本科金融管理专业(准号证号:010*********) 摘要:本文重点是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的含义及发展趋势进行介绍。首先是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内涵和分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然后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在最后对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发展趋势;存在问题 Introduction to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search LiangYunhua Abstract: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mean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in China and development trend are introduced.First is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kes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and then to our country financial derivativ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solution, in the last the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操作规 程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清算中心金融衍生产品操作流程一、掉期交易 (一)掉期外汇买卖 外汇掉期业务是指以甲货币交换乙货币,并于未来某一特定时日,再以乙货币换回甲货币的交易。根据总行规定,我分行办理的外汇掉期业务是进行外汇各币种之间的头寸调整,即在美元头寸短缺,日元、港币外汇头寸较充足的情况下,通过总行叙做将日元、港币换成美元的交易。 业务发生时,资金部应提供“交易证实书”等文件给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对交易性质、交易行名称、交易币种、交易汇率、交易本金、交易日、交易期限、有权人签章等要素审查无误后,在旧结算网记帐,并登记台帐. 交易日 即期部分: 借:存放同业——买入币种 贷:自营外汇买卖————买入币种(481002) 借:自营外汇买卖————卖出币种(481002) 贷:存放同业——卖出币种 远期部分: 借:期收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收款——买入币种(168004)贷:自营远期外汇买卖————买入币种(481009) 借:自营远期外汇买卖————卖出甲币种(481009) 贷:期付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付款——卖出币种(238004)货币掉期远期到期交割:

借:存放同业——买入币种 贷:期收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收款——买入币种(168004) 借:期付外汇款项——货币掉期应付款——卖出币种(238004) 贷:存放同业——卖出币种 (二) 利率掉期 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为互换以同种货币表示,以不同利率基础计算的现金流而签订的一种协议。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交换和浮动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交换两种。利率互换不存在本金的支付,通常采用轧抵支付差额的方式。利率掉期的本金要建立备查账,登记备查。 成交日,会计分录为 借:619002掉期应收款——利率掉期应收款 贷:690102未实现金融衍生产品损益——未实现利率掉期损益借:690102未实现金融衍生产品损益——未实现利率掉期损益 贷:629002掉期应付款——利率掉期应付款 约定利息付息日时,清算中心根据交易证实书及“交割通知书”,审查交易行、交易内容、利率、交割日等要素无误后,按约定方式和约定利率编制收息或付息的转账凭证,在NOVA系统计帐,可以轧抵支付差额,也可以采用全额收、支利息办法,合约交易结束编制表外付出传票,同时冲销备查账。 会计分录: 借:118001 上存总行备付金 贷:513102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损益——代客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损益——利率掉期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金融衍生产品国内外的发展浅析

金融衍生产品国内外的发展浅析 ------黄金期货对于黄金大家都不陌生。几千年来,黄金以其稀有性和特有的自然属性,成为货币的载体。马克思说过“货币天然不是金银,金银天然是货币”。黄金一直到现在都依旧是人们心目中的财富象征。时过境迁,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以前的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的国际货币体系己经瓦解,黄金成为一种“商品”。然而,这并不说明黄金已经光彩不再。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以为黄金是规避风险的港口,都把黄金作为投资保险的工具。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美联储的宽松政策也没能拉高黄金的价格。这一方面是由于黄金交易所买卖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的抛售,引发对冲基金和大型投资机构相继减持黄金;另一方面反映了投资者对全球经济的自信,开始大胆地把钱投入风险较高的资产,比如股票。归根到底,是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明白了,黄金只有在合理价位以下买入,才有可能保值增值,而当下的金价显然高处不胜寒。显然,黄金这次的大牛市结束了。在过去的10 年里,金价大幅飙升,从每盎司500 美元,到逼近2000 美元一盎司。如果在10 年前的最低点投资黄金,在最高点1920 美元一盎司抛掉,那么投资回报率超过280%,也难怪人们为之疯狂了。 一、黄金期货的定义 黄金期货交易:一般而言,黄金期货的购买、销售者,都在合同到期日前出售和购回与先前合同相同数量的合约,也就是平仓,无需真正交割实金。每笔交易所得利润或亏损,等于两笔相反方向合约买卖差额。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炒金”。黄金期货合约交易只需10%左右交易额的定金作为投资成本,具有较大的杠杆性,少量资金推动大额交易。所以,黄金期货买卖又称“定金交易”。杠杆操作:黄金期货与黄金现货最大的区别是,期货可使用保证金杠杆,而现货市场一般为足额交易,即使有杠杆交易,其杠杆比例也是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由此也造成了黄金期货的风险要大得多。择地交提金:上海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表示,黄金期货进行实物交割时,与现有期货品种不同,采用择地交提金。买方拿到仓单后就像拿着银行存折可以通存通兑一样,可以择地提金。 二、当前我国黄金期货的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9月11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黄金期货合约;2008年1月9日黄金期货交易正式在上期所挂牌交易。黄金期货以紧凑的时间安排、高效率的粉墨登场。黄金期货的推出,意味着国内自2003年黄金交易全面开放以来,由现货为主导的交易模式向期货与现货共存的交易模式转变。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最新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简介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 务简介

前言 在金融专业中,对个人经济生活尤其是如何与银行打交道的认识和研究,需要给予合乎专业水平的关注。本书的前提是,通过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正规学习,可以增进研究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有效性和效率。 本书旨在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概念基础和实务基础提供全面的阐述;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提供系统的指导。 第一章导言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但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还很薄弱,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果不及时普及金融业务知识,如果不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能力,如果不迅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就难以抵挡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所产生的压力和冲击,这无疑是对国内银行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一次重大考验。金融从业人员或准从业人员充实金融知识、了解掌握未来金融业竞争发展趋势已成为金融企业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一、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意义 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角度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社会财富格局的改变为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提供了现实基础。

其次,个人金融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为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再次,个人金融业务增长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 最后,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开放迫切需要国内商业银行大力拓展个人金融业务。 从学习者个人角度来看,研究学习个人金融业务也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个人金融业务蕴含的巨大商机和潜力,使得国内各家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金融业务的开拓和占领。 其次,个人金融业务与生活密切相关。 最后,个人金融业务因业务量大,业务风险低,往往具有从业人员收入高的特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必要条件 目前中国内地是亚洲地区第二大财富市场,并仍将保持迅速增长,部分金融资产较大的中国家庭正成为外资银行争抢的高端客户。与中资银行相比,现在外资银行还没有竞争优势。但这只是目前,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及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中外资银行之间竞争必将加剧,中资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根本性转型。 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面开放不同于有限开放,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全面开放与有限开放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全面开放意味着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将没有地域的限制。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本科学位论文题目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Subject Introduction to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search 姓名梁蕴华 学号 所在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年级专业金融管理 指导教师张靓芝职称讲师 完成时间 2017 年 04 月 12 日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梁蕴华自考本科金融管理专业( 摘要:本文重点是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的含义及发展趋势进行介绍。首先是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内涵和分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然后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在最后对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发展趋势;存在问题 Introduction to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search

LiangYunhua Abstract: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mean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in China and development trend are is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kes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and then to our country financial derivativ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solution, in the last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in our country are analyzed. Key words:Financial derivatives; The development trend;existing problem 目录 前言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1)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概述 (2) (一)金融衍生品的含义 (2) (二)金融衍生品的分类 (2)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5)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存在问题及发展趋 (5)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5)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趋势 (7) 参考文献 (8)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浅谈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发展(一)

浅谈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发展(一) 摘要:21世纪是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时代,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我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势在必行。我国本来就处于发展中阶段,金融市场的规范管理还不是很规范,就目前金融衍生产品现状和相关环境关系及迅速发展的原因,借鉴发展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金融产品的发展不可急躁冒进,应该循序渐进,必须经历在以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为中心的国内发展经营阶段,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并培育交易主体,积累经验后,才能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商业银行 一、金融衍生产品概述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是从其他的基础证券和基础变量的价值衍生而来的,因此成为衍生产品。国际上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归为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金融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1994年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了具体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出现货币资产过剩,将直接推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是具有核心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经济主体可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独立管理并将风险进行分割和转移,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弹性与抗风险能力,有助于虚拟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吸纳实体经济过剩资源,也可以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在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创新浪潮的冲击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率先推出了英镑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开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先河。此后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衍生证券等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兴起,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管理风险、杠杆效应等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国家对金融市场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从我国企业内部因素看。(1)流动的需要。在经济形势变化加剧的时代,公司和个人更加关心资产的流动性,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设计的,其中,有的创新是为了容易获得现金,有的则是为了把暂时不需要的先行使用出去。(2)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了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金融市场创造出了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3)防范风险的需要。金融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非常有效的纷繁管理工具和设计出非常精致的风险管理策略。 2.从外部环境看。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益复杂,各类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目前的金融会计制度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列入银行表外业务,难以准确计量交易合同的当前价值和奉献头寸。当衍生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逐渐积累,投机因素无法得到充分消化,衍生产品价格就会在投机力量的带动下背离基础资产价格,在经济出现过热时加速泡沫的形成和资产价格上涨,在政府调控时有加速泡沫的破裂和资产价格的回落。 3.从环境因素看。(1)价格波动性增强。金融商品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频繁,价格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例如,通货膨胀,传统金融结构的衰落与国际协议的破裂,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工业化等。(2)金融理论的推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和MyronScholes创立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概 念和分类 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所谓金融衍生产品(也称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从基础资产(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其价值依赖于其他更基本的标的变量(underlying)。它所依附的标的变量几乎可以是任何变量,从基础农产品价格到某个滑雪胜地的降雪量等。 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接连不断地推出新的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 掉期合约是一种为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地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 Flow)的合约。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基础资产的权利。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 (2)根据基础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衍生产品、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和商品衍生产品。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金融衍生品在中国的发展

浅谈金融衍生品在中国的发展 ( 作者:张晓亮宋振荣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金融衍生品特点发展探索 本文从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入手,介绍了国内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分析了股指期货的需求与可行性,国债期货的需求与可行性,最后对在中国发展信用衍生品进行了探索。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则包括利率、汇率、各类价格指数甚至天气(温度)指数等。

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也就是通过创造金融工具来帮助金融机构管理者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这种工具就叫金融衍生工具。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远期合同、金融期货、期权和互换等。在中国,金融衍生品还刚刚开始。数年前的短暂尝试虽然遭受挫折,但伴随着这几年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发展金融衍生品又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同时,衍生品的复杂多样性以及伴随衍生品交易产生的企业危机和市场不稳定等表面现象,又使人们心存疑虑,欲行又止。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点 (一)交易所交易衍生产品的集中性 尽管发展迅速,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仍然呈现高度的集中性,大部分种类的衍生品的交易都集中在少数几个市场。比如,短期利率期货最活跃的5个市场占据了整个市场交易的95%以上。股指期货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低,但最活跃的5种合约所占份额也达到63%。 (二)衍生品市场发展和经济基本面的不确定性息息相关 由于全球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增加,人们风险管理的需求使最近的衍生品交易大大增加。2002年第三季度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激增14%,而前一季度增幅只有4%。场外交易方面,2002年上半年增加15%,而前一期的增幅为11%。 (三)指数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引人注目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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