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
美国应对环境保护措施、问题及启示

美国应对环境保护措施、问题及启示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对于确保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地球的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应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备受瞩目。
本文将探讨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
美国的环境保护措施1. 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美国针对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如《净空法案》、《爱国者法案》等,旨在减少空气和水污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2. 推广可再生能源:美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通过补贴政策和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居民采用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 限制工业排放:美国设定了严格的工业排放标准,限制了工厂、发电厂和汽车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以降低污染物的释放量。
4. 促进资源回收和再利用:美国积极推动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通过回收政策和社会教育,提高公众对资源回收的意识和参与度。
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1.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尽管美国在减少工业排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温室气体排放量仍然居高不下,对气候变化和全球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 自然资源消耗问题: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如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这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压力。
3. 环保政策调整问题:不同政府间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这导致了环保政策的频繁调整和不稳定性,影响到环境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从美国的经验中得到的启示1. 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是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以有序推进的关键。
各国应该加强政策制定和实施能力,建立健全的法规框架。
2. 加强国际合作: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3. 多元化能源供应: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减少对传统能源依赖的重要途径,各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发展。
美国应对大气污染措施、问题及启示

美国应对大气污染措施、问题及启示引言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环境及经济发展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经历了长期的大气污染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这一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应对大气污染的措施、问题及启示。
美国应对大气污染的措施1.环境保护法案美国通过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来规范大气污染的排放和抑制。
最有影响力的是1963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它要求___和州政府采取行动来保护空气质量,并设立了___(EPA)来监督和实施相关政策。
2.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美国还建立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如设置了汽车和工业排放的限制,要求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
同时,美国采用了市场机制,推行排放交易,通过控制和交易排放权来鼓励企业减少排放的成本。
3.大气监测和数据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大气污染情况,美国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大气监测网络,并对收集到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及时采取行动并调整政策。
4.能源结构转变为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美国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利用,逐渐从传统能源向清洁能源过渡,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
美国应对大气污染的问题1.区域差异美国是一个国家面积辽阔、地理条件复杂的国家,不同地区的大气污染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一些工业化地区和城市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遭受了重大的大气污染问题,而农村和偏远地区则相对较少有大气污染问题。
2.跨界污染大气污染是跨国界问题,无法通过单一国家的努力解决。
美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不仅源自本国的工业和运输活动,还受到其他国家的排放影响。
因此,国际合作和多边协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3.大气污染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大气污染治理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资源,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因此,如何在治理大气污染的同时,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难题。
启示1.依法治理美国通过颁布环境保护法案,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
美国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

美国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主要内容: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制最完善和最严格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美国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为题,探讨美国当前的环境法律框架、污染处罚措施以及防治实践。
环境法律框架美国的环境法律框架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
在联邦法方面,主要有《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土地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包括废水排放限制、空气质量指标、土地污染防治措施等。
各个州也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环境法规,以满足本地区的环保需求。
污染处罚措施美国的污染处罚措施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环境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美国环保署(EPA)及其他州级环保机构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行政命令、责令整改等。
同时,针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署还可以暂停或吊销企业的环境许可证,并对其进行清理和补救。
刑事处罚适用于恶意破坏环境和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罚款、监禁和社会服务等。
刑事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并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
防治实践除了处罚措施,美国还十分重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在工业排放、废物处置、化学品使用等方面,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标准和监管措施。
工业排放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控制工业废气和废水的排放,美国采取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和监测措施,要求企业降低排放浓度、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和报告。
废物处置是环境污染的重点防治对象。
美国对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储存、废物清理和修复等。
同时,美国也鼓励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化学品使用是另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领域。
美国要求生产、销售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人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对有毒化学物质的限制和标识、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等。
美国应对环境犯罪的行政范式与刑事对策

【 关键词 】 环境犯罪 组织犯罪人 理性选择理论 控制模式
“ 环境 犯罪 ” 是指 违反 旨在保 护 自然和生 态环境 的法律 和法 规 的行 为 。为 了防止 和减少 环境污 染
与生态破坏而采取法律行动却由来已久。在英格兰 ,17 年迪斯莱利河流法 》 《 86 及美国《 89 19 年废弃物 法 》标 志着 以全 国性 立法来控 制环境污染行 为 的开始 。在 2 , 0世纪最 后数十年 , 国立法机构 均在立法 各 中扩大环17 年资源保护与恢复法》 17 、 92 《 年清洁水法 》 等具 有里程碑 意义的联邦立 法 , 更多有害 环境的行为纳入 刑事处罚范 畴。 将 在对 环境犯 罪进行 的多方 位理论研 究 中 , 事法学 家的研究 大多建 立在犯 罪是犯罪 人 的理 l 刑 生选择
7 0
20 09年 第 2期
北 京政 法职 业学 院学报
总第 6 4期
的针对 型管理 范式 , 而后者 更能得 到管理对 象的支持 。第七 , 国际环境 问题予 以密切关 注 , 对 显有必 要 , 它会加 深我们对 环境犯罪 的社会背 景和意 义的理解 , 展我们对 环境犯 罪行政管 理范式 的 比较研究 , 拓 并 获得更 多更准确 的信息 。
美国环保法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美国环保法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美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美国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以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环境管理。
这些法律不仅保护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介绍美国环保法的主要内容和其对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一、环保法的基本原则美国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污染为主”,即通过采取预防性、前瞻性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这个原则在各个环保法律中都得到了体现和强调。
例如,《清洁空气法》规定了限制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和机构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污染减排措施,以预防空气污染的发生。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许可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美国实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许可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项目发起者在开始实施新工程或开展新活动前,评估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减少、补偿或妥善处理措施。
许可制度则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获得相应的环境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
这两个制度的实施,确保了新项目和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并保证了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
三、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和激励政策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和激励政策。
例如,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碳排放。
此外,对进行环保技术研发的企业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减免和资金支持,以推动环保科技的发展。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经济奖励,鼓励其积极参与环保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四、环境监测与执法措施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美国建立了健全的环境监测与执法体系。
环境监测可以追踪和评估环境状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执法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环保法律,对违反环境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
这样的监测与执法机制使环保法律的约束力得到了有效加强,确保了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执行。
五、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为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美国加强了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机制。
美国环境犯罪法的详解

美国环境犯罪法的详解美国是世界上对环境保护颇为重视的国家之一,为了有效应对环境犯罪问题,美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犯罪法。
本文将对美国环境犯罪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法律框架、刑罚措施和执法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犯罪法的法律框架美国环境犯罪法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噪音控制法》(Noise Control Act)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等。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大气、水资源、噪音环境和资源的利用等方面。
1. 清洁空气法《清洁空气法》是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被用于保护大气环境免受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它规定了限制车辆排放、空气质量标准和其他与空气质量相关的规定。
2. 清洁水法《清洁水法》是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的目标是保护美国的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湿地和地下水等。
它规定了对排水系统和工业单位污水排放的管制,以及其他与水质保护相关的规定。
3. 噪音控制法《噪音控制法》是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的目的是限制和管制对人类健康和舒适产生威胁的噪音。
它涉及了建筑、交通运输和乐器等发出噪音的场所和设备,以及其他与噪音环境相关的规定。
4. 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是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的目标是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它涉及了废物的贮存、处置和清除,以及其他与资源保护相关的规定。
二、环境犯罪法的刑罚措施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美国环境犯罪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刑罚可包括罚款、监禁和社区服务等。
1. 罚款环境犯罪行为犯罪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根据《清洁空气法》,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者可面临每天高达几千美元的罚款。
而根据《清洁水法》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者可能面临数百万美元的罚款。
2. 监禁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将导致犯罪者被判处监禁。
美国环境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美国诉杜邦公司案(以下简称“杜邦案”)是美国环境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涉及到了环境损害赔偿、污染责任和公众健康等多个法律问题。
该案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化学公司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以下简称“杜邦公司”)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家工厂排放大量有害化学物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案情简介1948年至1985年间,杜邦公司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家工厂生产氯乙烯,并排放大量含有四氯乙烯(PCE)和全氟化合物(PFCs)的废水。
这些化学物质具有高度毒性和持久性,长期暴露可能导致癌症、神经系统疾病和生殖系统问题。
由于杜邦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这些有害物质渗入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用水。
1985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要求杜邦公司停止排放有害物质,并清理污染。
然而,杜邦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这一义务。
此后,美国司法部(DOJ)代表美国政府向杜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过长达数年的审理,美国联邦法院于2005年作出判决,认定杜邦公司对环境污染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杜邦公司支付巨额罚款,用于清理污染和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此外,杜邦公司还被责令采取以下措施:1. 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2. 对受污染地区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浓度降至安全水平;3. 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援助和赔偿。
四、案例评析杜邦案是美国环境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杜邦案明确了污染者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无论其是否故意或过失。
这为后续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强化了公众健康保护:杜邦案强调了环境保护与公众健康之间的密切关系。
法院判决杜邦公司赔偿受害者损失,并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援助,体现了对公众健康的重视。
3. 促进了环境保护法规的完善:杜邦案促使美国环境保护法规不断完善。
美国对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现代科技与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物质生活空前繁荣的同时,其产生的资源枯竭与环境污染已经危及到我们的生存与发展。
人们都以为把“东西”拿回家才是有收获,殊不知自然界中有许多“东西”只有将其放在原处才会对人类有益。
虽然环境问题是老问题,但是面对环境问题的新形势、新发展,我们需要寻求新路径。
危险废物因其具有的耐腐蚀性、反应性、可燃性、毒性等特征,使得它的处理、处置方法比一般的非危险废物垃圾更为繁杂,作为环境治理的顽疾,如何减少其产生和产生后的治理早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起步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从而也导致了危险废物立法方面的滞后,这就需要我们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并为己所用。
而作为发达国家之一的美国,环境保护自然也走在世界的前列,而RCRA和CERCLA两大基本法的颁布更是稳固了环保事业大厦的根基,如何做到师夷长技以自强正是当下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本文首先从美国对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入手,简述了危险废物的定义、特性与分类,使我们对危险废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理解,从而明确危险废物治理的紧迫性与针对性。
其次文章深入阐述了美国对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内容,主要从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美国对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分为联邦立法层面和州立法层面,联邦立法层面着重论述了RCRA 和CERCLA这两部支柱型法律对危险废物的内容规定,而州立法层面则是以新泽西州为例展开,介绍了新州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危险废物法律规制方面的完善与发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对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制度(如申报登记制度、鉴别制度、许可证制度、跟踪制度等)与联邦执行,从而完善了立法体系与司法执行方面的内容。
再次,文章介绍了我国关于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其中包含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空白之处,比如我国当前并未有独立的危险废物方面的立法而是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四章中;最后则是针对于第三部分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解决方案,比如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机制的构建、引入第三方危险废物治理机制、设立环境污染责任险等,而不是一味照搬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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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贾学胜【摘要】美国的环境犯罪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其犯罪构造设计不仅考虑了环境犯罪的行政关联性,还考虑到了切断行政关联的情形,为惩治环境犯罪构建了严密法网。
尽管环境制定法中规定了环境犯罪的罪责要件,但法院却通过判例法免除了控方对部分行为要素的证明责任,从而使环境犯罪演变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实施环境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可能面临长期监禁,而且须承担严厉的修复环境责任。
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从中获得诸多有益启示。
【关键词】环境犯罪,犯罪构造,罪责要件,法律后果在美国,针对环境污染的刑事立法始于1899年的《废物法》(Refuse Act){1},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由于对如何应对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是否需要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等问题存在激烈争议,环境法律中未再增设新的环境犯罪。
然而在此期间,全美空气和水域被严重污染,动物和人类生存都面临严重威胁。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风起云涌的环境保护运动促使政府日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引发了旨在根治污染的大规模法律实践活动,环境法律中开始出现了许多惩治环境犯罪的刑事条款。
不过,在80年代之前,环境法律中规定的环境犯罪还只是轻罪,而且很少有个人被告因定罪而被判处监禁。
因此,公诉部门基于诉讼效益的考量,很少对环境案件提起刑事诉讼。
这一现象在进入80年代后出现了改变。
1980年的《固体废物处置法修正案》(Solid Waste Disposal Act Amendments)、1984年的《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the Hazardous and Solid Waste Amendments of1984)、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the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1986)、1987年的《水质法》(the Water Quality Act of1987)、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 Amendments of1990)中均增设了重罪条款。
随着对环境犯罪的制裁日趋严厉,提起公诉的案件日渐增加,环境刑法成为美国发展最快也日益成熟的一个法律领域,为美国的碧海蓝天作出了重要贡献。
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法治。
一、环境犯罪的构造——以行为要件为中心的考察环境犯罪构造是指成立环境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组合方式。
本文对环境犯罪构造的考察是以行为要件为中心展开的。
美国环境犯罪构造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以行为对环境法益的危险性为处罚要件的为危险犯构造,以行为对环境法益造成实害结果为处罚要件的为实害犯构造。
以下分述之。
(一)环境犯罪的危险犯美国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分为两种:其一是将违反行政性规定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的犯罪。
行政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法益,一旦这些规定被违反,即对环境构成危险,因而构成犯罪。
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没有取得执照或者许可证而进行作业。
此类犯罪均不以污染物的排放为要件。
例如,《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下文称作RCRA)§3008(d)(2)(A)规定:没有许可证,故意处理、储存或处置本节确定或列举的危险废物的,构成犯罪,最高可处每日5万美元罚金,或者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2}。
第二,违反文书规定或妨碍监督、检查设施。
例如,RCRA§3008(d)(3)规定:在证明符合行政当局规定的申请、标签、证明、记录、报告或许可证或其他文件中,故意隐瞒有关物质的信息或对物质作虚假描绘或陈述的,构成犯罪,最高可处每日5万美元罚金,或者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3}。
第三,其他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的行政违法行为。
例如,《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下文称作CAA)§113(c)(3)规定:任何人,故意不向政府支付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费用的,构成犯罪,判处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4}。
从表面上看,此类规定维护的仅是行政性价值。
但实质上,正是因为这类规范的存在,才得以保证检查、文书、许可证及其他意在规范污染排放活动的规则得到遵守。
获得许可证和忠诚遵守许可证、文书、监督、检查等要求的组织显示出其遵守行政规则的意愿,这样的组织也很可能遵从那些与防止环境损害联系紧密的规则,从而减小环境损害的可能性,最终保护了环境法益。
其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因而对环境构成现实的损害威胁的行为。
例如,《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下文称作FWPCA)§309(c)(1)(B)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污染物或危险物质可能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不遵守联邦、州或地方的规定或者许可证,过失将污染物或危险物质排入下水道系统或者公有处理设施,导致拥有许可证的设施违反污水排放限制或条件的,处以2500美元以上25000美元以下日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5}。
如果是“故意”实施以上行为,则处以每日5000美元以上50000美元以下日罚金,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6}。
此类犯罪的实质在于发生了非法排放行为,即污染物与水、空气、土壤发生了直接接触。
尽管法律要求污染物或危险物质可能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失,但实际上,公诉机关只需证明发生了未经许可的排放即可达到定罪目的,而不须证明排放实际上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
(二)环境犯罪的实害犯环境犯罪的实害犯,是指行为人排放污染物造成实际环境损害的行为。
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实害犯,其二是切断行政关联的实害犯。
1.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实害犯这类犯罪是指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实际环境损害的行为,是环境危险犯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以FWPCA的规定为例。
§309(c)(3)(A)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者有关机关签发的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或限制而非法排放,导致他人处于紧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将被定罪,处以不超过25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15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7}。
这类犯罪虽然并没有直接表明环境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但“他人处于紧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是“环境遭受损害”的替代标准。
如果污染严重到足以威胁人类利益,则环境必然已遭受了实际的损害[1]452。
2.切断行政关联的实害犯所谓切断行政关联的实害犯,是指不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非法排放并且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
之所以要切断行政关联,是因为这种实害犯对环境的损害相当严重,因此刑法可以不顾行政法的规定而进行干预。
切断行政关联的方式主要有排除许可证庇护和排除环境犯罪中的非法性要素。
所谓“排除许可证庇护”,是指行为人遵守许可证规定不构成抗辩理由。
一般而言,对于有关许可证的环境犯罪,取得并遵守许可证的单位,可获得许可证庇护(permit shield),免受刑法制裁。
但对于切断行政关联的实害犯而言,即便遵守了许可证规定,也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FWPCA的许可证庇护条款规定:遵守许可证,应视为遵守了……(列举的行政规定),除第1317条为有毒污染物规定的任何标准之外{8}。
这意味着,如果许可证的要求低于第1317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即便遵守了许可证,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排除环境犯罪中的非法性要素”,即违反行政法规不是构成环境犯罪的必备要素,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没有违反行政规定,也可能构成环境犯罪。
例如,CAA中规定了不以违反行政规则为前提的犯罪。
CAA§113(c)(4)和(c)(5)(A)规定:向周围空气中释放任何7412条列举的危险空气污染物,或者未在第7412条列出但在11002(a)(2)列举的任何极端危险物质,因此使他人处于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紧迫危险时,构成犯罪{9}。
不论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实害犯,还是切断行政关联的实害犯,其中的危害结果,都是指“环境损害”,而“他人处于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紧迫危险”是环境损害的替代标准,这一“紧迫危险”是需要控方加以证明的。
如果排放或者其他污染活动造成实际的人身伤亡或严重的财产损失,公诉人还可以以伤害罪、杀人罪、损毁财产罪或者其他传统罪名诉请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小结环境污染犯罪的一般过程是违反行政性规定→非法排放→造成污染后果,美国环境刑法据此以危险犯和实害犯构造的罪刑规范来进行规制,对造成污染后果的实害犯,还考虑到了切断行政关联的情况,从而构建了惩治环境犯罪的严密刑事法网。
将违反关于环境的行政性规定和非法排放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生态中心主义的法益观;而在实害犯中,将“他人处于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紧迫危险”作为“环境损害”的替代标准,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的表现。
这意味着:对于远离人群聚居区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为不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构成“紧迫威胁”,因此只能以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罪名进行追究。
这或许可理解为:对于远离人群聚居区的环境犯罪,涉及非常严重的刑事处罚时,环境保护对人权保障所作出的妥协。
二、环境犯罪的犯罪心态(一)制定法的规定绝大多数联邦环境法律都规定环境犯罪须是基于某种主观心态实施,一般而言,这种主观心态是指蓄意(intentionally)、故意(knowingly)或者疏忽(negligently){10}。
其中,“故意”是国会在这些环境制定法中所规定的最常见的一种主观心态{11}。
以RCRA的规定为例,RCRA§3008(d)规定:“任何人——(1)故意(knowingly)运输或致使运输本节确定或列举的危险废物到没有许可证的设施;(2)故意(knowingly)处理、储存或处置本节确定或列举的危险废物——(A)没有许可证;或者(B)明知(knowing)违反许可证规定的物质的条件或要求;或者(C)明知(knowing)违反任何临时性适用规则或标准所规定的物质的条件或要求;……将被定罪,处以……”这里规定的即是环境犯罪的危险犯。
根据该规定,为了证明犯罪的成立,控方将必须证明:被告认识到他正在运输、处置、储存或者处理一种物质;认识到这种物质是法律确定的危险废物;认识到设施(或者被告本身)须具有许可证,并且认识到他(不)具有所要求的许可证;认识到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或要求。
实害犯的罪责要件体现在“明知危害”犯罪(knowing endangerment)的规定中{12}。
“明知危害”犯罪是一种直接威胁人类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以“他人处于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紧迫危险”作为危害后果。